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梦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智慧源国语培训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 202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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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等信息最后更新时间为:2024-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19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梦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软件园路6号徐州软件园7号楼212-5室。
法定代表人:黄琛,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克苏地区智慧源国语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乌什县新城区34号。
法定代表人:阿迪力江·麦麦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孜麦提·阿卜来提,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江苏梦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阿克苏地区智慧源国语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智慧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的(2021)苏01民初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12月28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梦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琛,被上诉人智慧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孜麦提·阿卜来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梦鲸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判决智慧源公司赔偿梦鲸公司损失45360元(包括项目款43200元、违约金2160元),由智慧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原审法院认定梦鲸公司未履行《维吾尔族语地图导航》项目合同(以下维吾尔族语地图导航项目简称涉案项目,该项目合同简称涉案合同)错误。智慧源公司并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并且在合同签订之前双方就提到过地图SDK(英文全称为SoftwareDevelopmentKit,即软件开发工具)由智慧源公司提供,智慧源公司也明确回复同意。梦鲸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梦鲸公司已经向智慧源公司告知地图SDK由智慧源公司承担,得到智慧源公司同意后才签订的合同,并且涉案合同并没有约定SDK是由梦鲸公司承担。(二)梦鲸公司投入了人力、时间还有场地成本。人力成本中项目专员5千元,技术人员(程序员)8千元。(三)原审法院认定梦鲸公司构成违约,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依据《项目需求说明书》中项目开发周期为45个工作日,以双方确认《项目需求说明书》和软件界面之日起计算,认定梦鲸公司没有履行《项目需求说明书》。但是,原审法院没有考虑是因为智慧源公司未提供SDK致使梦鲸公司无法履行《项目需求说明书》。
智慧源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梦鲸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智慧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智慧源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2.判令梦鲸公司退还智慧源公司已付合同款43200元,并支付违约金2160元(共计45360元);3.判令梦鲸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审法院查明事实:
2020年5月29日始,智慧源公司与梦鲸公司通过微信沟通商洽维吾尔族语地图导航软件开发事宜。
2020年7月1日,智慧源公司(甲方)与梦鲸公司(乙方)签订涉案合同(合同编号:S2020070101),约定由梦鲸公司为智慧源公司提供维吾尔族语地图导航软件开发。该合同第一条“服务内容”中约定:1.1.梦鲸公司为智慧源公司提供系统建设的服务项目即维吾尔族语地图导航软件开发。1.2.智慧源公司负责提供系统建设的需求资料和测试部署环境,配合梦鲸公司工作,由梦鲸公司负责系统建设工作。该合同项下软件的处理对象、运行环境、规格、软件功能等总体设计方案的《项目需求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作为合同组成部分。1.3.《项目需求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不得含有违法违规内容,梦鲸公司有权拒绝开发相应内容,且对合同价款不产生任何影响。1.4.梦鲸公司只负责软件系统的开发,不包含软件系统的上架、培训服务及运营服务。智慧源公司对此软件系统的运营以及对此软件使用的内容,与梦鲸公司无关。涉案合同第二条“工作周期”中约定:梦鲸公司为智慧源公司开展软件开发建设项目的工作周期总共为45工作日,该合同签订后自梦鲸公司收到本合同约定的首付款、相关资料、双方确认《项目需求说明书》和软件界面之日起计算,不包含备案、支付宝、微信等三方平台的注册审核时间,但如因智慧源公司要求改变需求或其他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工作周期顺延。涉案合同第三条“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中约定:合同总价为72000元;自合同签订之日7个工作日内智慧源公司即向梦鲸公司支付合同总价60%作为预付款43200元;系统主体交互框架开发完后,智慧源公司向梦鲸公司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进度款14400元;系统测试合格后5日内,智慧源公司向梦鲸公司支付合同总价20%的尾款14400元;上述合同费用包括由梦鲸公司根据本合同开发项目所生产的技术开发费用,不包含开发费用以外的第三方服务费用。
涉案合同第四条“软件开发”中约定:4.1梦鲸公司有权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和项目需求,向智慧源公司了解相关情况,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职能人员调查、了解智慧源公司现有的相关数据和资料,以对该软件进行全面的研究和设计。智慧源公司应予以积极配合,向梦鲸公司提供有关信息与资料。4.2.梦鲸公司为开发软件制作的概要设计、详细设计和软件界面等,应向智慧源公司说明,征求智慧源公司对开发软件的适用性、需求性、可用性等意见。
