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2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网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大统路988号B座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安徽景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外沙路46号。
法定代表人:蒋国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凯凯,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岩,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网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正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9)沪73知民初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2年7月15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网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飞、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被上诉人海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凯凯、吴红岩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网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网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及本案鉴定费由海正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驳回网环公司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本案并不存在网环公司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之情形,海正公司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基础不存在。1.海正公司对网环公司履行合同的行为完全认可和接受,并以书面签字的形式予以确认。网环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经双方共同验收确认,交付全部软件系统后,海正公司未提出任何异议,也未要求网环公司再履行合同义务,表明其对网环公司的履约行为无异议。2.GAMP5指南本身并非强制性规范和标准,当事人可以参考选择适用,本案中即使涉案技术文档与GAMP5指南存在少数不一致的情形,也是当事人同意的结果;用户具体需求由海正公司提出,如果存在与最初的《用户需求说明》不一致之处,也是海正公司变更了需求。3.网环公司实质上已履行全部合同义务。网环公司提供的软件系统和CSV验证文件,通过了美国、欧盟和中国国家药监局的审计,即使按鉴定意见书中所述,存在涉案技术文档与GAMP5指南不一致的地方,数量也极少,原审法院仅以此驳回网环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明显不公。4.海正公司早已将网环cGMPQR/eBPR全流程电子批生产记录系统(以下简称涉案项目)软件从其服务器上全部卸除,无权再对软件质量及网环公司履约行为提出异议。涉案项目软件质量已无法鉴定,海正公司不得已才将鉴定申请变更为对技术文档进行鉴定,该鉴定无依据和实质意义;海正公司也未催要过技术文档。(二)根据本案情形,并不存在海正公司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固体制剂307车间互联网工业4.0智能制造&数据完整性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约定了付款条件且该条件已成就,海正公司无权行使抗辩权。海正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与网环公司完成IQ、OQ、PQ形成对待给付义务,网环公司完成义务之后,海正公司已无任何抗辩理由。2.海正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与海正公司主张的网环公司交付符合需求的涉案技术文档并非对待给付义务,本案不具备同时履行抗辩的条件。3.海正公司无权以售后维护义务抗辩合同款项的支付。涉案合同约定项目结束后一年内免费维护,因此即使认为网环公司软件存在瑕疵需要维护完善,也是维护阶段的义务,不能以此抗辩合同款项的支付。4.所谓交付相应的技术文档并非网环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不能对其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本案亦无任何证据表明涉案项目软件的质量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要求或合同目的,也不能从项目技术文档与GAMP指南存在不一致之处推导出软件系统必然存在质量问题。(三)鉴定意见书不应作为定案依据。1.无证据表明鉴定人员为相应行业领域的入库鉴定专家或具有相应专业资质以及实务经验,其缺乏专业性和权威性。2.鉴定结论以极少数的不一致情形认定文档不符合指南,明显以偏概全。3.只有完整系统模块才能完成追溯矩阵,任何一个子模块系统都不可能完成,涉案合同只约定了IQ、OQ、PQ三个明确的付款条件,未提及任何其他条件,且实施对象307车间已经通过了国内外官方现场GMP审计。
海正公司辩称:网环公司未按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项目不符合用户需求的要求,付款条件未成就,其没有实际完成项目,也没有交付项目文件,各项记录缺少。已支付款项已经超过其工作内容。
