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8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嘉兴威玛逊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发展大道1488号1幢2楼西。
法定代表人:宋金,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杭州明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孩儿巷129号家盛大酒店8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霞,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斌,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嘉兴威玛逊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玛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明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莱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的(2020)浙01民初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5月26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威玛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金,被上诉人明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志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斌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威玛逊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2.依法改判明莱公司支付威玛逊公司合同开发费用6万元、违约金7000元、利息7000元,合计7.4万元;3.判决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明莱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关于威玛逊公司对“导致双方变更方案后产生系统不稳定的风险并无法验收”负有责任的认定错误。该问题系明莱公司的业主方网络不稳定、明莱公司不配合,威玛逊公司无法现场调试所致。
明莱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软件未开发完成系威玛逊公司能力不足所致,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威玛逊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威玛逊公司起诉请求:1.明莱公司立即支付威玛逊公司合同开发费用6万元、利息7000元、滞纳金7000元,合计7.4万元(违约金自2018年9月1日起计算至诉讼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明莱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威玛逊公司、明莱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签订《明莱能源管理与计量平台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约定由威玛逊公司为明莱公司开发“明莱能源管理与计量平台”并提供调试和维护服务,开发费用共计7万元。后明莱公司支付预付款1万元,威玛逊公司完成了软件开发工作,明莱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拒绝验收,并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相应开发费用。
明莱公司针对威玛逊公司诉讼请求辩称:(一)威玛逊公司未向明莱公司交付合格软件,涉案软件无法实现远程控制设备、读取热能表数据、帐户权限分级、区分数据的产生设备等功能,构成严重违约。(二)威玛逊公司称明莱公司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与实际不符。
明莱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2.威玛逊公司返还明莱公司支付的预付款1万元;3.威玛逊公司支付明莱公司违约金7000元;4.威玛逊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威玛逊公司因前期论证失败,技术水平所限,导致软件无法交付、验收,所购硬件至今无法使用,构成根本违约。同时,因威玛逊公司无法交付软件,导致明莱公司客户延期支付工程款,给明莱公司造成巨大损失。
威玛逊公司针对明莱公司反诉请求辩称:(一)威玛逊公司已交付涉案软件,明莱公司的热泵智控系统不符合“明莱热泵远程监控系统”功能说明书,且酒店服务器到热泵系统的网络出现异常,导致无法实现与热泵系统的通信。(二)明莱公司向威玛逊公司提供相关配套硬件设备采购需求时,提供的“远洲坤赢远程控制要求与设备明细”中,有设备参数与现场实际参数不一致,造成威玛逊公司需重新采购该设备,造成经济损失2180元。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7年7月18日,明莱公司向威玛逊公司提供一份远程设备控制要求与设备明细,载明11台主机为7台PASRW500S和4台PASRW250S-V-QX,另载明11台水泵、生活用水、空调补水的型号。其中11台主机的远程控制需求为:“远程控制(手机和电脑平台):1.任何一台主机的开关、运行状态、能耗显示;2.单台主机能耗数据可以导出;3.总的主机能耗数据可以导出”,并附言“请起草一个正式的合作协议”。该份远程控制要求与设备明细经威玛逊公司盖章确认。
