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东坡区木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成都随客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 202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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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等信息最后更新时间为:2024-11-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23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眉山东坡区木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东坡大道北段19号1层。
法定代表人:李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琳,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泽龙,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成都随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栋7层730号。
法定代表人:陈宏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阳,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秋君,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眉山东坡区木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子教育公司)与上诉人成都随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随客科技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一案,均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于2022年1月10日作出的(2021)川01知民初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2月29日进行询问。上诉人木子教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琳,上诉人随客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阳、黎秋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木子教育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随客科技公司退还其已支付的合同价款40.6万元;2.随客科技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119700元(以58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自2018年7月1日暂计至2019年8月18日,实际计算至返还已付款之日);3.驳回随客科技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4.随客科技公司负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随客科技公司未完成软件开发义务。1.双方签署的合同对软件内容、技术标准和对应开发工作有明确约定,随客科技公司应举证证明其完整履行了全部开发工作。仅随客科技公司发送的安装测试包邮件截图,不足以证明其按照合同标准履行了开发工作。2.随客科技公司没有完成安卓手机系统8的测试流程和英文版系统的开发,原审法院认定开发软件整体上符合《伯阳图书APP软件开发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及《畅心悦调整功能V2.2》版本标准不符合客观事实。(二)随客科技公司未向木子教育公司交付软件开发成果。1.虽然合同条款对交付内容仅列出了UI设计图、原型设计图及软件安装包,但参照行业惯例,除安装包外还应交付源代码和运维环境参数。原审法院仅认定源代码应交付,以合同没有约定为由认定运维环境参数不属于交付内容属事实认定错误。2.针对安装包的交付,随客科技公司未举证证明2018年6月26日以邮件方式发送的软件安装包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3.关于源代码,随客科技公司至今未完成交付。首先,原审判决认定随客科技公司已将源代码部署到测试服务器,认定错误;其次,涉案合同第四条第3款明确开发完成后有交付确认程序,在未完成交付确认前,开发方对完成的开发成果承担保管义务,原审认定测试服务器未续费导致源代码及相关开发成果丢失的责任由木子教育公司承担,认定错误。再者,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开发过程应有测试服务器和正式服务器两个服务器,双方在测试服务器上验收后,开发方应告知委托方租赁正式服务器,并告知存放代码的路径等才完成交付。