网环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受理,网环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海正公司向网环公司支付第三期软件培训实施费及CSV(计算机化系统验证)验证服务费人民币10752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判令海正公司向网环公司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134400元。3.判令海正公司向网环公司支付第四期软件培训实施费和CSV验证服务费134400元。
海正公司原审辩称:网环公司未按照涉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应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6年3月1日,网环公司(乙方)与海正公司(甲方)签订涉案合同约定:第一条、合作目的。乙方在甲方选定的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在短期内(3到6个月内)建成一个固体制剂CMO样板工程。实现如下四大目标:1.1建设包括数据采集、反馈控制和全流程电子批检验记录在内的互联网工业4.0智能制造系统,符合国际GAMP标准,可以运用PAT过程分析技术,实现甲方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壹条固体制剂车间数据完整性合规性要求,达到海正董事长提出的“合格的产品、真实的记录”管理要求。1.2乙方协助甲方,通过经过验证的计算机系统改变甲方员工的操作工作的合规性,并充分考虑甲方员工一定程度上的工作习惯和灵活性,逐步降低偏差成本,达到美国FDA对于生产、质量、物料等cGMP质量管理体系的数据完整性审计要求,提升制剂出口欧美市场和国际CM0业务洽谈的质量竞争优势。1.3实现cGMPQR/eBPR和cGMPQR/eBTR质量溯源系统,提升数据完整性质量管理水平,符合美国FDA、欧盟和中国cGMP认证要求。1.4降低人力成本和偏差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努力实现每个产品降本增效的管理目标。第二条、具体做法。2.1.实施范围为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壹条固体制剂生产线307车间……2.3.项目完成DQ、IQ、OQ、PQ工作后,由甲方项目组长领导其组员全面负责其他员工的培训和全面应用上线指导。建议甲方将该项目的使用效率和操作水平,纳入该项目涉及到的工作岗位职员和部门主管、经理的工作绩效考核和工资奖金考评。确保该项目的成功上线使用,提升职工的工作习惯。2.4.项目合同签订后,三天内出实施计划,人员落实到位,指定DQ、IQ、OQ、PQ实施结点……第四条、项目合同内容和报价。本项目的实施内容为网环cGMPQR/eBPR全流程电子批生产记录系统,详细内容参考附件URS和技术协议。软件(GAMP/MES符合GAMP国际标准的生产过程自动化控制系统)软件部分主要包含软件清单、软件许可证费、软件培训实施费、软件售后服务费三方面。4.1.1许可软件清单。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及条件,乙方同意授予,甲方同意接受清单所列许可软件的非专有的、不可转让的使用许可,许可软件包括:1.软件名称GAMP/MES(符合GAMP过程自动化国际标准的生产系统)(每个车间)。模块名称1.1MES/eBPRProductionManagement(智能制造生产管理和电子批生产记录系统)。1.2EHS/SCADADataAcquisition(EHS/SCADA数据采集监控系统)。1.3SPACSProcessAutomationControl(SPACS过程反馈控制系统)使用范围约定:甲方使用许可软件的范围限于本协议规定的使用范围。如果甲方需要在超出本协议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许可软件,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双方另行签署使用许可合同。许可限制约定:未经乙方事先书面许可,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许可第三方使用,也不得对该许可内容作任何修改。4.1.2软件许可证费。为了降低企业的软件技术应用成本,乙方对提供的专利软件技术(价值860万元),按照新的经营模式,只要甲方每月按期支付软件售后维护费用,即可享受软件许可证费零首付、十年免费租赁优惠条件。降低客户前期阶段的付款压力。4.1.3软件售后维护费……MES/eBPRProductionManagement(智能制造生产管理和电子批生产记录系统)V8.0、EHS/SCADADataAcquisition(EHS/SCADA数据采集监控系统)V8.0、SPACSProcessAutomationContro1(SPACS过程反馈控制系统)V8.0,共计2.34万元/月(即28.08万元/年)。4.1.4软件培训实施费。本软件培训实施费合计153.6万元……CSV验证服务费(按照美国FDA规范要求完成的CSV/GAMP计算机系统验证和好的过程自动化制造规范验证文件系统)CSV验证服务费合计115.2万元……数据采集和反馈控制仪表采购及安装工程。乙方与甲方共同商讨,确定该项目FCS/DCS仪表层和SPACS自动化盘柜系统所需要的设备、组态及网络工程,列出清单,满足S88规范要求。由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单位负责采购安装、组态、调试、运行确认,满足验证要求,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安装完成后由甲、乙双方共同验收。乙方负责这些仪表的再验证和校验工作。第五条、合同付款方式。5.1软件培训实施费和CSV验证服务费。第4.1.4条款约定的软件培训实施费153.6万,和第4.2条款约定的CSV验证服务费115.2万,合计268.8万元,分四期支付:第一期:在本协议正式签署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30%的费用,即80.64万元;第二期:在IQ安装确认文件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25%的费用,即67.2万元;第三期:在项目验证文件PQ签字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40%,即107.52万元;第四期:在项目结束后的一年内,即免费维护期结束前五个工作日内支付5%,即13.44万元。