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亿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州镭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 202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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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等信息最后更新时间为:2024-1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19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东亿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江社区居民委员会105国道碧江工业区北1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彭建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车蕊,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小英,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州镭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中路364号首层205房。
法定代表人:冯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峰,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广东亿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润网络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镭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镭风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的(2018)粤73民初2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2年1月11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亿润网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车蕊、郑小英,被上诉人镭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镭、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亿润网络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解除《亿润家居产销联盟技术集成开发委托合同》《亿润展销平台技术集成开发委托合同》(以下统称涉案合同);2.镭风公司向亿润网络公司返还80万元,镭风公司赔偿亿润网络公司各项经济损失200万元;3.驳回镭风公司对亿润网络公司的反诉请求;4.镭风公司负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为《亿润家居产销联盟技术集成开发委托合同》(下称《一期产销技术合同》)和《亿润展销平台技术集成开发委托合同》(以下简称《二期展销技术合同》)彼此独立,可分别解除,系认定事实错误。实际上,《二期展销技术合同》系在《一期产销技术合同》的基础上融合、开发的,最终交付后,交付成果仅有1项,且不可分割。《一期产销技术合同》《二期展销技术合同》虽分别签署,但其实为同一系统的两个开发阶段,二期开发系在一期基础上实施的,因最终二期开发后导致整个系统不符合合同约定及计算机软件标准的安全性、功用性、可靠性等标准、规范,亿润网络公司有权对2份合同行使解除权。(二)原审判决认定一期合同开发的第一阶段软件已经完成且符合交付标准,系认定事实错误。亿润网络公司虽然支付了价款,但不能以支付情况对交付情况进行推定,是否提交验收及是否符合验收条件,应由镭风公司举证证明。(三)原审判决认定亿润网络公司委托鉴定为单方鉴定,故不采纳相应结果,系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1.从计算机软件开发的标准及要求而言,交付前镭风公司需进行安全性测试并提交安全性测试报告。但在本案中,亿润网络公司虽多次催促,但镭风公司提交的安全性测试报告从内容和形式来说,均不符合标准及要求。从内容上来说,镭风公司仅提交各项功能的功能展示及外观形式,并未进行实质的安全性测试;从形式上而言,镭风公司提交的报告无测试过程及结论依据。因此,镭风公司在交付验收时未作安全性测试,其提交的安全性测试报告不符合要求。2.亿润网络公司收取相应材料后,自行验收,结果为“不通过”,为慎重起见,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在公平、可靠的环境中进行安全性测试并出具报告,原审法院对亿润网络公司的“安全性测试报告”予以否认,应予纠正。(四)原审法院认定镭风公司交付的软件仅存在瑕疵、可聘请第三方修复,系认定事实错误。1.本案根本在于镭风公司交付软件不符合要求,触发解除合同的条件。2.原审法院认定“可聘请第三方修复”,系认定事实错误。镭风公司交付的软件,不符合验收条件,且对此拒绝整改,构成违约。(五)原审法院认定本案解除合同后无法恢复原状,故判决不支持亿润网络公司退还费用的诉求,系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首先,镭风公司向亿润网络公司交付软件系其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最基础要求,不交付则无法进行验收及后续履行。其次,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解除合同后退还软件也具有可行性,镭风公司交付软件后,亿润网络公司经测试不合格以后,已经将其封存,从未投入使用。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改判。
