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新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祝某、黄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做出(2020)赣0824刑初10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祝某、黄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状,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本院依法讯问了上诉人祝某、黄某,听取了辩护人意见,核实了全案证据,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祝某自2012年7月份大学毕业后一直在从事网络科技工作。2017年左右开始,祝某在新干县城上乡自己家中从网络渠道APP推广商承接各类APP产品业务。后随着业务量增大,2018年以支付高额月薪为由,聘请被告人黄某协助其管理店内APP推广业务日常事务。2019年3月份被告人祝某、黄某租赁了新干县金川镇物流园11栋110号店面为窝点,被告人祝某、黄某从淘宝上2购买了一千余部手机,分别在店面的二、三楼摆放了“手机墙”,每面手机墙由数十部手机构成,通过连接电脑USB集线器和电源适配器然后连接至电脑上,上述二、三楼的这些手机墙为手机端。被告人祝某、黄某通过在网上购买VPN篡改手机IP信息(主要作用:用于手机端量转换,位置转换,使手机的虚拟位置转至全国各个地区),同时该手机端连接至一楼的电脑服务端。在一楼,被告人祝某负责编写程序代码、定制“AK助手”应用程序系统操控二、三楼的所有手机数据量,被告人黄某另负责在网上承接APP推广业务。在承接到APP推广业务后,被告人祝某就将从上级APP渠道推广商承接下来的APP数据包放在电脑的服务端运行。之后其通过事先编写的程序代码、定制的“AK助手”应用程序系统给二、三楼的“手机墙”手机端下发安装、启动APP业务,之后每部手机在通过被告人定制的“AK助手”应用程序重复着从手机APP市场点击下载并安装运行软件的动作。利用该虚假手段制造大量的虚假新用户和拉新数据来规避和提高APP公司对数据的检测情况。江西中证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已成功对扣押被告人祝某的电脑硬盘内“AK19”文件夹进行提取固定。经检验,送检手机内“AK助手”应用程序,具有让其他应用程序识别到修改之后的制造商、型号、品牌、主板、设备、硬件、产品、序列号、IMEI、IPV4地址等设备信息的功能。被告人祝某、黄某在通过这些设置“手机墙”刷出手机APP下载注册的虚拟数据后,打包发送给上级渠道商,之后上级渠道商再和APP产品公司结算推广费,在获取了APP公司的推广费后,上级渠道商会在扣除一定费用后将钱最后都转给被告人祝某的银行账户。目前已经查明涉及的公司有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懂车帝APP产品、西瓜视频APP、今日头条APP;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酯我音乐APP。自2017年开始,被告人祝某利用QQ昵称为“袁宇”107497××××、QQ40640××××在网上承接APP推广业务,之后结识了QQ109978××××的广州灵创公司包兰凤,与包兰凤开展北京酷我音乐推广业务,包兰凤在2019年3月因虚假推广APP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被北京警方抓获后,该业务由其男朋友陈某2接手和祝某等人继续对接APP业务,一直经营到2019年10月案发。被告人祝某,黄某利用上述手段还从包兰凤、陈某2手上承接推广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懂车帝APP产品、西瓜视频APP、今日头条APP推广业务。经核算:其中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下西瓜视频APP、今日头条APP在2019年9月2日至10月15日期间祝某通过作弊程序拦截并修改其公司APP读取手机系统数据的进程,根据警方提供虚假IMEI信息匹配其公司拉新业务,造成虚假新用户106476个,后因祝某案发,其公司及时终止了要支付的推广费622501.42元。从被告人祝某电脑内存储的数据库(制造出来的虚假IMEI信息)匹配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酷我音乐APP拉新数据,2017年4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了3925257虚假新用户的推广款项,经调取包兰凤和陈某2转款给祝某的中国工商银行6212××××1957账户,其中包兰凤在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转账支付了酷我音乐APP推广费计712025.47元,陈某2在2017年4月28日至2019年9月3日支付给酷我音乐APP推广费计2378771.12元,共计人民币3090796.59元,转账凭证记录备注款项用途“酷我音乐”、“酷我”“音乐”、“日期”字样。案发后,被告人祝某、黄某在2019年10月14日传唤到案后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新干县公安局查扣了被告人祝某银行账户上非法所得款7171719.30元。该款通过祝某中国工商银行6212××××1957账户转入新干县公安局账户,在2020年7月17日检察机关随案移送涉案款人民币3101791元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
收纳箱16箱(内有1421部手机及相关数据线),电脑主机22台,显示屏5台,证实被告人祝某、黄某作案使用的工具即涉案电脑及手机等物品。
二、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由新干县公安局民警于2019年10月14日在工作中发现祝某、黄某存在利用“手机墙”为酷我音乐刷虚假客户点击量,骗取推广费,2019年10月15日决定以诈骗罪立案侦查。
2、报案书,证实2019年11月5日,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报案书,称祝某通过作弊程序拦截并修改其公司APP读取手机系统数据的进程,经新干警方提供的虚假IMEI信息匹配其公司的拉新数据,2019年9月2日至2019年10月15日期间,造成虚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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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06476个,如新干警方未查处此案,根据合同约定,其公司将支付代理商622501.42元推广费,祝某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第286条,属于诈骗未遂,申请新干警方立案调查。
3、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报案材料,证实①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2月8日,经营范围:技术推广、互联网信息服务。②2019年11月15日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王某处理本案。③报案材料,称其公司被祝某等人利用虚假拉新数据骗取其推广款项,经济损失估算在222万元到614万元之间,要求对该案立案侦查。
4、房屋租赁合同,证实2019年3月5日,祝某与邓永红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租赁房屋位于新干县房子,租赁期限一年,租金1.5万元。
5、银行结算清单表,证实被告人祝某和包兰凤、陈某2银行账户转账交易明细,其中有关于酷我音乐的转款,其中在2017年4月25日-2019年9月3日陈某2转给祝某共2385594.05元,包兰凤转给祝某2017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业务往来结算转款情况2577588.5元和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北京酷我音乐推广费结算往来款716197.08元(其中扣除一笔备注为豌豆荚的4171.61元外,其余转账记录均备注为酷我、音乐、日期等)。
6、产品推广合作协议,证实①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与晋江超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1月1日签订)、霍尔果斯创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铭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天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奥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掌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辉煌明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涌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橡树未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仙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九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铂睿智恒科技有限公司酷软件(深圳)有限公司、上海九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辰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草悠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未来校园科技有限公司,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掌星立意科技有限公司、中移互联网有限公司、北京乐语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东海云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曲水汇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宝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大唐高鸿无限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乐泾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新元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产品推广合作协议,推广酷我音乐盒。
