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民终5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佩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宏伟路24号5幢1186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金秀清。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秀清,女,1953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迎元,女,1964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上列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强,上海市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猛,上海市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烁,男,1988年4月7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欢,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琦,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庄威明,男,1951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审被告:陈佩珍,女,1957年2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二原审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强,上海市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原审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猛,上海市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上海巡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星火开发区莲塘路251号14幢10262室。
诉讼代表人:朱丽贞,上海巡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倩,管理人上海D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上海佩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佩瀚企业)、金秀清、蒋迎元因与被上诉人张烁,原审被告庄威明、陈佩珍,原审第三人上海巡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巡音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1)沪73知民初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佩瀚企业、金秀清、蒋迎元和原审被告庄威明、陈佩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强,被上诉人张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欢,原审第三人巡音公司管理人负责人朱丽贞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佩瀚企业、金秀清、蒋迎元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合作协议第二条及第四条第一款第2项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无效。《幻想计划》游戏项目相关权利归属原审第三人巡音公司所有,所涉附件新卡制作也均由巡音公司员工完成,是巡音公司的成果,张烁负责的仅是开发过程中相关问题的协调处理。合作协议签订时,张烁与佩瀚企业方签约人恶意串通,损害巡音公司的利益。故合作协议第二条及第四条第一款第2项约定明显侵犯巡音公司的利益,前述约定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应认定无效。2.付款条件不成就。佩瀚企业签订合同目的就是在股权转让获取巡音公司股权同时,通过开发项目完成推动《幻想计划》游戏上线,以实现受让股权的价值,故两者是密不可分的,也是这份协议的目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张烁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即2018年12月15日前)已经完成新卡制作并通过验收,故付款条件不成就。况且,张烁违反协议约定,未按协议约定完成股权转让及工商变更,同时仍以公司代表名义参与诉讼,作出侵害公司权益的陈述,故佩瀚企业有权按照合作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第1项约定不再支付后续合作费用,同时保留向其追偿的权利。
