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1民终59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亿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大朗水新路219号1栋103室。
法定代表人:李冰,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衡,北京百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琳轩,北京百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深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海泰西路18号南2楼4030。
法定代表人:姜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栋方,天津深乐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一云,天津深乐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广东亿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亿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深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深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23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亿漫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23827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1.原审法院认定的上诉人第一次违约,违约金体现的是损失填补原则的损失计算方式有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和解协议》中上诉人赔付的金额已经包含被上诉人的损失和违约金,原审法院又酌定上诉人应承担15万元的违约金属于事实认定错误。2.原审法院认定的上诉人第二次违约,违约金体现的是损失填补原则的损失计算方式有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天津深乐公司答辩意见:1.首先,如对方所述300个产品是多生产的产品,则需要我方授权同意,在未经我方同意情况下生产300个产品的性质应该为盗版产品。其次,如对方所述300个产品包括在500个产品之内,我方认为在500个产品中漏贴十几个可以理解为忘记粘贴防伪标,上诉人500个产品中有300个产品不应属于忘记粘贴防伪标。2.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公证书及录屏证据显示,上诉人及其经销商在授权时限外共计销售了19个案涉人偶,该产品性质为盗版产品,不应按照正版产品的授权使用费规则计算损失。综上,我们认为上诉人第一次违约生产300个人偶产品,第二次超过授权期限继续销售,并开始新一轮预售产品的行为明显且恶意,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天津深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广东亿漫公司赔偿天津深乐公司:①第一次违反合同约定生产销售300个不知火舞产品的损失160400元、第一次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金100万元;②第二次违反合同约定销售及预售不知火舞产品的损失23232元、第二次违约的违约金100万元;2.承担天津深乐公司由于本案而支付的全部诉讼费、公证费3712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9年12月15日,天津深乐公司(甲方)与广东亿漫公司(乙方)签订《项目授权合作合同》,载明:双方就甲方授权乙方制作并销售《拳皇14》游戏周边衍生品之事宜(即本合同目的)签订本授权合同:乙方可以在本合同约定的授权范围内,根据甲方提供的《拳皇14》游戏的角色形象素材(以下简称“授权标的”)进行设计、制作、生产和销售“不知火舞1/6包胶可动人偶”(以下简称“授权产品”)。授权角色为不知火舞(紫色版),授权角色数量为1个,建议零售单价为800元/个,授权生产数量为500个,授权使用费为建议零售价格×生产数量×12%,保底授权使用费为48000元。授权性质为非独家的、可撤销的,不可分授权的、不可转授权的授权。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之后,甲方向乙方提供其基于本合同而授权乙方使用的授权标的的LOGO及美术素材,乙方能且仅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其用于制作及销售授权产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用于本合同约定的合同目的之外的其他用途。授权品项为《拳皇14》之不知火舞1/6包胶可动人偶。授权期限12个月,自2019年12月15日起至2020年12月14日止。授权产品的清货期限为1个月,自2020年12月15日起至2021年1月14日止。在上述授权期限内,若因乙方对本合同存在重大违约行为或者违反授权地区强制性法律规定的行为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提前终止的,甲方将不再给予乙方上述授权产品的清货期限。本合同届满前两个月,甲乙双方可就本合同内容进行协商,另行续订书面授权使用许可合同。