②与杭州灰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信息服务合同,签订了华为合作伙伴付费协议、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应用软件服务协议、app信息服务合作协议,推广酷我音乐盒,以上协议均为2018年1月1日以后签订,包括2019年签订,相关协议均要求推广公司对酷我音乐APP进行宣传推广,并确保渠道产生的用户是有效用户,即用户主动激活,若发现推广公司存在刷量现象,酷我公司有权直接对刷量渠道所产生的所有用户数据不结算费用,相关推广费用均为1.5元每个有效用户,双方结算以酷我公司提供的查询后台数据为准,结算方式为酷我公司按CPA模式向各推广公司支付推广费:指按用户首次成功安装并主动联网激活听在线音乐20秒以上的次数进行支付。
7、归案情况说明
①2019年10月14日新干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了一份祝某、黄某归案情况说明,证实新干县公安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祝某、黄某在金川物流园11栋110号店铺有大量“手机墙”在运行工作,涉嫌刷流量完成虚假推广APP业务,诈骗APP推广费,遂将二人依法传唤到案。
②2021年6月7日新干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了一份祝某、黄某归案经过补充说明,证实2019年9月,公安接到报警称,金川镇物流园1101楼用电异常,可能存在违法行为,于是公安机关在2019年10月14日对该房屋进行了检查,并盘问了在场人员祝某、黄某,经传唤到案,祝某、黄某交代其是采取手机墙方式刷APP点击流量等违法犯罪行为。
8、结算业务申请书,证实案发后,新干县公安局在2020年6月1日已移交暂扣祝某款3101791.13元,从新干县公安局农商行1750********账户转入新干县财政局中国银行新干支行2037××××2370账户。2020年3月3日新干县公安局没收了祝某违法所得4069928.17元。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包兰凤的证言,证明:①2017年5月份,我以我妹妹包云平的身份在广州注册了一家名为广州灵创快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地址在广州天河区天河客运站旁,当时公司里就我一个人,我公司的业务就是承接各种有需要推广的APP业务,承接到后,我们再分发给下一级的推广商。我承接了百度卫士APP的推广业务,我下一级的推广商有虚假推广套取广告费的行为,所以我因为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我公司有黄媛、陈佳康、蔡嫦菁、陈佳园、吴平友。我们之间是合伙关系,谁找到客户赚的钱就归谁,我妹妹包云平是公司法人,但是她不在公司上班。我没见过祝某,但是和他有过业务往来,他是我下一级的推广商。我们是从2017年5月份至2019年3月份开始合作,合作过360浏览器、360影视、360大师、百度地图、懂车帝、西瓜视频、火山视频、腾讯视频、酷我音乐等APP。
2018年的时候,我在QQ群上看到有推广商发推广懂车帝、西瓜视频、火山视频的广告,广告内容要求拉新客户(也就是发展新客户下载这个APP),广告商有安装包或者链接,安装包或链接上有网络渠道代号,到时候商家可以根据这个网络渠道代号付款,我接到这几个APP的业务后,就微信联系了祝某,问他愿不愿意推广,祝某同意接。然后我就将上家推广商发的安装包或者链接转发给祝某去做,祝某做好后,懂车帝、西瓜视频、火山视频总公司根据祝某做的通过率打款,上家推广商给我打款,我赚取中间差价后将款打给祝某,我记得这三款APP我转过五万元左右给祝某,转账银行卡是我的尾号5490的平安银行卡,这些转账我有一部分是注明了哪个APP转的,有些没有注明,我记不清是否和商家推广商有签合同,上家推广商一般都要求我们推广真实的客户,不能弄虚作假,我会将商家推广商的要求告诉祝某,但是祝某是怎么推广,是真实推广还是虚假推广我不清楚。
我和祝某做百度地图也是拉新业务,有多少量我记不清了,结算了十万元左右给祝某,这些转账我有一部分注明了是哪个APP转的,有些没有注明。和祝某做360方面的APP(包括360浏览器、360大师、360影视等)也是拉新业务,有多少量我记不清了,结算了四五十万元左右给祝某,这些转账我有一部分注明了是具体哪个APP转的,有些没有注明。
陈某2是我男朋友,他没在公司,是和我姐姐包云玉一个公司上班,2018年12月份,我在QQ群看到有推广商发推广酷我音乐的广告,广告商有安装包或者链接,安装包或链接上有网络渠道代号,广告内容要求拉新客户(也就是发展新客户下载这个APP),我接了这个APP业务后,就微信联系了祝某,祝某同意接单。祝某做好后,酷我音乐APP公司,根据祝某做的通过率打款,其收到上一级推广商转款后,扣除差价然后再转款祝某,自2018年12月份以来,我转过七八十万给祝某作为酷我音乐的推广费。这些转账我有一部分注明了是酷我音乐APP转的,有些没有注明,注明了的就肯定是酷我音乐APP的款,一般的话,我给祝某这些下级推广商5元,我自己只能赚一两毛钱,祝某是如何进行APP推广的我不清楚,我没有要求过他怎么推广,我都是转发商家推广商的要求,我虽然不知道祝某是如何推广的,但是我知道他肯定不是在真实推广,是在虚假推广,因为真实推广的话需要推广好多真实客户,他肯定做不了,但是他用什么手段将推广量弄上去我就不清楚了。
②我2017年在广州成立了“广州灵创快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要是广告推广,从网上承接各类APP的数据推广,然后分发给下一级让他们完成,我们在中间赚取差价,2017年还是2018年左右,我和祝某在网络上互加的QQ,当时他的QQ昵称叫“袁宇”,后面通过支付业务款,我才知道他们的名字叫祝某,我们都是在网络上联系的,现实中没有见过面,他们是否为同一人还是多人我不知道,反正就是我的下一级推广商。酷我的APP我都不是直接从官方承接的,因为我们承接了很多各类APP,所以我现在记不清我是从哪家公司手里拿下的,我承接了酷我APP推广后都是在QQ上发包给了祝某(就是QQ上的袁宇),他完成后由我们支付给他推广费。我不记得是否与上一级渠道商签订了合同,我记得上级渠道商是要求我们说只要完成每天的激活量(达到激活的用户数),然后等待官方的考核,官方考核后如果通过了就可以长期合作,当时我就把这个情况告诉了“袁宇”说只要完成激活量,官方考核通过后就可以长期合作,之后我作为中间代理商就长期稳定了下来,因为“袁宇”作为下一级推广商已经达到并通过了酷我APP官方的考核,所以我接到的酷我APP业务也都交给他做,具体的业务数我现在记不清了,费用我都是通过平安银行5490尾号账户打款给他的。
我不清楚我的下一级推广商(也就是“袁宇”)是如何完成酷我APP业务推广的,我的上一级渠道商给我打款,那我们就是已经完成了官方的检测,至于他是用什么方式去完成我们不清楚。我们的依据就是官方考核然后打款,如果他们认为不行是不会打款给我们的,我们有时未收到款也会提前支付他推广费。
陈某2是我前男友,我被抓后以为自己没什么事,就通过律师告诉了陈某2我的QQ账号、密码、微信等通讯工具,叫他帮我维护好这些客户,一些要支付的款项情况等,陈某2和祝某的业务往来我不清楚。我和祝某的酷我APP业务往来,我只赚取了中间总数百分之一的利润,跟他的结算以银行为准。
2、证人潘某的证言,证明:①2014年左右,我当时在做APP接发单推广业务,我和我妻子潘群成立了一家“江西畅游网络有限公司”,我们公司主要业务就是CPA(一个下载数据就叫一个CPA)分发,也就是对需要推广的APP的一个推广业务。有一次我在QQ群里找APP的下级推广商,这时祝某在群里说他能做,要求接单,我就将单发给他做,就这样我们认识了,之后我们一直在合作,2017年底至2019年年初,当时我负责接业务,潘群是财务,我及我老婆潘群在网上接了好多360APP的单,主要是接了360清理大师、360浏览器、360快视频,我们接了单后发给祝某去做推广,这段时间我们给祝某陆陆续续转了几十万至一百万的推广费,转账方式是用我老婆潘群尾号是2175的农行卡转到祝某工行卡上,他的卡号是多少我记不清了,我们在中间赚取百分之十左右的差价。2017年的时候,我发天天快报的包给祝某做过,我给他打过20万以上的广告推广费,我从中得到2万元左右,2018年上半年的时候,我看到祝某搞手机墙赚推广费赚了好多钱,我就问祝某要不要在宜春搞个手机墙的店,他说可以。于是2018年上半年的时候,我在宜春袁州区,我将其中一个房间作为放手机墙的房间。选好地点后,我要祝某去买手机墙的架子及手机,一开始只买了100多部手机,之后越来越多,最后我们购置了400多部手机放在房间里,共有4面手机墙。祝某买到手机后,会先将手机刷机,然后安装一些工具在里面。做好这些后,祝某再将弄好的手机快递给我,我再付钱给他,每部手机100元左右,400部手机再加电脑等,我共付了4万元钱左右给他。自从有了手机墙后,我们接到一些APP就可以自己推广了,我们通过自己的手机墙推广过360管家、360影视、360清理大师等APP,约赚取了十几二十万的推广费。2019年10月14日,我听说祝某和黄某因为危害网络公共安全方面被抓了,我害怕我的手机墙被发现后会跟他们的事情有牵连,于是我就打电话要潘群将手机墙拆掉了。祝某和他表弟黄某在新干物流园通过手机墙的方式推广APP,我到他物流园的店里看过,他那里的手机比我多,我接到上家商家发来的APP推广数据包后,将数据包转发给祝某,祝某接到包后,在他的服务器上操作,具体他怎么操作我不清楚,祝某再通过远程操控我这边连接手机墙的电脑主机,然后通过一些操作实现我这边手机对推广APP的自动下载安装,以完成推广量。具体技术方面我和妻子潘群都不懂,均是祝某通过远程操控的方式对我们这边的手机墙实施操控,我们会在祝某那里购要VPN,进行手机IP的更改,以完成更多的推广量。每次VPN快到期了,祝某或黄某就会跟我说,我就会转钱给祝某或黄某用来购买VPN,有时候我会叫我老婆潘群转钱过去给他们。我知道这个不是真实推广,是虚假推广,我看到很多人通过这个方式赚钱,不认为这个是违法的,我知道祝某用手机墙推广APP的时间是2017年底或2018年年初的时候,那时候看到了他物流园的手机墙,之前我不知道他以何种方式推广的。