被上诉人张烁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及其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庄威明、陈佩珍表示同意上诉人的上诉主张。
原审第三人巡音公司未陈述答辩意见。
原告张烁向一审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佩瀚企业向原告支付合作费用人民币3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被告佩瀚企业向原告支付未付款利息(以未付款3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年利率4.75%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3.被告金秀清、蒋迎元、庄威明、陈佩珍对被告佩瀚企业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30日,原告与被告佩瀚企业签订了合作协议,该合作协议第四条约定被告佩瀚企业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10万元;在原告按照协议第2条的约定完成协议附件1要求的《幻想计划》游戏的开发工作并经被告佩瀚企业指定人员验收通过,向原告支付30万元……之后,被告佩瀚企业于2018年12月19日向原告支付了第一笔合作费用10万元。2018年12月14日,原告既已完成了第二笔合作款对应的工作,之后被告佩瀚企业也确认具备付款条件,但以资金吃紧为由至今未付给原告。原告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被告佩瀚企业为自己的利益阻止付款条件成就,应视为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故被告佩瀚企业应向原告支付第二笔合作费用30万元。被告金秀清作为被告佩瀚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应对被告佩瀚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贵任;被告蒋迎元作为被告佩瀚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应对被告佩瀚企业的债务在其认缴出资额200万元的份额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庄威明、陈佩珍虽然已于2019年4月12日退出被告佩瀚企业,但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3条,退伙人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规定。被告庄威明作为被告佩瀚企业的原普通合伙人,被告陈佩珍作为被告佩瀚企业原认缴出资额200万元份额的有限合伙人,均应对被告佩瀚企业在本案中的应付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原告请求一审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佩瀚企业、金秀清、蒋迎元一审共同辩称:一、《幻想计划》游戏项目相关权利应归属巡音公司所有,本案涉及附件新卡制作也均系由巡音公司员工完成,原告作为巡音公司董事长,其负责的仅是开发过程中相关问题的协调处理,且原告作为巡音公司的一员,完善《幻想计划》游戏是其应有的履职范围。故原告将某及巡音公司其他员工的职务成果作为其个人获取合作费用的成就条件,明显侵犯了巡音公司的合法权益,应认定合作协议第二条及第四条第一款第2项的约定无效。二、原告对完成新卡制作未尽到充分举证义务,无法认定新卡制作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并通过验收。三、即使上述条款约定被认定有效且认定完成验收,但鉴于股权转让及工商变更均未履行,故付款条件亦不成就。且原告既未按合作协议约定履行股权转让义务,同时仍以公司代表名义参与诉讼,作出侵害公司权益的陈述,故被告佩瀚企业有权按照合作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第1项约定不再支付后续合作费用,同时保留向其追偿的权利。综上,被告佩瀚企业、金秀清、蒋迎元请求一审法院驳回原告针对被告佩瀚企业、金秀清、蒋迎元的诉讼请求。
被告庄威明、陈佩珍未向一审法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
第三人巡音公司一审中表示同意原告的诉讼主张。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8年11月30日,佩瀚企业(甲方)、张烁(乙方)、巡音公司(丙方)签订《合作协议》称,鉴于甲方为巡音公司股东,乙方为巡音公司创始股东、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现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同意达成如下协议:一、工商变更承诺:1.乙方将某所持有公司27.75%的股权作价1元人民币转让甲方,附属之股权的其他权利随股权的转让而转让给甲方,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2.乙方因个人原因自愿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辞去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职务,并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向甲方交付公司的财务控制权(包括公司银行账户、银行印章等),并配合公司完成相应的交接和变更手续。