原审判决将木子教育公司在测试服务器上展开了软件翻译、修改、测试等工作流程即视为已经交付,进而又将未明确告知交付源代码的具体行为和方式认定为瑕疵交付,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三)因随客科技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木子教育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返还木子教育公司已支付的合同价款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1.原审判决认定随客科技公司明确源代码存在备份,如木子教育公司需要可以继续交付,认定错误。2.木子教育公司不存在违约过错,原审法院对合同解除法律后果及违约责任承担的判决结果错误。
随客科技公司针对木子教育公司的上诉主张辩称:(一)随客科技公司已经完成了软件开发,并已将软件系统交付给木子教育公司,未完成英文版本是由于木子教育公司未提供语言翻译文本造成。(二)木子教育公司主张交付的软件不符合V2.2版本标准,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合同约定,提交验收确认单后7个工作日内未安排验收视为项目验收通过,因此涉案软件应认定验收通过。(三)木子教育公司对三次修改反馈后的软件未及时配合验收,且未对测试服务器进行续费,导致部署于服务器的数据丢失,现软件无法正常运行的后果应归责于木子教育公司。木子教育公司要求退还全部款项于理无据。
随客科技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木子教育公司支付合同尾款174000元,并支付合同违约金328280元(以58万元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从2018年9月30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11月5日,应计算至尾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木子教育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随客科技公司已交付软件安装包及源代码,符合第三笔合同尾款的支付条件,木子教育公司主观上不想继续履行合同、未按期支付合同款,构成违约,随客科技公司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要求其支付尾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二)木子教育公司单方面违约造成随客科技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审法院判决合同解除后,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进行结算,不能以此免除过错方的付款义务。
木子教育公司针对随客科技公司的上诉请求辩称:(一)木子教育公司已按约支付了前两次合同价款,未支付尾款的原因是随客科技公司未完成软件开发及交付义务,付款条件未成就。(二)涉案合同因随客科技公司严重逾期开发等违约行为,导致无法继续履行而解除,其应依据合同约定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木子教育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木子教育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受理。木子教育公司起诉请求:1.随客科技公司向木子教育公司退还其已支付的款项40.6万;2.随客科技公司向木子教育公司支付违约金119770元(以58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自2018年7月1日暂计算至2019年8月18日,实际计算至随客科技公司向木子教育公司返还已付款项日止)。
随客科技公司反诉请求:1.木子教育公司向其支付合同尾款174000元;2.木子教育公司向其支付合同违约金328280元(以580000元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从2018年9月30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11月5日,应计算至尾款付清之日止)。
原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
(一)涉案合同的签约情况
木子教育公司作为甲方与随客科技公司作为乙方于2017年12月1日签订涉案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开发手机APP软件。软件实现功能框架见附件1。软件将开发IOS、Andriod两种手机版本。中文、英语两种语言版本,指定一种语言版本为主,另一种版本仅进行语言转化,由甲方提供语言翻译文本。本软件系统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软件交付标准应符合附件1《功能列表清单》,该标准作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甲乙双方在软件开发时存在细节认识上的差别,甲乙双方应本着积极推动项目运行的原则进行友好协商。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可能提出需求变更的请求。请求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扩展、替换或修改本项目的某些部分的请求,包括增加或减少软件的相应功能/提供或提升有关技术参数/变更交付或安装的时间与地点等。上述变更应以书面或邮件形式进行,经甲乙双方达成一致双方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视为对合同内容的变更。
