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24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信嘉速达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柏林寺西1号楼607号。
法定代表人:郭晨书,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云,辽宁少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紫平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4号院内(国营第七九八厂中区)第66幢一层117号。
法定代表人:冯启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晓彤,男,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北京信嘉速达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嘉速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紫平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平方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9月1日作出的(2020)京73民初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2年4月14日询问当事人,信嘉速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晨书、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云,紫平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晓彤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信嘉速达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三项,改判支持信嘉速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紫平方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审理期限过长,延长审限未通知信嘉速达公司,程序违法。(二)信嘉速达公司与紫平方公司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约定正式版信嘉闪送项目软件(以下简称涉案软件)运行180天后支付尾款,紫平方公司一直未交付涉案软件正式版。原审判决认定信嘉速达公司支付尾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错误。(三)原审法院未认定紫平方公司委托案外人机构研发软件属违约行为有误。(四)信嘉速达公司为给测试版客户退款,方才签署《信嘉闪送项目结项单》(以下简称项目结项单),紫平方公司在信嘉速达公司提交的录音中对此事实予以认可,原审法院未认定此事实有误。(五)紫平方公司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信嘉速达公司具有法定解除权,原审法院认定紫平方公司完成了合同义务有误。(六)紫平方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完成了合同义务,原审法院认定其完成了合同义务属错误加重了信嘉速达公司的举证责任。(七)紫平方公司涉及多起同类案件,均败诉或庭外和解结案,原审法院未参考相关案例,导致同案不同判。紫平方公司辩称:对信嘉速达公司的上诉请求及事实和理由不予认可。
信嘉速达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受理。信嘉速达公司起诉请求:1.确认信嘉速达公司与紫平方公司2017年8月14日签订的涉案合同于2021年1月14日解除;2.判令紫平方公司返还合同款265500元;3.判令紫平方公司向信嘉速达公司支付违约金2655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双方签订涉案合同,约定信嘉速达公司委托紫平方公司开发涉案软件。信嘉速达公司已按合同要求按期支付软件开发费用,但紫平方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能依约完成软件开发,给信嘉速达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紫平方公司原审针对本诉请求辩称:紫平方公司已依约完成开发义务,信嘉速达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
紫平方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信嘉速达公司支付合同尾款29500元;2.判令信嘉速达公司支付违约金295000元。事实和理由:紫平方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信嘉速达公司交付研发成果,后进入180天项目测试期。信嘉速达公司签署了项目结项单,但一直未支付尾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信嘉速达公司原审针对反诉请求辩称:紫平方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信嘉速达公司不应向其支付尾款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8月14日,信嘉速达公司(甲方)和紫平方公司(乙方)签订了涉案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涉案软件进行开发,总价款为295000元。
