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民终6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信用联盟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26号院2号楼17层1709。
法定代表人:李兆柱,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环球巨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区镇乐园西小区18号院6号楼1层(4)-1-1。
法定代表人:张俊余。
上诉人北京信用联盟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用联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环球巨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巨邦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初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了询问。上诉人信用联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兆柱、被上诉人环球巨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俊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信用联盟公司上诉请求:1.判决环球巨邦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APP,没有完成建站成果,并拒绝履约,已构成单方面违约;2.判决环球巨邦公司退还信用联盟公司实付款,共计32705元;3.判决环球巨邦公司赔偿信用联盟公司损失共计176794.81元;4.判决环球巨邦公司赔偿信用联盟公司合同违约金1635.25元;5.判决由环球巨邦公司承担一审及本次上诉的全部诉讼费;6.判决环球巨邦公司指使在职员工吴艳在本案一审时妨害司法公正,追究环球巨邦公司所有涉案人员的法律责任。事实与理由:
事实理由一:订立合同时环球巨邦公司应当预见到因违约必将给信用联盟公司造成以下损失:1.服务器租赁费损失;2.信用联盟公司不能按照协议约定让员工在线提现,遣散员工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3.招聘费、员工工资、房租水电费损失;4.误工费损失;5.签署合同时,环球巨邦公司就应当预见到随着合同的订立,上述所有费用即时就会产生;6.信用联盟公司交纳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共计4083元,一审法院按照3883元计算显然是错误的。
事实理由二:在一审开庭时,环球巨邦公司当庭已经确认:于2021年8月7日收到法院文书时正式解除本案合同。
事实理由三:截至2021年8月7日解除本案合同,环球巨邦公司仍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信用联盟公司交付APP,所建设的网站仍有明显的文字错误,并且不能实现员工在线提现功能,网站无法正常使用。
事实理由四:信用联盟公司付完尾款之后的第4天,环球巨邦公司才授予信用联盟公司验收网站的权限。
事实理由五:环球巨邦公司的建站成果没有验收合格。
事实理由六:订立合同时环球巨邦公司应当预见到信用联盟公司的损失。
事实理由七:张恒助理说无需增加诉讼请求。一审开庭后,由于信用联盟公司发现忘记把环球巨邦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APP,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建站成果列为诉讼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这不属于一项诉讼请求。
事实理由八:吴艳在一审开庭时受环球巨邦公司指使,意图妨害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理应对环球巨邦公司所有涉案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环球巨邦公司辩称,APP为H5网页打包版本,和手机网页效果相同,早已交由信用联盟公司验收。环球巨邦公司已按照《网站建设合同书》(以下简称涉案合同)履行完毕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环球巨邦公司签订的是网站建设合同,不参与信用联盟公司的运营,且网站已开发完毕,信用联盟公司的经营能力与经营结果与本案无关。不同意信用联盟公司关于案件受理费的主张,环球巨邦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一审开庭前吴艳早已离职,已当庭提交社保记录。信用联盟公司需要环球巨邦公司帮忙部署到其指定服务器上,且让环球巨邦公司推荐用什么样子的服务器合适,具体金额,租赁时长,都是信用联盟公司自主选择的,与环球巨邦公司无关。《推广专员聘任协议》是信用联盟公司自身经营问题,与本案无关。招聘员工、租聘办公室属于信用联盟公司经营日常之出。环球巨邦公司并未耽误工期,且在合同约定时间提前完成工作,不存在误工费问题。环球巨邦公司于2021年8月7日收到诉状副本,并非环球巨邦公司提出解除终止合同。诉讼属于信用联盟公司个人行为,网站环球巨邦公司已经开发完毕,诉讼费应该由信用联盟公司全部承担。虽然环球巨邦公司在验收过程中要求按照设计图验收,但是信用联盟公司并没有按照设计图验收,而是根据自己的想法验收的。环球巨邦公司于2021年2月5日网站制作完毕,信用联盟公司于2021年2月16日,历经12天测试后验收无误后支付尾款。环球巨邦公司与信用联盟公司签订的是网站开发合同,并非合伙经营合同,且信用联盟公司提供证据中的员工工资损失与案号(2021)京01民终6844号案件诉状中员工工资损失姓名相同、时间相同,并不是由于环球巨邦公司网站原因造成员工离职,且本案签合同中有关提现不存在招聘费用。