否则,本合同按期终止。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继续使用甲方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标的之内容、要素,并不得继续生产、开发和销售授权产品,否则甲方有权依法追究乙方侵权责任。授权产品批量生产完成后,乙方开展授权产品的销售工作,销售期为授权期结束为止。如果乙方未在销售期内售完授权产品,甲方额外给予乙方1个月的处理期。如乙方未在处理期内售完授权产品,则未售出的授权产品归甲方所有,乙方需在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未售出的授权产品派送至甲方指定地点。乙方生产的授权产品可通过其自有的或委托第三方的线上线下渠道进行销售。在合同期限内,乙方每次生产前均需提前向甲方申请相应数量防伪标。授权产品的防伪标由甲方提供,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将根据乙方的申请提供授权产品同等数量的防伪标。乙方需在所生产授权产品外包装的甲方指定位置上粘贴防伪标,如发现未粘贴防伪标的授权产品、或发现粘贴的防伪标非为甲方提供的标签,均视为乙方未经授权擅自生产销售,视为根本违约。乙方如需追加授权产品的生产数量,须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或双方另签书面补充协议后方可执行,否则视为违约。后续无论追加生产的授权产品数量为多少,授权使用费仍然按照零售价格乘以追加的生产数量的12%支付。在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保底授权使用费48000元。在首批生产时,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按照生产数量提供同等数量的防伪标。本协议约定的数量为500枚,每个授权产品1枚,防伪标0.23元/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防伪标使用费115元。乙方违反本合同中关于监修的约定、或超出本合同约定范围使用甲方授权内容、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超出约定数量生产授权产品、或销售未贴防伪标的授权产品,均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除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改正违约行为外,还有权要求乙方按100万元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补足差额,相关违约所得归甲方所有,甲方同时保留是否单方终止本合同的权利。
诉讼中,天津深乐公司称《项目授权合作合同》约定的上述100万元违约金,没有计算方式也没有计算依据。
此后,广东亿漫公司向天津深乐公司支付授权使用费48000元、防伪标使用费115元。
2021年4月23日,广东亿漫公司向天津深乐公司出具《保证书》,载明:2019年12月15日,广东亿漫公司与天津深乐公司签订《项目授权合作合同》,由于广东亿漫公司自身原因,未向天津深乐公司申请防伪标,导致300个1/6不知火舞产品未粘贴防伪标销售给了买家。对于该合同违约事件导致天津深乐公司遭受的损失,广东亿漫公司深表歉意,并做出如下保证:1.尊重SNK(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SNK”商标、“不知火舞”商标及其著作权;2.不会再发生类似不贴标销售的事件及其他违反上述合同条款的事件;3.不会做出任何侵犯天津深乐公司及SNK知识产权的行为。
2021年5月19日,天津深乐公司(甲方)与广东亿漫公司(乙方)签订《和解协议》,载明:甲乙双方于2019年12月15日签订《项目授权合作合同》(以下简称“授权合同”),授权合同约定的授权期限至2020年12月14日止,清货期1个月,至2021年1月14日止。后因疫情原因,延长授权期限6个月,至2021年7月14日止。乙方在授权期限内,未向甲方申请防伪标、也未经甲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销售了300个未贴防伪标的不知火舞1/6包胶可动人偶,该行为已违反授权合同第五条第2款、第3款、及第九条第2款的约定。鉴于上述事实,且乙方认错态度良好,双方达成以下和解条款: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13万元作为该次不知火舞1/6包胶可动人偶不贴防伪标销售事件的赔偿,此金额不可退,且不可用于抵扣任何授权使用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在授权合同约定基础上,新增授权不知火舞1/6包胶可动人偶生产数量共计400个,甲方在收到上述赔偿款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400个防伪标。乙方应在每月月初的10日内向甲方完整报备其400个不知火舞1/6包胶可动人偶的渠道经销商名单及销售数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授权合同有效期延长至2021年10月14日止,到期后乙方及其渠道经销商需立即下架相关产品,不得自行或授权第三方继续销售。剩余未售出产品及防伪标,乙方应按照授权合同的约定在合同期截止后5个工作日内派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如乙方按照本协议完整履行上述条款,则甲方同意就前述乙方违约事件不再对乙方提起诉讼或进行其他索赔。如乙方再次违反本协议、授权合同约定及或侵犯甲方及或日商SNK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甲方保留对前述乙方违约及或后续违约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诉讼的手段去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2021年5月25日,广东亿漫公司向天津深乐公司支付《和解协议》约定的13万元。