涉案合同第一条约定了涉案软件的内容,包括APP客户端软件(Android版、IOS版)、微信公众号、后台管理软件、APP后台接口、第三方接口(需要对接)。第二条约定了具体开发计划,时间总计为:(预计)50个工作日;并且备注:时间周期仅指乙方开发设计周期及预计理想状态下甲方验收、配合的时间。最终时间以实际发生为准。第三条约定合同履行地点系乙方办公区。涉案合同第四条约定了合同款的支付方式:首付款88500元在合同签订1日内支付;产品款88500元在UE/UI验收2日内支付;Beta版交付款88500元,Beta版(主流程、代码工作)完成,支付款项后一日内提交给甲方,开始进行双方联合bug测试与乙方修复bug阶段;正式版尾款29500元在软件正常运行180天后付清。涉案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甲方权利义务第10项约定,甲方收到乙方研发项目,30日内能够测试运行,若不能使用,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返还相应的研究经费和报酬。第二款乙方权利义务第4项约定,乙方应在收到尾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该项目的所有程序源代码、可执行文件、程序文档以及其他相关的技术文件和信息完整地交给甲方(乙方已拥有知识产权的模块不提供源代码)。涉案合同第九条约定了验收标准,第一款第2项约定,产品交付验收标准为:程序正常运行、方案中提到的功能全部实现、项目按时完成。涉案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了违约责任,其中第一项约定,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约定,乙方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合同结束日期到达时乙方未完成本项目,乙方有5个工作日的修正、完善和改进期。5个工作日之后每逾期1个工作日,需支付合同总额的0.1%的违约金。第二项约定,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甲方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每延期支付1个工作日,需支付合同总额0.1%的违约金,同时合同结束日期将自动顺延相应的延期天数。
2017年8月18日,信嘉速达公司向紫平方公司支付了第一笔88500元合同款。
2017年8月28日,紫平方公司王惠玲向马**发送邮件,称“附件为信嘉闪送项目UE原型和后台功能列表,请您查看并尽快确认UE原型,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如果没有问题,请回复邮件(同意,照此开发)”,附件为信嘉闪送.rar和信嘉闪送后台功能说明xlsx。8月29日,马**回复“同意,照此开发。”本院审理过程中,信嘉速达公司认可马**系代表其公司与紫平方公司沟通。
2017年9月4日,信嘉速达公司向紫平方公司支付了第二笔88500元合同款。
2017年10月23日,紫平方公司王雪松向马**发送名为“【信嘉闪送项目】DEMO版交付”的邮件,称“尊敬的马**客户,您好:感谢您对紫平方的信赖,通过双方不懈努力,亿家闪送项目DEMO版本已经研发完成,请您在5个工作日之内验收,项目结束后,在合同内的维护周期内,您的尚课项目系统维护以及bug修复都在我们的服务范围之内,请您放心,详情请查看附件。各个版本下载地址、后台地址等交付内容”。
2017年12月13日,信嘉速达公司向紫平方公司支付了第三笔88500元合同款。
2018年2月11日,信嘉速达公司郭晨书与紫平方公司李晓敏微信沟通,讨论验收单签收问题。
2018年4月25日,紫平方公司王俊伟向信嘉速达公司(yijiashansong@163.com)发送邮件,称“根据您的反馈,目前亿嘉闪送配送端无法选择出行方式影响注册,流程无法进行的问题已完成修复……”4月26日,王俊伟再次发送邮件,称“现亿嘉闪送配送端及用户端bug均修复完成,已通过内部测试。修复内容如下:1)安卓配送端‘出行方式’不能选择优化;2)安卓端用户端取消订单报错问题(优化未支付订单30分钟后会自动关闭订单);3)安卓端选择配送时间后,我要下单界面显示的时间有两个分、两个时修复;4)配送端没有来电声音修复;5)安卓配送端‘出行方式’优化行点击触发优化;6)IOS用户端配送地址、寄件地址行点击触发优化。注:客户反馈Android配送端华为荣耀及三星galaxy系列无法选择出行方式问题均完成真机测试,运行情况如下:(截图)”其还向信嘉速达公司发送了IOS用户端软著申请部分源码。
2018年5月16日,信嘉速达公司向紫平方公司发送《违约通知函》,认为紫平方公司未按约交付项目软件,同时未按要求对项目软件进行修改并无理催要项目尾款,并在函中提出以下要求:“请贵公司明确是否要解除合同,若解除,请接到此函一日内返还我公司已支付的项目款;若继续履行,请于2018年5月18日前将此项目交付给我公司。若逾期交付,我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自我方交付第三笔款项次日计算贵公司的违约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每日按已支付项目款总款0.1%来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我公司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我公司因维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逾期我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2018年7月2日,信嘉速达公司签署了项目结项单,主要内容为“感谢您对紫平方的信赖与支持,经过多方的努力,我们的项目已正式完工,在您签署此项目单之后,项目所有权也发生了实质性的转移,我们会向您提供全套的源代码以及文档和相应的培训,项目结项单是我公司内部考核精细化的体现,和您对我们工作的认可与支持,您的售后服务周期从今日起开始计算,我们将按照合同约定持续为您服务。在此期间内,项目出现BUG或系统维护等需要,我们将在8小时内响应处理,再次感谢您对紫平方的信赖与支持。另注:1.若后期发现本项目成果与甲方确认的UE、UI、后台功能列表对比有遗漏的功能,乙方应补充开发完整;2.本项目自上线后发现的所有BUG问题,乙方应配合甲方在8小时内解决,修复问题不收取费用。3.此结算单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合同为准。”信嘉速达公司主张签署上述项目结项单系因紫平方公司称不签署就不协助解决客户退款问题,为此提交了通话录音为证。