3.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律规定完成相应的股权转让及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变更及备案登记,后续工商变更及备案登记过程中,如有需要乙方配合的事项,乙方应全力配合。二、项目开发合作承诺乙方应按照附件1的约定,全力协助公司进行《幻想计划》游戏项目开发,并确保根据甲方的具体要求于2018年12月15日前《幻想计划》游戏的开发工作及成果满足附件1的要求,并通过甲方指定人员书面验收确认。三、其他约定。1.乙方应尽责履行项目开发过程中的工作职责,并根据甲方的要求开展开发工作。就甲方提出的项目开发进程及内容需求,乙方应全力配合并按照甲方提出的项目进程表的要求按时按质完成相关开发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完成。2.乙方在巡音公司任职期间,应尽职恪守完成其本职工作……3.《幻想计划》游戏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归公司所有,乙方不得自行或授权任何第三方存在以任何形式复制、删改、毁坏《幻想计划》游戏(包括游戏研发素材、源代码等)的行为……四、合作费用:就本协议合作,乙方按照约定履行约定的义务的,甲方同意通过甲方指定账户向乙方支付100万元的协议合作费用。具体按如下方式进行支付:1.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100,000元。2.乙方按照本协议第2条的约定完成附件1要求的《幻想计划》游戏的开发工作的并经过甲方指定人员验收通过,向乙方支付300,000元。3.乙方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工商变更及备案登记工作,并完成相应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公司业务、个人职务相关的工作交接,并经甲方指定人员验收确认通过的,乙方离职丙方后,向乙方支付剩余的人民币600,000元。甲、乙双方一致确认:(1)甲方对乙方合作费用的支付以乙方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承诺及义务为前提,一经甲方发现乙方存在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承诺,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的行为的,尚未支付的合作费用不再支付,已支付的合作费用乙方应根据甲方指示退还至甲方指定收款账户,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合作费用等额的惩罚性违约金。(2)如乙方已完成合同所约定的合作内容,如无另外约定情况下甲方需要在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对应的合作费用……六、违约责任: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的上述规定,除应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违约金外,如甲方所受实际损失高于此违约金数额,则甲方有权按实际损失额向乙方追偿,损失包括《幻想计划》游戏的开发工作未完成给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和预期经济利益损失。同时,乙方仍必须继续遵守本协议。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乙方应当向甲方赔偿(不包括在违约金内);同时乙方违约行为构成犯罪的,甲方保留提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乙方刑事责任的权利……合作协议附件一内容为:模块:新卡制作(5张),开发完成时间:2018年12月15日;备注:1.立绘、武器模型、技能动作、技能特效、数值、武器日记等;2.完成并通过验收。
2018年11月30日,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国内发行中心市场总监陈某向吴某、蒋某、张烁发送邮件称:“附件是本周《幻想计划》项目市场方面重点发布内容摘要,请查阅,如有问题请随时联系我”。嗣后,蒋某以名称为“Re:《幻想计划》本周发布内容摘要-20181130”的邮件(以下简称20181130邮件)回复上述邮件并抄送吴某、朱某、张烁称:“1.邮件抄送可以把张烁去掉了。2.幻想港澳台,来自未来,vgame等项目的市场准备和协助情况需要每周同步进度了”。
2018年12月19日,佩瀚企业向张烁付款10万元。