我认为推广商家是允许以手机墙的方式推广APP的,有时候他们需要一些虚假的推广数据,我记得2017年或2018年的时候,我可能发过懂车帝的数据包给祝某做,但是我记得当时没有结算。那段时间,懂车帝这个APP的推广比较火,祝某是否从别人那里接了懂车帝的推广业务我不清楚。自购置手机墙开始,我在宜春的这个店共盈利了十几二十万的推广费,祝某也盈利了十几二十万的推广费。我接到上级商家的转款后,将一半的盈利转给祝某。于2015年开始在QQ群或微信群里接一些推广商的推广APP的单子,然后分发给下级推广商去做,赚取中间差价,现在仍然在做此项工作,我和祝某没有做过“今日头条”,但祝某是否和其他人做过我不清楚。
②我和祝某合伙做手机墙的收益不确定是多少钱,我之前说的十几二十万是确定不了的。我和祝某合作的宜春这个点,总体来说我还是亏损状态。2017年的时候,我将“天天快报”APP分包给祝某做,我转包给祝某的钱的数额我记不清了。我的上家给我发包时,会问我能不能推广,推广质量过不过关,没有要求我们一定要真实推广,只要我们的推广质量通过APP总公司的测试,拿到钱就可以,我不会和祝某说如何推广,只要他能达到上面要求的测试效果就可以,至于他是真实推广还是虚假推广我不会要求。我之前不知道祝某以何种方式推广,直到2017年底或2018年年初我到祝某店里后,才知道他在以手机墙的方式虚假推广(我们专业术语叫数据订制),之后我仍发了好多包给祝某做,那些APP公司是否要求真实推广还是其他方式推广那是他们和一级代理商之间的事情,我的商家都只问我质量过不过关,没有和我要求一定要真实推广。
③每个APP公司都有自己的一套测试系统,用以测试推广量的通过率及真实率,如果通过了他们测试系统的测试,APP公司就会承认这些推广量是真实有效的,就会付推广费,如果通不过测试,APP公司就不会付推广费,APP公司测试的内容包括用户使用的时长、活跃度、点击情况、留存率(意思是下载后不会删除)等参数,他们弄这些参数的目的一是想要下级推广商真实的推广该APP,要真实的用户使用该APP,增加真实的推广量,二是想需要一些推广的数据,达到一些其他的目的,这都是我个人的猜测,具体的事情是APP公司和一级代理商比较清楚。
3、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明:①我是2017年开始在包兰凤的广州灵创快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班,她是公司合伙人,我一直是他的助理。公司是在2017年成立的,我们公司的业务是在网上承接各种APP的推广任务,我们接到上级推广商的推广任务后再下发给下级推广商,我们和上下级推广商之间有些会签合同。公司合伙人有:包兰凤、陈佳康、黄媛、黄进利、蔡嫦菁、陈佳康弟弟、吴平友等人,我是公司里做数据的,按月拿工资,每个月包兰凤给三千块给我。2019年4月开始,我使用“包包”QQ后,就开始在网上接一些APP的推广任务,然后下发给下一级的推广商、我帮包兰凤赚取差价,因为包兰凤被抓了,我就帮她处理她的业务,我打算等她出来再将转的钱给她,我自接手包包QQ后有一个QQ昵称叫“袁宇”的下级推广商,我接到一些上级推广商的推广任务后,下发过给他推广,袁宇的收款账号我记不清了,收款人是祝某,我使用我自己的尾号是5157的平安银行卡转钱给他。袁宇在我这里承接了360清理大师、天天快报、新浪财经(周结算)、酷我音乐、这几个APP除了新浪财经其他都是月结算。
去年的时候,包兰凤在陈智勇那里接了酷我音乐的推广任务,当时包兰凤接了酷我音乐后下发给谁做我不清楚。今年3月份的时候,包兰凤因为百度旗下APP推广的事被北京警方抓了。今年4月份,我开始接手包兰凤昵称“包包”的QQ,4月份的一天,袁宇在QQ上联系我,说之前接了包兰凤的一些APP推广还没有结算,我问了他哪些APP,袁宇说是“酷我音乐APP”,我就问上家推广商陈智勇,陈智勇说商家还没结款。今年5月份,我平安银行账户收到陈智勇公司对公账号转来的酷我音乐款项,我再将钱转给祝某账户,今年5月底,我将酷我音乐的尾款40万转给了祝某,祝某收到款后,继续去跑酷我音乐的那个数据包,他跑到了量,我收到钱后就将除去8个税点的钱转给祝某。今年5月至9月份,我转了两百多万酷我的款给祝某,你们可以查我的转账记录,凡是转账金额超过十万的都是支付酷我音乐APP的款,其他的转款都是天天快报、新浪财经的转款。酷我APP的钱都是陈智勇打给我,我扣掉8个点的税钱(所谓税钱就是我给祝某转款,祝某要开发票给我,我没有要他开发票,所以我要他将这8个点的税钱给我)后再转给祝某,在我接手之前我们是收15个点的税,我接手之后是8个点的税,酷我音乐APP我转给祝某的这两百万,我收了二十万左右的税钱,这些税钱在我平安银行卡上,酷我音乐每推广一条,上级商家陈智勇给我1分钱,袁宇每推广1条,我也给袁宇1分钱,我赚的是税点的钱。今年6月份左右,我还在陈智勇手上接了酷我音乐的两个数据包,我发给袁宇做了几天,后来官方叫停了,我不知道原因,也没有结算钱。今年6、7月份,陈智勇打了360清理大师、天天快报、新浪财经的数据包发给我,要我推广,我就找到袁宇去推广360清理大师,陈智勇给我1块8一条,我给袁宇是1块5一条,我赚了八百多块;天天快报,陈智勇给我0.25元每条,我给袁宇是0.2元每条,我赚了三百块钱,新浪财经,陈智勇给我0.2元每条,我给袁宇是0.15元每条,我赚了十多块钱。袁宇接到我下发的APP数据包后,我认为他可能有自己的市场进行推广,我不清楚袁宇是否真实推广,但是他一天就可以推广两百万酷我的量,我觉得这个是不可能的,因为需要两百万个不同的用户下载安装等,但是我不确定他是真实推广还是虚假推广。
②我不认识祝某,也没有和他见过面。2019年4月我登录了包兰凤的QQ帮她处理遗留的业务时,这个昵称袁宇的人通过QQ告诉我说之前完成了一些酷我音乐APP的推广费还没有结算,然后我就通过之前包兰凤的QQ联系上了他的上级梁道商陈智勇,陈智勇说他平常不怎么用QQ,我们就互加了微信(微信号是:×××89),之后他就将这个“袁宇”完成的APP推广费跟我结算了并且打款给我了,这样我就把这笔钱扣除8%的税款(之前包兰凤都是这种结算模式)打了40多万给他提供的账户,打钱的时候我才知道收款的人叫祝某,因为包兰凤被抓后,我们公司都是慢慢在处理后续的事情,生怕再因为哪个环节出差错,就对一些承接的上级渠道商APP业务和下级推广商都会提出高质量要求。之后陈智勇又陆陆续续发放了酷我音乐的数据包给我们。因为他跟我们反映这些数据包的质量都通过了公司检测,可以继续良好保持下去。于是自2019年5月至9月期间“袁宇”又陆陆续续的在我这里承接了200多万的酷我数据,这些我还是按照之前的结算模式来跟他结算的,结算的款项我都是通过之前的模式给他打款,都是用我平安银行的账户转给他。“袁宇”在接到酷我数据包后,我认为他有自己的市场来进行推广,因为包兰凤推广百度APP的事情被抓,我就是想帮她把手头的一些业务处理掉然后等她出来,再加上陈智勇也跟我反映这个酷我音乐APP的数据包做的很好,通过他们酷我公司的质量检测比较高,所以我在下发的时候也跟他说过要把质量搞上去,要真实推广,提高质量,我还有上级渠道商陈智勇包括下级渠道商袁宇都是以APP公司通过检测完成数据包的质量打款。他们公司认可了才会打钱给我的上级渠道,陈智勇收到公司打款后就会转款给我,我再转款给袁宇。我给“袁宇”转款的平安银行卡号是:6230********,他的收款账户我记得尾号是1957。我不清楚“袁宇”是如何完成APP的推广业务的,他也没跟我们说过。我们认为你只要符合公司质量要求,公司有自己的途径来检测质量,按质量结算就行,我们三方都没有签订合同。我只知道陈智勇是北京一家信息公司的,具体是哪家要问包兰凤。
四、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陈某1(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员工)的陈述,证明:①2019年10月14日,我公司接到新干县公安局网安民警反映:江西省新干县有人使用几百部手机在刷今日头条APP“拉新”,因为我公司每年都有业务推广费。后来,经我公司后台查询,新干这个窝点激活我公司“拉新”的APPK共有100多万条。这些“拉新”的IMEI都是新干这个窝点作出的数据,我公司按照每条拉新业务5至10元的价格已付出业务费,经新干县公安局的民警反映,新干县这个窝点是使用了技术手段和VPN更改了手机的IP地址和IMEI号,虚假的做了我公司的“拉新”业务,诈骗了我公司的钱财,我公司名下有今日头条APP,今日头条LiteAPP,西瓜视频APP、火山小视频APP、抖音短视频APP、懂车帝APP。因为我们公司每年都有高额的业务推广费,首先我们公司会找到代理商,与代理商签订业务推广的合同,在合同中我们会载明需要代理商真实的为我公司推广各类APP,提供真实的拉新客户。代理商再将推广业务转包给下级渠道,下级渠道会不会再转包我们就不清楚了。业务推广主要有两块,分别为拉新客户(简称“拉新”)和拉活客户。我们分别与霍尔果斯康远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上海银橙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青稞万维(北京)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等公司签了推广协议。我们公司业务推广主要就是拉新和拉活这两块。所谓拉新的意思就是,有新用户使用手机下载今日头条APP,我公司与代理商签订的合同都是要求代理方需要真实的为我公司提供业务推广,也就是需要有真实的客户利用手机下载我公司名下的APP并浏览。所谓拉活的意思就是,以前下载了我公司名下的APP后一直未使用,代理商应该要使以前下载了我公司APP的用户继续使用该APP,就是“拉活”,也就是使老客户变成活跃用户。2019年7月份至9月份期间,新干这个点上报至我公司的业务量内有100万个IMEI号与我公司“拉新”业务量的手机IMEI吻合。这些“拉新”业务量主要有今日头条、西瓜视频、懂车帝等APP的拉新业务量。按正常理解,就是需要有100万个手机新用户下载注册了我公司名下的APP,实际上新干这个窝点就是使用了他窝点内的这几百部手机虚假下载了我公司名下的APP“拉新”,做了100万个“拉新”业务,这明显是虚假的。新干这个窝点应该是伪造好虚假的设备信息,如手机IMEI号、MAC地址、系统版本、手机厂商、手机配制数据等,再利用VPN代理遮掩实际的网络IP和位置信息,然后通过在手机端安装第三方篡改软件,如APPker,恶意更改今日头条APP的新增安装设备的上报信息,通过软件自动点击头条APP伪装成真实用户,虚假上报设备数据,从而影响我公司对新设备用户的统计,许骗我公司的业务推广费,新干这个窝点主要是霍尔果斯康远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上海银橙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青稞万维(北京)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数据包上报至我公司后台的,我公司再根据这几家公司上报的数据包审核他为我们公司做的业务推广再以这几家公司结算业务推广费,新干这个差点骗取了我公司的业务推广费,而且没有真实的为我公司推广名下的今日APP。我们公司与代理商一般是按月结算、也就是看公司后台数据查看分发至各个代理商的数据包(也可以称为“标记”),这些代理商是如何与他们的下家分包商如何承诺、如何签订合同的我们就不清楚。