2018年7月10日,王俊伟向“亿嘉闪送客户”发送邮件,称“我方已将亿嘉闪送服务端源码部署到贵公司服务器,且已将最新安装文件访问地址发送。”内容后附有后台访问地址、账号、密码以及IOS端、安卓端的用户端、配送端下载地址。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信嘉速达公司与紫平方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信嘉速达公司是否有权解除涉案合同并要求紫平方公司返还合同款并支付违约金,如无权解除,则信嘉速达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紫平方公司合同尾款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上述争议的关键,在于判断紫平方公司是否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
信嘉速达公司主张,其已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紫平方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致使信嘉速达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信嘉速达公司有权解除涉案合同,要求紫平方公司返还已付合同款并依约支付违约金。信嘉速达公司主张的紫平方公司存在的违约行为包括:1.紫平方公司未按时完成合同义务,仅提供测试版链接,未提供正式版软件,且提供的测试版未解决软件存在的问题;2.紫平方公司未经信嘉速达公司同意将涉案合同软件开发外包给成都紫平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属于严重违约行为。紫平方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其已依约于2017年10月23日交付开发成果,进入180天项目测试期后,紫平方公司免费为信嘉速达公司申请了软件著作权、购买服务器,并修改了BUG,但信嘉速达公司不断提出约定外的新增功能修改,在满足其部分需要后信嘉速达公司仍不满足;信嘉速达公司在未付清尾款的情况下索要源代码,并要求部署至指定服务器,紫平方公司为收回尾款答应其要求并由信嘉速达公司签收标志项目完结的验收单,至此紫平方公司已履行全部合同义务。
对此,原审法院认为,涉案合同第四条约定,合同款分四笔支付,其中第三笔合同款为Beta版交付款88500元,Beta版(主流程、代码工作)完成,在支付款项后一日内提交给甲方,开始进行双方联合BUG测试与乙方修复BUG阶段;第四笔合同款为正式版尾款29500元,在涉案软件正常运行180天后付清。根据已查明的事实,2017年10月23日,紫平方公司向信嘉速达公司发送电子邮件,提供DEMO版本的下载地址、后台地址等,并提请在5个工作日之内验收。2017年12月13日,信嘉速达公司支付了第三笔合同款。据此,原审法院认为,涉案软件至此进入联合BUG测试与乙方修复BUG阶段。2018年4月,紫平方公司曾回复信嘉速达公司,表示相关问题已修复,并提供软件登记所需源代码。2018年7月2日,信嘉速达公司签署了项目结项单,该结项单载明项目已完工,并将提供全套的源代码以及文档。7月10日,紫平方公司向信嘉速达公司发送电子邮件,表示已部署服务端源代码,并附有后台访问地址、账号、密码以及IOS端、安卓端的用户端、配送端下载地址。可见,涉案软件曾经过测试、修复BUG阶段,在信嘉速达公司前述结项单后,紫平方公司向信嘉速达公司提供了开发成果。信嘉速达公司称前述项目结项单系因为解决客户退款问题受紫平方公司所迫而不得已签署,但项目结项单已明确载明了签署后的相应后果,并无相反证据可以证明签署该结项单时,尚有属于合同范围内未完成的开发内容,或者存在其他导致软件无法正常运行的明显缺陷。尤其是,并无证据显示在2018年7月10日交付开发成果后,信嘉速达公司曾反馈上述成果仍存在开发阶段应解决的功能缺失或BUG问题。因此,原审法院无法认定,信嘉速达公司实际不认可已交付成果质量、内容,仅基于其他目的考量才签署该结项单。根据现有证据,原审法院认定,紫平方公司2018年7月10日已交付经过测试、修改后的涉案软件正式版,且该软件此后处于可正常运行的状态。对于信嘉速达公司主张的紫平方公司仅提供测试版链接,未提供正式版软件,且提供的测试版未解决软件存在的问题,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信嘉速达公司主张紫平方公司存在迟延履行一节,原审法院认为,由于涉案合同并未明确限定开发完成时间,而是预估为50个工作日,并且备注:时间周期仅指乙方开发设计周期及预计理想状态下甲方验收、配合的时间,最终时间以实际发生为准。信嘉速达公司虽曾于2018年5月发送《违约通知函》,但该函发送时间在2018年4月紫平方公司修复问题后,而如前所述,并无证据显示上述问题修复后涉案软件还存在合同范围内应在开发阶段修复的其他问题。故对于信嘉速达公司的该项主张,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信嘉速达公司还主张紫平方公司存在将涉案项目外包给第三人的违约行为,但涉案合同并未约定紫平方公司将全部或部分开发工作交由他方完成本身即构成违约,故信嘉速达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合同依据,原审法院亦不予采纳。