镭风公司辩称:(一)一期开发内容和二期开发内容完全是两个独立的模块。双方在2015年9月8日签订的《一期产销技术合同》的附件一《用户需求与分期开发确认书》中有明确的开发项目内容,第一阶段为“商城功能”,第二阶段为“会员卡系统功能”,其中第二阶段的开发内容与2017年5月10日双方签订的《二期展销技术合同》中约定的开发内容并不一致。其原因是亿润网络公司于2017年运营团队发生变更,进而对系统开发内容有大量的修改,从二期开发内容可以看出二期内容与一期的规划完全无关,所以两份合同的开发内容并不构成关联。镭风公司不同意同时解除两期合同。一期合同中的开发内容已经全部完成,在向亿润网络公司培训、演示多次后,亿润网络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双方的协议中,确认一期内容已开发完毕,有书面依据。一期合同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双方已经履行完毕,无解除的可能。二期合同中的开发内容无法继续,是由于亿润网络公司在开发过程中修改服务器密码,导致镭风公司无法登陆服务器继续修改系统,镭风公司已经将源代码交付给亿润网络公司,该系统目前已投入使用,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职责是亿润网络公司所致。(二)二期开发系统已经在原审中经过技术人员的勘验,对于系统开发中出现的问题,双方一直有沟通,直至亿润网络公司修改服务器密码,致使镭风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三)关于亿润网络公司要求的额外赔偿金额。1.亿润网络公司所举证的损失(即签订的合同)完全可以待软件上线后再去签订,是亿润网络公司商业决策问题。亿润网络公司签订合同时,镭风公司亦未向亿润网络公司知会过需要配合其商业行为而作相应的开发,对于亿润网络公司的损失完全不是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义务。2.所提交合同中,存在大量的合同签订主体并不是亿润网络公司的情况,不能将其关联公司所支出的费用算在赔付范围内。3.亿润网络公司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里还包括了建筑材料、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房地产中介服务、礼仪服务、市场营销策划等经营项目,相应的费用是否用于其他经营无从得知,且从其主张的费用计算方式上无从得知该数字的合理性。4.镭风公司员为开发涉案项目配备了6个工作人员,薪资支出共合计885000。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镭风公司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亿润网络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亿润网络公司起诉请求:1.解除涉案合同,镭风公司向亿润网络公司返还已付费用80万元;2.镭风公司赔偿亿润网络公司各项经济损失200万元;3.镭风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镭风公司原审辩称:不同意解除涉案合同。镭风公司已完成涉案合同的义务。镭风公司已收取亿润网络公司支付的80万元不应当返还,亿润网络公司应支付合同余款。
镭风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1.亿润网络公司向镭风公司支付《二期展销技术合同》中约定的研发委托费第三期费用17.5万元和余款2.5万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7年8月25日起以50万元为本金,分段按照每日0.1‰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亿润网络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亿润网络公司原审辩称:镭风公司的反诉请求没有依据。镭风公司交付的开发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验收标准,已经构成违约。
原审法院查明事实:
(一)关于签订《一期产销技术合同》的相关事实
2015年9月8日,亿润投资公司(即亿润网络公司的关联企业)与镭风公司签订《一期产销技术合同》,约定:亿润投资公司委托镭风公司开发“亿润建材家具产销联盟”电子商务系统(以下简称涉案软件系统)。
《一期产销技术合同》第一条“合同内容”约定:1.镭风公司作为亿润投资公司的技术开发提供商,为亿润投资公司提供“亿润建材家具产销联盟”网络商城、手机APP(基于最新安卓及苹果IOS系统)、自助终端和会员卡系统的软件与硬件开发,通过开发、服务后,在排除第三方原因导致系统出现兼容问题的情况下,亿润投资公司能正常永久使用前述内容。同时镭风公司开发的系统需具备再次升级的条件,满足第三方系统的兼容性的一般要求。4.镭风公司应保证自身技术力量、人员开发本合同约定的软件与硬件、服务,不得抄袭、剽窃任何第三方软件、硬件等的著作权,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镭风公司利用第三方的技术或者知识产权的,应当取得第三方同意,并提交有关书面文件交甲方审核。否则因此产生的侵权导致责任由镭风公司承担。如镭风公司违反本款规定,导致亿润投资公司无法正常使用本合同所开发的系统的,亿润投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镭风公司退还已支付的费用,并可要求镭风公司赔偿损失,赔偿额最高以合同金额的30%为限。5.镭风公司分两阶段进行项目开发,两阶段成果彼此联系、相对独立,第一阶段成果应可独立使用,第二阶段成果应配合第一阶段的功能。在第一阶段验收交付以后,亿润投资公司可决定是否开发第二阶段,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镭风公司。如亿润投资公司决定不再开发第二阶段的,则亿润投资公司无需向镭风公司支付第二阶段费用(即亿润投资公司仅须支付第一阶段50万元费用),且不构成违约。相应的,亿润投资公司支付给镭风公司的第一阶段费用最后一期进度款扣除2.5万元作为质保金,合同其他约定条件不变。