张烁提供的证据显示,就涉案合作协议的签订、履行,其和杨某、朱某、庄某之间有如下微信聊天记录。2018年9月24日,杨某“张烁,Sophie她生病做手术去了,他这边有一份你的协议我来接手。之前有两个点好像大家存在一定的争议,我们这边改的差不多了我发你看看。我初步看了一下,好像也不是特别纠结的条款。”,杨某向张烁发送了文件“张烁合作协议-0921v3.docx”,杨某“张烁,其实我这边没什么重点的,你跟温总那边对版本是比较关键的。你看要不要先把我们之间的确认了”,张烁“条款其实确实没啥大问题-主要就是如果确实想比较好的解决这样是最简单的,然后温行那边明天早上跟他确认具体的内容”,杨某“好的,你这边条款没什么问题的话,就剩你跟温行那部分了,协议就完整了”,张烁“好,应该明天就能对完另一部分了”,杨某“ok”……2018年9月27日,杨某“张烁,之前的协议,我这边先草拟了一个完整的。你再看看呢”,杨某向张烁发送文件“张烁合作协议-0927.docx”,张烁“我们大概看了下貌似没啥问题跟之前确定的差不多,可以继续推进下去了问题不大”,2018年9月28日,杨某“行啊,那我内部最后确认一下,咱们就安排签署吧”。2018年10月1日,张烁“赶紧落实掉把……”,杨某“行啊,过完节8号我来找你签字”,张烁“真的……那8号就弄掉吧”,杨某“嗯,主要是现在都放假了也没办法。我一上班就去搞这个事情”……2018年11月5日,张烁“你好庄总,上周朱总说让我联系你这两天跟你聊下签合同的事”,庄某“我在日本,但我这周安排”,张烁“你好请问下目前安排进展如何了”,庄某“我让法务这边安排了,我确认下进度”,张烁“请问下现在进度如何?我们直接确定个具体时间吧”,庄某“杨某已经定好协议了,你这周当面来签一下”,张烁“好,对了协议麻烦先发我看下,没问题的话我就直接约杨某过去签了”……2018年11月23日,张烁“话说昨天庄某那边说你这边协议貌似弄好了找你这边这周签掉”,杨某“我跟他确认一下哈,稍等”,张烁“协议可以先发我看下吗没问题的话就可以弄掉了”……2018年11月26日,杨某“张烁,我把协议发你,你先看看”,杨某向张烁发送文件“张烁合作协议V20181115Clean.docx”,张烁“我对了下貌似没啥问题了,跟之前的差不多好像就调整了金额”,杨某“对的,卡牌时间点延后了一个月,这个你要再看下么?”,张烁“这个我看了下问题不大,反正有问题可以继续帮做的”……2018年11月27日,杨某“张烁,协议我搞好了,快递给你?”,张烁“对了明天快递前协议里我看了下貌似漏了一个指定银行账户到时候可以补一下。招商银行张烁XXXXXXXXXXXX1472”,杨某“我先快递给你吧,你先签这个我记下来,到时候打款直接打这个账号上好了”……2018年11月29日,张烁“快递已收到”,杨某“好的,你签好再寄给我好了”,张烁“快递刚寄过去了,也是顺丰”……2018年12月10日,张烁“对了问下这边的打款大概啥时候能到”,杨某“我已经申请了,首款这周四吧”。2018年12月14日,张烁“貌似打款这块还没到”,杨某“我去问一下,我周一就给单子给他们了”,张烁“然后我这边卡牌部分也弄好了,可以后续部分也开始操作起来了”,杨某“好的”,张烁“话说问下后有怎么说吗”,杨某“我在催他们出纳在存钱,然后周一打给你”……2018年12月18日,张烁“我看了下貌似到现在还没到”,杨某“他们下午打,明天应该可以到账”,张烁“我感觉晨之科是在忽悠我,要不这样,明天周四一起把目前落实的前两笔一共40万一起打,这样这周五就能到账了”,杨某“张烁支行名字给我一下”,张烁“招商银行上海分行曹杨支行,明天一起吧不急这两天,不然后面每次又要走几周流程也麻烦”,杨某“张烁你别傻呀,今天能先付你10万,你先收了呀,后面30万还要温行同意了,我单子也没做,你说现在我10万单子先收回来,你不是还要等。然后你后面的卡牌要跟温行对的,他那边同意我才走流程的”,张烁“我问了下说运营觉得美术模型好像想优化,应该问题不大”,杨某“没事的,反正我这边肯定是帮你的,然后钱的话,你先一笔一笔收”,张烁“我这边反正技能啥的配合弄好了要修改随时可以提”……2018年12月27日,张烁“对了这边技能这块也都弄好了,运营那看了后貌似没啥问题后续也可以抓紧落实掉了”,杨某“我跟温行说过了,我再催一下他”,张烁“昨天给他看过了,你现在应该可以直接过去确认看看,温行那边有回复吗”……2019年1月3日,张烁“话说那个第二笔大概啥时候能到”,杨某“稍等张烁”,张烁“那边现在咋说”……2019年1月17日,张烁“话说晨之科那边咋说,这个感觉拖得有点久了”……张烁“这周能全部落实掉吗”,杨某“工商变更的材料,我在准备了。打款那边我已经去打招呼了。你这样,我明天再去确认一下,一般周四打款么,明天周三,最好能保证周四打款。不行,我再跟你说”……2019年1月24日,杨某“额,资金比较紧张,可能要年后了”,张烁“朱某是在欺骗我吗?朱某在游戏行业里是个没有信用的人吗?要不这样变更下周2之前全部一起弄掉。明天晨之科也不要再耍小心思想什么大家都清楚,写一份正式的书面盖章说明我已经全部完成并通过之前协议里的约定,然后下周3我飞机要回去了,变更就周2前全弄掉吧,如果连这个都继续耍心机那就没什么好跟晨之科谈了”,杨某“张烁材料我已经都给宋明了,他应该会给你的,然后钱这边我也帮忙在催了,但是估计年前真的有困难。你要的那个东西估计是给不出来的”,张烁“也就是晨之科从一开始就不打算承认协议约定吗”,杨某“没有啊,第一笔款也付的。然后后续第二笔确实有点困难,我也是跟你实话实说啊”,张烁“也就是说,虽然我已经完成协议的约定内容了,但是朱某因为是个骗子,不打算承认这个,也不给确认还打算卡着变更不落实,然后后面可以找机会坑我是吗?话说工商变更什么时候弄,为啥我问了下宋明他们说先变了我这边还没”,杨某“一起的,你们的材料一起变更的,股权质押的是四份,先去解除股权质押才能工商变更,宋明他们没有给你那份么?”,张烁“没……貌似当时给我的时候他们自己的也还缺的”……张烁“我刚问了下貌似股权质押那个确实只有三份,你问下宋明那或看看之前是不是拿过来漏了”,杨某“好,我给他们四份的。没事,我快递好了”……2019年2月13日,张烁“朱总,那个工商变更和协议结款的事拖得有点久了,什么时候能全部落实掉”,朱某“现在城市可有巨大变化,幻想计划和群英给城市带来的伤害,亏损是巨大的,你现在还不想不要跟我讲这些,我最近在北京处理很麻烦的事情,我们那个。这个事情我交给杨某,他们就处理了,好吧,你跟他们谈吧”……2019年2月17日,张烁“为什么是股权出质,我填好了准备寄过去快递要你手机”,杨某“这个是解除股权质押的,先解除才能变更股权”,张烁“这个工商变更拖得实在有点久了,尽量这两周弄掉把……”,杨某“当时股权质押的时候是一次一个的,不知道解除的是什么情况,我先让代理去弄一下”。