涉案合同第四条约定软件交付验收和后期技术服务。1.软件交付时间自合同签订且乙方收到甲方首付款后90个工作日内。以上时间不包含甲方确认乙方阶段性交付成果的时间,及乙方协助甲方授权将提交苹果的APPstore和安卓市场审核通过提供下载的特定周期。交付内容包括APP软件的UI设计图;APP软件的原型设计图;APP软件的安装包。2.试运行。2.1自软件交付确认单签署之日起,甲方拥有且自然开始15天的试运行权利。2.2试运行期完毕后一周内甲方应以书面或邮件形式在功能需求范围内提出整改要求,乙方在收到甲方整改意见时,应立即响应并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解决方案,经甲方确认进行解决方案的执行整改。2.3如由于乙方原因,软件在试运行期间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需求范围内的功能故障或问题,乙方应及时排除该方面的故障或问题。2.4甲方在试运行期间不能提出需求范围以外的要求。若有类似需求则在本合同验收后另行提出需求,双方友好协商签署新的补充开发协议。3.验收。3.1甲方收到软件本身,以合同附件1功能列表作为依据,开始在使用环境中试运行,并签署交付确认单。3.2乙方以书面或邮件提交验收确认单,甲方通过试运行期并签署验收确认单。3.3若甲方在交付确认单签署后一周内未以书面或邮件形式提出异议且乙方以书面或邮件提交验收确认单后7个工作日内未安排验收,则视为项目验收通过。3.4若项目验收不合格,乙方须立即处理,修改完成后,重新提交验收。4.后期技术服务。4.1乙方在软件正式交付后12个月内免费对本软件运行中出现的软件故障进行排除。4.2乙方在软件正式交付后12个月内免费对程序代码可能突发的异常错误进行修正。4.3合同履行期间或软件已交付后,甲方如对功能提出重大修改或增减功能等改动,都将影响本合同涉及的开发、交付计划和造价,双方应另行友好协商开发费用并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附后。合同还约定,本合同总价款为58万元。付款方式为:1.本合同签订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5%,即20.3万元;2.甲方在乙方交付软件UI及原型图,双方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5%,即20.3万元;3.甲方在乙方交付软件安装包及后台管理页面并签署确认单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即17.4万元。
涉案合同第七条约定违约责任。7.1甲方在乙方开发完成前终止合同,其预付的款无权要求退回;甲方在乙方开发完成后终止合同的,应当支付全额的设计费用。7.2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所收取的费用应当全部退还给甲方。7.3一方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应当赔偿另一方的损失,赔偿金额以本合同的金额为限。7.7由于乙方原因延期造成开发实施工作延迟,每延迟1日,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为本合同金额总额的万分之五。7.8由于甲方未按时付款或造成开发实施工作延期,每延迟1日,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本合同金额总额的万分之五。
(二)涉案合同的履行情况
2017年12月7日,木子教育公司向随客科技公司支付了20.3万元。合同签订后,木子教育公司在阿里云上租赁了软件测试服务器,并将服务器管理员账号和密码提供给随客科技公司。随客科技公司进行涉案APP软件的开发,并于2017年12月29日,2018年1月15日向木子教育公司交付了软件原型图、UI设计图,木子教育公司确认后于2018年1月29日向随客科技公司支付了20.3万元。随后,在软件开发过程中,双方多次沟通调整变更软件清单功能。2018年5月16日,双方最终确定将软件清单功能变更为《畅心悦调整功能V2.2》,并确定暂定交付日期为2018年6月底。
2018年6月20日,随客科技公司向木子教育公司发送邮件,载明“关于英文界面的翻译,建议在产品测试完成之后进行,这件工作不影响主体流程,在提交程序之后我们会把需要翻译的部分列文档出来,请知悉。”2018年6月26日,随客科技公司向木子教育公司发送邮件,告知对方畅心悦APP测试版本已经开发完成,并附测试后台地址、IOS下载地址、安卓下载地址等相关地址及安装包、后台管理页面。