《一期产销技术合同》第四条“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约定:1.第一阶段合同价款为50万元,亿润投资公司需在本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镭风公司支付15万元,在镭风公司开发完成向亿润投资公司提交验收报告且经亿润投资公司的初步验收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镭风公司支付15万元,其余尾款20万元,将于第一阶段开发完成,并在验收通过后的5个工作日支付。2.第二阶段合同价款为50万元,亿润投资公司需在签订《第二阶段开发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镭风公司支付13.5万元,在镭风公司开发完成,向亿润投资公司提交验收报告且经亿润投资公司初步验证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镭风公司支付13.5万元,其余18万元将于第二阶段开发完成,并在验收通过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镭风公司。在软件开发完成后,亿润投资公司将保留总开发费用的5%即5万元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自验收合格当日起计算,12个月后支付给镭风公司。
《一期产销技术合同》第六条“项目验收标准及方式”约定:1.本项目验收标准为镭风公司开发成果是否符合《用户需求确认书》和《用户需求变更确认书》的要求。2.镭风公司交付开发成果后20工作日内,亿润投资公司应当对项目开发成果予以验收,逾期验收视为项目验收合格,镭风公司有义务协助验收工作,亿润投资公司应就验收结果签订书面验收报告。
《一期产销技术合同》约定包括五个附件。其中,附件一为《用户需求与分期开发确认书》,约定第一阶段开发时间最长不超过90天,第二阶段开发时间最长不超过60天;第一阶段包括商城功能(前台系统和后台系统)、手机APP功能(前台系统和后台系统)、自助终端功能(前台系统和后台系统)和数据中心设备(租用数据和应用服务器);第二阶段包括会员卡系统和会员卡设备。
2016年1月11日,亿润投资公司与镭风公司签订关于《一期产销技术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镭风公司必须保证交付软件、系统、程序等的安全性、可靠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计算机软件安全性能方面的国家标准,确保采取合法、可靠、有效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防火墙、杀毒软件等)保护软件、系统、程序以及亿润投资公司所有数据以及一切内容,或者在收到攻击时以相应技术手段足以抵御或采取措施修复,否则镭风公司应按《一期产销技术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且有防火墙等防御措施的内容,纳入交付验收的范围,如无法满足要求,则不能通过验收。
(二)关于签订三方《补充协议》的相关事实
2017年5月10日,亿润投资公司、镭风公司与亿润网络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2015年9月8日,亿润投资公司和镭风公司签订的《一期产销技术合同》约定的第一期工程已经开发完毕,镭风公司已交付开发成果,亿润投资公司已支付第一期价款。因工作需要,亿润投资公司和镭风公司解除《一期产销技术合同》,改由镭风公司与亿润网络公司订立一份新的《二期展销技术合同》(权利义务设定相同),即由亿润网络公司承接亿润投资公司在《一期产销技术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相关开发成果及工作成果由亿润投资公司转由亿润网络公司承接。镭风公司按照《二期展销技术合同》约定开发第二期,由亿润网络公司承接并支付第二期价款。
(三)关于签订《二期展销技术合同》的相关事实
2017年5月10日,亿润网络公司与镭风公司签订《二期展销技术合同》,约定亿润网络公司委托镭风公司开发“亿润展销平台”电子商务系统。
《二期展销技术合同》第一条“合同内容”约定:1.镭风公司作为亿润网络公司的技术开发提供商,为亿润网络公司提供“亿润展销平台”网络商城、手机APP、自助终端和会员卡系统的软件与硬件开发,通过开发、服务后,在排除第三方原因导致系统出现兼容问题的情况下,亿润网络公司能够正常永久使用前述提供的内容,且镭风公司开发的系统需具备再次升级的条件,满足第三方系统兼容性的一般要求。2.软件与硬件开发完毕之后,镭风公司再提供技术服务支持,包括服务器搭建、培训和后期的技术维护。4.镭风公司应保证自身技术力量、人员开发本合同约定的软件与硬件、服务,不得抄袭、剽窃任何第三方软件、硬件等的著作权,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镭风公司利用第三方的技术或者知识产权的,应当取得第三方同意,并提交有关书面文件交甲方审核。否则因此产生的侵权导致责任由镭风公司承担。如镭风公司违反本款规定,导致亿润投资公司无法正常使用本合同所开发的系统的,亿润投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镭风公司退还已支付的费用,并可要求镭风公司赔偿损失,赔偿额最高以合同金额的30%为限。
《二期展销技术合同》第二条“项目开发过程”约定:1.项目开发。镭风公司按合同附件一的原型图中的开发时间完成功能需求开发任务。亿润网络公司根据镭风公司开发情况及验收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并在全部达到要求后予以阶段验收。2.项目测试及验收。项目完成后,镭风公司应向亿润网络公司提交项目开发成果和验收申请,亿润网络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并回复。镭风公司未达要求或者无法正常使用软件硬件的,应无条件整改,且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毕,否则亿润网络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二期展销技术合同》第三条“合同工期”约定:在合同签字确认之日起至项目验收合格,开发时长为70个工作日,出现约定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工期。
《二期展销技术合同》第四条“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约定:合同总价款为50万元,亿润网络公司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15万元,镭风公司开发完成提交验收报告并经亿润网络公司初步验证后5个工作日内,由亿润网络公司支付15万元,验收通过后5个工作日支付17.5万元,余款2.5万元作为质保金,在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一年支付。
《二期展销技术合同》第六条“项目验收标准及方式”约定:1.项目的验收标准为镭风公司开发成果是否符合《用户需求确认书》和《用户需求变更确认书》的要求。2.镭风公司交付开发成果后20工作日内,亿润网络公司应当对项目开发成果予以验收,逾期验收视为项目验收合格,镭风公司有义务协助验收工作。3.亿润网络公司就验收结果签订书面验收报告。