5.2软件售后维护费。第4.1.3条款约定的软件售后维护费2.34万/月,在验证文件PQ完成签字之日起计壹年后,由计算机中心签订维护合同,在每个月月底前,支付下个月的软件维护费用;或每年度开始前五个工作日内,按年一次性支付本年度软件售后维护费28.08万/年。该项软件售后维护费根据甲方实际使用用户数计算。但该项费用不包含新增软件功能和模块,及重大流程修改外。第六条、产品保证。乙方保证交付的软件均符合说明书和使用手册所述功能,并由甲方软件验收测试的成功完成予以证明。验收测试的成功完成应被视为该许可软件能达到说明书和使用手册所述功能的决定性证据。但本保证不适用于:(1)甲方未按许可软件所附文档的规定使用软件。(2)由于甲方原因或第三方产品的故障、计算机设备故障、网络故障等使软件无法正常运行。如果许可软件未能按照说明书和使用手册的功能运行,乙方应负责免费对许可软件进行重新安装,确保软件能正常运行。第七条、实施服务范围。7.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实施服务范围及根据此实施服务应交付的成果将在用户需求说明(“用户需求说明”的含义见第13条)中具体规定。该用户需求说明可以通过修改通知书的方式进行修改,修改通知书需经双方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作为用户需求说明的附件。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如果用户需求说明的内容与本合同的约定不一致,以用户需求说明为准。7.2乙方将根据本合同及用户需求说明的约定向甲方提供许可软件的安装、测试、培训、支持等服务。本系统为交钥匙工程,使用一年以后,如果甲方需要乙方提供用户需求说明约定范围以外的工程量较大的其他服务,应与乙方另行协商并签署相关的补充协议。第八条、乙方的义务和责任。8.1乙方应严格遵循本协议并按照其附件用户需求说明的具体约定向甲方提供相关实施服务……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1.1由于甲方单方面原因,没按合同约定,迟延履行一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5%违约金……第十三条、合同术语定义。除本协议另有解释以外,本协议中的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13.2“实施”是指结合甲方的业务经营发展状况,将许可软件应用于甲方业务系统的专业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的实施顾问将指导甲方制定合理的业务解决方案、数据准备方案、业务流程、工作规程和准则,引导甲方进行系统切换并解决切换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必要的实施文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同时提供项目管理服务。13.3“用户需求说明”是指作为本协议启动后,乙方对甲方调研后,双方确定的URS(UserRequirementSpecification)用户需求说明。本项目的实施范围、实施目标、实施计划、实施步骤及项目组成员的工作任务等内容将在用户需求说明中具体规定……网环公司提交的涉案技术文档中,《用户需求说明》有“验证应遵从GAMP5的指导,官方检查时可请技术员进行指导”;《质量项目计划》中有1.3参考文献。质量项目计划的编写主要参考一下文献资料……(2)GAMP5,基于风险的符合GxP计算机化系统的方法,附录D2;《配置文件》有“此配置说明的编写符合GAMP5指导,用于记录符合GxP计算机系统的用户需求”。
2016年3月21日,海正公司向网环公司付款80.64万元。
2017年3月20日至24日期间,网环公司与海正公司各部门(包括:307车间、制剂事业部、计算机中心、质量法规部、制剂计量与自控室、装备一体系与审计、制剂QA、制剂质量总监、台州厂区质量总监)签署《安装确认》(编号:H5-VD-67003-IQ)。
2017年6月8日,海正公司向网环公司付款67.2万元。
2017年9月19日至10月9日期间,网环公司与海正公司上述各部门签署《运行确认》(编号:H5-VD-67003-OQ)。
2018年10月29日至11月30日期间,网环公司与海正公司上述各部门签署《性能确认报告》(编号:H5-VD-67003-PQR)。
2019年1月16日,网环公司工作人员朱**良向海正公司工作人员凌荣华发送名称为“BPR项目PQ事宜”的电子邮件,称:非常抱歉因为电子批记录项目付款的事情打扰到您,PQ验证文件实际是在2018年4月份就实实在在的走完了三个批次的检验批,批号分别为71803071、71803202、71803212,所有数据都在海正公司的服务器上,随时可以登录系统查看所有数据。然后开始整理PQ文件,原来和王端统王总、还有周秀燕周总等相关人员均讨论了多次PQ文件,得到了他们的签字认可,并于2018年6月交给质检部审核。后来由于要参与到海正销售平台的研发工作,暂时离开了台州没有继续整理PQ文件,直到2018年11月由于海正WHO检查,按照海正的要求,我回到海正再次按照质检的意见修改了PQ文件,并抓紧时间在WHO检查之前完成了PQ文件的签字确认工作,并配合海正完成了WHO的相关检查工作。由于307车间一直是王端统王总参与审核工作,并且由于WHO检查期间时间紧张,您那里没有来得及仔细审核文件。我把签字的PQ文件发给您参考下,还有很多运行的实时截图没有扫描成PDF文件,如果需要的话,我请海正同事扫描也发给您。所以,我们的PQ验证工作不仅仅是为了应付WHO而做的虚假工作,而是早就按计划完成的工作。所有的文件都是按照正规流程完成的。如果您需要的话,我也可以把王端统王总签字的版本扫描发给您,签字日期应该是在4月份开始的。网环和海正一直很好的合作关系,我们也非常支持和配合海正对于国家以及各级政府部门的各种项目申请工作,曾经于2009年也获得过国家科技部和发改委的专项资金支持。我非常佩服凌总对工作的认真态度,待海正销售平台初步完成,我会再次回到海正307车间和大家一起共同努力,把海正307车间的电子批记录项目做好,届时我当面给凌总介绍并演示我们的系统。电子批记录系统真正使用起来对海正、对网环都是有很大的好处的事情。凌总,是否可以麻烦您给李昌海和尤会计发一个邮件,说明一下我们的项目是按照实际情况完成的PQ验证工作,以便尤会计及时把三期款项支付给我们。307车间制剂相关的设备采集数据,电子秤量设备的实时采集都已经完成。附件我把前面的IQ和OQ文件也一并发给您,请您参考!非常感谢!
