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2民终78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黄金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二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602室。
法定代表人:钱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阳,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轩,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北京黄金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假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轩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4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金假日公司上诉请求:改判黄金假日公司仅向黄轩支付2020年2月实发工资差额10014.41元及2020年5月1-5日实发工资82.1元,无需向黄轩支付2020年3月、4月工资差额。事实和理由:第一,一审对双方举证责任分配有误,认定事实证据不足。黄金假日公司提供的公证书可以证明在2020年1月31日已发布了停工通知,而黄轩提供的钉钉软件手机截图、企业微信软件手机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均系复印件或打印件,也未经过公证,黄轩无法提供所谓复工通知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能证明黄轩正常工作。在一审庭审过程中,黄金假日公司同意提交相关钉钉后台记录,但由于存储原始记录的设备在公司办公场所,无法移动至法院,因此在庭上协商一致由法官在庭审结束后至黄金假日公司核实钉钉后台记录。但庭审结束后,黄金假日公司一直等待法官联系,却迟迟没有收到配合信息,最终直接收到了一审判决书。该判决称黄金假日公司拒绝提供钉钉后台记录,并非事实。一审将黄轩应对其所交证据的证明责任归结给黄金假日公司,并以黄金假日公司未配合证明证据真实性为由采信黄轩的证据,认定黄轩在2020年2月至5月期间正常工作,不当。第二,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在公司生产任务不足时,公司有权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黄金假日公司因受疫情的影响生产任务明显减少,停工通知也明确告知所有员工工资自2020年2月起按照政府政策以最低工资标准发放,黄轩对此知晓并无异议,此后黄金假日公司实际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黄轩也从未提出过异议,足以证明黄轩同意并接受该工资标准。第三,居家办公的干扰因素较多,居家办公的工作时间、工作效率和工作量远远比不上在公司办公,因此即使认定黄轩在2020年3月、4月居家办公,工资也不应该以在公司办公工作时间和效率下11600元/月的标准计算,否则有失公平。最后,疫情至今,黄金假日公司长期处于入不敷出的状态,不应判决黄金假日公司支付黄轩高额工资。
黄轩辩称,按照黄金假日公司要求,其自2020年2月10日起复工工作,应足额获得工资报酬。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黄金假日公司的上诉意见。
黄轩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黄金假日公司与黄轩自2009年5月6日至2020年5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黄金假日公司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5月5日期间拖欠的工资差额32600元;3.黄金假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2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黄轩于2009年5月6日入职黄金假日公司工作,担任软件工程师。双方之间多次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于2018年6月1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黄轩的月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11600元、双通补助200元、饭补(出勤15元/天)及社保补贴,每月15日发放上个自然月工资,工资分为两部分,分别通过银行卡及支付宝发放。2020年2月至4月,黄金假日公司每月支付黄轩实发工资1789.59元,2020年5月未支付黄轩工资。
2020年5月,黄轩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要求黄金假日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20]第2374号裁决书,裁决:一、确认黄金假日公司与黄轩于2009年5月6日至2020年5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黄金假日公司支付黄轩2020年2月实发工资差额10014.41元、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5日期间实发工资82.1元;三、驳回黄轩其他仲裁请求。黄轩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关于黄轩在疫情期间的工作状态。黄轩称2020年2月10日其返回公司工作,一直正常工作至2020年5月5日。黄金假日公司称黄轩仅工作至2020年1月31日,该日公司通知黄轩待岗,其一直待岗停工至2020年5月5日。
黄轩就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1.企业钉钉截图,显示:①黄金假日公司于2020年2月8日通过企业钉钉公告发布《春节后疫情期间返岗通知》,内容为公司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具体安排,“一、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9日(农历正月十六,星期日),2月10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二、因近期处于疫情二代高爆发传播期,如有疑虑的小伙伴们不方便上班的可选择使用倒休、年假或请假等方式抵充(如要请假请提前提钉钉请假申请。请假申请未经批准,仍属旷工)。三、所有假期离开工作地所在城市的员工,返城后请按北京市政府要求在家中隔离观察14天,确认无症状后前往公司上班……”;②考勤月历02.01月汇总显示黄轩于2020年2月10日及17日打卡;③2020年2月11-14日,黄轩请事假并获批,黄轩称系休年假;④2020年2月18日,黄轩通过企业钉钉申请在家办公,申请项目内容:外出项目开发;审批详情:企事业微信对接坐席2.18-2.28,肖纯审批同意并抄送祁珊珊。⑤考勤月历03.02月汇总显示存在打卡17天,统计为出勤17天,平均工时8.6小时;⑥2020年3月3日,黄轩通过企业钉钉申请在家办公,申请项目内容:外出项目开发;审批详情:3.3-3.31,肖纯审批同意并抄送祁珊珊;⑦2020年4月月报显示打卡23天,并有22、23、24、27日的详细打卡记录。