木子教育公司接收到随客科技公司开发的软件后,对软件进行测试,并向其反馈了三次修改意见,随客科技公司对相应地的修改意见进行了一一回复或修改完善。其中,2018年7月24日,木子教育公司向随客科技公司第一次反馈软件存在7项问题,7月31日,随客科技公司就木子教育公司反馈的软件问题进行了修复并予以回复。对购买音频书以后,无法直接播放;点击购买成功后不能自主申请退货退款;家庭档案软件出现闪退不能正常添加;视频录制后的发布功能受限等4项问题反馈,随客科技公司进行了及时解决。对首页的调整;登录过期时间过短2项问题反馈,二者本身具备可调整性,不存在相应地问题。对后台活动达到截止时间后,无法关闭、删除订单的问题反馈,《畅心悦调整功能V2.2》功能清单中并没有该项功能要求。
在对第一次反馈的软件问题进行修复以后,2018年7月31日,木子教育公司向随客科技公司第二次反馈软件问题,8月3日,随客科技公司就木子教育公司第二次反馈的软件问题进行了修复并予以回复。木子教育公司在庭审中主张的活动开始、结束时间的显示问题,活动地址显示的问题,活动价格的显示问题等3项问题反馈,随客科技公司进行了及时解决。在对第二次反馈的软件问题进行修复以后,2018年8月14日,木子教育公司向随客科技公司第三次反馈软件问题,8月15日,随客科技公司就木子教育公司第三次反馈的软件问题进行了修复并予以回复。木子教育公司在庭审中主张的未实现QQ第三方登录的方式问题,该问题的处理需要该软件上架到应用宝后才能实现;对自定义已读板块的问题,随客科技公司进行了及时解决;对于APP重复下载、安装的问题,《畅心悦调整功能V2.2》功能清单中并没有该项功能要求。第三次修复并予以回复后,木子教育公司并未就软件中的具体问题向随客科技公司进行反馈。2018年9月13日,随客科技公司以邮件形式向木子教育公司发送了涉案软件的项目验收确认书,木子教育公司未予回复,未安排验收。2018年12月25日,随客科技公司告知木子教育公司,木子教育公司的英文域名“boyangbooks.com”即将到期提醒其去续费,木子教育公司表示不用续费。2019年1月22日,木子教育公司所租赁的阿里云服务器到期,木子教育公司未续费。此后,该服务器上的涉案软件数据被释放,且无法恢复。
2019年3月3日,木子教育公司要求随客科技公司将涉案软件整理好后,交付给木子教育公司。随客科技公司表示,软件测试版本已经交付了近1年,并进行了多次修改。2019年3月12日,随客科技公司询问木子教育公司,其要求交付产品的具体内容。木子教育公司回复,包括源代码、整个开发、一年的后台支持。
2019年3月21日,木子教育公司要求随客科技公司打开测试版本,由其进行再次验收,称“软件没有过关,有很多问题需要修改”。随客科技公司向木子教育公司回复,“测试版本在8月份将要求改的东西全部改完了,前后改了3个版本,希望你们提新的修改意见,但12月份都没有任何新的反馈;服务器、域名到期了,专门请示过你们,你们说不续费,现在服务器环境、代码部署、域名解析全都没有了”。
2019年4月7日,木子教育公司再次要求随客科技公司打开服务器,其需要重新测试软件。随客科技公司向木子教育公司回复,“李总,首先软件是你们自己关掉的,我们也发了提醒邮件;其次现在实际情况会涉及到服务器环境安装,应用系统部署,甚至由于时间关系,苹果安卓系统都在升级,原有正常的功能,可能要去做兼容性适配,才可能恢复系统的正常使用;然后从我们最后修改的一版到现在7—8个月,我们打了无数电话,发了无数封邮件,希望你们提出修改意见,没有意见请验收,结果你们没有任何答复”。
2019年5月8日,木子教育公司又要求随客科技公司开发其委托开发的软件。随客科技公司向木子教育公司回复,“软件已于2018年6月底交付,并根据你们的修改意见,改了三个版本,之后你们没有新的修改意见;我们发了验收申请,你们没有答复,域名服务器到期续费提醒,你们也没有续费。最新的代码什么的都部署到服务器上了,如能协调阿里把你们的服务器恢复,现在应该就能正常用的。”而后,木子教育公司经与阿里云协商,涉案服务器上的相关数据并不能恢复。
2019年5月26日,木子教育公司再次要求随客科技公司继续完成APP。随客科技公司亦答复,“已在2018年8月按照你们项目经理杨宇峰提出的要求把完成的APP交付,所有代码和数据库文件都在服务器上。”随客科技公司将涉案软件的源代码部署到木子教育公司租赁的服务器上,但其并未向木子教育公司明确告知,将涉案软件代码部署到服务器便是将软件代码交付给对方。庭审中,随客科技公司明确涉案软件的源代码存在备份,如果木子教育公司需要,其可以将源代码进行交付。但木子教育公司明确其当下不再需要对软件源代码的交付。另涉案软件在开发过程中仅开发了中文版本,未开发英文版本。随客科技公司未列出需要翻译的文档,木子教育公司也未提供语言翻译版本。随客科技公司未履行涉案后期技术服务义务。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涉案合同是否应当被解除以及解除事由;(二)涉案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三)违约责任的承担主体及内容。
(一)涉案合同是否应当被解除以及解除事由
本案中,双方签订涉案合同,木子教育公司委托随客科技公司开发伯阳图书手机APP软件,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木子教育公司主张随客科技公司存在交付的安装包不符合《畅心悦调整功能V2.2》,交付的软件系统内容不完备,未开发中、英文双语版本软件,以及未履行后期技术服务及软件维护义务等四项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该合同应当被解除。就该问题,评述如下:对交付的安装包不符合《畅心悦调整功能V2.2》版本标准的违约主张。第一,从软件开发的试运行情况分析。2018年6月26日,随客科技公司向木子教育公司发送邮件,告知对方畅心悦APP测试版本已经开发完成,并附测试后台地址、IOS下载地址、安卓下载地址等相关地址及安装包、后台管理页面。木子教育公司接收到随客科技公司开发的软件后,对软件进行测试,并分别于2018年7月24日、7月31日、8月14日向其反馈了三次修改意见,随客科技公司于7月31日、8月3日、8月15日分三次对相应地的修改意见进行了一一回复或修改完善。8月15日以后,木子教育公司并未就软件中的具体问题向随客科技公司进行反馈。即在软件开发过程中,经过三次修改反馈后,木子教育公司并未提出涉案软件存在不符合畅心阅V2.2版本标准的具体问题。第二,从案件审理中的软件问题主张来看,庭审中,木子教育公司也并未充分说明涉案软件存在不符合畅心阅V2.2版本标准的具体问题及相应的证据。综上所述,对于木子教育公司提出的随客科技公司开发的软件功能未达到《畅心悦调整功能V2.2》的主张,不予支持。