我们一般是按每个“拉新”、“拉活”客户5元至10元的业务推广费给代理商,同时,我们也会对他们做的业务进行检测,检测这些代理商做的业务推广是否符合我们公司的要求,“拉新”客户主要是看下载了我公司今日头条APP、西瓜视频APP等后,是否会使用、使用频率,如果“拉新”的客户都能完成上述指标,我公司就认可这个“拉新”客户,如果不符合上述指标,我公司也就视为虚假客户。“拉活”客户也就是以前下载了我公司今日头条APP、西瓜视频APP等的用户,下载后一直未使用,但之后又继续在使用我公司的APP,并且在使用时长方面能达到我公司的标准,我公司就认可“拉活”客户。
②我们公司每年都有大量的APP推广经费,APP推广的目的就是想要有更多的用户使用我们的APP,提高我们的市场占有份额,还有就是想唤醒更多沉睡的老客户,我们公司都要求真实的推广量,如果虚假推广骗取我们公司的推广经费,我们是要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我们公司有自己的规则及一些数据模型来识别哪些是虚假推广,这些数据模型涉及公司数据,我们不方便透露,如果我们发现了有虚假推广,我们不会付费给对方,懂车帝、西瓜视频、火山视频这几个APP一直在推广,找了好多家代理商推广,具体哪几家代理商我也不好说,可能好多个代理商都会做一点,我们所有APP的推广费一年有几十个亿,懂车帝、西瓜视频、火山小视频这三个APP的推广费都在里面。我们到了新干,协助新干警方办理此案,经我们核对IMEI,发现新干的这个窝点套取了我们今日头条推广费约100万元左右,是今年6月份至今的推广量,新干这边的窝点做虚假推广骗过了我们公司的监测系统,我们都认为这些约100万元的量为合格推广,但是这些钱我们还没有结算给他们,对于新干该窝点套取今日头条推广费的金额,我们还在进一步核算金额可能会超过100万。经过我们调查,懂车帝、西瓜视频、火山视频也被该窝点以手机墙的形式虚假推广量、套取推广费,具体套取了我们多少推广费我们还在进一步核算中。
2、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其是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师。2019年11月初,我公司接到新干县公安局网安民警向我们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反馈称:江西省新干县有人使用上千部手机在虚假刷酷我音乐APP“拉新”业务,经我公司后台查询比对网安民警提供给我们窝点的酷我音乐APP“拉新”业务数据资料,我们发现从2017年之间我们公司名下酷我音乐APP“拉新”的IMEI号有390万左右个,这些都是新干这个窝点做出的数据,新干县这个窝点是使用了技术手段和VPN更改了手机的IP地址和IMEI,虚假的做了我公司的“拉新”业务,诈骗了我公司的钱财,所以今天我代表公司报警,因为我们公司每年都有高额的业务推广费,首先我们公司会找到代理商,与代理商签订业务推广的正规合同,在合同中我们会载明需要代理商真实的为我公司推广酷我音乐APP业务,提供真实的拉新客户,代理商再将推广业务转包给下级渠道,下级渠道会不会再转包我们就不清楚了。之后代理商把我们要推广的APP数据包交给我们公司审核,因为数据量巨大,我们公司有专门的系统来评判核查每个数据包,为了保证每条数据的真实性,我们系统会根据每条IMEI号点击的次数,听歌时间等给他自动评分,这样最大限度的保证每条数据是真实的用户在使用我们的APP,之后我们就会根据通过率来支付推广费。一般是一块钱一条IMEI号推广费,我们一般是每批次结算的时候再根据推广质量降低结算推广费的比例,这个是不固定的,业务推广主要为拉新客户(简称“拉新”),我们公司与30多家代理商签订了业务推广合同,我可以把我们公司跟他们签订的合同资料交给你们,合同中我们都是要求下级渠道推广商要在合法的渠道内推广我们的酷我音乐APP,并保证所有的数据为用户主动激活,这390万个“拉新”业务量的IMEI号都是酷我音乐APP这一个的拉新业务量,按正常理解,一个IMEI号就代表了一个新用户,就是需要390万个手机新用户下载注册了我公司酷我音乐APP,实际上新干这个就是使用了他窝点内的这几百部手机虚假下载了我公司名下的酷我音乐APP“拉新”做了390万个“拉新”业务,这明显是虚假的。他骗取了我公司的业务推广费,而且全部没有真实的为我公司推广名下的酷我音乐APP。2017年之间我们共支付给下级渠道商这些虚假数据的推广费在220万左右,因为中间有层层转包的情况,至于新干这个窝点具体获利了多少推广费以警方调查他们的银行流水为准。
五、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祝某的供述材料,证明:①我在物流园租下了110号店面,租期为一年,该楼总共有三层,年租金为1.5万元,租下来之后,我就邀了我老表黄某与我一起来经营软件测试、软件流量、我们从淘宝上买了一千多部二手手机,还购买了十多台电脑在工作室内,二楼、三楼用于摆置手机,一楼用于摆置电脑办公。把硬件设施都弄好后,我们就开始在网上接业务,我们主要在QQ群内或QQ上接业务,接的业务主要是帮一些知名软件用手机刷用户量、浏览量等,我接过“西瓜视频”、“今日头条”、“天天快报”等软件刷用户量、浏览量。我们按客户需求刷业务,客户满意就会付酬劳给我们,一般都是几分钱或几角钱一条。都是我自己利用电脑做好脚本码,再让手机自动下载脚本码,手机就会按脚本码内的程序自动运行工作。
2018年6月份的时候,我要我微信上的好友帮我在宜春市注册了一个叫“宜春悦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我从QQ昵称叫无极VPN的好友处购买了50、60个左右的VPN,购买了这些VPN可以随机更改电脑IP,可以随便更改全国各地的IP地址。因为我在帮客户刷用户量和浏览量的时候,客户会提出要求,需要全国各地的用户来浏览,所以我才购买这些VPN来更改IP。我的QQ号为40640××××,微信号不记得了、我的工作室除了我和黄某没有别的员工,我们接了相关的业务以后,我们用我们的方法达到了下单人员的要求,下单的人员就会按照接单时约定好的价钱给我们报酬。在我们QQ群里面完成的方法各自不一样,但是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达到下单人员要求,比如我现在刷的今日头条,下单人员的要求是用户的浏览量和浏览时间以及全国各地的用户要求,我完成的方法就是我自己编辑相关的程序,然后用VPN去改变浏览用户的IP,以达到完成浏览量、浏览时间及全国各地用户的要求,还有一些人是用激励的方式鼓励他人来浏览。我使用的是程序去完成下单人员的要求,我都是用电脑程序完成的,另一种激励方式可能就是真实用户的浏览,但是用电脑程序刷出来的和真实用户浏览从完成要求上来讲没有很大的区别。从去年开始我一个人在家里买了几台手机在搞,从去年三月份至今就租了店面和我表弟一起在搞。从去年三月至今,大概获利十万元到二十万元钱左右,这些钱都是我存下来的,不包括我平时的花费,我现在房货车贷每个月大概2万元钱,平时家里的消费有一两万元钱,这两年来这些花费都是我在软件测试、软件流量中赚来的,具体多少钱我也没有算过,我的支付宝账号就是我的QQ号40640××××,我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南京银行的卡使用的比较多,而且我支付宝和微信也都绑定以上这些银行卡。
②我工商银行尾号1957账号上700多万是我以前工作收入,还有就是我现在经营的工作收入。包兰凤是灵创快报公司的财务,她负责打款,我承接的酷我音乐、360广告、百度地图等APP推广的业务,都是她转款给我的,她在QQ上自称叫“包包”,蔡嫦菁也是灵创快报公司的员工,也是负责推广浏览量业务对接,QQ上自称自己的名字叫蔡嫦菁。陈冰是负责推广360浏览器,给我打钱的人,都会在打钱给我的时候发一份对单给我,清单上有他们发的我刷的有效的APPK数据,然后有效的数据对应相应的报酬,让我们对一下,如果我们没有问题,对方就会将钱给我,他们付钱的方式有直接转账到我银行卡上,我一般是提供尾号1957的工行卡,另外还有微信转账和支付宝付款,QQ上他自称自己叫“黄毛”。陈广发可能是360、天天快报之类的推广,我开始和他合作大概是2017年或者2018年的样子,一直到现在也都有合作。如果我和他交易记录比较多的话,我就和他合作也比较多,但是具体金额我就不清楚,在QQ上他称自己为“陈风”。陈润宇也是个人业务,我和他做过几单百度方面的推广,他下单给我,我和他合作的还是比较久以前的事情,在QQ上他告诉我叫陈润宇,陈秀兰是广州东莞暴风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财务,他们公司也推过360、百度方面的推广业务给我,这边的业务主要是我表弟接过来的,具体多少钱和有多少业务要去问我表弟,陈某2这个人也属于灵创快报的员工,好像是包兰凤离职以后由她接替了包兰凤的位置,我和他有经济往来也是最近的事情,我主要是帮他做酷我音乐的用户量,主要是用来补用户的数量,我用手机打开酷我音乐APP一次就算一次,刷一次一分钱,我做了他的业务主要有五六个月的时间,每个月他给我打款的钱有四五十万元钱,总的业务量应该有200万元钱左右。陈志业也是个人的业务,他也是我表弟联系的,他的业务比较多,我和他合作也比较久,大概是从2018年开始到现在都一直有联系,具体和他有多少业务量我就不清楚了,我和他也是QQ联系,他的QQ昵称叫陈业,邓某是我母亲,广州灵创快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就是之前我所说的那些公司,有时候对方的公司要求我们提供发票打款,所以会有公司的名字给我打款,这个公司给我打多少款我也记不清楚。何芳香也是个人的业务,是我和她对接的业务,她也是360或者天天快报的刷APP流量,我和她的业务量不算很多,我和她也是通过QQ联系,她的QQ昵称叫何韵。黄德顺是个人业务,是我和他对接的业务,他做的也是一个补量的业务,但是业务不算多,大概就是一万元钱左右的业务。黄媛是灵创快报公司的业务员,我在她手上也接了很多APP用户量、浏览量的业务,2019年9月份的时候,我从黄媛接的“今日头条”用户推广量的业务,她是与我表弟黄某联系的,主要就是要我们做今日头条的APP流量推广,给我的业务费每条1.8元,她当时也没有明确讲需要做到多少流量推广。我就是利用计算机做好脚本码,让我工作室内的手机去运行我做好的脚本码,这些手机就会自己去下载今日头条APP,然后自己打开APP的新闻浏览,我设置的浏览时长在2至3分钟,这样就算帮今日头条做到了浏览量同时,我还会利用VPN更改手机的IP地址和MAC地址等,因为更改这些数据后就可以使用一台手机多次浏览今日头条的浏览量,然后今日头条后台就会有数据,如果今日头条认可我做的这些浏览量,该公司就会将推广费、广告费发至下级承包商,下级承包商拿到了钱就会转给我们。我不清楚黄媛是今日头条下的几级业务推广经销商,我没有直接与今日头条公司进行过业务对接,我一般到了结算业务费的时侯会到后台去统计做了多少推广业务。