信用联盟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2021年8月7日解除双方于2021年1月15日签订的《网站建设合同书》;2.环球巨邦公司退还信用联盟公司实付合同款共计32705元;3.环球巨邦公司赔偿信用联盟公司损失费用共计144801.5元;4.环球巨邦公司赔偿信用联盟公司合同违约金1635.25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关于签约方面的事实
2021年1月15日,信用联盟公司(甲方)与环球巨邦公司(乙方)签订了涉案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网站建设事宜,包括网站有关的策划、涉及和制作。合同网站建设项目的内容、工作进度与安排、数量、价款、交付和验收方式由附件一载明。
付款方式:总计3万元,合同签订之日支付首付款9000元,网站框架设计(所有页面设计)全部确认后,支付12000元,网站全部建设完成后交与甲方验收,支付尾款9000元。
本合同网站建设项目建设完并且甲方支付完毕全部款项后,乙方将源代码支付给甲方,并转移到甲方指定的服务器,甲方享有乙方创作的全部网页的版权。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合同由不同之处,以本合同的相关规定为准。
附件一为《网站建设项目进度与安排、数量、价款、交付和验收方式》。
甲方应予本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将网站建设所需的材料、图片等提供给乙方,收到甲方材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框架设计工作,设计图确认后7日内,完成网站建设工作,全部网站建设完成后7日内,甲方对全部工作成果进行验收并确认,并支付乙方尾款。网站建设完成后,如甲方要求乙方修改网站超出网站要求部分,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在规定的验收期限内未书面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验收合格。
验收标准:1.无文字拼写错误和图片错误(以甲方提供的材料为标准);2.以网站建设的需求为准(见合同附件)。2.工作成果的提交:全部网站建设工作经甲方书面确认,并且甲方支付完毕全部款项后,乙方将以纸介、磁盘或者CD-ROM的方式交付工作成果或者上传到甲方指定的服务器。
附件二为《太阳线多轨制员工奖金结算系统》,约定了涉案网站需要具备的栏目、功能需求等。
附件三为《推广专员聘任协议》。
二、关于履行合同方面的事实
2021年1月15日,李兆柱向环球巨邦公司支付9000元;2021年1月20日,李兆柱向环球巨邦公司支付12000元;2021年1月20日,李兆柱向环球巨邦公司支付2000元,信用联盟公司称此笔费用为双方口头约定的增加网站PC端款项;2021年1月20日,李兆柱向环球巨邦公司员工微信转账705元,信用联盟公司称此笔费用为口头约定的短信验证包款;2021年2月16日,李兆柱向环球巨邦公司支付9000元。
信用联盟公司提交了涉案网站开发过程中双方人员的聊天记录。2021年1月20日,双方约定信用联盟公司支付2000元,信用联盟公司另以微信转账的形式支付705元费用。2月5日,环球:电脑端+手机端都已做好,回头里面的图片内容文字,交付后我们会教您如何修改。信用:好的。环球:测试完毕后,尾款需要您支付给我们,然后域名账号密码,服务器账号密码后宝塔的账号提供给我们,我们转移服务器代码。2月6日,信用:张先生,请教两个问题,1.怎么提现到微信;2.怎么报单。环球:在线申请提现,后台可以收到提醒,然后转账到微信,在线上就可以申请报单,比如我们的产品。2月8日,信用联盟公司向对方发送了三丰云服务器的账号和密码。环球:好的,我试试能不能用。域名账号密码也发我一下,尾款也给我下。信用:您修改好程序后在给您尾款也不迟啊。我不会差您钱的,不用老催我尾款。环球:不就差昨天说的几条吗,我这转移服务器直接在您的服务器修改了。不然没有给我们尾款的话我不可能会转移到您的服务器呀。程序都做好了,就差您说的这点小东西了,怎么可能不给您该。信用:现在您自己的服务器上修改,修改好了马上付款给您。2月9日,信用:张先生,修改好了吗。环球:晚上,昨天技术没在,今天下午开始改的。2月16日,信用:录课老师的佣金需要在后台检索才能结算佣金,佣金怎么在用户端结算。环球:老师可以在前台注册账号,后台发布佣金后老师自己的账号就可以查看并提现。现在不能做的是,商户在自己的端口发布产品和订单,并且只能看到自己的。信用:这样吧,您把网站配置好,我自己操作一下试试,有问题在沟通。您现在就转移到服务器绑定域名吧。环球:好的,尾款需要您给我们下。信用:9000是吧。环球:是的。之后,信用联盟公司与环球巨邦公司就信用联盟公司提出的修改网站名称、删除部分项目、修改词语、修改文字字母等的字体、颜色、间距、更换LOGO等问题对涉案网站进行修改完善。2月28日,信用:明天就3月1日了。这样太耽误事了,耽误我正常经营。环球:我给技术留言了。坏事了,技术在测试那个服务器里改的,我让他替换到您服务器里面改去。3月1日,信用:麻烦您再看一下我的建站需求,没有弄好的地方抓紧时间改,免得我再找出问题来,还显得我怎么着一样。环球:好。3月2日,信用:开户还是跳到乱码。3月3日,信用:刚才我新开了个户,怎么登都登不上了。3月4日,信用:怎么还没改好吗?环球:好了。信用:还没好啊。3月5日,信用:我删掉推荐人账号的最后一位之后提示修改成功,结果还是登不上。环球:稍等我发技术。3月8日,信用:张先生,这么长时间了一直没修改好,你们技术这边什么情况。3月10日,信用:张先生,你们技术怎么回事啊,半个多月不给修改。给员工开户的时候还是提示会员。3月16日,信用:哪儿改好了,一点都没改啊。3月26日,信用:只要实现我的建站需求就可以。环球:设计图谁确认的,需求哪里没有实现了,只不过实现方法不同,不能用吗?你哪条需求提出要分开了?信用:这条改了一个月,到现在还没有改好。环球:因为我一直没答应给您分开,但是您一直没完没了的。我要求的是怎么报单、怎么开户,为什么把开户和报单做在一起。环球:我只是实现功能,具体怎么实现您需求没有说明,设计图做在一起了,并且您确认了。3月30日,信用:你们给我把名称改成符合我建站需求了。环球:抱歉,设计图当初给你看了,你也确认按照这个写。信用:当初...告诉我能任意改名称的?环球:改名答应过你,你可以发群里,放其他技术给你服务。信用:咱们签的合同里有附件二,你们按照附件而就能改成我需要的奖项。3月31日,信用:现在说的是员工提现、微信支付出款。环球:虽然您说是线下转款给员工,但是幸好我们有先见之明,已经把支付口预留好,您去微信申请直销支付接口发我,后台我给您添加上。直销牌照500亿押金哦,记得办下,办好找微信接口开通然后发我或者添加后台系统设置内哦。3月31日,环球巨邦公司称:抱歉合同我们早已履行完毕,尾款支付后就是与合同无关的。
