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英才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李静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摘要】 等信息最后更新时间为:2024-11-06。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2)京01民终96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环球英才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2号12层A1202。法定代表人:丁志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立伟,男,环球英才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静,女,1981年5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环球英才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英才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静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32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郭仁鑫独任审理,于2022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环球英才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志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立伟,被上诉人李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环球英才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环球英才网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劳动合同书》中已明确李静的工资标准为15000元,双方已实际按照该标准执行,且李静的职位是人力资源总监,其十分清楚合同条款,亦知晓自己工资水平。李静11月份工资包括7天的工资和11月份社保补贴,李静负责全公司的人资事务,如果存在错误亦系李静的过错。2.环球英才网公司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李静入职后迟迟未向环球英才网公司提供其学历证书,在职期间未完成相关工作,甚至没有招到任何一个求职者进行面试,承诺制定的规章制度亦未完成,不符合试用期任职条件,还多次怂恿其他同事离职向公司提起仲裁,李静不能胜任岗位,环球英才网公司属于合法解除。3.李静存在严重职业道德等方面问题。李静不适合公司岗位,未提交关于公司人力资源方面的较具水平的资料和材料,不能与公司高管和中层形成较好相处关系,工作方式简单粗暴。李静一直不到环球英才网公司做交接,而非环球英才网公司不想给李静发工资。李静辩称,同意一审判决。环球英才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无需支付李静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月4日期间工资32758.62元;2.无需支付李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0元;3.诉讼费由李静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入职时间:2021年11月22日。二、工作岗位:人力资源总监。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签署了期限自2021年11月22日至2024年11月21日期间的劳动合同。四、正常工作截止时间:2022年1月4日。五、月工资标准及工资支付情况:环球英才网公司已支付李静2021年11月22日至2021年11月30日工资9635.51元,之后未支付。双方对李静的工资标准存在争议。环球英才网公司主张李静月工资标准为15000元并提交《劳动合同书》及李静与环球英才网公司人力资源部员工郭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为证。《劳动合同书》载明“在试用期内为税前人民币15000元/月,转正后为税前人民币15000元/月”;李静与郭某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12月10日郭某询问李静:“老师您的五险一金基数是多少我要给您和惠某上社保了”,李静回复:“我是15000吧”。李静对上述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称15000元仅是社保缴费基数。李静主张2021年12月起环球英才网公司实行薪酬拆分发放制度,除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外,另有15000元通过第三方公司发放,其2021年11月工资是按照30000元标准支付。李静亦提交其与郭某微信聊天记录为证。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郭某于2021年12月2日向李静发送《人员异动表-11月》并称:“老师这个表我补充了一下”。《人员异动表-11月》中有9名人员信息,其中显示李静入职时间为2021年11月22日,试用期工资30000,转正后工资30000,另有李静身份证号及手机号。环球英才网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主张《人员异动表-11月》是李静制作、郭某修改的,不是公司确认的文件。经询问,环球英才网公司主张2021年11月李静的工资数额是其本人核算的,工资中包含社保补助,该公司未就李静2021年11月22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工资计算方式做出进一步解释,李静对环球英才网公司的主张不予认可。另查,环球英才网公司提交、李静认可真实性的李静简历显示目前年薪39万(30000元/月*13个月)。一审法院认定:环球英才网公司作为在劳动关系中承担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就李静的工资标准承担举证责任。现该公司虽主张李静月工资标准为15000元每月,但其就此提交的李静与郭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双方系就社保缴费基数进行确认,并非对工资标准进行确认;虽然双方在《劳动合同书》中约定李静月工资标准为15000元,但李静2021年11月22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实发工资数额并非按照15000元标准支付,该公司亦未就已发放工资计算依据做出合理解释。经一审法院核算,该数额与李静主张的月工资标准30000元能够基本吻合,李静提交的其与郭某微信聊天记录及李静简历均可佐证李静月工资标准30000元的主张。综上,一审法院对李静所持其月工资标准30000元的主张予以采纳。经核算,环球英才网公司应支付李静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月4日期间工资32758.62元。六、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和原因:2022年1月4日,环球英才网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李静发送《试用期不合格通知书》,以“经直属部门及试用期内对你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为不能胜任人力资源总监岗位工作”为由通知李静2022年1月7日早上10时办理离职手续,同时双方正式解除劳动关系。该通知书还载明具体理由:“1.工作不积极,缺乏主动性,未能完成领导交办工作;2.缺乏业务流程梳理经验,未完成公司人力相关制度建设;3.不适应公司业务发展方向(互联网招聘发展方向),对互联网招聘的知识和理论缺乏了解;4.团队融入性不强,未能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5.招聘能力不强,沟通技巧欠缺,未能及时招聘到岗。”环球英才网公司另提交该公司招聘启事截图、李静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志峰微信聊天记录为证。招聘启事截图显示人力资源总监职责描述和任职要求;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李静与丁志峰关于工作的交流,包括制定公司制度和招聘工作。针对制度李静称“我把各部门职责放进去了……”“另外,我这边也会出一些方案、制度……”;针对招聘工作显示李静询问公司登录招聘网站问题。微信聊天记录中,丁志峰未就李静工作提出质疑,亦未就相关工作完成时间做出明确时间要求。李静对招聘启事截图真实性不认可,对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李静主张其已完成大量制度设计工作并提交多份制度文件及相关程序工作模板为证。环球英才网公司对真实性不认可,主张李静未将上述文件提交给公司。经询问,环球英才网公司未就招聘启事截图系招聘李静时所使用的招聘启事提举证据,亦未就李静不能胜任工作提举其他证据。一审法院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劳动关系解除引发的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环球英才网公司虽主张李静试用期不合格,但首先,该公司未提举有效证据证明李静的录用条件及将录用条件告知李静;其次,该公司提举的相关证据亦未明确体现李静存在试用期不合格的相关内容。综上,环球英才网公司与李静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属违法解除。仲裁裁决该公司支付李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0元并无不当。七、仲裁请求:李静以要求环球英才网公司支付工资、午餐补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八、仲裁结果: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4月20日做出京海劳人仲字[2022]第670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环球英才网公司支付李静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月4日工资32758.62元;2.环球英才网公司支付李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0元;3.驳回李静的其他仲裁请求。九、环球英才网的诉讼请求:环球英才网公司请求判令1.无需支付李静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月4日期间工资32758.62元;2.无需支付李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0元;3.诉讼费由李静承担。以上事项中,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五项、第六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环球英才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静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月4日期间工资32758.62元;二、环球英才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0元。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环球英才网公司为用人单位一方,主张李静月工资标准为15000元,对此负有举证义务。环球英才网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书》中虽约定李静月工资标准为15000元,但李静与郭某微信聊天记录及李静简历均可印证李静关于月工资标准为30000元的主张,而且李静2021年11月22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实发工资数额与李静主张的月工资标准基本一致,环球英才网公司在发放仅7天工资的同时即已开始发放较高数额的11月份社保补贴的意见与常理不符,而环球英才网公司提交李静与郭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系双方就社保缴费基数进行的确认,并非确认工资数标准。故,环球英才网公司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李静月工资标准为15000元,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一审法院采纳李静关于月工资标准为30000元的主张正确,环球英才网公司应支付李静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月4日期间工资32758.62元。因劳动关系解除引发的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环球英才网公司主张其为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其并未举证证明李静的录用条件及将录用条件告知李静,亦未举证证明其所提出的李静存在试用期不合格的相关内容,一审法院认定环球英才网公司属违法解除亦正确,环球英才网公司应向支付李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0元。综上所述,环球英才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环球英才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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