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民终5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涉谷区本町1丁目6番2号。
法定代表人:樫尾和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刚,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剑炜,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得力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娄甫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卫华,北京市中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传亮,北京市中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三木佳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8号科贸电子城4A006。
法定代表人:徐有飞,执行董事。
上诉人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卡西欧会社)因与被上诉人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力公司)、北京三木佳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木佳业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初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22年12月28日,上诉人卡西欧会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刚、胡剑炜,被上诉人得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卫华、路传亮在线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卡西欧会社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得力公司赔偿卡西欧会社经济损失800万元;2.撤销一审判决第四、五项,改判得力公司赔偿卡西欧会社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06672元;3.由得力公司、三木佳业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卡西欧会社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中,得力公司的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侵权规模大,侵权主观恶意较强,对卡西欧会社的合法权益造成巨大损害,侵权行为非法获利巨大,远远超过卡西欧会社在一审中主张的人民币800万元。2.一审判决已经认定得力公司提交不真实、不完整的侵权获利相关账簿材料,依法应根据卡西欧会社主张的赔偿数额,全额支持卡西欧会社的诉讼请求。3.一审判决第四、五项中判令得力公司、三木佳业公司所承担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持的合理开支与其侵权行为和侵权规模不成比例,赔偿数额明显过低。
得力公司辩称:卡西欧会社主张的线上销售数量和线下销售数量、利润率与事实不符,不能作为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卡西欧会社的上诉请求。
三木佳业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卡西欧会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驳回卡西欧会社的上诉请求。
卡西欧会社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得力公司立刻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D991ES和D991CN型号计算器产品(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销毁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2.判令得力公司赔偿卡西欧会社经济损失800万元;3.判令得力公司承担卡西欧会社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206672元;4.判令三木佳业公司停止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与专利权属有关的事实
2014年4月18日,卡西欧会社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电子计算器”的外观设计专利,2014年8月13日被授权公告,涉案专利号为201430094864.5,该专利权至今有效。涉案专利公告了8幅视图,包括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立体图、立体参考图。根据简要说明:产品用途为用于数学运算,设计要点为形状与图案的结合,其中立体图最能表明设计要点。
上述事实,有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专利权评价报告等证据在案佐证。
二、与侵权有关的事实
(一)与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行为有关的事实
2018年9月19日,卡西欧会社的委托代理人胡剑炜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在公证员和公证处工作人员的陪同下,于2018年9月20日前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2条康富商务中心一层标有“得力文具三木集团售后服务”的场所,购买了计算器共计二十四台,其中二十台(机身上标注:12DIGITSDL-1675)装在纸箱中,四台单独放置(机身上标注:D991CNPlus中文版,即被诉侵权产品),并取得名片、发票及收据各一张。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对相关材料进行拍照。对于上述过程,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了(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3659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43659号公证书)。第43659号公证书所附发票显示,公证购买的24个计算器,其中20台计算器单价24.1元,总价560元,另外4台计算器单价54.3元,总价252元,以上共计812元,销售方及发票所盖印章为三木佳业公司。公证书所附照片中产品包装上显示有“得力集团有限公司”字样。