我觉得我实际上是帮今日头条完成了他的要求,他的真实需求也就是需要客户浏览量和浏览时长,而且我做的这些也达到了今日头条APP的认可,他不认可我们也领不到业务费,只是在我完成这些浏览量和浏览时长的过程中使用了窍门,我完成的4、5万的浏览量就是利用我工作室的手机模拟用户使用。
③酷我音乐APP补量的概念也就是需要有手机打开该APP的使用量,这个没有硬性要求,只需要使用手机打开这个APP,随便点击播放音乐就可以了,360浏览器、百度地图、天天快报等APP也是类似这样的补量和推广,这个过程中不需要使用个人信息,就是手机下载这个APP,然后打开该APP上的一些新闻或功能就行,没有在网上购买过个人身份信息用于工作中推广APP或对APP进行补量,工作室内用于进行工作的手机不需要放置手机卡,只需要上无线网就可以工作了。APP业务推广员直接在QQ上与我联系,能否办成这些补量和推广业务,我们没有签订合同。
④2017年年底的时候,有人拉我进入了一个APP业务推广的群,在群内我认识了各大APP的业务推广员,我在QQ上发现了APP推广业务可以从事,我就购买了二三十部手机在家里做APP业务推广的工作,因为业务量的增大,而且在乡下不方便,经常会停电。到2019年3月份的时候,我就在新干县城物流园11栋110室租了一个店面,我又添置了一千多部手机,并聘请了我表弟黄某一起来为我工作。他主要负责帮我在QQ上接各类APP推广的业务和一些日常的杂事,我就负责技术维护、业务对接和收款等,我负责写程序代码、自己定制手机安卓系统。将我从网上购买的手机安装我做好的安卓系统,对手机进行优化,让手机运行更流畅。然后,我自己写好程序代码,程序代码内容有:1、自动优化手机;2、自动联网;3、自动重启系统(重启系统后,手机会自动变更IMEI号,MAC地址等);4、自动运行软件(我会设置浏览时长);5、调用无极VPN更改手机IP地址,让手机自己运行我程序代码上写的内容,我工作室内这1200多部手机就是靠我写的程序代码去自动运行的。因为如果不变更这些手机的IMEI号、IP地址、MAC地址等,我就不能使用一部手机多次登陆同一个APP,对这个APP进行浏览,变更了之后,就能使用一部手机来多次下载用一个APP对这个APP进行浏览。这样的作用,也可以让我为这些APP公司做的业务推广更具真实性、达到公司的推广要求。
我们接到这些APP业务推广的时候,这些分包商都会告诉我们推广的规则,比如不能在同一个IP地址上多次打开某一个APP,并且这些APP的公司也可以通过后台检测我们做的推广业务,如果都是在一个IP地址,或一部手机固定的IMEI号打开APP,也不算是合格的业务推广。我编写的程序代码就可以让公司的后台检测为真实推广,因为我写的代码可以优化手机系统,让手机自动变更IMEI号、MAC地址,同时我还使用了无极VPN随意变更手机的IP地址,我承接这些APP推广的时候,这些推广商在QQ上就会向我载明推广的规则,大部分是交代推广APP的时长,留存率(就是下载该APP在手机上的时长),全国各地IP地址的下载量、活跃率等。我都是在QQ上接到这些业务的,主要是使用我自己的QQ和黄某的QQ上接到的业务的。主要有酷我音乐APP、百度地图APP、今日头条APP、360浏览器、西瓜视频等,我还接过一些小说阅读APP的业务推广,还有一些我不记得了。
⑤我租在新干县城物流园11栋110室的店面总共有3层,第一层是办公娱乐地点,主要是放了三台台式电脑和一个笔记本电脑,一进门左边的那台台式电脑是黄某用的,这台电脑是黄某用于对接业务的。其余的电脑都是我来用的,这些电脑是我用于编写程序代码、定制手机安卓系统,就进门左边的那台台式电脑是一个服务端,我就是使用这台电脑来操控工作室2、3楼的那些手机工作的,2、3层就是摆放我工作的手机。服务端我就一个IP,是192.168.1.180,服务端主要就是给2、3楼的手机端下发工作任务,这些任务包括安装或者启动指定APP,还有就是更改手机基础参数。软件是我自己设计的,开发语言主要是PHP,其他编程包括C、C+、JAVA等编程语言。
我的服务端没有远程控制功能,只有远程查看手机端现实状态(有没有在线运行),地址是opa,nk,trunk.com/v/,平时都是我在手机上打开这个地址查看并使用的,2、3层那些手机主要是用于APP流量推广业务,业务分为测试、刷虚拟的流量。这些手机运行后,来增加APP的用户量,这些APP都是我的上级客户发给我的,我承接了业务后就按照要求来推广,我接到了要启动的APP应用程序后,就在服务端下发这些信息,然后这些信息就会在手机端的内存内运行并被这些APP应用程序读取,然后这个APP公司就会获取我的流量信息,这样我就完成了任务,按照常理一部手机只能推广下载一个APP,但是我通过我自己编写的程序利用VPN来更改手机IP,这样我就能使用一部手机来多次下载同一个APP,这样就可以更多更好、更真实的来达到效果。
⑥我与包兰凤之间都是业务合作关系,我与她之间的经济往来都是她转给我的业务款,包兰凤是广东灵创快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员,我从她手上能接到各类APP的业务推广,她转给我的钱也全部都是各类APP的业务推广费。包兰凤2017年5月17日至2019年3月14日以她尾号5490账号转款190笔至我工商银行尾号1957账号共计257758845元都是转给我的各类APP业务推广费。陈润宇和我是业务合作关系,他是以个人名义派发给我的APP推广业务,他转给我的款都是付给我的各类APP业务推广费,2018年4月3日至2019年3月18日期间以他尾号5472账号转款218061.22元至我尾号1957工商银行账号的钱都是转给我的各类业务APP推广费。陈秀兰和我是业务合作关系,她是以个人名义派发给我的APP推广业务,2018年9月21日至2019年7月10日以她尾号4201账号转款92245.8元至我工商银行尾号1957账号的钱都是给我的各类业务推广费。陈某2是包兰凤的助理,包兰凤离职后,就是他一直在跟我进行业务对接,他于2017年4月24日至2019年9月30日以他尾号5157账号转款2385594.05元至我工商银行尾号1957账号的钱都是各类业务APP推广费,陈某2主要是酷我音乐APP的推广费。陈志业和我也是业务合作关系,他是以个人名义派发给我的APP业务推广,2018年2月9日至2018年12月4日以他尾号7873账号转款345423元至我1957账号的钱都是APP业务推广费。我与蔡嫦菁是业务合作关系,我与她之间的经济往来都是她转给我的业务款,她是广东灵创快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后来好像跳槽出来了,我从她手上能接到各类APP的业务推广,2017年4月5日至2019年3月27日以她尾号1233账号转64笔共579128.27元至我1957账号的钱都是各类APP业务推广费。我与陈冰华是业务合作关系,他是以个人名义发给我的APP业务推广,我完成业务之后,他就会转相应的业务推广费给我,2017年11月至2019年1月9日以他尾号0590账号转款至我尾号1957账户都是各类业务APP推广费。我与陈广发也是业务合作关系,他是以个人名义发给我的APP业务推广,2018年2月9日至2019年9月20日以他尾号9658账号转款1190140元至我尾号1957的账户都是各类业务APP推广费。陈俊彪和我是业务合作关系,2018年1月26日至2018年8月24日以他尾号2983账号转款233002.6元至我尾号1957账户的钱都是各类业务APP推广费,池朝晖和我也是业务合作关系,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5月11日期间以他尾号3205账号转款365350.19元至我尾号1957账户的钱都是各类业务APP推广费。
何芳香和我是业务合作关系,2018年1月25日至2019年10月8日转给我1957账户的190725.04元都是转给我的业务款。不记得何丽萍转给我293048.08元是什么钱。黄德顺转给我的钱是还给我的钱,不记得黄兴奎转款49751元是什么钱,不记得黄远浩转给我的226699元是什么钱,黄媛是广州灵创快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员,2017年5月5日至2019年9月21日以其尾号8052账号转至我1957账户684276.22元都是各类业务APP推广费。梁燕燕和我是业务合作关系,2018年3月8日至2019年9月4日通过其尾号8509账号转至我1957账户456203.8元都是各类业务APP推广费,主要是快视频、清理大师、分身大师等APP的推广费。刘铭斌和我是业务合作关系,2016年11月15日至2018年1月12日通过其尾号4901账号转至我1957账号的2333005元都是各类业务APP推广费。潘群与我是业务合作关系,她也是网盟商,我会从她手上承接各类APP业务推广,2017年9月30日至2019年1月29日通过其尾号2157账号转至我1957账号211683.09元都是业务推广费。潘某是潘群的前夫,都是潘某在QQ上与我联系APP业务推广,但转款都是通过潘群的银行账号转给我的,接的业务以我QQ聊天记录上为准。不记得2016年12月30日至2017年9月15日阮健斌转给我43504.89元是什么钱。谭东灵和我是业务合作关系,2017年6月6日至2019年9月27日通过其尾号4321账号转给我尾号1957账号的286280.13元都是各类业务APP推广费,具体什么业务要看QQ聊天记录。汪梦颖和我是朋友关系,2018年5月18日我1957账号转给她4573账号的565880元是付给他的购房款,我从她手上在南昌市购买了一间单身公寓。吴平与我是业务合作关系,2017年6月6日至2019年9月27日通过其尾号4684账号转至我1957账号的147250.09元都是各类业务APP推广费。曾翠萍和我是业务合作关系,2017年10月11日至2018年9月19日通过其尾号3251转至我1957账号378808.7元都是各类业务APP推广费,不记得曾繁东转给我的31673.6元是什么钱。我和周俊是业务合作关系,2018年2月28日至2019年3月8日通过其尾号9640账户转至我尾号1957账户659942元都是各类业务APP推广费,我向他接过天天快报、360浏览器的业务推广,他转给我的款主要是这几款APP的业务推广费。