信用联盟公司提交网站首页截屏以证明奖金名称与合同约定不符。
信用联盟公司为证明其经营模式不属于直销,提交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和其与石景山社保中心工作人员的通话记录。
信用联盟公司为证明因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提交招聘付款凭证、对公账户流水明细、与秦香玲聊天记录、房屋租赁合同、房屋转账凭证、租用云服务器转账凭证及发票、网站电脑端、手机端首页设计图等证据。
环球巨邦公司提交了涉案网站电脑端设计图、手机端设计图,并提交聊天记录,直销牌照,证明涉案网站已经开发并交付,其不存在违约行为。
环球巨邦公司申请证人吴艳出庭作证,吴艳当庭陈述了如下内容:2021年1月15日当天其去甲方的公司跟甲方面谈,跟甲方讲了一下合同的流程以及如果合作之后整个工作流程,也强调了根据甲方的需求会结合实际情况给甲方整理,最后以设计图的形式呈现给甲方让甲方核对,还特意提醒了甲方一定要注意这个设计图,每一页的功能一定要对一下,因为最后是以设计图确认开发程序结果,甲方也知道这件事。当天就签署了合同,关于支付,对方询问是不是需要30天流水,吴艳说是需要,建议对方现在就抓紧时间申请微信公众号,然后再接着开通零钱提现红包这个功能,当天就创建了工作小组,把客户、工作人员拉到了工作小组里边。整个项目当中的一些衔接沟通、处理售后问题吴艳都在跟进。
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环球巨邦公司的时间为2021年8月7日。
以上事实,有涉案合同及附件、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网页截图、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信用联盟公司认为环球巨邦公司存在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主张解除合同。一审法院针对信用联盟公司的主张,考察涉案合同的具体约定以及实际履行过程,就上述问题作出认定。
根据查明事实,双方当事人对于符合合同约定的涉案网站是以涉案合同附件二约定的建站需求为准,还是以环球巨邦公司提供的设计图为准存在不同意见,这项分歧也是双方在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诸多争议的原因所在。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合同附件一明确约定了验收标准为:1.无文字拼写及图片错误;2.以网站建设的需求为准(见合同附件)。环球巨邦公司所称的设计图,在合同附件一工作进度条款的约定为:(环球巨邦公司)收到甲方材料7个工作日内,完成全站框架设计工作。由上述约定可见,设计图在视觉上直观形象,可以为实现涉案网站的功能提供必要的辅助作用,但最终的项目成果还是应当以“网站建设的需求为准”,而双方在合同履行的聊天记录也可对此予以作证。因此,在设计图与建站需求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以建站需求为准对当事人在软件开发过程中的行为进行认定。由此,一审法院就信用联盟公司主张环球巨邦公司存在的如下违约行为作出认定。
一、缺少在线提现功能。合同约定的建站需求中包含“提现”功能,有如下要求:员工可提现到绑定的微信,管理员审核通过后即时到账、提现时无需短信验证等。依据双方前期往来沟通记录,因为信用联盟公司自身原因,涉案网站暂时无法实现微信支付功能,对于环球巨邦公司提出的替代方式,信用联盟公司并未表示反对,故环球巨邦公司该行为并不违约。而在双方后续沟通过程中,环球巨邦公司称可以添加支付接口,要求信用联盟公司提供“直销牌照”。一审法院认为,环球巨邦公司称其已经预留了支付接口,在有可能继续实现该项建站需求的情况下,环球巨邦公司应当积极与对方协商,创造条件,积极履行此合同义务。但其提出的要求显然不合理,该行为阻碍了建站需求的实现,应当视为其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二、明显的文字错误。信用联盟公司称环球巨邦公司交付的网站存在“我的奖金”与建站需求不符的情况。一般情况下,计算机软件中显示的字词并不能视为一项重要的功能需求。但本案中,涉案合同附件二明确将“无文字拼写及图片错误(以甲方提供的材料为标准)”与“以网站建设的需求为准”并列为验收标准,信用联盟公司在沟通过程中亦多次表示了字词的重要性,故本案涉案网站中的文字词语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一项重要需求,环球巨邦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涉案合同附件二中字词的相关表述进行开发工作。因此,环球巨邦公司的该行为违反了涉案合同的约定。
三、未开发安卓APP。涉案合同附件二约定了网站前端为H5,并且封装为安卓APP,故环球巨邦公司未交付该成果的行为亦构成违约。
四、功能合并问题。信用联盟公司认为“员工开户”和“课件报价信息”这两项功能需要分开设计,环球巨邦公司则回复称这两项功能已经开发完毕,显示在同一个下拉菜单中并未违反合同约定。一审法院认为,这两项功能在涉案合同中分别列出,且按照软件开发的一般规则,考虑到软件使用的便利性,这两项功能应当分开设计。因此,环球巨邦公司将两项功能合并设计,虽并未违反建站需求的约定,但在信用联盟公司提出修改的合理请求的情况下,环球巨邦公司应当及时对涉案网站进行修改。