嗣后,网环公司以海正公司未按约支付涉案合同第三期约定款项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审理中,海正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原审法院出具书面《证据说明》称:1.涉案项目尚存在部分内容未完成,包括GAMP5指南要求的URS7.3数据完整性需求(灾难恢复的验证工作、系统运行提供不间断备用电源备用测试、对接其他的软件、对接其他设备数据);URS7.6系统验证需求;URS7.7风险管理需求;URS7.8用户培训需求等。2.涉案项目尚存在部分文档未递交,包括GAMP5指南要求的URS7.5文件需求(质量项目计划QPP文档、验证计划VP文档、设计说明FS文档、设计确认DQ文档、风险评估RA文档、配置说明CS文档、需求追踪矩阵RTM文档、用户手册UM文档、验证报告VR文档)等。2020年7月31日,网环公司向原审法院出具《对海正公司方异议及关于合同履行的说明及答复》表示,海正公司所称异议均已完成。嗣后,海正公司以涉案项目PQ(性能确认)验证文档签字前的相关文档不符合国际GAMP5标准为由,申请原审法院就网环公司递交的涉案技术文档是否符合现行GAMP5指南的要求,进行技术鉴定。原审法院根据海正公司的申请委托国创鉴定进行技术鉴定,并根据原、海正公司申请,将在案证据中的涉案技术文档;涉案合同和《技术开发合同》;GAMP5;ERP/MES系统合同书;追溯矩阵以及涉案诉状副本作为本次鉴定的检材,提交给鉴定机构。
2021年8月25日,国创鉴定向原审法院出具鉴定报告称,鉴定组根据委托鉴定事项和相关鉴定材料,对鉴定材料涉案技术文档和追溯矩阵进行整理、汇总整合。整理出共计12件文件材料作为被鉴定材料,并基于GAMP5指南对应内容,结合制药行业计算机化系统管理的实践,对被鉴定材料进行审查:1.《用户需求说明》比对分析,《用户需求说明》中7.4硬件需求“串口以太网接口”,仅介绍设备接口界面相关信息,但没有用户交互界面说明内容,部分符合GAMP5对应章节内容要求。无操作需求-环境、限制条件相关内容,不符合GAMP5对应章节内容要求。《用户需求说明》中其余内容基本符合GAMP5对应章节内容要求。2.《质量项目计划》比对分析。《质量项目计划》中4.5需求追溯矩阵,所述追溯矩阵与项目不相关,无法起到追溯目的;无安装相关内容;无项目审计相关内容;3.3.1交流与报告,未明确报告项目和质量计划的进展;无配置管理相关内容;3.3.3项目验收,未明确如何管理产品放行并对其以文件形式存档,上述内容均不符合GAMP5指南相关内容的要求。《质量项目计划》中其余内容符合GAMP5指南相关内容的要求。3.《验证计划》比对分析,《验证计划》内容符合GAMP5指南相关内容的要求。4.《功能说明》比对分析,《功能说明》内容符合GAMP5指南相关内容的要求。5.《风险分析》比对分析,《风险分析》内容符合GAMP5指南相关内容的要求。6.《配置说明》比对分析,《配置说明》内容符合GAMP5指南相关内容的要求。7.《安装确认》比对分析,《安装确认》文件符合GAMP5指南相关内容的要求。8.《运行确认》比对分析,《运行确认》文件符合GAMP5指南相关内容的要求。9.《性能确认》比对分析,《性能确认》文件符合GAMP5指南相关内容的要求。10.《追溯矩阵》比对分析,鉴定组在比对《追溯矩阵》和其他鉴定材料的项目文档发现,验证计划中对需求追踪矩阵定义的文件编码为“H5-VD-67003-RTM”。并且《追溯矩阵》文档内容与项目文档内容、文档编号、追溯项编号均与项目文档均不一致。使用编号D-H001-TM《追溯矩阵》无法依据该文件对项目进行有效追溯。因此,网环公司所提供的鉴定材料中缺少项目对应的文件编码为“H5-VD-67003-RTM”的追溯矩阵文件,无法在项目文件间建立起有效的关联进行追溯。11.《生产电子记录》比对分析,《生产电子记录》中无超出偏差后的报警电子记录不符合GAMP5指南相关内容的要求。《生产电子记录》中其余内容符合GAMP5指南相关内容的要求。12.《供应商审计》比对分析,《供应商审计》符合GAMP5指南相关内容的要求。13.典型活动比对分析,鉴定材料项目技术文档缺少GAMP5指南规定的4类系统典型活动中关于报告与发布的活动内容,其余内容符合GAMP5指南相关内容的要求。14.需要注意的内容。《用户需求说明》文件7.5节文件需求中记述在项目不同时期提交文件清单包括《设计确认》和《验证报告》在内的13份文件要作为输出文件提交用户批准并存档。《验证计划》文件附件III验证交付文件列表中记述交付文件中包含《设计确认》和《验证报告》。但鉴定机构在对鉴定材料进行统计整理时,发现文档中缺少《设计确认》和《验证报告》两份报告,未能满足《用户需求说明》和《验证计划》关于项目交付文件的要求。