卡西欧会社提交了得力公司官方网站中有关三木佳业公司内容的截图打印件,用以证明三木佳业公司系得力公司的代理商;提交了京东商场得力办公官方旗舰店的其他产品相关销售页面截图,用以证明得力公司多款产品存在侵权行为。
得力公司对上述公证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不认可相关截图证据的真实性。
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卡西欧会社主张D991CN、D991ES两个型号计算器的外观是一致的,对此得力公司不持异议。得力公司认可第43659号公证书显示的计算器系其产品,同意以公证实物进行比对。
经一审当庭勘验,涉案专利与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存在以下相同点:1.均为扁平长方形计算器,均包括按键区、显示屏和太阳能板。2.按键区均包括排列布局相似的三组按键,按键区中部上方均包括呈大致菱形中空布局的四向导航键。3.显示屏均为长方形,横向设置在按键区上方,覆盖范围基本一致。4.二者在背面、四周侧面等多处设计相同。
二者存在以下不同点:1.从左视图看,涉案专利的背部壳体为一体,下壳体完全包围上壳体。而被诉侵权产品分为上下壳体,上下壳体在侧面卡接在一起。2.太阳能板的大小和设置位置不同。涉案专利太阳能板设置在显示屏右上方,其宽窄比与显示屏近似。被诉侵权产品太阳能板呈长条状,设置在显示屏上方。3.导航键两侧小按键形状不同。4.二者四周侧面等部分过渡设计不同。
上述事实,有第43659号公证书、相关网页截图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二)与被诉侵权产品销售规模相关的事实
2018年7月13日,卡西欧会社的委托代理人胡剑炜向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在公证员和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胡剑炜操作电脑,并对操作过程中显示的部分页面进行打印。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了(201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5148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05148号公证书)。第05148号公证书显示:在京东商城中以“得力D991”为关键词搜索,显示有多款产品。其中得力官方旗舰店销售的得力D991CN计算器单价72元,累计评价6700+,得力办公官方旗舰店销售的得力D991ES计算器单价85元,累计评价500+,斯美奇办公用品专营店销售的得力991计算器单价72元,累计评价2000+等等。
2018年7月13日,卡西欧会社的委托代理人胡剑炜向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在公证员和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胡剑炜操作电脑,并对操作过程中显示的部分页面进行打印。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了(201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5150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05150号公证书)。第05150号公证书显示:在淘宝网中以“得力D991计算器”为关键词搜索,显示有多款产品。其中,得力官方旗舰店销售的得力D991ES计算器促销价65-75元,颜色分类包含3种,月销量363,累计评价979;得力游武专卖店销售的得力D991CN计算器促销价59-72元,包含4种颜色分类,其中2种型号为D991CN,月销量691,累计评价805;得力游武专卖店销售的得力函数计算器促销价18-59元,颜色分类包含15种,月销量9649,累计评价41918;得力伴宁专卖店销售的得力科学函数计算器促销价58元,颜色分类包含2种,月销量1041,累计评价799;得力精选好文具专卖店销售的得力计算器促销价18.5-69元,颜色分类包含11种,月销量3772,累计评价8189等等。
2021年6月9日,根据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显示,京东商城中的得力官方旗舰店销售的得力D991CN计算器单价82元,颜色包含6种,累计评价2万+。
2021年6月17日,根据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显示,天猫商城中的得力潮智专卖店销售的得力D991CN计算器单价46-87元,颜色分类包括5种,月销量41,累计评价878;得力官方旗舰店销售的得力D991CN计算器单价49.9-79元,颜色分类包括10种,月销量3000+,累计评价9145;得力游武专卖店销售的得力D991CN计算器单价45-79元,颜色分类包括8种,月销量47,累计评价3748;得力精选好文具专卖店销售的得力科学计算器单价59.5-87.5元,颜色分类包括18种,月销量400+,累计评价682;deli潮力专卖店销售的得力D991CN计算器单价46-87元,颜色分类包括13种,月销量2000+,累计评价1579等等。
2021年8月12日,根据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显示,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显示,学生文具毛利率为33.43%,办公文具毛利率为28.25%,其他产品毛利率为44.28%。
2021年8月13日,根据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显示,宁波统计局的2020年宁波统计年鉴:零售业合计销售总额为15268755元,通过网络实现的零售额为1682628元,占比约11%;私营企业销售总额为8449972元,通过网络实现的零售额为1110830元,占比约13%;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专门零售销售总额为245658元,通过网络实现的零售额为17842元,占比约7%;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专门零售销售总额为698464元,通过网络实现的零售额为3597元,占比约1%。
得力公司对上述公证书、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认证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关联性或证明目的。
