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沪73民终1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爱兰,女,195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西大办事处兴华路4号2号楼2单元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含会,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体宇宙(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4268号2幢JT12292室。
法定代表人:唐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仲波,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园园,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爱兰与被上诉人三体宇宙(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体公司)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0民初22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张爱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含会、刘畅,被上诉人三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仲波、陶园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张爱兰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域名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可保护权益仅包括注册商标和驰名商标,涉案域名threebody.com注册时间远早于三体公司商标注册时间,该些商标也未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三体公司基于注册商标并不享有在先的民事权益。一审法院却认定三体公司可以基于小说主要元素和核心内容主张相关民事权益不符合域名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违背立法本意,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二、“三体”“threebody”“www.threebody.com”仅仅是《三体》小说元素,并非小说作者刘慈欣原创。这些元素均是基于虚构及想象,并不能够直接指向现实存在,更不能对现实存在的域名享有所有权。三体公司所享有的权利也仅是基于转让合同而获得的“影视改编权”,不应在本案中被不合理地扩大。三体公司提交的刘慈欣的事后程序性授权,也仅仅是为了反向掠夺张爱兰注册十余年之久的涉案域名,其无权就涉案域名主张权利。三、一审法院认定张爱兰注册涉案域名具有主观恶意,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张爱兰从未以营利目的使用涉案域名,不具有任何商业目的,而是将涉案域名作为一个交流平台。该平台所登载的内容均明确注明了出处及来源,未对三体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反而有利于其作品的推广,张爱兰的行为不具有恶意。张爱兰也未实施任何要约出售的行为。四、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域名注册前“threebody”与《三体》小说之间存在对应关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三体》小说的中英文名称都来自于牛顿提出的物理学问题。刘慈欣在《三体》小说的创作过程中并未产生新的含义,其作品中使用的“threebody”也是指代物理学的“三体问题”,不能认定“threebody”与《三体》成立了一一对应关系。刘慈欣本人的知名度也不能代表《三体》小说的知名度。综上,本案是不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在于被上诉人,但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侵权主张,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其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三体公司辩称:一审法院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正确。一、被上诉人不仅获得了《三体》小说的影视改编拍摄权及商业开发权等权利。