同日,张烁向庄某发送微信称“庄总您好,我们与佩瀚在2018年11月30日签订合同后根据合同约定应该在15天内完成股权转让工商变更,期间我多次催促你们上海佩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尽快落实我会积极配合,而至今已经2019年2月17号你们一直不配合合同的执行,你们这是在诈骗我吗”……2019年2月18日,杨某“张烁,麻烦发我一下你的身份证正反面,银行账户需要更新,人行要求所有公司要登记公司的受益所有人。银发[2018]16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个文件”,张烁“这个是啥”……2019年2月25日,张烁“变更咋样了”,杨某“宋明上周去问了一下,解除质押也是要一个一个弄的,我这周给他所有材料,宋明到时候再去一趟,解除好质押以后就变更工商”,张烁“好”……2019年3月6日,张烁“一周内没变更完成,直接法院见吧我不想搞了,让朱某做好所有一切可能得心理准备。记得,是一切可能,包括庄某,一个都跑不掉”……
张烁提供的证据显示,张烁的个人养老保险巡音公司交纳至2018年10月,2018年12月由上海B有限公司交纳。
一审审理中,张烁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其履行涉案合作协议所制作的5张新卡(1)小画家、(2)白弓、(3)双子、(4)火统、(5)小葵花嫁的立绘、武器模型、技能动作、技能特效、武器日记、数值,并对技能动作、技能特效进行了现场演示,演示显示上述小画家、白弓、双子、火统、小葵花嫁的技能动作、技能特效运行流畅。
张烁提供的证据显示,有名为“幻想计划手游”的微博,微博认证为A公司。“幻想计划手游”发布有如下微博:1.2018年11月1日,#幻想计划##幻想娘的记事本#“我们都将面临死亡,我也不例外。我最害怕的,不是死亡的虚无,而是死亡所带来的疼痛。”贝克辛斯卡卡面信息初曝光!今日维护更新后,贝克辛斯卡就会降临限定卡池,作为万圣节特别福利,首次新卡上架即享受8折优惠!喜欢SSR地狱绘师-贝克辛斯卡的守护者大人们千万不要错过咯。该“贝克辛斯卡”卡面图案与张烁提交的新卡(1)小画家的立绘图案基本一致。2019年2月21日,称“幻想计划守护者大人们久等啦。本周更新已完毕!服务器现已开启!维护补偿已经发放至各位的游戏内礼盒中,记得上线领取哦。小画家-贝克辛斯卡已经降临限定卡池,限时6折,快来跟小画家一起战斗吧!”。2.2018年11月21日,#幻想计划##幻想娘的记事本#风间弦美是擅长演奏的琴师少女,在做着家庭教师工作之余去名流聚会上演奏以赚取外快。她的出身并不算优秀,但她优雅的举止和渊博的学识足以让人相信她是一位大小姐。她性格温柔内敛,但很容易在一些小事上钻牛角尖。视屏中风间弦美的图案与张烁提交的新卡(2)白弓的立绘图案基本一致。3.2018年12月20日,#幻想计划##幻想娘的记事本#策划在收到守护者们的反馈后通宵达旦优化了爱丽丝&艾利克斯的技能,守护者大人们快来品品这个修改版吧,值得一提的是,本次双子星与小葵一样,是无属性灵武哦!视屏中爱丽丝&艾利克斯的图案与张烁提交的新卡(3)双子的立绘图案基本一致。4.2019年2月14日,#幻想计划##更新公告#你的意中人正身穿花嫁向你走来——花嫁小葵浪漫登场!尊敬的守护者大人:为了给您带来更好的游戏体验,《幻想计划》将于2月14日14:00-18:00进行停机更新维护,请守护者大人合理安排游戏时间。更新公告中的花嫁小葵的图案与张烁提交的新卡(5)小葵花嫁的立绘图案基本一致。
一审审理中,佩瀚企业确认,张烁已向其交付了涉案合作协议约定的为《幻想计划》游戏制作的5张新卡,温行为涉案合作协议约定的佩瀚企业的验收人。但佩瀚企业表示,张烁交付的为《幻想计划》游戏制作的5张新卡均未通过温行的验收。幻想计划游戏已于2019年10月闭服。
一审法院另查明,A公司成立于2013年09月25日,法定代表人为朱某。2020年6月19日,A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童之磊。蒋某曾任A公司董事。
巡音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14日,法定代表人张烁,其股东包括:张烁占股27.75%;宣明庆占股8.10%;周文君占股8.10%;宋明占股8.10%;上海C有限公司占股7.20%;佩瀚企业占股30.75%;A公司占股10%。
佩瀚企业成立于2017年03月03日,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佩瀚企业的初始合伙人为庄威明、陈佩珍。其中,庄威明认缴300万元(实缴0元),系佩瀚企业普通合伙人并担任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陈佩珍认缴200万元(实缴0元),系佩瀚企业有限合伙人。庄威明、陈佩珍的认缴期限为2027年12月31日。
2019年4月12日,庄威明、陈佩珍与金秀清、蒋迎元签订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庄威明将某持有的佩瀚企业60%出资(认缴出资300万元,在佩瀚企业全部出资额500万元中占比60%)作价1元转让给金秀清,陈佩珍将某持有的佩瀚企业40%出资(认缴出资200万元,在佩瀚企业全部出资额500万元中占比40%)作价1元转让给蒋迎元。附属于资产的其他权利随资产的转让而转让。庄威明附属于资产的债务债权转让后由金秀清承担,陈佩珍附属于资产的债务债权转让后由蒋迎元承担。2019年7月5日,佩瀚企业合伙人由庄威明、陈佩珍变更为金秀清、蒋迎元,其中金秀清认缴300万元(实缴0元),系佩瀚企业普通合伙人并担任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蒋迎元认缴200万(实缴0元)系佩瀚企业有限合伙人。庄威明、陈佩珍系庄某的父母。