据此,由于信嘉速达公司关于紫平方公司存在相关违约行为的主张不能成立,其要求解除合同并由紫平方公司返还款项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由于紫平方公司已交付可运行的正式版软件,故信嘉速达公司应当支付第四笔合同款29500元,对紫平方公司该项反诉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此外,信嘉速达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该笔合同款,构成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涉案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甲方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每延期支付1个工作日,需支付合同总额0.1%的违约金。
紫平方公司反诉要求信嘉速达公司支付违约金295000元,该主张已明显超出依照前述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计算得到的违约金数额,同时紫平方公司未向原审法院合理说明,除未付款部分可得利息损失或替代融资成本支出外,紫平方公司还存在其他损失,故原审法院认为依照前述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计算的违约金数额亦过分高于其实际损失,原审法院依据逾期付款的数额、实际逾期时间、信嘉速达公司的过错等,酌情确定信嘉速达公司应支付违约金5000元。
综上所述,信嘉速达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紫平方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部分成立。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信嘉速达文化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紫平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29500元;二、北京信嘉速达文化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紫平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元;三、驳回北京信嘉速达文化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北京紫平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9110元,由北京信嘉速达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168元,减半收取3084元,由北京信嘉速达文化有限公司负担328元,由北京紫平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56元。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信嘉速达公司于2022年2月11日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书,申请事项为:对紫平方公司交付的涉案软件是否符合涉案合同约定及行业标准进行鉴定。理由为:紫平方公司交付的软件不符合涉案合同约定以及行业标准,无法使用。对于该申请是否应当得到支持,本院将在说理部分予以阐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曾有信嘉速达公司客户使用涉案软件下单、存钱、申请退款。信嘉速达公司进而主张签署项目结项单系为了使紫平方公司协助解决客户退款问题。
本院认为,本案系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双方当事人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间为2021年1月1日之前,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涉案合同,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审法院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正确。综合诉辩双方的意见以及在案证据,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紫平方公司是否依约履行了涉案合同,信嘉速达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合同尾款及违约金;(二)信嘉速达公司是否可以解除涉案合同,并请求紫平方公司返还已付合同款项及支付违约金。(三)原审法院是否存在程序违法问题。关于争议焦点一,即紫平方公司是否依约履行了涉案合同,信嘉速达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合同尾款及违约金的问题。本院认为,信嘉速达公司与紫平方公司订立涉案合同后,双方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在案证据表明,紫平方公司曾提交涉案软件DEMO版本,并对信嘉速达公司反馈的问题进行修复。之后,紫平方公司将涉案软件部署在信嘉速达公司服务器,并发送了安装文件访问地址。信嘉速达公司客户曾使用涉案软件下单、存款、申请退款。