2017年8月24日,威玛逊公司出具《明莱热泵远程监控系统功能说明书》(以下简称功能说明书)。载明:“本系统主要由客户端(浏览器或手机)、数据采集设备、通信设备和现场热泵设备组成”,系统功能包括“数据采集及控制”:“服务器通过Modbus协议与下位机完成通信交互,通过串口发送相应的读命令,读取待监测单元的实时参数,如主机的开关状态,运行状态及能耗情况,水泵的能耗,生活用水,空调补水,及用电量情况等,并在必要时可以通过发送相应的写命令,进行远程干预,操作现场对应的设备单元,如控制主机和水泵的启停”。
2017年9月18日,明莱公司与威玛逊公司签订涉案合同,约定:威玛逊公司为明莱公司设计开发“明莱能源管理与计量平台”并提供调试和维护服务,所需软件开发费用共计7万元。根据附件功能说明书确认,协议签订后明莱公司支付威玛逊公司预付款1万元,接入本平台第一个项目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或平台根据功能说明书交付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明莱公司支付威玛逊公司2.4万元;之后2-3个月内威玛逊公司为明莱公司办理好软件开发注册权的申请,证书拿到,明莱公司再支付费用1万元;剩余2.6万元,在之后1.5年内分4个项目,作为新采购设备或服务增加项的形式支付,1.5年满未支付完全的明莱公司一次性向威玛逊公司支付剩余费用。所有费用7万元付清之后,明莱公司向威玛逊公司采购设备或提供服务,威玛逊公司每次向明莱公司返还本次软件开发合同款项的8%,共计返还4万元,不设期限;交付后2年内平台正常维护和升级不另外收取费用,如有功能改动,酌情收取一定成本费用。明莱公司按威玛逊公司要求安装热能表、电表,提供控制柜安装的便利和必要条件,威玛逊公司有义务在明莱公司统一验收之前完成本系统的安装、调试并通过内部验收;明莱公司需按进度按期支付威玛逊公司所需费用,如延期,则每延期1天,支付全款1%的滞纳金,最高10%;威玛逊公司须按进度完成系统调试,如延期,则每延期1天,支付全款1%的滞纳金,最高10%。当日,明莱公司向威玛逊公司支付1万元。
2017年9月18日,威玛逊公司与明莱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明莱公司向威玛逊公司购买电表、热能表、流量计、串口服务器、电源以及人工费用等共计13530元。当日,明莱公司向威玛逊公司支付50%款项计6765元。
根据聊天记录显示,2018年1月30日,威玛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金向明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志仿表示“今年一下子生意多了,人手跟不上,最后一个季度人招不到,很抱歉”。2月12日,王志仿询问“结果什么时候有,需要多少时间”,宋金回复“在家里加班呢,年前估计困难”。3月27日,宋金询问热泵厂家售后技术支持上官章练:“明莱王总上海那个项目上,我们需要做一个远程监控,通信接口上有点问题,我们需要你们的中央控制器提供一个485的从机接口,接入到我们的系统中”,上官章练回复:“我们每一台主机都有485接口”,宋金询问“现在你们不是已经用了一个中央控制器”,上官章练回复“是的”,宋金称“如果我们把这个从信号接到我们的系统中,热泵就全都不能正常工作了”“而且,我们的软件放在云服务器上,直接控制热泵不合适”“最好是你们的中央控制器上能给我们提供一个从机的接口”,上官章练随后向宋金提供了技术人员蒋浩的电话,让其与蒋浩联系。3月29日,宋金回复王志仿称“现在问题是做软件的罢工了”。4月7日,宋金称“现在就差热能表的电源和热泵部分了”“现在卡在他们要求支付的1万元进度款的问题上”“我在想办法解决”。4月10日,宋金称“如果是我自己公司的工程师,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的”“王总,对不起,我尽快解决”。4月30日,威玛逊公司的项目组称“今天调试了,热能表还是通不了,电表可以正常获取数据,水表也没有数据返回,热泵当时没有添加地址”。
“上海坤赢智控讨论群”聊天记录显示:2018年5月6日,蒋浩称“一个接彩屏,一个接我们的远程模块,一个接集控”“其中远程模块这个接口是预留出来的,功能与集控接口基本相同,可以用来接其他的集控”,上官章练称“现在是不够485接口还是用不了”,蒋浩称“可以取消集控DTU的接口”,宋金回复“我们不希望取消中央控制器”“我们只需要设置中央控制器来间接控制热泵”“我们的程序放在云端,通过云端控制热泵的工作不可靠”。上官章练称“我们中央控制器没有485接口,要不你就直接从主机读取系统,取消中央控制器。每台主机单独一个控制器”“每台机器上都有一个控制器,我们提供协议,不接我们的中央控制器,你们直接通过每台控制器的协议来控制和查阅数据”。宋金回复“我们只做设置参数,读取参数,读取状态,远程启停”。5月10日,宋金提出“现场有中央控制器,中央控制器有足够的串口提供给我们。我们可以只和中央控制器进行远程控制”“这样的拓扑结构也是最优的”,蒋浩回复“中央控制器没有串口”“没有足够的485通信口,只有一个”“本来我看照片以为你们用的是有三个485接口的集控,但是实际上并没有用到”“目前没有支持50P模块机的3个485的集控,只有支持25P模块机的”。由于发现拔掉集控主机停机的原因系集控控制了水泵,断了集控的电,水泵就会关,主机就会停机,王家华提出直接由威玛逊公司的远程集控来控制水泵,宋金对此方案提出异议,称“我们只做参数设置、读取,不参与现场控制”“否则后面容易扯皮”“通过网络进行实时控制,极其不建议”“后面麻烦不断”,蒋浩也表示“出于可靠性的角度,我也不建议让远程端去做额外的本地控制”。6月24日,宋金称“各位,上次我去现场对接你们改控制器的事情时是这么表达的:每个热泵单独一个控制器,单独一路线,所有485信号线接到原来中央控制器的地方,走另一路线,和我们机房出来的线接起来,后面的线我们来接”。
2018年9月1日,明莱公司就坤赢酒店远程控制系统提出存在的问题:包括能耗表、用水量表、用电量表只能查看一个时间段内的能耗,单天能耗、短期能耗无法查看,还有单台机组、单个设备的能耗没有;热能表数据读不出;无法确认机组的位置,无法确认操作的是那一台机组等。
11月4日,宋金询问“明莱有人在么?我们在上海坤赢,能否帮我们协调一下,最近我们感觉网络不稳定,工程师在楼顶,需要您那边帮协调一下”。
宋金与王志仿的通话记录显示,宋金称其开发的系统在“网络畅通的情况下是没问题的,一旦网络出现阻塞或者是拥堵或者是断了”的时候就会出现问题。