2022年1月21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以下简称长安公证处)作出(202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207号《公证书》,载明:2022年1月13日,天津深乐公司的代理人郑栋方前往长安公证处申请公证处对其浏览淘宝网站相关内容的过程及结果进行保全证据,浏览的内容为名称为“亿漫文化”“俏皮鲨兵人偶模型玩具”“HOBBY势力”“马铃薯模玩”“漫域模玩”“北京兵人八脚之店”“专业规模玩具店始于2005年”“御车族人偶官方店”“小樱桃模玩社”“犹大模玩”“爱兵人的玩具坊”“威客模玩实体店”“藏影兵人沙龙”的淘宝店铺销售或预售涉案人偶产品的的展示内容。对此,广东亿漫公司认可该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并称:“亿漫文化”是其自己的淘宝店铺,“俏皮鲨兵人偶模型玩具”是其下游经销商的淘宝店铺,其他的淘宝店铺不是其下游经销商。广东亿漫公司与天津深乐公司均认可“俏皮鲨兵人偶模型玩具”淘宝店铺有2笔关于涉案人偶产品的定金交易。
上述公证书第12页显示:淘宝店铺“亿漫文化”展示的“热卖推荐”中有涉案的人偶产品。
上述公证书第41页显示:在淘宝网站,选择搜索类别为“宝贝”,在搜索框中输入“不知火舞接单”后点击“搜索”显示的页面中,标题为“GENESISEMEN1/6正版拳皇14紫色款不知火舞2P接单”的商品有1人付款,点击该页面后,显示“小樱桃模玩社”淘宝店铺展示涉案人偶产品的页面,该页面显示的交易成功数为0。对此,天津深乐公司称上述内容系涉案人偶产品的成交记录,但不清楚为何显示“有1人付款”,但交易成功数为0。广东亿漫公司称不清楚上述内容显示的成交与付款情况。
诉讼中,天津深乐公司提交一张《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证明其为了本案制作公证书花费了3712元。该发票显示:2022年1月19日,长安公证处向天津深乐公司开具公证服务费发票,价税合计3712元。对此,广东亿漫公司认可该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目的。
诉讼中,天津深乐公司提交一张视频光盘,视频录制的日期为2022年1月27日,视频内容为在淘宝网站搜索“GENESISEMEN不知火舞”显示的20家店铺的页面,其中,店铺名称“模玩小黑屋”掌柜名是“极速3CM”,显示3人付款。店铺名称“月下精灵城”掌柜名是“y414252920”,显示1人付款。店铺名称“拆盒网”掌柜名是“chaihewangplus”,显示1人付款。“模玩小黑屋”淘宝店铺销售涉案人偶产品界面,该界面显示的交易成功数为0,该界面的累计评论数为30条,其中评论日期在涉案的授权期限外的有16条评论。“月下精灵城”淘宝店铺销售涉案人偶产品界面,该界面显示交易成功数为1。“拆盒网”淘宝店铺销售涉案人偶产品界面,该界面显示的交易成功数为0。对此,广东亿漫公司认可该视频内容的真实性,但称“模玩小黑屋”淘宝店铺显示的评论日期在涉案的授权期限外的16条评论不一定对应销售涉案人偶产品。
诉讼中,广东亿漫公司提交了若干份淘宝店铺“联系客服”的聊天记录截图,并称聊天内容为2022年4月,其收到本案起诉材料后,知晓还有很多淘宝店铺销售涉案人偶产品,所以其通过淘宝店铺“联系客服”功能通知各店铺下架涉案人偶产品,其通知的淘宝店铺中,“模玩小黑屋”是其下游经销商,其他店铺是其在淘宝网站上搜索查询找到的。对此,天津深乐公司认可该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并称:根据《项目授权合作合同》《和解协议》的约定,广东亿漫公司应在授权期限结束时立即下架涉案人偶产品的销售链接,同时应要求其经销商立即下架删除该产品,广东亿漫公司同意将经销商的代理销售行为纳入自己的义务中,广东亿漫公司与其代理商的销售行为具有捆绑性,广东亿漫公司应对其经销商超出授权期限的销售行为承担责任。上述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广东亿漫公司自授权期限到期至2022年4月8日前并未通知其各个经销商下架、删除涉案人偶产品销售链接,其经销商仍然处于销售状态,广东亿漫公司完全有能力管理其经销商下架删除涉案人偶产品的销售链接,但其迟迟不履行管理义务,而是在得知天津深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后才逐个通知代理商,该行为已违反上述合同相关约定。广东亿漫公司称无权代理商家销售涉案人偶产品的责任不应当由其承担,天津深乐公司应当起诉这些商家侵权,而不应当以合同纠纷对其提起诉讼。
诉讼中,天津深乐公司称:广东亿漫公司第一次违约行为指的是广东亿漫公司未经天津深乐公司允许擅自销售了300个未粘贴防伪标的涉案人偶产品,即《和解协议》中约定的违约事项,因为根据该协议约定,广东亿漫公司在授权期限到期后没有下架涉案人偶产品,还在淘宝店铺开始了新的预订接单的销售行为,所以,在本案中主张广东亿漫公司上述第一次违约行为。由于没有粘贴防伪标的涉案人偶产品属于盗版产品,给天津深乐公司版权影响力造成损失,该损失的计算方式是按照涉案人偶产品单价968元乘以300个等于290400元,减去天津深乐公司基于《和解协议》已经支付的13万元,等于160400元。对此,广东亿漫公司称:在其淘宝店铺销售涉案人偶产品的价格为968元,除此之外,其还将涉案人偶产品以898元的价格销售给其代理商,其还在展会上展卖过。其没有在涉案人偶产品上粘贴防伪标是因为忘记贴标,《和解协议》约定的13万元已经包括了300个防伪标的赔偿款,及另外购买的400个涉案人偶产品的销售授权以及400个防伪标,其说不清楚这两部分款项具体金额是多少,该金额是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的。不认可天津深乐公司所述的上述损失,按《项目授权合作合同》约定,其除了向天津深乐公司支付授权款外,只对超出的部分支付授权使用费,所以广东亿漫公司提到的损失应为授权使用费,其对于第一次违约已经支付过相应的赔偿款。对此,天津深乐公司称《和解协议》约定的13万元是双方协议书一致确定的,没有准确的计算方法,说不清楚该13万元是如何计算得出的,其不是针对超出的数量收取授权使用费,对于《和解协议》约定的400个涉案人偶产品以及防伪标,广东亿漫公司没有支付过费用。