2.黄轩与“珊珊”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显示“珊珊”通过微信发送2020年2、3、4月份的考勤表,其中2月:应打卡天数15天、扣年假4天、实际打卡天数11天;3月:应打卡天数22天,扣年假1天,实际打卡天数21天。4月:应打卡天数22天、扣年假天数5天,实际打卡天数17天。黄轩称“珊珊”为公司人力资源主管祁珊珊。
3.企业微信测试群聊天记录截图,黄轩称该微信群成员有:公司经理肖纯,微信名“肖纯新号”,主管研发部和市场部;总经理曹阳,微信名信马由缰;公司研发部经理王健“死胖子”;旅行管家经理陈珍;财务部经理吕娜,微信名Tracy;旅行管家同静;旅行管家于晓娜;“粪坑里点麻雷子”系其本人。沟通内容为进行智能签证UI测试,其中2020年2月28日及3月2日、3日存在聊天记录。
4.与“肖纯新号”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2月25日双方对安装数据库的问题进行了工作沟通。
5.与“信马由缰”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2月18日、24日、25日双方对系统盘及合同审批等事项进行过沟通。
6.黄金假日微信转发检查群(39),显示2020年2月8日祁珊珊在群中发送《春节后疫情返岗通知》,并告知大家请假找其审批,以便作考勤。
黄金假日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称未经公证,不能确认聊天人的头像和身份,认可公司存在祁珊珊和曹阳,对其他人表示不清楚。黄金假日公司亦明确表示其不能提供钉钉后台记录及企业微信记录。
黄金假日公司就其主张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1.劳动合同,其中第十二条载有,公司生产任务不足时,工资可按最低工资支付。
黄轩对真实性认可,对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
2.《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内容显示,2020年1月24日起,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
黄轩对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称其从事IT研发,不参与旅游业务工作。
3.公告及公证书,显示公司于2020年2月1日通过钉钉发布《针对目前形势公司进入紧急状态的通知》,内容为:由于文旅部要求旅游企业暂停经营活动,加之世界卫生组织正式宣布将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旅游业务影响巨大,公司艰难地决定2月起公司进入紧急状态。为了保证公司低耗运营熬过冬天,现决定:所有员工2月起按照政府政策最低工资标准(北京市2019年最低工资为2200元,张家口2019年最低工资为1790元)发放工资,保证大家生活。待文旅部及世卫组织的最新政策发布后,恢复正常运营状态。落款时间2020年1月31日。
黄轩对真实性认可,对合法性、内容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称该通知仅决定2020年2月起公司进入紧急状态,自2020年2月起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但未停工待岗。
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黄轩主张其于2020年5月5日以未按工资基数缴纳社保及拖欠工资为由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公司收到。黄金假日公司对此不认可,称未收到解除通知,在仲裁过程中主张黄轩2020年5月5日以个人原因提出解除。
黄轩就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1.《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邮件交寄单,《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工作期间,贵公司未足额为我缴纳社会保险,且贵公司自2020年2月1日起未及时足额支付我工资”“我即日起与贵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落款时间2020年5月5日;邮件交寄单收件人为钱宇(或人力资源部139XXXX****),收寄件地址为黄金假日公司住所地,内件为“黄轩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网页查询该邮件于2020年5月6日签收。
黄金假日公司对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称钱宇当时不在北京,公司停工,祁珊珊亦未收到。
2.手机短信,显示2020年5月6日,黄轩向钱宇135XXXX****发送短信,内容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黄金假日公司对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称不能确定手机号是钱宇的。
3.工商登记注册基本信息,显示钱宇为黄金假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曹阳系公司股东及监事。
黄金假日公司对真实性及证明目的认可。
4.黄金假日公司组织架构,包括公司领导、商旅会奖中心、管理中心、财务部、人力资源部、运营中心、研发中心、资源采购中心。吕娜系公司管理中心财务部成员、祁珊珊系公司管理中心人力资源部成员,手机号139XXXX****)。公司网址为:www.goldenholiday.com,
黄金假日公司对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5.录像及照片、公司网站,证明快递放至公司大厅工作台,录像背景是公司门厅。该公司正门对应墙壁上标注着“GHD黄金假日旅行网”字样,“GHD”系该公司注册商标,“黄金假日旅行网”系该公司在互联网上注册的网站。大厅内办公桌上放着快递邮件,是黄轩给公司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黄金假日公司对真实性不认可,称经与快递核实,快递只送到了公司一层,没有证据证明有人下楼去取。
黄金假日公司就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1.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显示黄金假日公司为黄轩缴纳社保至2020年6月。
黄轩对真实性认可,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
2.飞机票,显示钱宇2020年4月19日从上海飞长沙、5月9日长沙飞上海、5月30日上海飞北京。
黄轩对真实性认可,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
3.邮局客服的录音,邮局称因为疫情邮寄地址无法进入,其打电话139XX****XX电话,用户人下楼自取,因疫情期间提倡无接触派送,故无法提供签收底单。