环球巨邦公司的上述违约行为使得涉案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因此,信用联盟公司请求解除合同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支撑,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环球巨邦公司抗辩称,信用联盟公司已经支付了全部合同款项,涉案网站已经通过其验收,其后提供的维护工作并不属于合同范围内的工作。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关于涉案网站交付的聊天记录显示,信用联盟公司要求对方“把网站配置好,亲自操作试试,有问题在沟通”,环球巨邦公司则表示“好的,尾款需要您给我们下。”由此,在双方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合同尾款的支付并不是以涉案网站完成验收为前提条件,也就是说,信用联盟公司支付了全部合同款项,并不代表交付的涉案网站达到了合同约定的功能需求。因此,环球巨邦公司该主张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涉案合同解除的时间,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因此,一审法院确认涉案合同解除的时间为2021年8月7日。
关于涉案合同解除的后果,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故,对于已经支付的合同约定的款项3万元以及履行过程中另行增加的合同款项2705元,信用联盟公司有权要求环球巨邦公司返还。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故,信用联盟公司主张环球巨邦公司支付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数额,考虑到信用联盟公司主张的招聘投资的损失、水电投资损失等多项费用属于违约方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费用,在涉案合同并未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式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酌情以32705元为基数,以10%为年利率,自涉案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确定违约金。
综上所述,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1.确认信用联盟公司与环球巨邦公司2021年1月15日签订的《网站建设合同书》及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于2021年8月7日起解除;2.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环球巨邦公司返还信用联盟公司合同款项32705元;3.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环球巨邦公司向信用联盟公司支付违约金,以3270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自2021年8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4.驳回信用联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审理中,信用联盟公司提交了招聘付款凭证、与秦香玲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交易明细、张俊余与李兆柱通话录音、租用云服务器转账凭证及发票、北京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李兆柱与吴艳的电话录音、李兆柱与张恒的电话录音。以上证据证明:信用联盟公司产生的员工工资、房屋租金、服务器租金、损失;吴艳妨害司法公正;一审法院曾经告知信用联盟公司无需增加诉讼请求。环球巨邦公司提交了吴艳2022年1月至2022年10月的社保记录,证明:吴艳在北京宏宇惠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上班。
经本院组织质证,环球巨邦公司对信用联盟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信用联盟公司对环球巨邦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关联性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信用联盟公司提交的招聘付款凭证、租用云服务器转账凭证及发票等证据均与其主张的损失有关,是否予以采信,本院将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阐述。信用联盟公司提交的李兆柱与吴艳、张恒的电话录音,以及调查取证申请,环球巨邦公司提交的吴艳社保记录均与本案争议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本院对该部分证据不予采信,对调查取证申请不予准许。