《二期展销技术合同》第七条“培训和技术支持”约定:合同价款包括12个月的项目维护费,维护期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期展销技术合同》第十二条“违约及违约金”约定:1.亿润网络公司延迟支付费用,镭风公司延迟交付开发软件及相关成果,每逾期一日,需要支付对方合同总金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2.无法律依据及合同依据,任何一方随意解除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其中亿润网络公司无故解除合同,除支付违约金外,已付开发费用不予退还。镭风公司无故解除合同,除支付违约金外,还需将亿润网络公司已支付的开发费用全部退还,解除合同时将已开发完成的软件代码交给亿润网络公司。
《二期展销技术合同》第十四条“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约定:任何一方在履行中发现或者有证据表明对方已经、正在或将要违约,可以中止履行本合同,但应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继续不履行、履行不当或者违反本合同,该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二期展销技术合同》包括三项附件,其中附件一包括7项文件。
2017年5月10日,亿润网络公司与镭风公司签订关于《二期展销技术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镭风公司开发《二期展销技术合同》的数据库工具、系统编程代码的语言、服务器名称等。并约定,镭风公司必须保证交付软件、系统、程序等的安全性、可靠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计算机软件安全性能方面的国家标准,确保采取合法、可靠、有效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防火墙、杀毒软件等)保护软件、系统、程序以及亿润网络公司所有数据以及一切内容,或者在收到攻击时以相应技术手段足以抵御或采取措施修复,否则镭风公司应当依照《二期展销技术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违约责任内容承担违约责任,且有防火墙等防御措施的内容,纳入交付验收的范围,如无法满足要求,则不能通过验收。
(四)涉案《一期产销技术合同》与《二期展销技术合同》的履行情况
1.关于《一期产销技术合同》的付款履行情况
亿润投资公司分别于2015年9月15日、2016年9月1日、2016年9月28日、2017年1月22日向镭风公司支付了《一期产销技术合同》款项15万元、8万元、7万元、20万元,总计为50万元。
2.关于《二期展销技术合同》的付款履行情况
亿润网络公司分别于2017年5月12日、2017年9月28日向镭风公司支付了《二期展销技术合同》款项15万元、15万元,总计为30万元。
3.关于《二期展销技术合同》的验收情况
2017年8月3日,亿润网络公司发邮件给镭风公司,认为镭风公司交付的二期项目暂时不能达到验收要件,许多功能模块没有串联起来,初步约定于2017年8月18日初步验收。
2017年8月21日,亿润网络公司通过邮件向镭风公司员工林峰发送了文档《测试(二期找装修找设计找服务)问题点》,该文档包括了测试用例及报告,总计239个问题,分别为后台测试功能16个问题、服务商家测试76个功能问题、设计商家测试24个功能问题、终端分销测试33个功能问题、装修商家测试17个功能问题、用户(移动端)测试28个功能问题和5个界面问题、用户PC测试40个功能问题。
2017年9月11日,亿润网络公司通过邮件向镭风公司发送UI测试报告的问题点,总共79个UI问题:1.《PC端、移动端、终端机的测试报告》包括总共58个问题,分别为网页端UI测试23个问题、移动端UI测试29个问题、终端机UI测试6个问题;2.《PC+移动端的用户体验测试报告V1.6》包括了后续增加21个问题。
2017年9月15日,亿润网络公司向镭风公司发送邮件称:之前镭风公司的林峰答应在2017年9月15日之前将239个问题全部修改完成,截至2017年9月14日,还有16个问题修改未通过,请加紧处理。
2017年9月25日,亿润网络公司向镭风公司发送邮件称:经验收,2017年8月18日测试报告中出现的239个问题中20个问题未解决,2017年9月8日新增的79个UI问题中仍有10个问题未解决,经验收镭风公司提供的验收清单,新增48个问题,验收结果为不合格。
2017年9月27日,亿润网络公司向镭风公司发函,要求其须承诺在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修改前述239个+79个问题(除PC端搜索功能和业务单筛选功能外)。
2017年10月9日,镭风公司发邮件表示:镭风公司新增48个问题已于2017年10月9日修改完成。亿润网络公司回复表示:验收报告缺少源代码以及如何使用源代码,新增48个问题亿润网络公司仍需再复测一遍。
2017年10月30日,亿润网络公司向镭风公司发函表示:镭风公司迟至2017年10月26日才通过邮箱提交整改后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亿润网络公司支付第二笔款项是为了让镭风公司尽快组织团队整改,并不代表初步验收通过,且该整改后的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不符合交付使用的基本要求,要求镭风公司于10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正式提交。次日,镭风公司向亿润网络公司提交了验收资料盖章纸质版,包括验收报告、验收表、测试报告和操作手册等。
2017年11月1日,亿润网络公司向镭风公司发函表示,亿润展销平台一期和二期验收过程中均缺失源代码验收,要求镭风公司11月3日安排源代码验收及部署事宜。
2017年11月3日,亿润网络公司向镭风公司发函表示,镭风公司提交的《亿润展销平台(二期)测试报告》经验收不符合合同约定,验收结果不合格。
2017年11月7日,亿润网络公司和镭风公司召开研发会议,会议主题为“系统二期开发验收及交付”,会议内容包括:1.镭风公司按照亿润网络公司的测试报告标准出具全面的二期系统功能测试报告,页面测试报告已完成;2.一期和二期交付的内容包含:开发手册,部署文档,数据字典等并部署及培训;3.亿润的二期测试用例及报告193个bug发送给镭风公司,请镭风公司按照要求整改。镭风公司确认:1.同意二期系统功能测试报告按照亿润网络公司提供格式出具;2.二期项目开发成果已经交付,其他技术支持服务(含部署培训等)也会在验收后进行;3.因二期项目开发涉及一期项目的修改和整合,所以在二期项目的部署培训也包含一期项目的部署培训;4.截至2017年11月8日未收到亿润网络公司反馈的193个问题,如收到问题,会及时安排问题整改。