黄轩对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称并非原始载体,录音在对话过程中曹阳冒充钱宇。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仲裁裁决等相关证据在案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关于黄轩要求确认与黄金假日公司2009年5月6日至2020年5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无异议,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关于黄轩要求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5月5日工资差额32600元的诉讼请求,黄轩主张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5月5日期间一直正常工作,因黄轩从事IT,并非旅游工作,存在办公的条件。黄轩提交的钉钉软件手机截图、企业微信软件手机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了黄金假日公司的复工公告、其办公包括居家办公情形及公司对黄轩的考勤内容,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黄轩所述复工情形。同时,黄金假日公司提交证据中存在2018年、2019年及2020的钉钉记录,黄金假日公司在诉讼中否认黄轩提交的钉钉记录,但拒绝提交相关的钉钉后台记录,故法院对黄轩所述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5月5日其正常工作予以采信。《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21年2月3日至2月9日,黄金假日公司停工、停业不足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应按正常劳动支付黄轩工资。其后,黄轩存在休年假及被公司批准居家办公情形,故黄金假日公司仍应按正常出勤支付黄轩工资。现黄金假日公司支付黄轩工资存在差额,应予补足。
关于黄轩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200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黄轩提交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邮件交寄单、网页查询页、录像及短信息,以及黄金假日公司与邮局客服的录音,可以证明黄轩于2020年5月5日以欠付社保及拖欠2020年2月起的工资为由向黄金假日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黄金假日公司于次日收悉,双方劳动合同于该日解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18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对疫情防控期间工资待遇支付等政策掌握不够透彻,导致对劳动者劳动报酬少发或漏发,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是否支持?答:疫情防控期间客观存在劳动报酬计算标准不明确等情形,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疫情防控期间工资待遇的计算标准存在合理认识偏差。需要经过仲裁或者审判机关审理等才能确定是否构成拖欠的,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故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本案中,参照上述解答的精神,黄金假日公司未足额支付黄轩2020年2月起的工资属于对疫情防控期间工资待遇的计算标准存在合理认识偏差,不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黄金假日公司为黄轩缴纳了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黄轩主张的未按实发工资基数缴纳社会保险并非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定理由。综上,法院对黄轩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黄轩与北京黄金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2009年5月6日至2020年5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北京黄金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黄轩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5月5日拖欠工资差额31182.95元;三、驳回黄轩的其他诉讼请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黄金假日公司提交手机通话时间记录及在北京法院电子诉讼平台留言的截图,用以证明其公司在一审庭审后曾联系法官,但无后续进展。另,黄金假日公司在二审庭审中自带笔记本电脑演示其公司钉钉后台记录查询,用以证明钉钉后台记录中没有发布过黄轩提交的2020年2月8日的复工通知。黄轩对黄金假日公司的上述证据及主张均不予认可,称企业钉钉由黄金假日公司掌管,超级管理员账号可以删除公司发布过的通知。
此外,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黄金假日公司同意支付黄轩2020年2月实发工资差额10014.41元、2020年5月1-5日的实发工资82.1元,故双方现争议焦点为黄轩2020年3月、4月的工资支付问题。2020年初疫情发生后,黄金假日公司的旅游业务处于暂停状态,但黄轩系就职黄金假日公司软件工程师岗位,且黄轩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春节放假延长之后已按公司要求返岗开展相关工作,故一审对于黄轩要求按照正常提供劳动支付工资差额的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黄金假日公司虽提出对黄轩用以证明复工工作的钉钉软件手机截图、企业微信软件手机截图、微信聊天记录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但上述证据所涉办公软件及通讯方式均系黄金假日公司日常工作及管理所使用,黄金假日公司具有掌握管理权,而黄轩系作为接受管理者使用上述办公软件及通讯方式,且黄轩提供的各项证据内容可以相互印证证据真实性,故一审法院分配双方举证责任及对双方所交证据的证明力做出相应认定,是适当的。黄金假日公司未就相关办公软件证据中显示的复工通知、出勤记载、事项审批、工作沟通等情况提供有效反驳意见,而仅以其公司在2020年1月31日曾发布暂停旅游业务发放最低工资的决定通知为由,主张未安排黄轩复工工作及不同意支付黄轩2020年3月、4月工资差额,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黄金假日公司批准黄轩居家办公,但未就居家办公期间降低相应劳动报酬与黄轩协商一致,故黄金假日公司关于降低标准支付黄轩居家办公期间工资的主张,亦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黄金假日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黄金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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