鉴定机构认为,GAMP是由国际药物工程协会(ISPE)组织专家编写的确保计算机化系统既能满足预定用途又能符合cGMP法规的指南文件。GAMP指南虽然不是强制性的方法和标准,但是迄今行业内最全面的、可以为所有类型计算机化系统符合cGMP法规验证提供帮助和参考,已经得到各国监管部门和制药行业认可并广泛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供应商声明遵守GAMP5指南,项目技术文档材料就应当全部符合GAMP5指南相应章节内容要求,确保项目技术文档材料完整无缺失,可追溯,才能称其为符合GAMP5指南对项目技术文件的具体要求,否则即称为不符合GAMP5指南对项目技术文件的具体要求。据此,鉴定机构形成如下鉴定意见:鉴定项目技术文档共计12件鉴定材料,其中有8件项目技术文档符合GAMP5指南中对应章节规定要求;有4件项目技术文档缺少GAMP5指南对应章节规定要求的内容或者不符合GAMP5指南的要求。此外,项目技术文档中还缺少GAMP5指南对4类可配置系统典型活动要求的内容。依据鉴定原则,鉴定机构认为,全部项目技术文档不符合现行GAMP5指南对本项目技术文档编制的具体要求,详细分析如下:1.GAMP5指南定义的4类可配置系统典型活动中包括报告与发布活动,鉴定的项目技术文档中缺少能够证明所有计划产品都已交付或已经完成的报告文件和发布活动。不符合GAMP5指南第6节被监管公司的活动4类可配置系统典型活动的要求。2.GAMP5指南规定可追溯性建立开发流程中两个产品或多个产品直接的关联关系。鉴定材料中缺少与本案项目关联的《追溯矩阵》文件。不符合GAMP5指南附录M5设计审查和可追溯性对可追溯性的要求。3.GAMP5指南规定电子生产记录中应当确保包括超出运行偏差时发出警报和告警的记录,鉴定材料中的电子生产记录中缺少超出允许偏差范围后的警报和告警电子记录。也未出现“因为生产系统运行而不挑战生产风险”表述。不符合GAMP5附录S2电子生产记录的要求。4.GAMP5指南用户需求规范需包含交互界面、操作环境和限制性条件等内容,鉴定材料《用户需求说明》缺少GAMP5指南对应章节规定的内容要求。不符合GAMP5指南附录D1《用户需求规范》的要求。5.GAMP5指南中供应商质量和项目计划记述的质量活动要求提供追溯矩阵、安装控制过程、项目审计以及配置管理的内容。鉴定材料《质量项目计划》缺少GAMP5指南对应章节规定的内容要求。不符合GAMP5指南附录M6《供应商质量和项目计划》的要求。
原审审理中,各方当事人确认,涉案合同约定的“GAMP国际标准”和本案中鉴定所要求的“GAMP5指南”系同一标准。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一审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网环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第三期、第四期款项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对此,网环公司认为PQ(性能确认)验证文档已经签字确认,故根据涉案合同约定,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海正公司应当支付第三期、第四期应付款项。海正公司则认为网环公司未实际完成涉案项目,按约交付项目文档,故涉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
本案中,首先,涉案合同中有“建设包括数据采集、反馈控制和全流程电子批检验记录在内的互联网工业4.0智能制造系统,符合国际GAMP标准……实现cGMPQR/eBPR和cGMPQR/eBTR质量溯源系统,提升数据完整性质量管理水平,符合美国FDA、欧盟和中国cGMP认证要求”“软件(GAMP/MES符合GAMP国际标准的生产过程自动化控制系统)软件部分主要包含软件清单、软件许可证费、软件培训实施费、软件售后服务费三方面”“许可软件包括:1.软件名称GAMP/MES(符合GAMP过程自动化国际标准的生产系统)……”的约定。网环公司提交的《用户需求说明》《质量项目计划》《配置文件》中有“验证应遵从GAMP5的指导,官方检查时可请技术员进行指导”“1.3参考文献。质量项目计划的编写主要参考一下文献资料……(2)GAMP5,基于风险的符合GxP计算机化系统的方法,附录D2”“此配置说明的编写符合GAMP5指导,用于记录符合GxP计算机系统的用户需求”等内容,上述约定表明涉案合同约定交付的涉案项目包括项目技术文档均应当符合GAMP国际标准。
此外,涉案合同第七条实施服务范围约定,网环公司向海正公司提供的实施服务范围及根据此实施服务应交付的成果将在用户需求说明(“用户需求说明”的含义见第13条)中具体规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如果用户需求说明的内容与本合同的约定不一致,以用户需求说明为准。而《用户需求说明》文件7.5节文件需求中记述在项目不同时期提交的文件清单,可见网环公司基于涉案项目应当交付的项目技术文档除应当符合GAMP国际标准外,还应当符合涉案合同《用户需求说明》中的具体需求。