刘慈欣还出具确认函,明确被上诉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涉案域名采取法律行动,并获得涉案域名的权利。故被上诉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二、域名司法解释所保护的民事权益不限于注册商标,被上诉人在本案中也未主张商标权。被上诉人主张的合法权益包括《三体》小说的英文名称及涉案域名,涉案域名是《三体》小说的重要元素,是整个故事情节的入口。随着《三体》小说知名度的提升,小说与涉案域名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因此被上诉人对涉案域名享有权益。三、上诉人在阿里云等网站曾以高价要约方式出售涉案域名,其注册涉案域名具有侵权恶意。综上,上诉人上诉请求无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张爱兰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确认threebody.com域名为张爱兰合法持有;2.threebody.com域名不转移给三体公司。
一审法院查明以下事实:
一、涉案域名注册、使用及出售情况。
《国际顶级域名证书》显示,域名threebody.com由张爱兰注册,并在国际顶级域名数据库中记录;域名持有者为张爱兰,域名所属注册机构为阿里巴巴云计算(北京)有限公司,域名注册日期为2009年11月10日,域名到期日期为2022年11月11日。一审审理中,张爱兰明确其已续费,故涉案域名现仍由张爱兰持有。
2020年5月9日,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出具(2020)沪静证经字第43号公证书。公证书显示2020年1月7日公证浏览涉案域名网站及百度快照、阿里云网站、threebody-ETO微信公众号内容的过程:1.在百度网站检索“threebody”的首条内容即为涉案域名网站www.threebody.com,点击“百度快照”后显示“主页”和“域名购买”两大内容,“主页”内容中显示微信公众号二维码,同时注明科幻作品投稿的要求;点击“域名购买”跳转至阿里云网站“threebody.com”域名交易页面,出售价格为人民币50万元,出售发布时间为2019年2月7日,出售到期时间为长期。2.搜索、下载并安装微信登录后,对前述“主页”中显示的微信公众号二维码进行扫描,显示名称为“三体ETO”的微信公众号界面,微信号为threebody-ETO,公众号简介为“三体人公众号,三体粉丝聚集地,三体电影、三体游戏最新资讯;www.threebody.com联系方式:threebody.com@gmail.com”,账号主体为个人;公众号对话界面显示“三体周边”“公号投稿”“域名购买”三大内容,点击“三体周边”显示多个来自当当网、京东网等有关三体的书籍商品销售链接,点击“公号投稿”显示2019年10月4日发布的有关科幻题材作品投稿方式和要求的文章,点击“域名购买”显示2019年11月17日发布的有关域名联系请发邮件至threebody.com@gmail.com的文章。该公众号自2016年7月18日至2017年8月14日期间刊载或转载的文章中多篇涉及与《三体》小说或刘慈欣有关的内容,如“如何评价《三体》系列小说?”“《三体》的最大魅力在什么地方?”“刘慈欣科幻访谈录”等,部分涉及天文或科幻内容,如“两个粒子可以锁死地球吗?”“十部伟大的太空科幻电影”等。
2021年4月26日,上海市浦东公证处出具(2021)沪浦证经字第731、732号公证书。公证书显示,2021年4月25日,三体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https://www.threebody.com后进入网站页面,页面居中显示图案,下方注明“来自地球的讯息”并转载发布了题为“《三体》中的硬科学知识,听物理学家给你深入浅出的解读”“专访刘慈欣:人类应预想可能的危机团结并灵活应对”“游族网络80后亿万身家董事长疑遭同事投毒去世,年仅39岁!手握三体IP”等多篇新闻;点击“更多文章”显示转载的2020年6月24日至2021年3月11日期间的多篇新闻,内容大部分涉及刘慈欣以及《三体》小说。页面下方显示“三体ETO”微信公众号二维码,网站末尾注明“本站图文源自网络并对有明确来源的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网站所有”等内容。扫描二维码跳转至“三体ETO”微信公众号,公众号对话界面显示“公号投稿”和“联系我们”两大内容,公众号文章部分与2020年1月7日的公证浏览内容一致,部分与www.threebody.com网站转载的文章一致,部分文章内置来自当当网的有关三体的书籍商品销售链接。
张爱兰提交的sedo.cn网页页面显示,涉案域名threebody.com在该网站出售,出售价格为10万美元;阿里云网站页面显示,涉案域名于2020年11月12日仍在该网站发布出售信息。
二、《三体》小说及授权相关情况。
1.《三体》小说基本内容与出版情况。2006年5月至2006年12月期间,《三体》小说在《科幻世界》杂志进行长篇连载,作者为刘慈欣。2006年7月刊连载的小说第4节“三体·周文王·长夜”中描述了小说主人公之一汪淼通过在浏览器输入www.threebody.com网址,佩戴V装具后进入游戏虚拟世界的体验过程,引入了小说中三体星系、恒纪元与乱纪元等重要概念和生态。