诉讼中,天津深乐公司称广东亿漫公司第二次违约行为指的是广东亿漫公司及其代理商在授权期限外,在各自的淘宝店铺销售涉案人偶产品,广东亿漫公司的部分代理商开始了接单预订的行为。对此,广东亿漫公司认可天津深乐公司所述的上述违约行为,并称:根据上述公证书显示,其在2022年1月13日仍在展示、销售涉案人偶产品,但交易数量为0,并没有实际成交,其未下架的原因是忘记授权期限,不存在恶意。除了“俏皮鲨兵人偶模型玩具”“模玩小黑屋”以外,其他淘宝店铺都不是其下游经销商。
诉讼中,天津深乐公司称:依据其提交的视频光盘显示,“月下精灵城”淘宝店铺成功销售了1个涉案人偶产品,“模玩小黑屋”淘宝店铺中16个关于涉案人偶产品的评论,这些评论都是在授权期限到期后产生的。根据淘宝规则,交易成功后15日内为评价期限,15日后不评论系统自动生成好评,此后只能追加评论。上述17个是广东亿漫公司第二次违约行为中成功售出涉案人偶产品的数量。依据其提交的视频光盘显示,“模玩小黑屋”淘宝店铺中有3人付款成功,但页面显示交易成功为0,“拆盒网”淘宝店铺中有1人付款成功,但页面显示交易成功为0,这些都是销售现货的。依据上述公证书显示,“俏皮鲨兵人偶模型玩具”淘宝店铺中有2个预订成功,“小樱桃模玩社”淘宝店铺中有1个预订成功,交易成功显示为0。上述7个是广东亿漫公司第二次违约行为中没有成功售出涉案人偶产品的数量。广东亿漫公司第二次违约行为给天津深乐公司版权影响力造成损失,该损失的计算方式是上述数量共计24个,按照每个涉案人偶产品销售价格968元,共计23232元。对此,广东亿漫公司称:除了“俏皮鲨兵人偶模型玩具”“模玩小黑屋”以外,涉案视频光盘、公证书中显示的其他淘宝店铺均不是其下游经销商,其不清楚“月下精灵城”淘宝店铺销售涉案人偶产品的情况。认可天津深乐公司所述的淘宝评价规则,广东亿漫公司所述的“模玩小黑屋”淘宝店铺中16个评论中,带图评论能够确认是针对涉案人偶产品的,不带图的评论无法确认是针对涉案人偶产品的,说不清楚这些评论是针对什么产品的。认可天津深乐公司所述的关于“模玩小黑屋”“俏皮鲨兵人偶模型玩具”淘宝店铺关于涉案人偶产品付款成功、交易成功、预订成功的事实陈述,但成功售出的数量应以交易成功数为准。其他店铺不是其下游经销商,销售情况不清楚。
诉讼中,天津深乐公司称版权影响力具体指的是广东亿漫公司出售的涉案人偶产品完全依照拳皇14的游戏中不知火舞角色的外形来设计制作的,每销售一次就相当于使用一次该角色外形,涉案人偶产品的销售单价就是其影响力的价值。对此,广东亿漫公司不认可天津深乐公司所述版权影响力就是涉案人偶产品的销售单价,并称该影响力没有具体的标准。
诉讼中,天津深乐公司称根据《项目授权合作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分别就上述两次违约行为向广东亿漫公司主张违约金各100万元。对此,广东亿漫公司称《项目授权合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且没有依据,要求法院对此予以调整,天津深乐公司基于同一违约金约定,主张了两次违约金,属于重复主张。
一审法院认为,天津深乐公司与广东亿漫公司签订的《项目授权合作合同》《和解协议》反映了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项目授权合作合同》约定乙方超出本合同约定范围使用甲方授权内容、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超出约定数量生产授权产品、或销售未贴防伪标的授权产品,均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除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改正违约行为外,还有权要求乙方按100万元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补足差额。上述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均表明,违约金应当以造成的损失为前提,体现了违约金的损失填补原则。
本案中,对于天津深乐公司主张的广东亿漫公司的第一次违约行为,一审法院作如下评述:《项目授权合作合同》约定广东亿漫公司可以就授权生产的涉案人偶产品的数量是500个,且均应粘贴防伪标对外进行销售,但广东亿漫公司违约行为针对的未粘贴防伪标对外销售的涉案人偶产品数量就有300个,占比达到了60%,《项目授权合作合同》明确约定未粘贴防伪标的行为视为未经授权擅自生产销售,广东亿漫公司对此应当是明知的。《和解协议》约定如果广东亿漫公司完全履行了该协议,不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则天津深乐公司不再就其未粘贴防伪标的违约行为提起索赔或诉讼,这表明天津深乐公司签订《和解协议》的前提是基于其对广东亿漫公司的该违约行为的谅解,并没有完全追究广东亿漫公司的全部违约责任,否则《和解协议》不会约定如果广东亿漫公司再次违约,则天津深乐公司有权继续追究广东亿漫公司未粘贴防伪标的违约行为的责任。因此,在广东亿漫公司存在超出授权期限继续销售涉案人偶产品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天津深乐公司可以继续就广东亿漫公司的第一次违约行为主张违约责任,如前所述,违约金体现的是损失填补原则,即应以广东亿漫公司给天津深乐公司造成损失为前提。