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卡西欧会社主张相关计算器线上实际销量远远大于评价数,其计算依据尚未考虑线下销量。
上述事实,有第05148号公证书、第05150号公证书、被诉侵权产品在京东及淘宝平台的销售情况页面、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2020年宁波统计年鉴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三)卡西欧会社主张得力公司恶意侵权的相关事实
2021年8月13日,根据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显示,京东商城中的卡西欧计算器旗舰店销售的卡西欧FX-991CNX计算器单价为158元,颜色包括黑色、蓝色、灰色、粉色等。卡西欧会社主张被诉侵权产品涉嫌刻意模仿涉案专利产品的型号、外观和键位设计。
2021年8月16日,根据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显示,“什么值得买”社区网站名为“jz3025”的用户于2019年1月18日发表“得力D991CNPlus评测(全程对比卡西欧fx-991CNX)”的文章。卡西欧会社主张被诉侵权产品涉嫌刻意模仿涉案专利型号、外观、键位设计和初始化界面。
2021年6月9日,根据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显示,京东商城中的得力官方旗舰店销售的得力D991CN-X计算器颜色包括黑色、白色、粉色、蓝色,产品代言人为欧阳娜娜。卡西欧会社主张被诉侵权产品在本案起诉后继续推出蓝色、粉色等新配色,与涉案专利产品配色相同。
2021年8月13日,根据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显示,为卡西欧计算器fx-991CNX的用户说明书。2021年8月20日,根据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显示,为得力计算器D991CN的使用说明书。卡西欧会社主张被诉侵权产品的说明书与涉案专利产品的说明书高度近似。
2021年8月16日,根据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显示,百度百科对casiofx-82ms计算器的介绍。2021年8月13日,根据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显示,京东商场得力官方旗舰店销售得力D82MS计算器相关页面。卡西欧会社主张得力公司的得力D82MS计算器也涉嫌摹仿卡西欧会社的fx-82ms计算器。
得力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或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上述事实,有涉案专利京东销售页面、“得力D991CNPlus评测(全程对比卡西欧fx-991CNX)”文章、得力官方旗舰店京东销售页面、产品说明书、casiofx-82ms计算器与得力D82MS计算器的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三、与民事责任承担有关的事实
本案中,卡西欧会社要求得力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800万元,合理支出206672元,赔偿数额是根据得力公司获利计算的。
卡西欧会社主张:一、关于销量。被诉侵权产品在淘宝商城得力官方旗舰店月销量363,得力游武专卖店月销量691+9649=10340,得力伴宁专卖店月销量1041,得力文具专卖店月销量3772,以上月销量总计15516,故推算其淘宝商城过去三年总销量为15516*36=558576。被诉侵权产品在京东商城得力官方旗舰店的评论数为6700。故淘宝京东总销售量为565276。二、关于单价。被诉侵权产品单价按72元计。三、关于利润率。利润率按照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中的学生文具毛利率33.43%计。四、关于获利。线上获利为565276*72*33.43%=13605967元。参照宁波统计局2020年宁波统计年鉴中通过网络实现的零售额占销售总额的1%-13%,卡西欧会社的经济损失远超800万元。
卡西欧会社主张的合理支出包括:本案与(2019)京73民初37号案共同支出的公证购买被诉侵权产品费用812元,其中与本案相关的产品费用252元。本案与(2019)京73民初37号案共同支出的第43659号公证书公证费5860元,第05148号公证书公证费2500元,第05150号公证书公证费4500元,本案与(2019)京73民初37号案共同支出的律师费304480元,并提交了发票、法律服务协议、律师费银行汇款记录等予以佐证。
得力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法律服务协议中约定围绕得力公司在中国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等相关案件,难以证明律师费30余万元与本案的唯一对应关系。
一审庭审过程中,卡西欧会社主张就计算器产品而言,外观对于利润的贡献率应为100%。得力公司对卡西欧会社的赔偿计算方式不予认可,认为:计算器产品外观不起主要作用,而是准确性,外观设计对于利润的贡献率应为3-5%;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其学生文具毛利率为33.43%在行业内部是比较高的,不能作为得力公司相关产品的利润率;得力公司产品的利润率在3-5%。
一审庭审过程中,根据卡西欧会社的申请,一审法院责令得力公司在庭后10个工作日之内提交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数据。
上述事实,有购买发票、公证费发票、法律服务协议及翻译件、律师费请款单及翻译件、律师费银行汇款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四、与抗辩有关的事实
为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属于现有设计,得力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专利号为CN302865574S的外观设计专利文件(以下简称外观设计1)、专利号为KR30-0627381的外观设计专利文件(以下简称外观设计2)。
经当庭勘验,被诉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1相比,存在以下区别:被诉侵权产品按键区中间上方为呈大致菱形中空布局的四向导航键,导航键嵌入按键区第二组按键第一排中,其左右对称设计一排各两个并列按键,而外观设计1按键区中间上方为呈圆形中空布局的四向导航键,导航键与按键区第二组按键分离,其左右对称设计两排各四个并列按键;被诉侵权产品太阳能板设置在显示屏上方,而外观设计1太阳能板设置在计算器顶部右上方。被诉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2相比,存在以下区别:被诉侵权产品按键区中间上方为呈大致菱形中空布局的四向导航键,导航键嵌入按键区第二组按键第一排中,其左右对称设计一排各两个并列按键,而外观设计2按键区中间上方为呈跑道形中空布局的四向导航键,导航键与按键区第二组按键分离,其左右对称设计一列各三个按键;被诉侵权产品太阳能板设置在显示屏上方,而外观设计2太阳能板设置在计算器顶部右上方;壳体和背部设计有所区别。