酷我音乐是2019年1月开始到10月份从广州灵创快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包兰凤(3月份被抓后陈某2接手)手里承接的推广业务,这段时间他们的业务量很大,每天都需要几百万的数据量,我通过利用上述方式完成了推广要求,我跟包兰凤、陈某2结算的时候是按照上家数据量结算了业务,包兰凤打了200多万业务款给我,陈某2也打了200多万的业务款给我,这些都是酷我音乐的APP业务款,都打在我的尾号1957工商银行卡上。我在2019年9月承接了广州灵创公司黄媛的今日头条推广业务,我完成推广数据后,具体的数据量和金额我不太清楚,还没到结算的时候就被抓了,所以这笔钱黄一直没打过来。
⑨黄某在2018年年初就开始跟我一起做事了,我主要是请黄某帮我处理点杂事,他就负责处理那些手机墙上的手机,在运行时检查是否存在死机情况,如果有就重启让手机运行,另外就是使用我的QQ承接APP推广的业务,再加上我们是亲戚每个月都会支付他5万至10万元不等的工资,银行卡上的转账情况应该是我付给他的工资,我记得有一笔是我借给他的10万元,其余的都是工资。我和广州灵创公司2017年到2019年都有合作,承接他们的APP很多,都是使用袁宇这个QQ号和他们联系。从2018年12月至2019年10月,我基本上就是承接了他们发给我的酷我音乐APP推广包,前期我是和包兰凤合作,后期是和陈某2合作,推广费以他们打给我尾号1957的工商银行卡流水为准,包兰凤打给我的时候大多都注明了酷我音乐或音乐、日期的,这些都是酷我音乐APP推广费,陈某2打给我的都是酷我音乐的APP推广费,因为包兰凤在之前跟我说了这个酷我音乐的数据包是冲量包,价格比较低,要刷流量。正因为这个业务量的增大,我就增加了设备购买了手机,接到包后我就利用之前我说的这种方式完成下发的酷我音乐APP推广数据。
2、被告人黄某的供述材料,证明:①我之前在苏州卖手机,祝某在杭州一家电子科技公司做技术员,后来他还在苏州组建了一个自己的团队开发软件。2018年初,祝某和我商量我们二人去开一家网络科技公司,专门做软件测试这块。2018年3月份,祝某要他宜春一个朋友在宜春帮忙注册了宜春悦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地点我们选租在新干县城物流园十一栋110号,公司内就我和祝某两个人。公司注册好以后,我们购买配件组装了十几台电脑主机,几个电脑显示器,还在闲鱼网上及淘宝网上购买了两百多部二手手机、两三个手机连网架(每个手机联网架可以放一百部手机),加租房费我们共花了四五万元钱左右。公司成立后,我负责联系市场、手机维护、和商家结算费用等,祝某负责网络维护,技术支持这一块。我首先在QQ群里搜索手机APP的QQ群,搜索到相关QQ群后,然后加入群,在群里有好多是发接单任务的商家客户,他们会在群里打接单广告。我记得我们接的第一个商家客户是一个免费小说APP,刚开始的时候,我在QQ群里看到有一个人在发该免费小说APP的接单广告,内容是要求点击量达到一定数量,点击稳定性达到一定标准,这两个要求满足后,对方就会按照统计到的合格的点击量来付费给我们,我看到后就和对方联系接了这个单子。接了单子后,对方在QQ上发了一个该免费小说APP(一定要对方发来的APP才能算任务,我们自行在网上下载的不能算任务)给我,我将APP下到我的电脑里,然后将购买来的每部手机都下载安装了该APP,安装好APP以后,祝某将每部手机都修改好脚本运行程序(修改好程序后,手机APP运行后就会自动进行划动操作,不用人为操作,这样就可以达到客户要求的点击量),修改好以后,我们再将这些手机全部放在手机联网架上,然后手机会自动操作。这个免费小说我们测试了两个月这样,完成了几千的点击量,每个点击量算七八毛钱给我们,最后商家结算了几千块钱给我们,我们都是使用自己的微信和支付宝收款。祝某收款的微信及支付宝账号我不清楚,商家结算时,我和祝某都会收款,总体来说我收的多一点。我们就是使用以上的方式进行赚钱,我们做了大量的APP测试工作,大部分是用户比较多的大型APP,包括抖音、今日头条、九游、西瓜视频、高德地图、内涵段子、火山视频、腾讯新闻等APP。每次做完APP测试达到对方任务要求的话,对方会付款给我们,我们每个月盈利多的时候有五六万,少的时侯就万把块钱。2018年3月份至今,我们公司总共盈利四十多万元。刚开始我们只有两百多部手机,后来业务量多了以后,我们继续购买了大量手机,现在我们公司有1200多部测试用手机,公司始终是我们两个人在做,公司法人是祝某,后来因为发现注册公司没什么用处,还要缴纳相关费用,我们就于2018年年底左右注销了该公司,现在我们接单收的商户的钱,都是商户缴纳好税款以后打给我们的钱。
我们是接收各种APP测试相关业务,我们在网上接单,完成商家要求的测试任务,然后商家付费给我们,我们公司没有其他业务,商家发单时,没有规定我们以何种方式完成点击量,只要我们完成了他们规定的量就可以商家发单的内容基本上是大同小异,目的就是推广APP,增加APP人气。发单内容一般是要求下载量、点击量达到多少,上线时间达到多少,每天点击数多少,每月点击数多少,有部分商家还会规定IP在指定地区等等,我们负责按商家的要求完成这些数量。这些发单商家是一些网盟,比如抖音APP有好多网络代理,网络代理负责推广抖音APP,网络代理就会找好多网盟去推广,网盟再找到我们。推广的目的就是使这个APP更加广为人知,增加APP的人气。我们两人是合伙关系,五五分成。我们在网上购买VPN,可以不停的变换IP地址,于是每部手机就可以完成多个点击量,我们使用这种方式完成点击量。VPN是一种切换IP的转换器软件,有了VPN后,我们可以切换到国内、国外好多地方的IP。我们共购买了六七十个VPN,都是国内IP转换的VPN,我们在一个叫东腾网络的APP(下载地址为dIPpp.com88上购买,每个VPN包月要花七十块钱左右。我们买VPN的目的是用来切换IP地址,切换了IP地址,我们就可以更快更好的完成商家要求的点击量,我在APP上进入充值窗口,点击充值后会出现一个收款二维码,扫码付款后就可以购买VPN。
②我和祝某二人每个月盈利在十万左右,自2018年3月至今,我个人盈利了80万元左右,祝某盈利多少我不清楚,但肯定不比我少,每次商家打钱过来,均是打到祝某的支付宝或微信上,祝某每个月都会通过支付宝转支付宝的方式将分红转给我。我们购买VPN来改变IP地址,共购买了两千个左右,这些VPN我们均用来改变IP地址以提高点击量。
我们是今年8月份开始测试今日头条这个APP的,还没有收到网发的结算,应该是10月底出账单,出了账单后,我们才能知道帮今日头条测试赚了多少钱,现在我们今日头条的点击量有三四万,如果全部合格的话,按每个点击量一元钱结算,可以赚到三四万块钱,但是好多点击量因为达不到要求,(比如没有达到商家要求的IP,没有达到时长、点击次数等)是通不过测试的,所以要等到发单商家出了账单,我们才能知道赚到多少钱。我没有和黄媛见过面,她是我的网盟客户,我们是QQ好友,她接各种各样的APP测试,然后发单给我们做,我们在她手上做过九游、今日快报、今日头条等APP测试,从2018年3月份至今,我们每个月都和黄媛有一些合作,至今为止我们在她手上赚了二三十万元钱。
③我们测试APP首先是发单商家将APP安装包发给我们,我们下载安装该安装包到每一部手机里,接着点开运行该APP,祝某在编辑脚本运行程序到每一部手机,然后该APP会自动操作运行。我们接的单都是不需要注册个人信息的,因为APP不需要注册个人信息就可以操作运行,完成点击量,我们这一千多部手机都没有安装手机卡,QQ群里也有好多商家发单要求注册个人信息登陆运行的,但是我们没有去接这种单,因为这种单都要求是真实用户,我们达不到要求,而且我们也没有渠道买到大量的手机卡。
④刚开始祝某就让我先熟悉一下工作,我主要就是负责看护二、三楼手机是否死机,如果有死机的手机,我就负责去重新开机。过了一段时间,祝某就给了一个QQ号码给我,他告诉我这个QQ上有各种APP业务推广员在上面,刚开始的时候,祝某在使用这个QQ接各种APP的业务推广。今年7、8月份的时候,我就开始自己使用这个QQ接各类APP的业务推广、补量业务,祝某就负责软件开发和技术处理等。我向黄媛、谭冬梅、陈业、蔡嫦菁、包兰凤(QQ上备注为包包)等业务员接过APP推广业务,我在QQ上都备注了他们的名字,但这是不是他们的真实姓名我就不清楚,他们应该都是广州、深圳、东莞这边的网络公司。我们也不注重他们是哪家公司,我们注重的是这个人靠不靠谱,这些业务员有没有诚信,还有这些业务员大部分祝某都比较熟悉,因为这些人以前就都跟祝某多次联系过APP推广业务、因为我们帮他们做的推广业务,最终结算推广费都是他们转给我们的。
我们今年从他们手上接了酷我音乐APP、360名下的各类APP,百度地图APP、今日头条APP、西瓜视频APP、抖音APP的业务推广,今年我们做的酷我音乐APP补量比较多,360名下的APP业务推广也比较多,酷我音乐补量就是使用手机下载一个这个APP,打开一下APP就可以了,这个业务是按每条1分钱的补量费用给我们结算的。至于如何使用手机、电脑去操作下载酷我音乐,这个技术方面的事情就是祝某在操作。我通过我们自己的电脑后台统计过一次,我们从今年3月份至10月份期间,我们总共为酷我音乐补量次数大概有5100万条,结算费用有时是按月结,有时是按日结,酷我音乐补量的业务是从包兰凤手上接的,具体结算了多少业务推广费、补量费要问祝某。我只记得有一次,包兰凤发了一张转款40多万元至祝某银行账号上的截图到我微信上,他告诉我这是按月结算的费用,他要我转告祝某我们这种补量的方式很快,花费的时间也很短,但是我们这种方式,酷我音乐公司这边肯定也知道我们这种行为是造假的行为,只是他们没有明确的指出我们来。业务员跟我们讲过这些APP需要扩大用户量,需要融资,所以专门找我们这种可以刷用户量的人员来帮他们完成补用户量的任务。没有跟我们讲过需要真实的客户,他们就要我们拿手机去帮他们下载酷我音乐,打开就算一个补量,至于我们如何补量,他们也没有明确讲。我们这种补量方式需要得到上家的认可,只要他们认可就会付费给我们,我们的上家就是承包业务补量给我们的业务员。
⑤我们在包兰凤等人手上接过懂车帝、火山视频、西瓜视频APP的单,我们在懂车帝盈利了五六万,火山视频和西瓜视频总共盈利一万多,都是2018年5、6月份左右结算的。黄、谭冬梅、陈业、蔡嫦菁、梁燕燕、包兰凤、陈广发、陈俊彪、陈润宇等人转款都是我们接他们发单的结算款,是我们盈利的钱。这些钱都是转到祝某的银行卡上,我不是很清楚,我估计至少有两三百万,上线商家打来的款均是祝某的工商银行卡收取,卡号我记不清,祝某还会使用本人微信及支付宝收款,微信昵称是英文字,收款支付宝昵称天使之翼。