一审法院再查明,2018年5月25日,A公司、巡音公司、张烁三方签订《上海巡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质押合同》,约定:A公司向巡音公司提供500万元的借款,巡音公司在12个月后还本付息。张烁将某持有的巡音公司6.5%的股权质押予A公司,为巡音公司履行借款本息清偿义务提供质押担保。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就本案而言,张烁主张的涉案合同履约事实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故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中,各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合作协议第二条及第四条第一款第2项的约定是否有效。二、涉案合同约定的第二期付款条件是否成就。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无论是合作协议中有关张烁将某在巡音公司的股份转让给佩瀚企业的约定,还是20181130邮件中不再向张烁汇报公司工作的“邮件抄送可以把张烁去掉了”的表述,以及在2018年10月巡音公司不再为张烁交纳养老保险的事实均可以证明,在涉案合作协议签订后,张烁已经不再参与巡音公司的经营管理等相关工作。而合作协议中张烁为涉案合作协议中提供《幻想计划》游戏开发协助的约定,亦表明张烁是以其个人的身份,而非巡音公司法定代表人、员工的身份,提供涉案合作协议约定的《幻想计划》游戏开发协助。对此,作为合作协议签订方的佩瀚企业、巡音公司显然都是明知的。因此,本案中并不存在佩瀚企业主张的,张烁将某及巡音公司其他员工的职务成果作为其个人获取合作费用的成就条件,损害巡音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一审法院对于,佩瀚企业关于涉案合作协议第二条和第四条第一款第2项约定无效的诉讼主张,不予采纳。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合作协议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恪守。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涉案合作协议第四条第一款第2项约定“四、合作费用……2.乙方按照本协议第2条的约定完成附件1要求的《幻想计划》游戏的开发工作的并经过甲方指定人员验收通过,向乙方支付300,000元”。本案中,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其一,佩瀚企业确认,张烁已向其交付了涉案合作协议约定的为《幻想计划》游戏制作的5张新卡。其二,张烁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其履行涉案合作协议所制作的5张新卡小画家、白弓、双子、火统、小葵花嫁的立绘、武器模型、技能动作、技能特效、武器日记、数值,且演示显示上述5张新卡的技能动作、技能特效运行流畅。其三,根据幻想计划手游微博发布的信息,涉案合作协议约定的5张新卡中至少有小画家、白弓、双子、小葵花嫁已经上线销售。其四,在案证据显示,佩瀚企业和张烁,已经就涉案合作协议约定的下一阶段股权转让开始协商办理相关手续。其五,佩瀚企业既未举证证明,张烁向其交付的5张新卡,存在严重的,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质量问题,又未提供其曾向张烁就5张新卡提出质量异议,而张烁未能予以配合修复的证据。综合上述事实,一审法院认为,张烁关于其向佩瀚企业交付了涉案合作协议附件一约定的5张新卡,且已经佩瀚企业指定人员验收通过的主张,具有高度的可能性,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张烁已向佩瀚企业交付了涉案合作协议附件一约定的5张新卡,且已验收通过。根据涉案合作协议第二条的约定,佩瀚企业本应在验收通过后向张烁出具书面验收确认,并根据涉案合作协议第四条第一款第2项、第二款第2项的约定向张烁支付涉案合作协议二期款30万元,但佩瀚企业为其利益不正当地,拒不出具书面验收确认,阻止二期款付款条件的成就,应当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视为二期款付款条件已成就。据此,一审法院以前述查明事实中显示的,最晚上线的小葵花嫁的上线销售时间2019年2月14日,确认涉案合作协议约定的5张新卡已于2019年2月14日由佩瀚企业验收通过,故佩瀚企业应当根据涉案合作协议“如乙方已完成合同所约定的合作内容,如无另外约定情况下甲方需要在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对应的合作费用……”的约定,于2019年2月26日前向张烁支付二期款30万元,佩瀚企业未能按期支付上述款项的应当就此承担张烁的利息损失(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张烁关于被告金秀清、蒋迎元、庄威明、陈佩珍对被告佩瀚企业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主张,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四十四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五十三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七十七条