本院二审查明,附件一为《网站建设项目进度与安排、数量、价款、交付和验收方式》工作进度及验收方式第7条约定: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项目迟延,每逾期一天,需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但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环球巨邦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涉案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对信用联盟公司请求解除合同的主张予以支持。现信用联盟公司提起上诉的主要请求及理由系对一审判决关于违约金的判定不服,虽然环球巨邦公司在答辩中亦表示对一审判决认定其存在违约行为不予认可,但并未提起上诉,故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确定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判令环球巨邦公司向信用联盟公司支付以3270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自2021年8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是否正确。
一审法院针对信用联盟公司的诉讼主张,结合涉案合同的具体约定以及实际履行过程,认定环球巨邦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涉案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确认涉案合同解除的时间为2021年8月7日。经本院审查,一审法院上述认定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对于已经支付的合同约定的款项3万元以及履行过程中另行增加的合同款项2705元,信用联盟公司有权要求环球巨邦公司予以返还,亦有权要求环球巨邦公司赔偿损失。本案中,信用联盟公司主张环球巨邦公司赔偿信用联盟公司损失费用144801.5元及违约金1635.25元。对于信用联盟公司主张的招聘投资的损失、水电投资损失等多项费用应否支持一节,本院认为: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其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是有违约行为,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二是有损失结果,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了财产损失;三是违约行为与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违约行为是财产损失的原因,财产损失是违约后果;四是违约人有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者由双方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完全赔偿原则处理。合同法上的全部损失即实际损失通常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直接损失是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在生产、销售或提供服务的合同中,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因对方的违约行为而受到的预期纯利润的损失。在因根本违约而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赔偿范围应为履行利益的损失,但应当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信用联盟公司主张的损失费用包括服务器租金损失、办公室租金损失、水电费损失、员工工资损失、招聘员工及解除劳动关系造成的损失、误工损失。对于办公室租金损失、水电费损失、招聘员工及员工工资损失,系信用联盟公司开展经营活动需要正常支出的经营成本,信用联盟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并产生了实际损失。信用联盟公司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租赁服务器的行为系环球巨邦公司要求所致。此外,信用联盟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履行利益损失。因此,信用联盟公司主张的上述损失部分与违约行为缺乏关联性,部分尚未实际发生,其相关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违约金标准及数额,一审法院酌情以32705元为基数,以10%为年利率,自涉案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确定违约金。本院结合环球巨邦公司的违约行为的发生时间至一审判决作出之时,因环球巨邦公司原因造成项目迟延违约行为时间较长的客观事实,且环球巨邦公司并未对一审判决关于违约金的认定提出上诉,故本院对违约金的处理结果予以确认。
信用联盟公司关于判决环球巨邦公司构成单方面违约、判决环球巨邦公司指使在职员工吴艳在本案一审时妨害司法公正的上诉请求不属于诉讼请求范围,且吴艳是否为环球巨邦公司员工与本案争议事实无关,本院对信用联盟公司的相关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此外,一审法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关于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比例分段累计交纳的规定确定一审案件受理费数额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信用联盟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结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868.60元,由北京信用联盟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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