六、鉴定意见
①江西中证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2019)赣中证鉴字第047号数据固定、软件功能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江西中证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数据固定、软件功能检验司法鉴定,成功对送检的硬盘内“AK19”文件夹进行提取固定,并附光盘。同时经检验,送检手机内的“AK助手”应用程序,具有让其他应用程序识别到修改之后的制造商、型号、品牌、主板、设备、硬件、产品、序列号、IMEI、IPv4地址等设备信息的功能。
②江西中证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2021)赣中证鉴字第023号电子数据存在性鉴定意见书,证实从“酷我”公司后台获取的IMEI号与送检的被告人祝某1号电脑和4号电脑中的IMEI号进行碰撞对比(双方共有的IMEI号),去重后统计共有13825849个。
七、勘验、搜查、辨认笔录
1、祝某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10月18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被告人祝某对作案地点新干县城物流园11栋1101楼及里面的作案使用的工具电脑及手机进行了辨认。
2、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2019年10月18日,新干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对涉案地点新干县城物流园11栋110号房进行了搜查,搜查出一楼四台作案用的电脑主机,供祝某用的三台电脑、一台黄某作案用的电脑,二楼发现九面手机墙,四台电脑主机及连接手机及电脑的USB集线器、电源适配器,在三楼发现四面手机墙(每面手机墙连接电脑主机箱一台),祝某作案用电脑一台,另外还有连接手机及电脑的USB集线器、电源适配器,办案民警对以上物品进行了扣押。
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实新干县公安局办案民警于2019年10月18日对新干县城物流园小区11栋110号店面进行了现场勘验、检查,对现场的电脑、手机等物品进行了拍照、编号,并依法进行了扣押。
4、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证实2019年1月5日至11月8日,新干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对涉案的祝某、黄某使用的电脑进行了数据提取,在1号祝某使用的电脑内提取出1048576条IMEI号,并发现文件夹A,在2号黄某使用的电脑内提取出上家档案、对账单数据、刷过的数据包;发现登录的QQ号5688××××、107497××××,提取了聊天内容并导出;在该电脑浏览器中发现有A系统后台链接、后台界面,在4号祝某使用的电脑内提取出AK文件夹,并委托了江西中证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软件功能性鉴定;发现登录的QQ号码568××××、107497××××;在E盘中发现约300万条IMEI号。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QQ聊天记录显示,从黄某IPhoneX手机内提取的QQ名为“袁宇”与QQ名为“包包”、“广州灵创快报—包包”聊天记录3574条,证实:QQ名为“袁宇”的人与QQ名为“包包”、“广州灵创快报-包包”的人合作为各类软件(酷我音乐,大众点评、腾讯视频、新浪财经等)提供刷数据推广服务,分工大致为“包包”派单给“袁宇”,“袁宇”进行实际刷数据操作,之后双方按照谈好的价格结算,由“包包”汇款给“袁宇”。具体“包包”从哪里接单,其上家是谁,不得而知。
2、银行交易流水,证实被告人祝某尾号为1957的银行账户自2016年10月20日至2019年10月8日期间的流水明细,其中包含了包兰凤和陈某2转给祝某的相关款项,部分款项注明了各个APP的结算费用,其中包含酷我音乐。另外公安机关还根据银行流水整理了祝某供述的有推广业务合作的相关人员的转账情况,包括其他APP或APP不详的转账情况。
3、推广合同及相关推广数据,证实酷我公司和相关推广公司签订的合同情况,均要求真实推广,同时还提供了2017年4月份至2019年10月份期间各个推广渠道推广的相关详细情况。
4、拉新广告合同,证实北京字节跳动公司和相关推广公司签订的关于今日头条等APP的推广合同,均要求真实有效推广。
5、手机墙结算金额,证实北京字节跳动公同对在4家代理商重复IMEI号推广的APP(包含今日头条、西瓜视频、火山小视频)将要造成的损失明细,共计数量有106476条,涉案应付金额622501.42元。
6、黑渠道IMEI明细,证实北京字节跳动公司提供的109211条IMEI匹配为祝某上报的数据IMEI号。
7、手机参数伪造逻辑,证实北京字节跳动公司提供的手机参数伪造的各项方法,其中包括伪造手机IMEI号和手机IP地址的方法。
8、江西作弊工具分析,证实北京字节跳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针对祝某使用的伪造相关推广数据的手法进行的具体技术分析。
9、电脑勘验记录,证实涉案1、2、4号祝某和黄某使用的电脑内提取的相关数据情况,包含聊天记录及相关涉案推广数据。
原判认为,被告人祝某、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计算机软件控制大量手机虚拟下载安装APP产品,骗取APP公司推广费,其中对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APP做虚假推广,骗得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APP推广费3090796.59元,数额特别巨大,骗得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推广费622501.42元,但属犯罪未遂,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祝某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黄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祝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盘问教育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可认定其有自首情节,对其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认罪认罚,对其依法酌情可从轻处罚。鉴于涉案钱款已悉数追缴并扣押在案,能够弥补被害单位的损失,对二被告人量刑时酌予体现。对于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的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综合考虑对其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第九条、法发(2010)6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1、被告人祝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2、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未缴);3、随案移送扣押在案被告人祝某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3090796.59元发还被害单位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4、对被告人黄某非法所得赃款人民币七十万元继续予以追缴;5、对随案移送被告人祝某、黄某的1421部手机及相关数据线、电脑主机22台、显示屏5台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祝某上诉提出,1、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祝某与受害人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关系不明,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被骗事实不清,没有证据证实该公司为3925257个虚假新用户支付推广费用在222万元至614万元;也没有证据证实该款已经流向祝某;2、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因虚假推广造成的损失发生的时间和祝某从包兰凤手中承接酷我音乐APP推广的时间不一致,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的报案陈述不属实;3、原判认定祝某诈骗金额错误,根据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报案所称的392万余个新用户为虚假推广数量,以每条一分钱计算,充其量也不过是39000多元,不可能是原判认定的309万余元;4、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被害人身份存疑,该公司在做产品推广的时候,有的是真实推广,有的是虚拟推广,而祝某做的就是虚拟推广,是符合该公司要求的,该公司自愿为虚假推广支付费用,而不是基于祝某的欺骗支付推广费,该公司不是受害人;5、被告人祝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犯罪的特征。首先,祝某不具备骗取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和诈骗行为;其次,本案中不能确定谁是被骗人及如何被骗;再次,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祝某只对与他合同(包括口头合同)关系的包兰凤或者广州灵创快报公司负有诚信等合同义务,也有权利问他们收取相应的款项,不管这些款项来自何方,祝某完全有理由相信也应当相信他所收的钱属于包兰凤或者广州灵创快报公司的;最后,被告人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祝某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因此就不构成犯罪;6、原判认定其诈骗今日头条系犯罪未遂错误,且认定其诈骗今日头条60余万元金额错误。