2017年11月9日,亿润网络公司向镭风公司发函要求镭风公司在2017年11月14日之前到亿润网络公司在指定电脑部署一期系统并交付源代码,按合同约定时间整改完成二期系统存在的193个问题后重新提交验收申请。
2017年11月23日,亿润网络公司收到镭风公司提供的一份《亿润展销平台(二期)功能性测试报告》,该报告认为系统可稳定安全运作,测试全部通过。
2017年11月28日,亿润网络公司和镭风公司授权各自员工到镭风公司会议室进行亿润展销平台的现场部署演示及交付,交付的资料包括:1.数据库2017年11月28日版本;2.源代码2017年11月28日版本;3.部署步骤文件;4.wampserver2.5环境。
2017年12月1日,亿润网络公司自行制作一份《软件测试报告》,该报告主要内容为:在2017年11月28日至12月1日对“亿润展销平台二期系统”进行验收测试、回归测试,结论是在功能适合性方面,被测功能正向操作可以正常工作;可靠性方面,系统存在由于异常数据和用户异常操作造成的严重支付环节漏洞和数据安全漏洞,可靠性差;易用性方面,用户操作性不符合易用原则,美观、便捷、好用等,易用测试不通过;交付文档方面,交付文档不齐全,交付文档验收不通过。本案诉讼过程中,镭风公司对该测试报告不作确认。
2017年12月1日,亿润网络公司向镭风公司发函表示:经验收系统功能开发不合格,要求镭风公司在2017年12月4日到亿润网络公司洽谈解决处理问题,镭风公司回复表示请按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方法处理。
2017年12月9日,亿润网络公司向镭风公司发函表示:镭风公司经多次整改后软件仍存在多处高风险系统安全漏洞,软件存在重大数据安全隐患,软件存在严重支付漏洞,要求解除合同。
2018年1月19日,广东赛辰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接受亿润网络公司的委托后出具一份《安全测试报告》,报告主要从Web应用安全检测方面针对“亿润展销平台V1.0.0”通过远程测试方式,于2017年12月20日至24日、2017年12月25日至26日进行测试。测试结论是,共发现Web应用安全检测漏洞累计14369,Web应用存在中危或中危以上漏洞,不满足“信息安全测评定准则”的通过条件。在本案原审诉讼中,镭风公司认为,该报告是亿润网络公司单方送检的,没有在双方见证情况下进行检测,不清楚亿润网络公司是否调整了运行环境而且运行环境是否符合双方的约定,同时不清楚该检测机构是否有资质,不确定送检的是哪个版本软件,不作认可。
(五)原审法院组织技术勘验情况
原审诉讼过程中,原审法院组织双方进行技术勘验。亿润网络公司认为,镭风公司交付的最终开发成果存在最严重的问题包括两类共7项,具体是问题1涉负数问题,表现为如果客户要求退款并输入负数,则商家会按客户要求操作退款,在此情况下平台需要向商家作出赔偿;问题2-7涉及信息泄露问题,表现为商家可以越权查看到其他商家的业务订单信息、退款信息、方案信息、管理信息、工商信息、业务款明细信息。原审法院经勘验,开发成果存在下列问题:
1.客户成功预约服务后,若申请退款,退款金额可以允许为输入负数。
2.商家登录状态下可以越权查看其他商家的数据信息,包括:业务款明细列表、投诉列表、退款列表、评价列表、订单列表、方案管理和工单列表。
勘验结束后,镭风公司认为,此前亿润网络公司提出软件存在问题没有涵盖前述7项问题,该两类7项问题属漏洞瑕疵,通过后期维护并进行简单修复即可解决,由于亿润网络公司关闭了服务器,镭风公司无法进行修复。另外,在2017年9月15日,亿润网络公司明确提出只有16个问题没有通过,却为何没有针对这16个问题要求方解决,而是不断提供更加多的问题。亿润网络公司回应认为,镭风公司本应先自行对安全问题进行测试后再交付验收,而亿润网络公司在验收时已要求镭风公司一起验收查找问题,验收出了问题后,要求镭风公司再进行修复,但镭风公司没有再与亿润网络公司沟通。计算机软件本身是一个整体,将16个问题解决后导致其他问题又不匹配,而功能性问题解决后也必须把安全性问题解决完毕。
(六)关于亿润网络公司主张的损害事实
亿润网络公司主张因镭风公司交付的开发成果不能上线导致损失,原审法院经审核其提供证据的相关损失事实包括:
1.人力成本损失。亿润网络公司与邓继发、沈仡博、彭锦湘等24人于2017年期间签署《劳动合同》,相应的劳动岗位包括产品经理、UI设计、研发项目助理等。亿润网络公司有向相关员工支付2017年1月至12月的工资并缴纳期间的社保费用共1441067.62元。其中2017年6月平均员工工资是4868元(116841.47元÷24人)。
2.硬件费用损失。2017年7月5日,亿润网络公司向案外人深圳彩晨科技有限公司订购55寸落地触摸一体机等,共计73290元。
3.商业利益损失。2016年期间,亿润投资公司与广州禹航物流有限公司等18家企业签署《电子商务物流入网配送协议》,约定签约对方为亿润投资公司网上交易提供物流配送服务。亿润网络公司与佛山市易运物流基地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签署《电子商务物流入网配送协议》,约定签约对方为亿润投资公司网上交易提供物流配送服务。
2017年,亿润网络公司先后与广州新柏星实业有限公司等27家企业签署《产品供销战略合作协议》,各协议文本内容基本相同,主要约定签约对方授权亿润网络公司在亿润实体渠道和线上展销平台对签约对方的产品进行销售。
2016年期间,亿润投资公司与佛山市匠巢铝业有限公司等二十多家企业签署《电子商务运营运作合同》,约定亿润投资公司通过线上或线下拓展渠道为签约对方开通产品展示与交易服务平台。2016年至2017年期间,亿润网络公司与佛山市尚晴五金家电贸易有限公司等二十多家企业签署《电子商务运营运作合同》,约定内容同上。
亿润网络公司主张,因镭风公司交付的开发成果不能上线,导致极大商业利润与商誉损失。
原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涉案合同是否因镭风公司没有如约履行开发义务而应当解除
根据《一期产销技术合同》与《二期展销技术合同》的内容,可以认定两合同指向的是同一平台的两个不同开发阶段,两阶段成果彼此联系、相对独立,第一阶段成果应可独立使用,第二阶段成果配合第一阶段的功能。根据2017年5月10日亿润投资公司、亿润网络公司与镭风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可知,一期工程已开发完成,镭风公司交付了开发成果,亿润投资公司支付了开发费用,双方对该合同主要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因此,本案争议涉及的是《二期展销技术合同》,与《一期产销技术合同》无直接关联。对亿润网络公司要求一并解除《一期产销技术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