对交付软件系统内容不完备的违约主张。木子教育公司主张随客科技公司应当向其交付软件源代码及运维环境参数,但未交付。对于软件源代码的交付,虽然涉案合同并未明确约定随客科技公司对软件源代码的交付义务以及交付方式,但软件源代码为软件的核心载体和重要组成,若木子教育公司不能掌握涉案软件源代码则无法完全掌握其委托开发软件的成果,更无法实施对软件的更新与优化,在合同未明确排除随客科技公司对软件源代码交付义务的情况下,随客科技公司应当履行对软件源代码的交付义务。随客科技公司提出交付软件源代码并非其义务的主张,不予支持。随客科技公司主张其通过将软件源代码部署到木子教育公司租赁的服务器上应当视为完成了软件交付义务。原审法院认为,虽然随客科技公司存在将软件源代码部署到涉案服务器以展开软件编译、修改、测试等工作流程,但是其并未明确告知其交付源代码的具体行为及方式,客观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但该瑕疵行为并不影响随客科技公司开发、交付涉案软件成果整体上符合涉案合同及《畅心悦调整功能V2.2》版本标准。此外,涉案服务器由木子教育公司租赁、提供,因服务器未续费而导致源代码及相关开发成果丢失的责任应由木子教育公司承担。庭审中,随客科技公司明确涉案软件的源代码存在备份,如果木子教育公司需要,其可以将源代码进行交付。但木子教育公司明确其当下不再需要对软件源代码的交付。对运维环境参数的交付主张。木子教育公司并未明确运维环境参数的具体交付载体及形式,也未明确其提出该主张的合同依据,也未说明其与涉案软件开发的关联性,因此,对于该主张,不予支持。
对未开发中、英文双语版本软件的违约主张。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随客科技公司应当承担开发中、英文双语版本软件的义务,但在具体开发中双方以中文语言版本为主,英文版本仅进行语言转化,语言翻译文本由木子教育公司提供。涉案软件在开发过程中随客科技公司虽仅开发了中文版本,未开发英文版本,但该行为不应当被认定为违约行为。因为,根据合同约定,英文版本开发的方式系由中文版本转化,一方面,双方并未就中文版本内容最后确认,没有转化的基础;另一方面,随客科技公司并未列出需要翻译的文档,木子教育公司也未提供语言翻译版本,没有转化的材料。综上,对于木子教育公司的该项违约主张,不予支持。
对未履行后期技术服务及软件维护义务的违约主张。依照涉案合同第四.4.条后期技术服务的约定,随客科技公司事实上并未履行该项后期技术服务。但该义务履行的前提在于软件的正式交付,而双方在软件开发过程中产生较大的争议,正式交付难以实质性达成,不存在提供后期技术服务及软件维护义务的前提,因此,对于木子教育公司的该项违约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虽然随客科技公司并不因存在上述四项违约行为,导致涉案合同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应当解除的情形。但是从双方签订涉案合同,至2018年6月底交付涉案软件,截至目前已经4年有余,合同履行中双方多次就软件开发及交付进行协商,并未形成最终的一致性意见,软件开发所适应的市场环境、技术环境等客观环境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加上之前部署到服务器的软件代码已经丢失,木子教育公司当庭亦明确其当下不再需要对软件源代码的交付,明确表明不再继续履行合同。此外,由于双方正式交付存在较大争议,软件的英文版本及后期维护等合同义务事实上难以履行,涉案合同目的无法完全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三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鉴于涉案合同已经陷入了履行僵局,事实上无法履行,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之规定,对涉案合同予以解除。具体解除时间为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随客科技公司次日,即2019年9月10日。
(二)涉案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及违约责任的承担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随客科技公司开发、交付涉案软件成果整体上符合涉案合同及《畅心悦调整功能V2.2》版本标准,且并不存在木子教育公司所主张的上述违约行为,因此,对于木子教育公司主张随客科技公司退还已支付的合同款项以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此外,由于随客科技公司事实上并未履行英文版本软件的开发义务以及后期技术服务、软件维护义务,且上述义务属于涉案合同中明确约定随客科技公司应承担的义务,而英文版本软件开发、软件后期维护等工作都应当占据一定工作量,对应一定的合同款项,随客科技公司事实上并未履行上述义务,从