2008年1月、2008年5月、2010年11月,《三体》《三体Ⅱ·黑暗森林》《三体Ⅲ·死神永生》三书先后出版,封面注明系中国科幻基石丛书,作者均为刘慈欣。《三体》扉页、《三体Ⅲ·死神永生》封面注有标识,《三体》封底注有标识,上述标识中均含有THREEBODY字样。《三体》第4节“三体·周文王·长夜”描述的内容与《科幻世界》杂志2006年7月刊连载的小说内容基本一致。
2008年1月出版的《三体》小说第17节“三体问题”中描述“三体问题的物理原理很单纯,其实是一个数学问题”,其中对“三体问题”的注释为三个质量相同或相近的物体在相互引力的作用下如何运动的问题,是古典物理学的经典问题,对天体运动研究有重要意义,自十六世纪以来一直受到关注。“微信读书”小程序中搜索《三体》小说打开后显示刘慈欣于2018年12月1日给读者朋友的一封手写信,信中刘慈欣表示“物理学中的三体问题看似简单,实则极其复杂且至今无解,正是对这样一个基础问题的想象,产生了《三体》系列这三部小说,《三体》表达了对广漠而寂静的宇宙的敬畏和对宇宙中可能存在的智慧他者的想象”。
2014年,《三体》小说英文版在美国出版,英文版小说名称为THREE-BODYPROBLEM,该小说中涉及到的进入三体游戏的网址为www.3body.net。
2015年至2020年期间,刘慈欣在接受《知识就是力量》杂志、重庆日报等媒体采访中表示“创作《三体》的灵感就来源于其读过的一本天体力学书籍,该书中介绍了一个三体问题(三个可视为质点的天体在相互之间万有引力作用下的运动规律问题),很自然地从三个物体想到三个恒星组成的星系,三颗恒星在做不规则运动,且这个恒星系的一颗行星上存在着文明,这个文明是怎样的状态?于是就构思出了三体星系和三体文明。这是一种传统的构思方式,在一个科学原理的基础上,幻想出一个虚拟的世界,然后展开故事”。
2.三体公司及其获得授权的情况。三体公司成立于2018年12月10日,注册资本21,052,632元,经营范围包括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广告设计、代理,数字内容制作服务、文艺创作、互联网销售等。三体公司名下拥有包括三体、ThreeBody、ETO、恒纪元、乱纪元在内的多个商标,部分商标系三体公司成立后自三体公司关联公司处受让取得。三体公司另于2019年1月8日自上海游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族公司)受让获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2010年9月15日,宋春雨(甲方)与刘慈欣(乙方)签署《系列小说〈三体〉影视改编拍摄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原转让合同),约定甲方出资购买《三体》系列小说的影视改编拍摄权及该作品被拍摄成影视作品后的商业开发权;其中商业开发权是指作品被拍摄成电影或系列电影后,甲方针对该电影进行的一系列相关的商业运作行为,除作品的图书(文字版)的出版权由乙方保留外,该作品的其他商业开发权利全部归甲方所有,包括但不限于电影的电视剧版拍摄、游戏开发、商标、形象注册等,甲方享有因拍摄电影及使用该商业开发权而产生的所有知识产权、版权、商标拥有和使用权等。
2013年7月1日,宋春雨和北京百星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星社公司)签订《系列小说〈三体〉影视改编拍摄权转让合同》,约定宋春雨将原转让合同项下的影视改编拍摄权及其商业开发权全部转让给百星社公司。后百星社公司将前述权利转让至游族公司,游族公司再将前述权利转让至三体公司。三体公司提供的合同会签单显示,其与游族公司签署的《系列小说〈三体〉影视改编拍摄权转让合同》的会签最后审批时间为2019年1月24日。
2020年6月20日,刘慈欣出具《确认函》,确认三体公司有权在全球范围内独占、永久地享有对三体系列小说及小说所包含任何元素、现有或将来创作的所有改编、戏剧化、翻译的版本等(以下简称标的作品)进行除图书出版以外的商业开发利用,包括自行或授权第三方利用上述作品或全部元素创作任何形式和传播媒介的新作品或衍生作品,或进行商品化的权利;三体公司有权不受限制地以刘慈欣名义或其他方式自费提起诉讼等程序以制止他人侵犯本确认函或其他协议授予三体公司权利的行为等,刘慈欣确认向三体公司转让上述诉讼中取得的任何赔偿。
2021年6月23日,刘慈欣出具《补充确认函》,确认其曾于2020年6月20日向三体公司出具了《确认函》,为了便于三体公司开发利用授予其的标的作品相关的权利以及制止他人针对标的作品的侵权行为,刘慈欣补充确认:针对2006年5月首次连载发表《三体》系列小说之后发生的任何涉嫌侵害授予三体公司的权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将《三体》系列小说中的任何元素申请注册商标或域名的行为,三体公司有权不受限制地以其自己的名义及/或刘慈欣的名义,自费提起任何必要的诉讼或其他法律救济程序并获得任何和全部的法律救济;2.特别授权三体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及/或刘慈欣的名义针对threebody.com、threebody.com.cn、threebody.net、threebody.cn等域名采取任何必要的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向WIPO提出投诉),获得并独自享有该等域名的所有权。