本案中,天津深乐公司就广东亿漫公司的第一次违约行为既主张损失赔偿又主张违约金,且损失金额又小于其主张的违约金金额,因此,根据上述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天津深乐公司主张的损失应当能够涵盖在违约金金额中,一审法院只需对违约金的金额进行认定,不应在违约金之外再对损失金额进行认定,天津深乐公司主张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天津深乐公司就广东亿漫公司第一次违约行为主张的违约金金额为100万元,显然超出了其主张的广东亿漫公司的未粘贴防伪标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对违约金金额予以调整,根据天津深乐公司主张该行为给其造成了版权影响力损失的计算方式的合理性,《项目授权合作合同》违约金条款中关于“相关违约所得归甲方所有”的约定,广东亿漫公司擅自销售未粘贴防伪标的涉案人偶产品的渠道、价格等因素,以及公平原则,一审法院酌定该违约金金额为15万元。天津深乐公司该项诉讼请求金额超出该金额的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对于天津深乐公司主张的广东亿漫公司的第二次违约行为,一审法院作如下评述:根据涉案公证书、视频光盘以及天津深乐公司、广东亿漫公司的陈述,可以确认广东亿漫公司及其下游经销商在授权期限外,仍然对外销售涉案人偶产品。天津深乐公司就此主张广东亿漫公司存在违约行为的事实成立,如前述分析,天津深乐公司就该违约行为主张的损失应当能够涵盖在违约金金额中,一审法院只需对违约金的金额进行认定,不应在违约金之外再对损失金额进行认定,天津深乐公司就此主张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天津深乐公司就此主张的违约金金额为100万元,显然超出了其主张的广东亿漫公司该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对违约金金额予以调整,根据前述酌定违约金的因素,以及广东亿漫公司超出授权期限外销售涉案人偶产品的时间以及实际销售情况,酌定该违约金金额为5万元。天津深乐公司该项诉讼请求金额超出该金额的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天津深乐公司因广东亿漫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而提起本案诉讼,并就广东亿漫公司的违约行为的证据进行了公证,由此产生的公证费3712元,应当由广东亿漫公司承担,天津深乐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当事人提举的其他证据材料或发表的其他意见不影响一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进行裁判,一审法院不予一一评述。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亿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深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共计2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广东亿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深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公证费371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天津深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审法院对广东亿漫公司两次违约行为所酌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是否正确。经查,天津深乐公司与广东亿漫公司签订的《项目授权合作合同》《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违约金应当以造成的损失为前提,体现了违约金的损失填补原则。本案中,因广东亿漫公司存在擅自销售300个未粘贴防伪标人偶的违约行为,双方就此签订《和解协议》,约定如果广东亿漫公司完全履行了该协议,不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则天津深乐公司不再就其未粘贴防伪标的违约行为提起索赔或诉讼。换言之,如广东亿漫公司未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天津深乐公司仍可向广东亿漫公司主张销售300个未粘贴防伪标人偶违约行为的违约金。现广东亿漫公司在第一次违约后,认可天津深乐公司所述的第二次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在以广东亿漫公司给天津深乐公司造成相应损失的基础上,综合广东亿漫公司违约销售情况等因素,基于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酌情确定广东亿漫公司就其两次违约行为支付20万元违约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广东亿漫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56元,由广东亿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版权声明】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律师投稿,刊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于本网联系,我们将予以及时更正或删除。 联系邮箱:help@wenfa.cn
【在线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