涉案合同就项目变更、交付及验收、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约定:梦鲸公司应根据双方确认的附件《项目需求说明书》完成项目;1若梦鲸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应返还智慧源公司已支付的费用,并按智慧源公司已支付费用的5%的违约金进行赔付;智慧源公司未按照要求及时提供必须的系统建设资料,由此造成的对系统建设时间的延误,梦鲸公司对此期间不承担责任;若梦鲸公司已开始工作,智慧源公司单方终止合同,智慧源公司向梦鲸公司支付的预付款费用作为违约金,梦鲸公司概不退还。
2020年7月2日,智慧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梦鲸公司支付了43200元首付款。
2020年6月12日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智慧源公司询问:项目需求说明书多长时间能完成?梦鲸科技回复:一般在3天左右;负责这个项目的项目经理来写,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序一般在3-5天。
2020年9月2日,智慧源公司向梦鲸公司提出退还合同首付款43200元。后双方协商无果,智慧源公司诉至法院。
智慧源公司成立于2018年12月7日,注册资金为6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教育服务、语言、辅导、计算机、艺术教育;教育项目与教育科研、文献研究与开发、教育软件研究与开发、教育文化活动组织策划、教育文化交流、咨询、服务等。
梦鲸公司成立于2019年1月7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整,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计算机网络、计算机软硬件、智能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电子监控设备、计算机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工业自动控制系统、通讯设备研发、销售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梦鲸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智慧源公司需提供软件开发所需的地图SDK接口。2.《合同终止协议》,拟证明双方达成合同终止的一致意思。智慧源公司对以上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其确认的高德地图SDK接口为免费版,对于《合同终止协议》并未签字确认,且对返还合同款的数额持有异议。原审法院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认为由于《合同终止协议》未经智慧源公司签字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故不予采信。
原审法院认为:
本案依据双方合同约定《项目需求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为合同组成部分,项目开发周期为45个工作日,以双方确认《项目需求说明书》和软件界面之日起计算。可见《项目需求说明书》是实施软件开发的重要文件和依据。智慧源公司方已按约履行了首付款支付义务,而梦鲸公司作为受托方在合理期限内迟迟未能完成《项目需求说明书》并交智慧源公司确认,致涉案项目未能实际履行。梦鲸公司称因智慧源公司未能提供项目开发所需的地图数据SDK接口,致合同无法履行。而本案中,双方所签合同并未约定地图数据SDK接口问题,故梦鲸公司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由于梦鲸公司未实际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智慧源公司要求解除双方所签合同,返还合同首付款的请求应予支持。
智慧源公司还提出梦鲸公司应依约支付首付款5%的违约金2610元,该请求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解除阿克苏地区智慧源国语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梦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维吾尔族语地图导航》软件开发合同;二、江苏梦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阿克苏地区智慧源国语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开发费用43200元并支付违约金2160元。案件受理费934元,由江苏梦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中,双方均没有提供新的证据。对原审法院已查明的基本事实,双方均无异议。经审理,原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核心原因是缺少有效地图数据SDK接口,但是对于SDK接口应由哪一方提供存在异议。
本院二审另查明:
在梦鲸公司与阿克苏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梦鲸公司明确表示:“自己开发地图是肯定没可能的,这玩意你没上亿你都别想了。只能说,你接入高德的服务,然后把他变成维吾尔族语。这样做的话,我们这边的软件开发费用在6万元,高德那边的接口费用什么的需要你直接付给高德”。阿克苏公司回复称:“我也是这个意思啊”。
在2020年7月31日涉案项目微信群的聊天记录中,梦鲸公司向阿克苏公司发送软件原型图的链接,阿克苏公司对此发表意见,表示“原型图差不多可以了,就把方向轴对称转换一下就好,维语文字是从右往左”。
在2020年9月10日涉案项目微信群的聊天记录中,梦鲸公司向阿克苏公司发送《合同终止协议》电子版,并表示,阿克苏公司确认后就打印盖章寄给阿克苏公司,阿克苏公司回复称:“赶紧寄过来吧”。
本院认为,本案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本案合同订立、履行等相关法律事实均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原则上应适用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进行审理。梦鲸公司与阿克苏公司自愿签订涉案合同,合同约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如果存在违约行为,法律责任应如何承担。对此,分析如下:
(一)关于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梦鲸公司与阿克苏公司于2020年7月1日签订涉案合同,智慧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通过银行转账向梦鲸公司支付43200元,梦鲸公司组建项目组开始涉案项目的软件主体框架原型图设计等工作。根据在案证据和已查明的事实可知,在涉案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进行了多次沟通协商,但因缺少有效地图数据SDK接口,涉案合同最终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对于应由哪一方承担提供SDK接口的义务存在争议。对此,当合同内容对双方权利义务约定不明时,应当以合同有关条款的具体内容为基础,结合当事人签订合同前后的沟通过程、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并综合考虑合同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等因素进行判断。本案中,首先,梦鲸公司与阿克苏公司在签订涉案合同之前的沟通记录显示,梦鲸公司已明确告知阿克苏公司购买第三方地图服务不在涉案项目开发范围内,阿克苏公司在原审开庭过程中也确认需要由自己购买高德地图的SDK接口。其次,涉案合同第三条“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之3.6款约定,合同费用包括由梦鲸公司根据涉案合同开发项目所产生的技术开发费用,不包含开发费用以外的第三方服务费用。据此可知,双方在签订涉案合同时已明确预见到涉案项目的开发完成将涉及第三方服务费用,且该费用并不包含在涉案合同开发费总款项7.2万元范围内。另外,涉案项目属于地图导航软件,如果将第三方SDK接口服务的费用归入7.2万元的开发费用中,明显不符合行业惯例。况且梦鲸公司在合同报价时已经明确指出接口费用由阿克苏公司支付。综合上述因素,阿克苏公司在涉案项目开发过程中应承担提供有效地图数据SDK接口的义务,因阿克苏公司未能提供有效的SDK接口用于涉案项目开发,对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与此同时,如原审法院查明,梦鲸公司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完成《项目需求说明书》并提交给智慧源公司确认,存在迟延履行情形,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关于违约的法律责任应如何承担
如前所述,鉴于阿克苏公司和梦鲸公司在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均存在一定违约行为,故双方均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案中,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看,在阿克苏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前,梦鲸公司就向阿克苏公司发送了《合同终止协议》电子版,明确表示了解除合同的意愿。阿克苏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梦鲸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合同终止协议》,该协议虽因未经智慧源公司签字确认而未被原审法院采信,但梦鲸公司再次表达了其终止合同的意愿。在双方当事人均主张解除合同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涉案合同解除并无不当。
关于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合同解除后,原则上双方均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但根据合同性质和履行情况,如果存在一方物理上客观不能或者不宜恢复原状的,则应当判令其折价补偿,即在价值形态上恢复原状。同时,采取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还因对方违约或者合同解除而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确定损失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梦鲸公司存在迟延履行,但阿克苏公司未能提供有效的SDK接口才是导致涉案合同解除的根本原因,阿克苏公司应承担的主要违约责任。涉案合同解除后,首先,梦鲸公司应返还阿克苏公司已经支付的涉案项目开发费43200元;其次,由合同履行情况可知,在2021年7月至8月间,梦鲸公司的项目人员一直在涉案项目开发群中与阿克苏公司就涉案项目开发进行沟通,并基本完成软件主体框架原型图设计,为此梦鲸公司付出了开发成本。合同解除后,梦鲸公司遭受了成本损失,阿克苏公司应当根据其违约情况相应予以赔偿。本院根据阿克苏公司的违约情况和梦鲸公司开发进度情况,酌情确定阿克苏公司赔偿梦鲸公司损失10000元。尽管涉案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即如果梦鲸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应返还阿克苏公司已支付的费用,并按阿克苏公司已支付费用的5%的违约金进行赔付;但阿克苏公司未按照要求及时提供必须的系统建设资料,由此造成系统建设时间的延误,梦鲸公司对此延误不应承担责任。如前所述,本案中,阿克苏公司应承担的主要违约责任,结合涉案合同的约定,阿克苏公司关于违约金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梦鲸公司的相关上诉请求应予支持。据此,涉案合同解除后,将梦鲸公司应当返还阿克苏公司的已付合同款项43200元与阿克苏公司应当赔偿梦鲸公司损失10000元相互冲抵后,梦鲸公司最终应当向阿克苏公司返还33200元。
综上所述,梦鲸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应予纠正。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1民初7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1民初7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江苏梦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阿克苏地区智慧源国语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的开发费用33200元;
三、驳回阿克苏地区智慧源国语培训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江苏梦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34元,由江苏梦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00元,由阿克苏地区智慧源国语培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3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34元,由江苏梦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00元,由阿克苏地区智慧源国语培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3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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