其次,虽然涉案合同第五条中约定,涉案合同第三期款项,在项目验证文件PQ签字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40%;第四期款项在项目结束后的一年内,即免费维护期结束前五个工作日内支付5%,但涉案合同并未对符合GAMP国际标准以及涉案合同《用户需求说明》的涉案技术文档交付的具体时间予以明确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海正公司有权在涉案合同履行期间,随时要求网环公司提交该履行阶段过程所需的涉案技术文档,网环公司亦应当在收到海正公司的履行要求后,在合理期限内予以提交。然而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技术文档中缺少能够证明所有计划产品都已交付或已经完成的报告文件和发布活动;缺少与本案项目关联的《追溯矩阵》文件;缺少超出允许偏差范围后的警报和告警电子记录。也未出现“因为生产系统运行而不挑战生产风险”表述;缺少GAMP5指南附录D1《用户需求规范》对应章节规定的内容要求;缺少GAMP5指南附录M6《供应商质量和项目计划》对应章节规定的内容要求;缺少涉案合同约定的《用户需求说明》文件7.5节文件需求中记述在项目不同时期提交文件清单中的《设计确认》和《验证报告》。鉴于双方对于涉案合同约定的“GAMP国际标准”和本案中鉴定所要求的“GAMP5指南”系同一标准并无异议,因此,基于上述查明事实,原审法院认为,网环公司向海正公司交付的项目技术文档并不符合涉案合同约定的“GAMP国际标准”以及涉案合同《用户需求说明》中的具体需求。
对于网环公司关于鉴定报告不具有合法性、科学性、可靠性、客观公正性,与本案争议不具有关联性的质证意见。原审法院认为,其一,鉴定机构已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信息平台”予以登记备案,故原审法院对其鉴定资质予以认可,对于网环公司的相关质证意见,不予采纳。其二,鉴定机构在其鉴定原则中“供应商声明遵守GAMP5指南,项目技术文档材料就应当全部符合GAMP5指南相应章节内容要求,确保项目技术文档材料完整无缺失,可追溯,才能称其为符合GAMP5指南对项目技术文件的具体要求,否则即称为不符合GAMP5指南对项目技术文件的具体要求”的表述,与涉案合同约定相符,原审法院予以认同,对其鉴定结论予以采纳。网环公司有关GAMP指南仅是一种参考和指南,当事人可以参考选择适用,鉴定报告不具有科学性、可靠性、客观公正性,与本案争议不具有关联性的质证意见,与涉案合同约定相悖,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最后,根据GAMP5指南中附录D5《计算机化系统的测试》的要求,PQ(性能确认)验证应当实现如下目的:识别缺陷,从而能在正式使用前纠正或移除它们;预防可能影响患者安全、产品质量和数据完整性的故障;提供系统按照需求运行的文档证据;证明系统满足了需求;表明系统符合预定用途;作为用户验收的基础;满足关键的监管要求。因此,PQ(性能确认)验证作为涉案项目的测试验证环节,在进行PQ(性能确认)验证文档的签字确认前,网环公司本就应当根据“GAMP国际标准”和涉案合同《用户需求说明》中的具体需求,就涉案项目相关技术文档进行整理并向海正公司交付,以便PQ(性能确认)验证可以根据涉案合同约定的需求进行完整的运行验证。虽然海正公司在未获得完整的涉案技术文档的情况下,就PQ(性能确认)验证文档予以签字确认,但并不能就此免除网环公司向海正公司交付符合“GAMP国际标准”和涉案合同《用户需求说明》中的具体需求的涉案技术文档的合同义务。但直至本案诉讼,虽经海正公司催要,网环公司仍不能提交符合“GAMP国际标准”和涉案合同《用户需求说明》中的具体需求的涉案技术文档。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网环公司负有向海正公司交付符合“GAMP国际标准”和涉案合同《用户需求说明》中的具体需求的涉案技术文档的合同义务。海正公司负有向网环公司支付第三期、第四期款项的合同义务。双方本应同时履行上述合同义务,但因网环公司履行交付涉案技术文档的合同义务时,明显不符合涉案合同的约定,故海正公司有权拒绝网环公司要求其支付第三期、第四期合同款项的要求。综上,原审法院认为,网环公司关于要求海正公司支付涉案合同第三期、第四期款项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对于网环公司的相关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网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有关“若涉案合同未履行完毕,则同意法庭在终止履行的情况下继续处理本案”的意见,原审法院认为,一方面,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网环公司本就负有向海正公司交付符合“GAMP国际标准”和涉案合同《用户需求说明》中具体需求的涉案技术文档的合同义务,现涉案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继续要求网环公司履行上述合同义务,并未显失公平。另一方面,海正公司在本案辩论阶段明确表示保留相关合同权利,而海正公司在本案中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原审法院对于网环公司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海网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6896元、鉴定费15万元,由上海网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二审期间,网环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海正公司关于台州工厂通过FDA认证的公告,拟证明网环公司实施的项目通过美国FDA检查,符合美国药品cGMP质量体系要求。