祝某辩护人辩护提出,1、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祝某与其上一级渠道商推广单价为每一条一分钱,并不是有悖常理;2、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损失计算依据没有公开,没有证据证实309万余元的涉案金额均系酷我公司的转账;3、祝某没有和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的人员接触,所有的数据包都经过了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的检验并没有用欺骗手段欺骗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4、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知假买假甚至怂恿造假的嫌疑,祝某造假得出来的数据包竟然通过了该公司的验收。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黄某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1、黄某因形迹可疑接受盘问后,就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本案受害人的损失已经全部被追回;2、此外,黄某辩护人还提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祝某和上线没有签订合同,也没有证据证实包兰凤、陈某2支付给祝某的款项就来自于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本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一审在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相关证据均已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出示并经质证。本院经依法全面审查,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
证人包兰凤、陈某2的证言证实,二人将从上级公司承接的酷我音乐APP的推广业务交给了祝某,并且包兰凤陆陆续续给祝某转了几十至一百万元的推广费。陈某2在包兰凤被抓后,继续让祝某对酷我音乐APP进行推广。2019年5月至9月,转了二百多万元给祝某。这与包兰凤、陈某2和祝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能够相互印证,祝某和黄某也有相关供述在卷。尽管祝某没有直接和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酷我音乐APP推广合同,其所得推广费由包兰凤和陈某2支付,但酷我音乐APP是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推广费最终由该公司支付,即祝某从包兰凤、陈某2所得酷我音乐APP推广费最终来源于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包兰凤、陈某2不可能为了帮助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推广酷我音乐APP而自己付钱给祝某。因此,祝某上诉提出的第1、2、3点意见以及黄某及其辩护人的第2点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祝某上诉提出的第4点意见以及辩护人提出的第3、4点意见,经查,祝某系从包兰凤、陈某2的广州灵创快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处承接的酷我音乐APP推广业务,而包兰凤、陈某2也是从其上级代理商处承接该项业务,并签订合同。在案证据显示,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卓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签订产品推广合作协议时,明确要求系真实、有效的推广,产生的用户是有效用户。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对刷量渠道产生的所有用户数据不予结算,并且该公司对推广商上报的推广数据包都会审核,以防止有虚假推广。祝某通过写程序代码、购买VPN,变更作案用的手机IMEI、IP地址,就是为了让他做得推广更具真实性,说明其也是知道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要求的是真实、有效推广。故祝某上诉提出的第4点以及辩护人提出的第3、4点意见,不予采纳。
上诉人祝某伙同他恩,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建立手机墙,写程序代码、购买VPN,变更作案用的手机IMEI、IP地址,让一部手机下载多个应用程序并予以使用的虚假推广方式,骗取了受害单位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字节跳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用推广费,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故祝某上诉提出的第5点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祝某及其辩护人的第6点意见,经查,祝某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北京字节跳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尚有推广费622501.42元还未支付,故祝某的行为系犯罪未遂,祝某上诉提出的第6点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祝某辩护人提出的第1点辩护意见,经查,祝某为推广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酷我音乐APP而进行刷量的价格,并不影响对其犯罪金额的认定。本案当中,有证人包兰凤、陈某2的证言,包兰凤、陈某2和祝某银行交易明细证实因为祝某帮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刷量而直接从包兰凤、陈某2处,间接从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处骗取300余万元推广费,祝某本人对此也供认不讳。因此,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黄某及其辩护人的第1点意见,经查,黄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且接受盘问时其供称和祝某一起合伙开公司进行诈骗犯罪,并没有承认其只是被祝某雇请协助祝某进行诈骗活动,但其仍然如实供述了伙同祝某采取利用计算机软件控制大量手机虚拟下载安装、激活、使用APP产品,骗取APP公司推广费的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故黄某及其辩护人的第1点意见,可以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祝某、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计算机软件控制大量手机虚拟下载安装、激活、使用APP产品,骗取APP公司推广费,其中对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APP做虚假推广,骗得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APP推广费3090796.59元,数额特别巨大,骗得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推广费622501.42元,但属犯罪未遂,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祝某起主要作用,属主犯;黄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予以减轻处罚。祝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盘问教育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对其依法可减轻处罚。黄某认罪认罚,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涉案钱款已悉数追缴并扣押在案,能够弥补被害单位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祝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黄某犯罪金额特别巨大,且并未退缴非法所得,尽管其属于从犯,二审期间被认定有自首情节,但原判已经对其做了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量刑适当,仅凭自首情节,不足以在原判基础上对其再予从轻处罚,黄某及其辩护人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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