为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键盘排布属于惯常设计,得力公司提交了专利号为CN3393332D的外观设计专利文件(以下简称外观设计3)。经对比,被诉侵权产品导航键为呈大致菱形中空布局,外观设计3导航键为圆形;被诉侵权产品导航键左右对称设计的一排各两个并列按键为方形直线设计,而外观设计3为椭圆形斜线设计。
为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导航键设计属于惯常设计,得力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专利号为CN302415524S的外观设计专利文件(以下简称外观设计4)、专利号为CN302589168S的外观设计专利文件(以下简称外观设计5)、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小学四年级数学上册。经对比上述外观设计的导航键均呈跑道形,而被诉侵权产品的导航键呈大致菱形。
为证明得力品牌在国内具有很大的市场影响力和良好口碑,证明外观设计专利对产品的利润贡献很小,得力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2021)浙甬永证民字第2058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2058号公证书),公证书显示,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2019年8月9日在其网站上发布2019浙江省民营企业100强名单,得力公司在列。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2020年9月10日在其网站上发布2020年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榜单,得力公司在列等等。
为证明得力公司的年平均利润率,得力公司提交了该公司2018年-2020年度利润表。得力公司主张,其2018年毛利率约5.7%,2019年毛利率约6.4%,2020年毛利率约10.2%。
卡西欧会社对外观设计1-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对其它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上述事实,有外观设计1-5、小学四年级数学上册、第2058号公证书、得力公司2018年-2020年度利润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五、其他事实
一审庭审结束后,得力公司提交了集团审计中心自行出具的《得力集团三款计算器获利专项审计报告及证明材料》(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显示,审计期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991CN函数计算器,销售数量为247395台,销售单价为44.23元,制造成本为25.58元,费用为23.64%,税后净利率为12.97%,单台净利额为5.74元,获利金额为1420047.30元。991ES函数计算器,销售数量为198967台,销售单价为35.29元,制造成本为23.96元,费用为23.64%,税后净利率为5.93%,单台净利额为2.09元,获利金额为415841.03元。
卡西欧会社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其提交质证意见认为:首先,其统计数据不真实、不完整。缺少原始账簿、记账凭证等原始材料予以佐证;审计报告没有审计人员签字,也未加盖公章,不符合审计报告基本要求;缺少粉色、蓝色等相关侵权产品的统计数据;缺少本案三木佳业公司销售商的购买记录,存在明显遗漏;部分销售记录存在明显错误;审计报告中开票清单显示销量明显少于实际销量;侵权产品存在大量线下销售事实,审计报告销量明显少于实际销量。其次,审计报告统计的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单价”明显不适当。再次,审计报告关于被诉侵权产品的“利润率”的计算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上述事实,有审计报告、质证意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
2020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已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在线上销售的持续期间至少为2018年7月13日至2021年8月13日。即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于2021年6月1日之前且持续至2021年6月1日之后,故本案应适用现行专利法。
二、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涉案专利和被诉侵权产品均为电子计算器,两者属于相同种类产品,可以进行相近似性的比对。
本案中,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相比。二者的相同点在于:从一般消费者最容易注意到的计算器正面,即主视图来看,二者均为扁平长方形计算器,整体外观造型基本相同。二者均包括按键区、显示屏和太阳能板。按键区自上而下分为三组:中部上方呈大致菱形中空布局的四向导航键,和左右对称设计的一排各两个按键;呈凹字形排布的6*4小按键;呈矩形排布的5*4大按键。各按键组形状、排列基本一致。显示屏均为长宽比相似的长方形,横向设置在按键区上方,覆盖范围基本一致。同时,二者在背面、四周侧面等多处设计相同。二者的不同点在于:涉案专利的背部壳体为一体设计,而被诉侵权产品分为上下壳体,上下壳体在侧面卡接在一起;涉案专利太阳能板设置在显示屏右上方,被诉侵权产品太阳能板呈长条状设置在显示屏上方;导航键两侧小按键形状不同;二者四周侧面等部分过渡设计不同。但上述不同点要么在背部、侧面等不显著的部位,要么属于局部细微的差别,故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来看,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相近似的外观设计,被诉侵权产品已经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由于得力公司认可D991CN、D991ES两个型号计算器的外观是一致的,第43659号公证书显示的计算器系其产品,而一审法院查明京东、淘宝等网站上展示的D991CN、D991ES两个型号计算器外观与被诉侵权产品一致,故可以认定得力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行为。三木佳业公司实施了销售的行为。卡西欧会社的相关主张成立,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三、得力公司、三木佳业公司的抗辩是否成立