亿润网络公司提供《安全检测报告》为单方委托所得,检测时亿润网络公司已经从镭风公司处取走了二期项目的源程序文件,检测对象及检测方式未经镭风公司确认,无法认定该检测结果的有效性。亿润网络公司不否认镭风公司交付的开发成果能够正常操作。经原审法院主持勘验,镭风公司开发的二期软件确实存在功能性及安全性缺陷。功能性缺陷表现为,客户输入负数时商户仍可以退款。安全性缺陷表现为,商户可以通过网络看到其他商户的业务订单信息、退款信息、方案信息、管理信息、工商信息、业务款明细信息。
根据亿润网络公司与镭风公司2017年5月10日签订的《二期展销技术合同》补充协议约定,镭风公司必须保证交付软件的安全性,确保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软件、系统、程序以及亿润网络公司所有数据以及一切内容,否则亿润网络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涉案软件系统用于电子商务,从勘验内容可知,网络商家可以越权查看其他商家的数据信息,确保影响到整个交易系统数据的安全性,亿润网络公司有权援引合同约定解除涉案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镭风公司与亿润网络公司签署的《二期展销技术合同》应当解除,解除时间为本案应诉材料送达之日即2018年1月5日。
(二)关于镭风公司、亿润网络公司是否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继续履行支付尾款、支付违约金的民事责任
镭风公司已向亿润网络公司交付开发成果包括相应的源程序文件等资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可能恢复到合同未履行之前的状态。亿润网络公司要求镭风公司全部返还已支付的二期开发费用,原审法院不予全部支持。镭风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要求亿润网络公司支付全部余下未付款项,亦不予全部支持。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考虑:首先,本案为技术开发合同纠纷,软件开发存在较大的技术不确定性,双方在签订合同之时对相应的风险应当有所预见。在开发过程中,镭风公司交付开发成果并且根据亿润网络公司提出的大部分意见进行了修复整改,不存在故意怠于履行合同的情形。同时,在本案纠纷发生之前,亿润网络公司并没有要求镭风公司就勘验所示具体问题予以修复。其次,镭风公司作为技术开发商,应当清楚涉案项目是电子商务交易系统,在开发过程中应当确保交易信息的安全性,出现商家能够越权其他商家的信息,是重大的技术失误但没有检测修复。第三,尽管在诉讼中发现开发成果存在涉及安全性的技术缺陷,但相关技术缺陷可以通过整改修复。由于诉讼中双方关系已处于僵局,亿润网络公司已经收取涉案软件系统的源程序代码,可以聘请第三方代为修复。即亿润网络公司可以对开发成果采取补救措施。第四,依据《二期展销技术合同》约定,验收通过后5个工作日支付17.5万元,余款2.5万元作为质保金,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支付。镭风公司交付的软件未通过验收,但双方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进行了技术勘验,视为双方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进行了主要的验收工作,镭风公司没有解决勘验中相关问题,也没有对软件进行维护,则应当扣减相应的价款。综上,原审法院综合合同性质、镭风公司的违约程度、勘验所得问题的数量、性质,亦考虑质保金本质上亦属于开发费用的一部分,确定亿润网络公司扣减相应余下开发费用包括质保金共20万元中的50%即10万元后,向镭风公司支付开发费用10万元。
依据2017年5月10日《二期展销技术合同》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亿润网络公司解除合同后可要求镭风公司赔偿损失,赔偿额最高以合同金额的30%为限。亿润网络公司要求镭风公司赔偿损失包括人力成本损失、硬件费用损失、商业利益损失。亿润网络公司应当证明相关损失与镭风公司的相应违约行为有因果关系。关于人力成本损失方面,因镭风公司交付的软件存在安全性问题,导致亿润网络公司不能如期使用项目,需要技术人员投入处理相关的验收、整改事项,存在相应额外损失,但相关损失亦不会如同亿润网络公司所主张的为24名员工一年的工资及社保费用。软件约定交付时间为2017年8月,但双方就软件的验收问题持续交涉至2017年12月,参考亿润网络公司提供的2017年6月支付的员工平均单位工资,按3名工作人员的人数,酌定镭风公司赔偿亿润网络公司人工成本损失为4868元/月/人×3人×4个月≈58000元。亿润网络公司购买的硬件不因一方软件开发违约而丧失使用价值,对亿润网络公司关于硬件费用损失不予支持。亿润网络公司另提供了相关的合作运营合同拟证明存在商业利益等损失。但是,亿润网络公司仅提供了相关合同,没有进一步提供因相关合同的签署或是履行是否有直接损失的证据;本案也没有证据表明镭风公司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了亿润网络公司的商业利益损失。因此,对亿润网络公司该部分的损失请求不予支持。镭风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导致软件未通过最终验收,要求亿润网络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广东亿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镭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2017年5月10日签订的《亿润展销平台技术集成开发委托合同》于2018年1月5日解除;二、广州镭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亿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赔偿损失58000元;三、广东亿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镭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开发费用100000元;四、驳回广东亿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广州镭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受理费29200元,由广东亿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8580元,广州镭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20元。