2021年10月22日,刘慈欣在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郭祺玮、蒋雪萤律师的见证下签署《确认书》,明确上述《补充确认函》及相关身份证上的签字为其本人真实签名,再次确认《补充确认函》内容的真实、合法、有效性。
3.刘慈欣及其《三体》小说知名度情况。涉案域名注册前,2007年8月26日,在《科幻世界》杂志上连载的《三体》小说获2006年度第十八届中国科幻文学银河奖科幻特别奖。人民日报对此进行了报导,并称“知名科幻作家刘慈欣以长篇连载科幻小说《三体》获‘科幻特别奖’,连续第八次获得‘银河奖’奖项……2006年,《三体》在《科幻世界》杂志上连载发表,在科幻读者中引起强烈反响……‘银河奖’由《科幻世界》杂志的前身—《科学文艺》于1986年设立,是目前中国科幻文学界公认的最高奖项”。2008年的《安徽文学》杂志刊载的文学评论称“刘慈欣作为当代科幻小说界最活跃作家之一,以其古典主义的美学风范和善于使用‘大尺度’意象的叙事手法而独树一帜”。
在2007年中国(成都)国际科幻·奇幻大会上,大学生自发组织编排了大型人列计算机表演,展现了刘慈欣《三体》科幻小说中的构想;在大会前瞻报道中,预告了刘慈欣将以《关于三体世界的最新报告》为主题作专题报告。
2008年5月,《娘子关》杂志文艺动态栏目刊载“继刘慈欣长篇科幻小说《三体》第一部发表后,第二部《三体·黑暗森林》于今年6月由重庆出版社出版,与第一部一样引起广泛反响和关注,并成为国内近年来最畅销的科幻小说之一……《三体·黑暗森林》出版后引起了读者的广泛赞誉,被称为科幻版的《战争与和平》”等内容;2008年9月,《甲壳虫》杂志刊登的读书经验分享中,来自成都的自由职业者表示“在三体I中我所感受到的是迷茫,亦即一种在巨大技术鸿沟下对人类未来的不确定性,不过我用两天时间看完了《黑暗森林》,心中的疑虑一扫而光,《黑暗森林》绝对是本年度最值得期待的科幻小说”;在2009年第6期《飞碟探索》杂志刊载的优秀科幻小说评说中,在叙述《三体》小说故事情节时表示“这就是中国现今最优秀的科幻小说作家之一刘慈欣的长篇科幻小说《三体》中的主线情节”。
涉案域名注册后,《三体》系列小说先后获得2020年中国版权金奖作品奖、2014年度美国奇幻科幻协会星云奖长篇小说类提名奖、2015年度普罗米修斯最佳小说提名奖、第73届雨果奖最佳长篇奖等诸多国内外荣誉。《三体》系列小说被翻译成多种文字在世界范围内出版发行,同时被开始改编成电影、电视剧、舞台剧、动漫等多种艺术形式,与三体有关的周边产品也逐渐上市发售。
三、涉案域名仲裁情况。2021年6月9日,三体公司向WIPO仲裁中心投诉,主张张爱兰注册的涉案域名与《三体》小说中的虚拟游戏网址相同,且域名主要部分threebody对应《三体》小说的英文名称,与三体公司享有权利的商品或服务商标构成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张爱兰对涉案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其行为会导致公众误认为涉案域名网站是经《三体》小说权利人授权的官方网站或两者之间存在特殊关系;张爱兰开设的涉案域名网站刊登了大量与《三体》小说有关的内容,且在多个平台出售涉案域名,其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行为均具有恶意。综上,三体公司请求WIPO仲裁中心将涉案域名转移给三体公司。WIPO仲裁中心经审查后采纳了三体公司的上述主张,并于2021年11月11日裁决将涉案域名转移给三体公司。双方当事人对WIPO仲裁中心裁决的程序性均予认可。
四、其他查明的相关事实。在百度百科中检索“三体”,显示包含刘慈欣著科幻小说、文学名词、天体力学名词、书法名词在内的16个释义项内容,其中刘慈欣著科幻小说、天体力学名词释义下“三体”对应的英文名称均为threebodyproblem;天体力学名词“三体”的百度百科词条中显示“牛顿的引力理论正确预测两个互相吸引的天体的运动规律—它们的轨道基本是椭圆形;但如果有三个天体互相作用,它们的运行轨道有什么规律?这就是著名的‘三体问题’”。百度百家号、央广网刊载的多篇文章显示三体问题是根据牛顿定律确定三点质量的初始位置和速度(或动量)并求解其后续运动的问题,是为预测三个引力体在太空中的运动而创造的术语,300多年前牛顿提出的著名的三体问题迄今一直是科学界悬而未决的难题之一。
2001年2月由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天文学名词》(1998)一书中对于天体力学中“三体问题”的解释为由三个质点及其相互引力作用组成的力学模型,英文译称为three-bodyproblem。1958年至2009年期间,多位学者就三体问题发表科研文章,对三体问题的译称为three-bodyproblem或3-bodyproblem。