(一)关于现有设计抗辩
本案中,得力公司抗辩称被诉侵权产品属于现有设计,并提交了外观设计1-2。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经当庭勘验,被诉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1相比存在以下区别:被诉侵权产品导航键呈大致菱形中空布局,导航键嵌入按键区第二组按键第一排中,其左右对称设计一排各两个并列按键,而外观设计1导航键呈圆形中空布局,导航键与按键区第二组按键分离,其左右对称设计两排各四个并列按键;被诉侵权产品太阳能板设置在显示屏上方,而外观设计1太阳能板设置在计算器顶部右上方。因此,从一般消费者最容易注意到的计算器正面看,二者差异明显。被诉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2相比存在以下区别:被诉侵权产品导航键呈大致菱形中空布局,导航键嵌入按键区第二组按键第一排中,其左右对称设计一排各两个并列按键,而外观设计2导航键呈跑道形中空布局,导航键与按键区第二组按键分离,其左右对称设计一列各三个按键;被诉侵权产品太阳能板设置在显示屏上方,而外观设计2太阳能板设置在计算器顶部右上方;壳体和背部设计有所区别。因此,从一般消费者最容易注意到的计算器正面看,二者亦存在明显差异。相比之下,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外观更为相近。此外,得力公司以外观设计3主张键盘排布属于惯常设计,以外观设计4、5及小学四年级数学上册主张导航键设计属于惯常设计,但是被诉侵权产品与上述外观设计的相关部位均有明显差异,而与涉案专利的相关设计更为相近。因此,得力公司关于被诉侵权产品属于现有设计的主张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对其现有设计抗辩不予支持。
(二)合法来源抗辩
本案中,鉴于得力公司认可三木佳业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系其产品,且与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上的标注一致,一审法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因此,三木佳业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不应就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四、得力公司、三木佳业公司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一)关于得力公司、三木佳业公司应否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停止侵权是一种严格责任,不以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即不论侵权人主观上存在故意还是过失,不论其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专利权的存在,只要其实施了专利法规定的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即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故对于卡西欧会社请求判令得力公司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请求判令三木佳业公司停止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卡西欧会社要求得力公司销毁库存侵权产品,销毁用于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的主张,鉴于要求得力公司停止侵权已足以弥补卡西欧会社的上述请求,故一审法院在判令停止侵权的基础上不再另行判决。
(二)关于得力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卡西欧会社主张以得力公司侵权获利确定赔偿数额,同时尽力提交了相关计算依据和计算方法。在得力公司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根据卡西欧会社的申请,一审法院责令得力公司提交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数据。一审庭审结束后,得力公司提交了审计报告,用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获利金额。经质证,卡西欧会社以该审计报告存在多项错误为由,对其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经审查,一审法院认为:上述审计报告系得力公司自行制作,缺少审计人员签字也未加盖公章,不符合审计报告基本要求,且确实存在统计数据不真实、不完整的情形,如缺少原始账簿、记账凭证等原始材料予以佐证,遗漏相关侵权产品的统计数据,部分销售记录存在明显错误等。故在没有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对其数据不予采信。因此,一审法院将参考卡西欧会社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关于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考虑到本案得力公司自行提交的审计报告中显示的销售数额就有40余万台,故侵权规模较大,且侵权持续时间较长,产品型号命名与涉案专利产品接近,产品说明书文字近似的比例较大,有造成消费者混淆的可能等因素,一审法院认定得力公司侵权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意,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将酌情加大赔偿力度。
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的贡献率。卡西欧会社主张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贡献率为100%,得力公司主张该贡献率应为3-5%。对此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为电子计算器,主要作各类计算使用,功能性较强,电子计算功能应是影响消费者购买产品的首要考虑因素,亦是产品贡献率的主要提供者。其次,品牌知名度、外观设计美观程度、销售价格等因素均会影响消费者的购买意愿。因此,在确定得力公司制造和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侵权获利时,应酌情考虑外观设计专利在实现被诉侵权产品利润中的作用。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一审法院对卡西欧会社经济损失赔偿的数额将酌情予以确定。卡西欧会社主张数额过高,一审法院不予全额支持。