2.海正公司关于台州工厂欧盟GAMP检查情况的公告,拟证明网环公司实施的项目通过欧盟GAMP检查。公告中明确声明不符合的情况不包含网环公司告所实施的项目,且公告中明确指出除原料药以外,其他产品未受影响。
3.海正集团2018年度审计报告,拟证明网环公司实施的项目通过中国官方认证,符合国际GAMP标准。报告第69页显示海正公司获得符合国际GAMP标准的全流程自动化生产质量监控技术平台补助资金。
4.追溯矩阵文件,拟证明网环公司实际已作出并交付了涉案项目软件的追溯矩阵文件,但海正公司表示不需要。
海正公司质证意见为:证据1-3认可真实性,不认可关联性,其中证据1审核内容提到的是302车间生产线,但涉案合同2.1条约定的是307生产线,要求网环公司实施建立的不是公告上所提到的;证据2该公告检查的是一些原料药,而诉争的是计算机软件系统,二者无关;证据3报告具体的实施时间与涉案项目无关,无法判断是何项目及具体项目情况、国家检查情况,网环公司未提供相关合同及发票。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一审未提交相关文件,是其临时补充的,无海正公司的签字确认。
本院认证意见为: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其证明力结合其他证据及本案案情综合作出认定。
二审中,网环公司证人丁某作证称:从1999年8月到2020年8月其在海正公司任IT总监,负责整个项目的进度、协调及文档审核。网环公司按照合同要求提交了IQ、OQ、PQ等文档,其签字确认,认为已完成。确认书签过后没有后续交流,项目主要以验证文档的提交作为阶段性成果。验证文档指的是IQ、OQ、PQ等文档。合同约定的符合GAMP5指南的标准,其起到的作用为药厂认证的标准,包括IQ、OQ、PQ及其他文档,如果这些文档没问题,就说明符合GAMP5指南的标准。软件要实现的功能在IQ、OQ、PQ等验证文件里要体现出来,软件功能和验证文档要一一对应。GAMP5指南的标准的审查过程为,验证文档就是为了描述软件的功能、操作等。其认为涉案项目软件功能与文档是符合的,否则IQ、OQ、PQ等文档写不出来。
网环公司认为证人证言可以证明海正公司认可项目符合要求,所以签字确认。
海正公司对证人在其公司的任职时间及职务不持异议,但认为证人与网环公司有利害关系。
本院认为,证人曾任海正公司的IT负责人并负责涉案项目,其证言具有一定客观性,本院结合本案事实和其他证据综合确定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所涉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关于本案案由问题,从涉案合同内容来看,并不涉及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实际涉及计算机软件的许可使用问题,网环公司诉请的也非软件开发费,而系软件培训实施费、CSV验证服务费等费用,故本案案由应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而非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原审案由确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以及查明的事实,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问题是:网环公司主张的第三、四期合同款项及违约金应否支持。
(一)网环公司主张的第三期合同款项应否支持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中,涉案合同对付款条件进行了明确约定,在双方当事人未予协商变更的情况下,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涉案合同约定的第三期付款条件和数额为:在项目验证文件PQ签字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40%,即107.52万元。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网环公司与海正公司的307车间、制剂事业部、计算机中心、质量法规部、制剂计量与自控室、装备一体系与审计、制剂QA、制剂质量总监、台州厂区质量总监等部门于2017年3月20日至24日期间签署《安装确认》(IQ),于2017年9月19日至10月9日期间签署《运行确认》(OQ),于2018年10月29日至11月30日期间签署项目验证文件《性能确认报告》(PQ),至此,即已达到涉案合同约定的第三期付款条件,海正公司应在2018年11月30日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三期合同款项。