一审审理中,张爱兰明确其开设的www.threebody.com网站自2010年左右开始运营,因三体公司向WIPO仲裁中心投诉,故其在收到相关材料后于2021年6月停止经营该网站;张爱兰亦认可threebody-ETO微信公众号系由其开设并运营。三体公司明确2014年《三体》小说英文版中之所以将游戏虚拟网址更改为www.3body.net是因为出版时发现涉案域名已经被人注册,而threebody.net、threebody.cn也已经被他人注册,为避免潜在的法律纠纷,同时也为避免将英文小说的读者引流到涉案域名网站上而出现对该网站与《三体》小说之间关系的误认,因此更改为www.3body.net网址。双方均确认《三体》小说中文版中的游戏网址www.threebody.com未更改过。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涉案域名虽尚登记在张爱兰名下,但因三体公司就涉案域名向WIPO仲裁中心提出投诉,WIPO仲裁中心作出了将涉案域名转让给三体公司的裁决,故张爱兰对涉案域名享有的权益已受到影响,若不提起诉讼,涉案域名将产生转移给三体公司的后果。因此,张爱兰有权提起本案诉讼,确认涉案域名不侵犯三体公司合法权益,并明确对涉案域名享有权利。
三体公司现主张涉案域名侵害了其就《三体》小说作品英文名称、作品独特元素等享有的民事权益。根据域名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张爱兰注册、使用涉案域名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应当符合以下各项条件:三体公司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涉案域名或主要部分与三体公司享有民事权益的标识构成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张爱兰对涉案域名或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张爱兰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因此判定张爱兰注册、使用涉案域名是否构成侵权应从是否同时符合上述四项规定进行分析。
一、三体公司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是否合法有效。
三体公司认为其对于《三体》小说作品名称、主要内容元素“三体”的英文称呼threebody,以及小说故事情节中极为重要的游戏虚拟网址www.threebody.com依法享有在先民事权益。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刘慈欣创作《三体》小说的灵感即为物理学中的“三体问题”,无论是《天文学名词》还是相关科研文章中均将天体物理学中的“三体问题”翻译为threebodyproblem,故无论是《三体》小说名称还是小说故事对应的“三体”概念,其英文译称指向均为threebody;且2008年出版的《三体》小说扉页、封底所注明的、标识中均注明了THREEBODY字样,小说故事情节中使用的三体游戏登陆网址www.threebody.com中亦使用了threebody一词,因此,threebody与《三体》小说存在密切关联。其次,《三体》小说首次出现含有“threebody”一词的网址,且根据小说的情节安排,该网址系主人公之一汪淼体验三体游戏的网络登录地址,在该篇章中作者通过虚拟游戏世界向读者展示了三体世界中恒纪元、乱纪元等重要概念,并以此为基础引导后续故事的展开,故www.threebody.com亦属于小说重要内容,是读者了解小说“三体”概念的重要端口。在案证据显示,涉案域名被张爱兰注册前,小说作者刘慈欣已经连续八次获得了“银河奖”奖项,在业界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而《三体》小说于2006年开始在《科幻世界》杂志上全文连载,并于2007年获得了当时中国科幻文学界公认的最高奖项“中国科幻文学银河奖科幻特别奖”,人民日报对此进行了报道;2008年、2009年期间,亦有读者或书评称赞《三体》小说和作者刘慈欣为“最值得期待的科幻小说”“最优秀的科幻小说作家之一”,可见在张爱兰注册涉案域名之前,刘慈欣及其《三体》小说在科幻文学领域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作为《三体》小说的主要内容及核心概念,“三体”“threebody”及小说设定的www.threebody.com网址已为科幻文学领域相关公众所知悉,并与《三体》小说建立了一一对应的关系,三体公司以此主张在先民事权益于法有据。三体公司经层层授权,获得了《三体》系列小说的影视改编拍摄权及被拍摄成影视作品后的商业开发权,且经刘慈欣特别确认,独家享有对小说及小说元素等进行商业开发利用,并以自己名义对小说于2006年发表之后的将小说元素申请注册为商标或域名的侵权行为进行主张并获得赔偿的权利,故三体公司有权基于小说的主要元素和核心内容且与小说形成对应关系的“三体”“threebody”及www.threebody.com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张爱兰主张“三体”问题存在多种释义,物理学三体问题threebodyproblem也并非小说原创,故三体公司对threebody不享有任何在先权利。