本案反诉受理费2355元,由广东亿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012元,广州镭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34元。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广东亿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500元,广州镭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0元。
二审期间,亿润网络公司向本院补充提交两组证据:1.系统漏洞视频片段共43段;2.亿润展销平台二期功能模块测试用例及报告一份。亿润网络公司拟以该两组证据共同证明镭风公司交付的开发成果存在近两百项缺陷漏洞,无法使用,合同目的未能实现,镭风公司构成根本违约。
镭风公司质证意见为:关于第1组证据,原审法院已经安排技术调查官进行勘验,勘验结果具有权威性。关于第2组证据,其来源不明,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不认可。
本院经审核,该两组证据涉及对镭风公司所交付开发成果的技术鉴定,亿润网络公司所提交两组证据均为其单方面制作,原审法院已组织双方对开发成果进行现场技术勘验,本院对两组证据不予采纳,相关鉴定意见以原审勘验结论为准。亿润网络公司在上诉中对于原审判决不采纳其委托鉴定的鉴定结论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核,计算机软件运行环境的配置对软件运行效果的影响较大,亿润网络公司提交的测试报告为单方送检所得,镭风公司对测试软件的版本及软件运行环境是否符合约定均提出异议,故原审法院未采纳亿润网络公司单方委托鉴定的结论并无不当。同时,原审法院组织亿润网络公司和镭风公司进行了现场技术勘验,原审法院以该勘验结论作为裁判依据,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本院对亿润网络公司在上诉中提出的上述异议,亦不予采纳。
对于原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双方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原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本案合同订立、履行等相关法律事实均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原则上应适用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进行审理。亿润网络公司与镭风公司自愿订立涉案合同,合同约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二期展销技术合同》可否单独予以解除以及《二期展销技术合同》解除后的法律责任承担。
(一)关于《二期展销技术合同》可否单独予以解除
首先,从合同约定的内容分析,亿润投资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委托镭风公司开发涉案软件系统并签订《一期产销技术合同》。《一期产销技术合同》第一条“合同内容”约定:镭风公司分两阶段进行项目开发,两阶段成果彼此联系、相对独立,第一阶段成果应可独立使用,第二阶段成果应配合第一阶段的功能。在第一阶段验收交付以后,亿润投资公司可决定是否开发第二阶段,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镭风公司。如亿润投资公司决定不再开发第二阶段的,则亿润投资公司无需向镭风公司支付第二阶段费用,且不构成违约。《一期产销技术合同》第四条“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约定:第一阶段合同价款为50万元,在该合同签订后分三次支付,尾款20万元在第一阶段开发完成并在验收通过后支付;第二阶段合同价款为50万元,在亿润投资公司签订《第二阶段开发确认书》后开始支付。由上述约定的合同内容及付款方式可知,虽然涉案软件系统第一、第二阶段的开发成果具有关联性,但第一、第二阶段是相互独立的开发阶段,且第一阶段的成果单独交付、单独验收也可以独立使用。
其次,从合同的履行情况分析,《一期产销技术合同》签订后,亿润投资公司向镭风公司支付总计为50万元的第一阶段合同款项。2017年5月10日,亿润投资公司、镭风公司与亿润网络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明确《一期产销技术合同》约定的第一期工程已经开发完毕,镭风公司已交付开发成果,亿润投资公司已支付第一期价款。同时,《补充协议书》约定,亿润投资公司和镭风公司“解除”《一期产销技术合同》,由亿润网络公司承接亿润投资公司在《一期产销技术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相关开发成果及工作成果由亿润投资公司转由亿润网络公司承接,镭风公司按照《二期展销技术合同》约定开发第二期,由亿润网络公司承接并支付第二期价款。《补充协议书》约定的上述“解除”实际上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亿润投资公司变更为亿润网络公司,而非解除《一期产销技术合同》。《一期产销技术合同》已由亿润网络公司与镭风公司最终履行完毕。同日,亿润网络公司与镭风公司签订《二期展销技术合同》。