信嘉速达公司不仅支付了除正式版尾款29500元以外的其他合同款项,而且签署了项目结项单,明确载明项目已正式完工。信嘉速达公司虽声称为解决客户退款问题签署项目结项单,但在签署时并未提出紫平方公司交付的涉案软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异议。因此,综合在案证据,原审法院认定紫平方公司已交付经过测试、修改后的正式版涉案软件,且该软件此后处于可正常运行的状态并无不当。信嘉速达公司上诉主张紫平方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履行了合同义务缺少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信嘉速达公司主张紫平方公司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的理由还有:1.紫平方公司履行合同义务超期;2.紫平方公司未交付正式版软件,涉案合同约定的正式版本运行180天的尾款支付条件未成就;3.紫平方公司委托案外人研发涉案软件。对此,本院认为,涉案合同约定的50个工作日仅为预计,并明确了最终时间以实际发生为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信嘉速达公司在支付前三笔款项、紫平方公司提交DEMO版本并进行修复时,均未对合同履行期限提出异议,应视为其认可涉案合同的实际履行期限,信嘉速达公司在后发送的《违约通知函》不能推翻前述事实。信嘉速达公司声称紫平方公司未交付正式版软件,但实际上在紫平方公司提交DEMO版本并根据信嘉速达公司的要求修复BUG后,于2018年4月26日向信嘉速达公司发送邮件,明确表示BUG已修复,内部测试已完成,信嘉速达公司在合理期间对此未曾提出过异议,且信嘉速达公司的客户已实际使用了涉案软件。故信嘉速达公司虽认为紫平方公司未曾提交正式版软件,但未提供证据或作出合理说明,且认可签署了项目结项单,至2018年10月25日正式运行即满180天,尾款支付条件已成就。至于涉案软件的实际开发人是否为紫平方公司,信嘉速达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软件确为案外人开发完成,其在涉案合同履行阶段亦未对此提出异议,至诉讼阶段方才提出,故信嘉速达公司以此主张紫平方公司违约亦依据不足。因此,紫平方公司依约履行了涉案合同,信嘉速达公司应当支付其合同尾款及违约金。关于违约金的数额,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涉案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信嘉速达公司每延期支付1个工作日,需支付合同总额0.1%的违约金,同时合同结束日期将自动顺延相应的延期天数;根据该条约定,自2018年10月25日信嘉速达公司应支付尾款之日起至紫平方公司本案提起反诉之日,违约金约15.4万余元。本院认为,信嘉速达公司欠付尾款仅29500元,即使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5.4万余元亦远远高于紫平方公司的实际损失;又鉴于根据项目结项单内容以及软件开发行业惯例,紫平方公司应负有售后维护等合同附随义务但未曾实际履行的情况,原审法院综合上述事实,酌情调整违约金为5000元,并无不当。关于争议焦点二,即信嘉速达公司是否可以解除涉案合同,并请求紫平方公司返还已付合同款项及支付违约金的问题。本院认为,如上所述,鉴于紫平方公司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信嘉速达公司主张紫平方公司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及请求违约金赔偿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三,即原审法院延长审限未通知当事人是否构成程序违法的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据该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民事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长,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日渐突出。为了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人民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充分保障了人民群众民事诉讼权利。但是,要求每一件案件必须在六个月审限内审结,确有实际困难,因此该条还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过审批程序可以延长。经查,原审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已经履行了审限延长报批手续,信嘉速达公司认为原审法院延长审限未向其通知构成程序违法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另,信嘉速达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了鉴定申请,但其并未明确涉案软件缺少涉案合同范围内的何种功能,亦未明确涉案软件不符合行业标准的具体标准名称,且在案证据已可基本查明涉案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并无鉴定必要。因此,本院对其该项鉴定申请不予准许。综上,信嘉速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455元,由上诉人北京信嘉速达文化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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