物理学三体问题诚然不属于小说独创,但是小说的发表、发行、宣传及所获荣誉使得科幻文学的读者或其他相关公众将threebody、www.threebody.com与小说相关联,threebody获得了在固有物理学三体问题概念之外的指向《三体》小说的含义。虽然2014年小说英文版中游戏网址更改为www.3body.com,但中文版小说的游戏网址并未更改,三体公司关于其系为避免将英文小说的读者引流到张爱兰开设的涉案域名网站上而出现对该网站与《三体》小说之间关系的误认的解释亦属合理,故不影响该网址与《三体》小说的对应关系。张爱兰还主张涉案域名注册前小说的改编拍摄权以较低价格转让,小说的知名度不高。小说相关权益的转让金与小说知名度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且知名度应结合当时科幻文学作品市场以及科幻小说的相关公众综合判断,现有证据证明《三体》小说在涉案域名注册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张爱兰还主张三体公司无权在本案中提出民事权益保护,即便有权亦已超过诉讼时效。如前文所述,刘慈欣出具的确认函及补充确认函等均对三体公司享有小说及小说元素的商业开发权等权利进行了特别确认,明确三体公司有权对于小说首次发表之后的相关域名侵权行为进行主张;本案属于域名权属纠纷,涉及的请求权系确认知识产权权属请求权,不属于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综上,对于张爱兰的上述主张,一审法院均不予采纳。
涉案域名或主要部分是否与三体公司享有民事权益的标识构成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涉案域名threebody.com的主体部分使用了小说的主要元素和核心内容“三体”对应的threebody一词。域名的使用系通过域名开设的网站内容向公众展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张爱兰基于涉案域名开设了www.threebody.com网站,该网址与小说中汪淼进入三体游戏输入的网址完全一致,网站背景中大幅使用了与三体公司美术作品相似的图案,网站转载的文章大多涉及《三体》小说宣传的文章或与作者刘慈欣有关的内容,网站上展示的由张爱兰开设的“三体ETO”微信公众号中亦刊登了大量与小说或商业开发宣传有关的内容,因此相关公众在登录张爱兰网站浏览相关内容时会误认为涉案域名或该网站系由小说作者或相关权利人注册或运营,或误认为张爱兰与《三体》小说或权利人存在特殊联系。
张爱兰对涉案域名或主要部分是否享有权益或存在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张爱兰主张threebody系物理学“三体”概念的译称,其对天体物理学知识较感兴趣,是物理天文爱好者,故注册了涉案域名,且出于为天文爱好者提供讨论物理三体问题的交流平台的公益目的,开设了涉案域名网站。一审法院认为,张爱兰主张其热爱物理天文学,但未有任何证据显示其曾撰写或发表有关天文物理学文章或参与相关活动,其开设的网站中显示的文章亦并非如张爱兰所言系天文爱好者交流的有关物理学天文知识,所有链接文章中涉及的“三体”指向的均是《三体》小说。张爱兰作为天文科学爱好者,在《三体》小说连载、出版或荣获相关奖项时,不可能不知道《三体》小说,换而言之,如果没有《三体》小说,张爱兰选择将早就存在的物理学“三体”概念对应的threebody一词作为域名主体部分去注册,这种概率是极低的。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张爱兰对涉案域名主要部分threebody既不享有权益,亦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张爱兰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是否具有恶意。张爱兰注册的涉案域名主体部分threebody对应了《三体》小说的主要元素和核心内容,张爱兰开设的www.threebody.com网站网址是《三体》小说故事中直接使用的内容。张爱兰作为天文科学的爱好者,在《三体》小说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应当知晓涉案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域名或网站与《三体》小说或小说的权利人存在关联关系。事实上,随着《三体》系列小说知名度的积累,张爱兰攀附小说知名度的主观恶意明显,主要体现在涉案域名网站中使用了与三体公司美术作品相似的图案,该网站及“三体ETO”微信公众号中2016年开始即转载或刊登大量与《三体》小说或者刘慈欣有关的内容,部分文章内设了第三方有关三体书籍的销售链接,其本意是将该网站、“三体ETO”微信公众号与《三体》小说相关联,客观上亦导致了相关公众浏览涉案域名网站时误以为该网站系《三体》小说官方网站,或与小说权利人或三体公司存在特定关系,从而诱导网络用户访问该网站,增加该网站的浏览量。若如张爱兰所言,其本可以在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中转载或刊登大量纯粹与天文物理学三体自然科学知识有关的文章、评述或投稿内容,以实现其构建天文知识交流平台的“公益目的”,避开网络用户产生与《三体》小说有关的联想;而且,张爱兰曾在“三体ETO”微信公众号设定“域名购买”专栏,于2019年至2020年期间在阿里云网站、sedo网站分别以50万元和10万美元的价格对外发布域名出售信息,亦无持续稳定使用该网站从事“公益事务”之意图。综上,一审法院难以认定张爱兰系善意注册涉案域名且出于公益目的使用涉案域名,其行为具有主观恶意。