本案中卡西欧会社还主张合理支出206672元,其中包括公证购买被诉侵权产品费用252元。本案与(2019)京73民初37号案共同支出的第43659号公证书公证费5860元,第05148号公证书公证费2500元,第05150号公证书公证费4500元,律师费304480元,并提交了发票、法律服务协议、律师费银行汇款记录等予以佐证。但律师费30余万的佐证材料不能与本案形成唯一对应关系,故一审法院将对卡西欧会社的合理支出部分亦予以酌定。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1.得力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第201430094864.5号“电子计算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2.三木佳业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第201430094864.5号“电子计算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3.得力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卡西欧会社经济损失人民币80万元;4.得力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卡西欧会社合理开支人民币5万元;5.三木佳业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卡西欧会社合理开支人民币1万元;6.驳回卡西欧会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均属于电子计算机,两者属于相同种类产品。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整体外观造型、包含的按键区、显示屏和太阳能板设计、按键区排列布局及按键组形状、显示屏长宽比及设置区域等设计特征上基本相同,仅在背部壳体是否为一体设计、太阳能板位置设置、导航键两侧小按键形状、四周侧面等部分过渡设计方面有细微差异。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看,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综上,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的外观设计,一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并无不当。
专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被诉侵权设计与一个现有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设计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设计。
关于得力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属于现有设计。本院认为,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外观与涉案现有设计1、2在导航键形状、导航键与按键区第二组按键位置设置、左右对称设计的按键布局、太阳能板位置设置等设计特征上存在较大差别,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上述差异属于对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的设计,故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现有设计1、2差异明显,与涉案专利的外观更为相近。此外,得力公司以外观设计3主张键盘排布属于惯常设计,以外观设计4、5及小学四年级数学上册主张导航键设计属于惯常设计,但是被诉侵权产品与上述外观设计的相关部位均有明显差异,而与涉案专利的相关设计更为相近。因此,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外观尚不属于现有设计,一审判决对得力公司的现有设计抗辩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得力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三木佳业公司未经许可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卡西欧会社的涉案专利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专利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关于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本院认为,本案中卡西欧会社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得力公司的侵权获利情况。鉴于卡西欧会社因涉案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得力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及涉案专利的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得力公司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涉案专利在实现被诉侵权产品利润中的作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80万元并无不当。同时,卡西欧会社主张的合理开支包括被诉侵权产品购买费用、公证费和律师费,一审法院基于在案证据酌情确定的合理开支亦无不当。卡西欧会社关于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及合理支出不当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的其余认定部分,鉴于各方当事人未再争议亦未提起上诉,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卡西欧会社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277元,由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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