2020年8月17日,广东芬尼克兹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出具一份说明文件,称其曾于2017年7月4日至2017年12月期间为配合明莱公司就上海远洲逸廷酒店三联供超级模块机采购安装项目的二次开发远程智能控制系统提供过项目中使用的7台PASRW500S风冷热泵机组和4台PASRW250S-V-QX全热回收风冷热泵机组的485控制协议,项目验收过程中其提供的设备和设备自带的软件系统均可正常运行。对于威玛逊公司二次开发的远程控制系统出现的问题均与其无关。并且其向所有旗下代理商(经销商)提供的PASRW500S风冷热泵机组PASRW250S-V-QX全热回收风冷热泵机组的485控制协议均可用于设备系统的远程控制系统二次开发,所有代理商(经销商)都可用其提供的485协议正常开发二次远程控制系统并用于使用,开发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不属于其设备或485协议问题,所有二次开发功能应由开发单位与需求单位进行确认。
2020年8月18日,上海远洲逸廷酒店有限公司出具一份情况说明,称:其于2017年7月4日与明莱公司就其酒店三联供超级模块机采购安装项目签订采购合同;同年5月项目施工,至2017年10月项目交付试运行2个月到2017年12月12日完成项目水空调系统屋面工程验收,项目主机设备、水泵、管路均为正常;但合同中约定赠送的主机远程控制系统直至2018年10月都未达到使用要求,系统整体无法正常运行;期间明莱公司与二次开发远程智能控制系统开发公司威玛逊公司至项目现场整改6次以上均无法实现远程控制的相关功能,酒店无法正常使用,其对此系统开发感到非常失望,要求明莱公司在2个月内完成此项的工作。
原审庭审中,威玛逊公司与明莱公司均同意解除涉案合同。威玛逊公司相应调整其诉讼请求为要求明莱公司赔偿损失即其预期可得的开发费用6万元、利息7000元、滞纳金7000元,合计7.4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涉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审法院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涉案合同项下,威玛逊公司应当及时完成软件的开发、交付以及相应的技术维护服务等工作,并保证该软件符合明莱公司的需求;明莱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开发费用,完成协作事项等。
双方履行涉案合同过程中,原审法院注意到威玛逊公司开发的涉案软件最终未能通过明莱公司的验收,其根本原因在于:双方原定的开发方案系由威玛逊公司利用服务器通过Modbus协议与下位机完成通信交互,通过串口发送相应的读命令,读取待监测单元的实时参数,如主机的开关状态,运行状态及能耗情况;而明莱公司提供的热泵中央控制器没有串口、没有足够的485通信口,导致双方变更方案后产生系统不稳定的风险。对于该种风险,威玛逊公司早于2018年3月27日在与上官章练的沟通过程中就已经预见到,蒋浩也表示“出于可靠性的角度,我也不建议让远程端去做额外的本地控制”,而明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在“上海坤赢智控讨论群”中,其也应当预见到此种风险。因此,双方在履行涉案合同过程中对最终可能导致开发失败的风险均应当预见到,其应当对开发失败的风险各自承担责任。
鉴于双方均同意解除涉案合同,故对于明莱公司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的反诉请求,原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对于威玛逊公司要求明莱公司赔偿损失即其预期可得的开发费用6万元、利息7000元、滞纳金7000元(合计7.4万元)的诉讼请求,因威玛逊公司已经预见到变更开发方案后会导致系统不稳定,但其仍继续进行开发,导致其开发的软件最终未能通过明莱公司的验收,其应当自行承担在变更开发方案之后产生的损失,故对于上述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均不予支持。
关于明莱公司要求威玛逊公司返还预付款1万元、支付违约金7000元的反诉请求,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明莱公司按威玛逊公司要求安装热能表、电表,提供控制柜安装的便利和必要条件,而其提供的热泵中央控制器没有串口、没有足够的485通信口,甚至在蒋浩也表示“出于可靠性的角度,我也不建议让远程端去做额外的本地控制”的情况下,仍同意威玛逊公司变更开发方案,故其亦应当预见到系统可能开发失败的结果。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明莱公司已向威玛逊公司支付预付款1万元,该金额与威玛逊公司实际履行软件开发义务所应获得对价基本相当。故对于明莱公司的上述反诉请求,原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杭州明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嘉兴威玛逊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明莱能源管理与计量平台”合作协议》;二、驳回嘉兴威玛逊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三、驳回杭州明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嘉兴威玛逊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97元,由杭州明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威玛逊公司共提交2份新的证据:1.微信聊天记录;2.威玛逊公司总经理宋金与明莱公司总经理王志仿的通话录音。上述两份证据拟证明最终采用方案系明莱公司提供,涉案软件未完成系因明莱公司工作失误、施工现场网络不通造成。明莱公司经质证认为,证据1、2均不属于新证据,对该2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不认可其证明目的。本院认为,对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因微信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内容与本案事实相关,予以采纳。