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第八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本案中,虽然,佩瀚企业应付张烁的款项发生在2019年2月,在庄威明、陈佩珍从佩瀚企业退伙,金秀清、蒋迎元入伙佩瀚企业之前,但其一,金秀清作为佩瀚企业的现普通合伙人仍应根据前述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佩瀚企业应付张烁的前述款项中的不能清偿部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二,庄威明作为佩瀚企业的原普通合伙人仍应根据前述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佩瀚企业应付张烁的前述款项中的不能清偿部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三,蒋迎元作为佩瀚企业认缴200万元出资额的现有限合伙人,仍应根据合伙企业法七十七条的规定,对佩瀚企业应付张烁的前述款项中的不能清偿部分在其认缴200万元的出资额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四,虽然,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一条“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的规定,陈佩珍作为佩瀚企业的原有限合伙人仅应当从其获取的1元转让金内对佩瀚企业应付张烁的前述款项承担责任,但是,在案证据显示,涉案合作协议约定的新卡,早在2019年2月14日就已经陆续上线运营,涉案合作协议二期款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陈佩珍作为佩瀚企业当时的有限合伙人对此显然是明知的,陈佩珍在从佩瀚企业退伙时,其也应当知道佩瀚企业对张烁还存在上述应付未付的30万元债务。但没有证据表明在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签订时,佩瀚企业的债权债务中已经包含了上述针对张烁的欠款。据此,一审法院认为,陈佩珍退伙时其出资期限虽未届满,但鉴于其在佩瀚企业产生公司债务后,有通过转让合伙份额,逃避债务的情形,故一审法院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判决陈佩珍对佩瀚企业应付张烁的前述款项中的不能清偿部分在其认缴200万元的出资额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对于佩瀚企业关于股权转让及工商变更均未履行,故付款条件亦不成就的辩称意见。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张烁与杨某、朱某、庄某之间的聊天记录,一方面张烁在巡音公司的股权未变更至佩瀚企业名下,显然并非张烁单方原因所致。另一方面,上述股权未变更不影响佩瀚企业对涉案合作协议约定的二期款30万元金钱债务的履行。综上,佩瀚企业的相关辩称意见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佩瀚企业关于张烁以巡音公司代表名义参与诉讼,作出侵害巡音公司权益的陈述,故佩瀚企业有权根据涉案合作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第1项约定不再支付后续合作费用的辩称意见。一审法院认为,如前所述,张烁在巡音公司的股权未变更至佩瀚企业名下,并非张烁单方原因所致。在巡音公司相关股权、法定代表人身份等变更事宜尚未办理完毕的情况下,张烁作为登记在案的巡音公司法定代表人,本来就应根据法律规定,参加本案诉讼,履行法定义务。因此,张烁以巡音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义参与本案诉讼,如实陈述所知事实的行为,并未违反涉案合作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第1项的约定。一审法院对于佩瀚企业的相关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一、被告佩瀚企业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烁支付30万元;二、被告佩瀚企业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烁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3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三、被告金秀清对被告佩瀚企业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应付款项中的不能清偿部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四、被告庄威明对被告佩瀚企业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应付款项中的不能清偿部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五、被告蒋迎元对被告佩瀚企业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应付款项中的不能清偿部分,在2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六、被告陈佩珍对被告佩瀚企业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应付款项中的不能清偿部分,在2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七、对原告张烁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佩瀚企业、金秀清、庄威明、蒋迎元、陈佩珍共同负担。