海正公司在原审诉讼过程中称网环公司的交付不符合约定,具体为网环公司交付的文档不符合GAMP5国际标准,并以此为由拒付第三期费用。对此本院认为,第一,涉案合同第六条约定:乙方保证交付的软件均符合说明书和使用手册所述功能,并由甲方软件验收测试的成功完成予以证明。验收测试的成功完成应被视为该许可软件能达到说明书和使用手册所述功能的决定性证据。因此,海正公司签署项目验证文件的行为应视为其已完成验收测试,并认可涉案项目软件能实现说明书和使用手册所述功能。第二,涉案合同虽约定交付的涉案项目包括项目技术文档均应当符合GAMP国际标准,但同时明确约定以项目验证文件PQ的签署作为第三期付款的成就条件,故其他文档的交付情况并不影响该付款条件的成就。且根据原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性能确认》文件也符合GAMP5指南相关内容的要求。第三,海正公司签署项目验证文件的行为应视为其对网环公司交付行为的确认,该交付行为既应包含对涉案项目软件系统的交付,也包括对相关文档的交付。本案无证据显示海正公司在签署项目验证文件PQ后曾向网环公司催要过符合GAMP5国际标准或用户需求的文档,故应视为其对网环公司已交付的文档予以认可。第四,证人丁某也证明网环公司交付了相关文档并经海正公司签署确认。海正公司虽认为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但证人系海正公司的IT负责人,曾负责涉案项目,其证言与本案其他证据不悖,具有一定客观性。结合本案相关证据,可以认定网环公司交付了相关文档并得到海正公司确认。第五,海正公司向原审法院明确主张网环公司交付的项目不符合合同约定是指项目文档不符合约定,而非对软件本身提出异议,故应当认为海正公司对涉案项目软件本身并无异议。
综合以上分析,本院对海正公司以网环公司交付的文档不符合GAMP5国际标准为由拒绝支付第三期合同款项的理由不予支持,海正公司应向网环公司支付第三期合同款项。
(二)网环公司主张的第四期合同款项及违约金应否支持
涉案合同约定的第四期款项支付条件和数额为:在项目结束后的一年内,即免费维护期结束前五个工作日内支付5%,即13.44万元。本案中,虽海正公司签署了项目验证文件,但涉案合同确也约定了所交付的文档应符合国际GAMP5标准,而经原审法院委托鉴定,网环公司交付的项目文档并不完全符合上述标准,网环公司在交付项目时对此即应知晓,其应在维护期内对项目文档予以完善使之符合上述标准,但直至本案诉讼期间,网环公司也未能提交符合上述标准的项目文档,鉴于此,本院在综合考虑本案案情的基础上,并基于平衡当事人合同利益的考量,对网环公司主张的第四期合同款项及违约金不再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网环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知民初603号民事判决;
二、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网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第三期软件培训实施费和CSV验证服务费1075200元;
三、驳回上海网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896元,由上海网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379元,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51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896元,由上海网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517元,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379元;鉴定费15万元,由上海网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万元,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万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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