综上,涉案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侵犯了三体公司的合法权益,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张爱兰要求确认其合法持有涉案域名的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基于前述分析,对于张爱兰要求涉案域名不予转移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判决:驳回张爱兰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期间,上诉人张爱兰提供三体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及ICP备案页面、《三体》电视剧页面截屏、西瓜视频等平台宣传页面,以证明三体公司使用3body.com作为其官网域名并对外宣传使用,该域名与三体公司已形成对应关系。三体公司以实际行动明示放弃了涉案域名。被上诉人三体公司对该些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相关内容与本案无关。因涉案域名被张爱兰抢注,刘慈欣及三体公司只能退而求其次使用3body.com域名开展《三体》小说的商业化开发。但上述行为不能视为被上诉人自动放弃了对涉案域名的权益。本院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张爱兰注册涉案域名后,三体公司无法再使用涉案域名,为了商业宣传,其客观上只能使用其他域名开展相关业务。其使用其他域名的行为不能视为放弃了对涉案域名的权益,故上述证据与本案争议焦点无关,本院对该些证据不予采纳。
被上诉人三体公司提供以下证据:
1.百度百科及介绍《科幻世界》杂志的相关文章,以证明《科幻世界》杂志在科幻小说领域的影响力。
2.《科幻世界》杂志封面、封底(2007年第12期),以证明该期杂志刊登了2008年发行的《三体》小说的封面。
3.《中文书刊名称汉语拼音拼写法》,以证明《三体》按照相关标准在《三体》小说版权信息页的中文名称下方用大写的汉语拼音“SANTI”加注书名,其目的并非是将“SANTI”作为《三体》小说的英文名称进行使用,仅是为了满足相关出版要求,不影响《三体》小说将“threebody”作为小说英文名称使用。
4.《三体》小说(分别于2008年1月第1次印刷、2014年3月第3次印刷的2008年1月第1版)的封面、封底、版权信息页及其他页面,以证明2008年1月出版发行的《三体》小说就将“三体”“THREEBODY”作为《三体》小说的中英文名称使用。涉案域名也是小说中重要的元素。
上诉人张爱兰对证据1中名为《从“杂志时代”到“畅销书时代”期刊》文章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对被上诉人提供的其余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但不认可该些证据的证明目的及关联性。上诉人认为,《科幻世界》杂志的销量及知名度与本案无关。“threebody”并非刘慈欣原创,其对涉案域名不享有权利。本院认为,就上诉人确认真实性的证据能够证明《三体》小说对“threebody”的使用情况,本院对该些证据中与本案有关的内容予以采纳。其余证据因被上诉人未能提供原件,故真实性无法核实,本院不予确认。
基于一、二审确认的证据,本院另查明以下事实:
2006年7月至12月每月连载在《科幻世界》杂志的《三体》小说中,“THREE—BODY”与小说中文名称“三体”共同出现在文章首页。2008年1月第1次印刷、2014年3月第3次印刷、2017年8月第7次印刷的《三体》小说封底在标识下方标有“THREE—BODY”。
除上述本院补充查明的事实外,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余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张爱兰系涉案域名所有人,现涉案域名因被WIPO仲裁中心裁决转移给三体公司,张爱兰就涉案域名享有的权益受到影响,其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涉案域名未侵害三体公司相关知识产权权益。故本案系确认不侵权案件,本案案由应为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法院确定的案由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一、域名司法解释有无排除其他知识产权权益;二、若未排除,三体公司是否有权就涉案域名主张权利;三、涉案域名的注册、使用是否构成对三体公司相关知识产权权益的侵害。