本院经审理,原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涉案合同第二条权利和义务第2项约定,威玛逊公司有义务在明莱公司统一验收之前完成本系统的安装、调试并通过内部验收。
明莱公司主张“统一验收”时间节点为其指定的上海坤赢酒店项目主项目验收时间,全部验收完毕时间为2017年12月12日。威玛逊公司称对此不知情,仅知晓双方合作的第一个试验项目为该酒店项目。
本院认为,本案系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间为2021年1月1日之前,故本案应适用合同法。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涉案合同,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审法院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正确。原审法院判决涉案合同解除,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未提出上诉,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合同解除后威玛逊公司是否有权请求明莱公司支付涉案合同项下剩余开发款项以及违约金和利息。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除终止履行外,合同解除后还应当依法处理两个层面的问题:第一是对已经履行部分进行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其中恢复原状主要是指对于能够恢复原状的已履行部分在物理形态上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主要是指对不能恢复原状的已履行部分进行折价补偿(即在价值形态上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第二是双方如果采取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还因对方违约或者合同解除而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确定损失赔偿责任。
涉案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依法应终止履行。威玛逊公司上诉请求明莱公司支付合同开发费6万元,属于要求明莱公司按照涉案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该请求与法相悖,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威玛逊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和利息能否成立,首先要认定何方责任导致系统不稳定,进而导致合同解除,即合同解除的过错在哪一方。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根据涉案合同约定可知,该合同并非传统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依托涉案合同约定的“明莱能源管理与计量平台”,威玛逊公司主要提供设备采购及安装、调试、维护等服务。但因涉案系统的安装、调试需要明莱公司的协助,涉案合同亦约定了明莱公司需按威玛逊公司要求安装热能表、电表,提供控制柜安装的便利和必要条件。关于涉案系统不稳定的原因,主要为施工的酒店项目现有的热泵中央控制器缺少足够的串口与485通信口,无法满足威玛逊公司的调试要求,设备厂家与威玛逊公司协商变更安装调试方案后,仍存在运行不稳定的情况。综合本案证据与事实,本院对威玛逊公司主张系统不稳定系因酒店网络不畅,属明莱公司单方责任所致不予认可。首先,计算机软件开发专业技术性较强,威玛逊公司作为开发方,具有技术优势,且对于涉案系统能否稳定用于明莱公司提供的设备应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其一,明莱公司在涉案合同签订前曾提供了《远程设备控制要求与设备明细》,载明了相应的设备型号,且该组设备均为市场上销售的常规产品,容易获知其采用的通信接口及通信协议情况。其二,威玛逊公司曾到酒店现场,通信接口及现场网络状态作为远程控制的基本条件,威玛逊公司理应了解情况再行开发。其次,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威玛逊公司曾发生缺少技术人员的情形,存在履行合同义务能力不足的实际问题。相应的,威玛逊公司亦存在迟延履行情形。再次,威玛逊公司虽主张系统曾运行稳定,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另,根据在案证据,明莱公司作为委托方缺少技术背景,涉案合同约定其承担的协助义务应限于硬件安装,威玛逊公司对明莱公司相关硬件的义务履行未曾提出异议。但在威玛逊公司与设备厂商协商变更安装调试方案后,明莱公司作为委托方未予足够积极配合解决,因明莱公司与酒店沟通不足,使得威玛逊公司无法再次进入现场调试,使系统最终仍处于不稳定状态。综合上述分析,涉案系统不稳定并非出于单方原因,威玛逊公司和明莱公司均负有部分责任。威玛逊公司按涉案合同约定请求明莱公司支付违约金和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本案中,威玛逊公司根据明莱公司提供的设备型号及需求进行软件开发,返还软件的已完成部分威马逊公司无法另作他用,故涉案合同解除后相关软件产品不宜适用恢复原状的补救措施,可以采取折价补偿的补救措施。根据威玛逊公司已完成的工作情况,明莱公司支付的1万元预付款可作为对威玛逊公司已开发完成的技术成果部分的价值补偿。原审法院就威马逊公司已完成工作量认定折价补偿1万元,对其赔偿损失的主张未予支持,基本适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威玛逊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嘉兴威玛逊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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