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2022年9月28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沪03破378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案外公司对巡音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2年11月21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沪03破378号决定书,指定上海D有限公司担任巡音公司管理人。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诉辨意见,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合作协议第二条及第四条第一款第2项约定是否有效;二、合作协议约定的第二期付款条件是否成就。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合作协议第二条及第四条第一款第2项约定是否有效,本院认为,张烁主张的涉案合同履约事实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故本案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三上诉人主张合作协议第二条及第四条第一款第2项违反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五项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本案中,三上诉人并未举证证明张烁与他人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亦未具体阐明前述合同条款违反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对于三上诉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关于三上诉人主张的《幻想计划》游戏项目相关权利归属原审第三人巡音公司所有,所涉附件新卡制作也均由巡音公司员工完成,是巡音公司的成果,张烁负责的仅是开发过程中相关问题的协调处理,本院认为,合作协议签订方为佩瀚企业、张烁和巡音公司三方,张烁虽曾系巡音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但在案证据表明,张烁系以其个人身份签订合作协议并履行合同义务,故本案中不存在三上诉人所主张的张烁将巡音公司的成果据为己有的情形。因此,三上诉人的相关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合作协议约定的第二期付款条件是否成就,本院认为,合作协议第四条第一款第2项约定“四、合作费用……2.乙方按照本协议第2条的约定完成附件1要求的《幻想计划》游戏的开发工作的并经过甲方指定人员验收通过,向乙方支付300,000元”。合作协议第二条约定“二、项目开发合作承诺乙方……根据甲方的具体要求于2018年12月15日前《幻想计划》游戏的开发工作及成果满足附件1的要求,并通过甲方指定人员书面验收确认。”本案中,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张烁于2018年12月14日称其已完成新卡制作,佩瀚企业亦确认张烁已向其交付涉案合作协议约定的为《幻想计划》游戏制作的5张新卡。“幻想计划手游”微博发布的信息表明,合作协议约定的5张新卡中至少有小画家、白弓、双子、小葵花嫁4张新卡已经上线销售。佩瀚企业并未对张烁向其交付的5张新卡提出异议。综合前述事实,本院认为,涉案合作协议附件一约定5张新卡已经通过佩瀚企业验收,未出具书面验收确认并不构成阻却付款的正当理由,合作协议约定的第二期付款条件已经成就。一审法院的相关认定无误,本院予以认同。关于三上诉人主张的张烁未按协议约定完成股权转让及工商变更,同时仍以公司代表名义参与诉讼,作出侵害公司权益的陈述,故佩瀚企业有权根据合作协议约定不再支付后续合作费用,本院认为,根据聊天记录显示,张烁始终积极配合并多次催促佩瀚企业尽快完成工商变更及备案登记工作,巡音公司股权最终未变更至佩瀚企业名下并非张烁单方原因所致,不能归咎于张烁一方,且张烁作为巡音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根据法律规定参加本案诉讼,故三上诉人的相关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佩瀚企业、金秀清、蒋迎元的相关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由上诉人上海佩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秀清、蒋迎元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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