综上可知,《一期产销技术合同》关于涉案软件系统第一阶段开发约定的亿润投资公司与镭风公司的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第一阶段的开发成果由亿润网络公司承接,亿润网络公司与镭风公司关于涉案软件系统第二阶段开发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二期展销技术合同》进行约定。本案中,亿润网络公司与镭风公司的争议围绕涉案软件系统第二阶段开发所产生,并不涉及第一阶段开发,且第一阶段的相关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根据《二期展销技术合同》及该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在镭风公司所交付的软件系统存在安全性缺陷时,亿润网络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原审法院依照该规定,单独判决《二期展销技术合同》解除,并无不当。亿润网络公司请求一并解除《一期产销技术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二期展销技术合同》解除后的法律责任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依据上述规定,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除终止履行外,首先,对已经履行部分予以恢复原状,对不能恢复原状的已履行部分进行折价补偿;其次,如果采取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还因对方违约或者合同解除而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确定损失赔偿责任。
1.关于亿润网络公司主张返还已支付的开发费用80万元
首先,关于涉案软件系统第一阶段开发费用,前文已述,《一期产销技术合同》约定的相关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涉案软件系统第一阶段开发成果已完成交付,亿润网络公司有关退还第一阶段开发费用50万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涉案软件系统第二阶段开发费用,《二期展销技术合同》第四条“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约定的合同总价款为50万元,亿润网络公司已向镭风公司支付30万元,镭风公司已向亿润网络公司交付涉案软件系统开发成果包括相应的源程序文件等资料。原审法院组织双方对涉案软件系统进行了现场技术勘验,认定该成果主要存在安全性缺陷,但该技术缺陷可以通过整改修复。根据《二期展销技术合同》第四条的约定,验收通过后5个工作日亿润网络公司支付17.5万元,余款2.5万元作为质保金,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支付。原审法院综合考虑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的性质、合同约定的内容及双方履行情况、镭风公司已交付开发成果的完成情况及存在的缺陷等因素,在《二期展销技术合同》解除后,判令亿润网络公司在已经支付价款的基础上再向镭风公司支付剩余开发费用20万元中的50%即10万元,是基于涉案软件系统系为亿润网络公司定制开发,根据镭风公司已经完成的大部分开发工作量的情况下进行的折价补偿,在性质上并非继续履行合同,而是合同解除后对不宜在物理状态上恢复原状的部分在价值形态上予以相当的补偿,该处理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亿润网络公司有关退还第二阶段开发费用30万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关于亿润网络公司主张镭风公司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200万元
首先,原审法院在对镭风公司所交付的开发成果进行技术勘验后,认定该成果存在安全性缺陷,即镭风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二期展销技术合同》解除后,镭风公司应当对亿润网络公司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
其次,关于赔偿额的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依据上述规定,损失赔偿的范围包括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也包括违约给债权人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但还需要以因果关系规则和可预见规则来确定具体损失赔偿。
本案中,亿润网络公司主张镭风公司赔偿的损失包括人力成本损失、硬件费用损失、商业利益损失,应当证明相关损失与镭风公司的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基于此,对亿润网络公司所主张的人力成本损失,原审法院根据对涉案软件系统存在的安全性问题进行整改需要投入的技术人员数量及相关用工成本的综合评估,酌定镭风公司赔偿亿润网络公司人工成本损失58000元。对亿润网络公司所主张的硬件费用损失,原审法院认为相关硬件并未因违约行为丧失使用价值,对相关损失赔偿未予支持。对亿润网络公司所主张的商业利益损失,原审法院认为,亿润网络公司仅提供相关合作运营合同不能证明是否存在与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损失,对相关损失未予支持。
本院经审理,原审法院的相关处理,一方面考虑到镭风公司的履约情况,在涉案软件系统的开发过程中,镭风公司已交付包括数据库、源代码、部署步骤文件在内的开发成果并且根据亿润网络公司提出的大部分意见进行了修复整改,不存在故意怠于履行合同的情形;另一方面,考虑到镭风公司所交付的开发成果存在安全性技术缺陷,在双方对合同继续履行陷入僵局后,亿润网络公司可聘请第三方代为修复,因此原审法院在解除合同并扣除10元开发费用后,判令镭风公司赔偿该部分人工成本损失,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同时,鉴于软件开发存在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合同当事人对此应有所预判,亿润公司在涉案软件系统尚未开发完成的情况下就开始商业推广,不应将此商业风险转嫁于镭风公司,这部分损失即使存在也不是镭风公司在订立涉案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不应将此纳入损失赔偿范围,原审法院对此未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关于《二期展销技术合同》解除后的法律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亿润网络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广东亿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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