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域名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根据上述规定,域名侵权纠纷案件中,被侵害的主体并不仅仅限于注册商标、域名还包括其他知识产权权益。现三体公司在本案中明确表示不主张商标权,主张将涉案域名作为《三体》小说的主要元素,并将涉案域名的主体部分主张系《三体》小说有一定影响的英文作品名称,认为张爱兰注册并使用涉案域名的行为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若不能以此保护,也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故三体公司系将涉案域名作为其知识产权权益主张,该些权益可以作为本案评判的客体。本院对上诉人认为域名司法解释保护的客体仅限于域名、注册商标的主张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相关合同及刘慈欣出具的确认函,三体公司取得《三体》小说的影视改编拍摄权及商业开发权,并永久享有对《三体》小说及小说所包含任何元素进行除图书出版之外的商业开发利用。此外,就《三体》小说首次连载之后任何侵害其获得授权的权利的行为,包括将该小说元素申请域名的行为,三体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并获得包括涉案域名在内的相关域名的所有权。故就涉案行为,三体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主张权利。本院对上诉人关于三体公司无权就涉案域名主张权利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三,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就该其他行为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的混淆行为,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予以认定。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的举证,在涉案域名注册前,《三体》小说已经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小说中的三体游戏是小说主人公接触三体世界的重要媒介,是小说情节展开的重要元素,www.threebody.com网址正是该三体游戏的网址。此外,threebody亦与小说名称《三体》具有中英文的翻译关系,在《三体》小说发表在《科幻世界》杂志的多期连载页面中,“THREE—BODY”曾经与小说中文名称“三体”共同出现在文章首页。在后续出版的小说中,亦曾作为小说标识的组成元素。三体问题虽系牛顿提出的物理学问题,但《三体》小说将该问题融入到科幻小说中,创作出与此有关的三体游戏及网址、三体世界、三体人等小说中的主要元素。随着小说知名度的提升,在科幻小说领域,与该小说中文名称对应的英文翻译threebody及小说中的三体游戏网址www.threebody.com已与小说《三体》建立了关联性。张爱兰注册涉案域名后,在使用该域名的网站上转载的多篇新闻均涉及到《三体》小说及小说作者刘慈欣。上述行为显然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误以为系《三体》小说官方网站或与《三体》小说及小说作者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制的其他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鉴于《三体》小说的高知名度,张爱兰在注册涉案域名时不可能不知晓threebody及www.threebody.com与《三体》小说的对应性,其亦未能举证证明其注册、使用涉案域名具有正当理由。根据涉案网站中的相关内容,张爱兰刻意将涉案网站与《三体》小说及作者建立关联,不当攀附《三体》小说的知名度,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导相关公众访问涉案网站,不当获得公众的流量关注。张爱兰还将涉案域名在相关网站出售,意图获取不当利益,故张爱兰侵权主观恶意明显。本院对上诉人关于不侵权的主张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关于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定性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基本正确,裁判结果并无不当。上诉人张爱兰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张爱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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