事上述工作,因此,其并不应当收取全部合同款项,结合已经支付的款项情况以及软件开发情况,对于随客科技公司提出的木子教育公司向其支付合同尾款174000元的反诉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相应地,对于随客科技公司所提出的因木子教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尾款,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反诉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亦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眉山东坡区木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全部本诉请求;二、驳回成都随客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9057元,由眉山东坡区木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4415.5元,由成都随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审理期间,木子教育公司、随客科技公司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木子教育公司在原审庭审中明确增加了请求解除合同的诉讼主张,原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了合同解除的认定处理。
本院认为,涉案合同的签订、履行行为主要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以前,本案应适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情形,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木子教育公司和随客科技公司自愿签订涉案合同,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审法院认定涉案合同合法有效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原审法院判令涉案合同解除,双方对此均没有异议,双方争议实为对原审判决关于合同解除事由的认定和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处理存在争议。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一)双方是否全面履行涉案合同义务;(二)涉案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一)关于双方是否全面履行涉案合同义务
木子教育公司主张随客科技公司存在交付的安装包不符合《畅心悦调整功能V2.2》版本标准,交付的软件系统内容不完备,未开发中、英文双语版本软件,以及未履行后期技术服务及软件维护义务等严重逾期开发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解除;随客科技公司则主张木子教育公司主观上不想继续履行合同,存在未及时安排软件验收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解除。即双方当事人均主张涉案合同解除系因对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导致,应适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关于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认定解除。本案中,涉案合同明确约定有三阶段交付内容,双方是在第三阶段“APP软件安装包”的交付验收上产生争议。
经查,2018年6月26日,随客科技公司发送邮件告知木子教育公司,畅心悦APP测试版本已经开发完成,并附测试后台地址、IOS下载地址、安卓下载地址等相关地址及安装包、后台管理页面,此次属于涉案软件的首次交付,交付时间符合合同约定。又按照合同第四条的约定,木子教育公司在收到交付软件后,需要在使用环境中开始试运行,根据试运行情况可以在约定的功能需求范围内提出整改要求,随客科技公司针对整改要求进行修改直至达到双方约定标准,木子教育公司签署确认单完成验收。本案中,木子教育公司在收到软件后分别于2018年7月24日、2018年7月31日、2018年8月14日先后三次提出修改要求,随客科技公司均进行答复,并在约定需求范围内进行相应整改,涉案合同仍在持续履行中。2018年8月15日,随客科技公司第三次就木子教育公司的反馈进行修改并回复,木子教育公司未再提出任何修改要求。按照合同约定,随客科技公司应负有重新提交验收,木子教育公司负有重新验收确认的义务。而木子教育公司在随客科技公司第三次重新提交验收后,未在约定时间内予答复,导致随客科技公司实际无法继续推进合同履行,因此木子教育公司主张随客科技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导致木子教育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该主张不能成立。第三次重新提交验收后木子教育公司未予回复直至2019年3月3日要求随客科技公司再次交付软件,期间因服务器、域名未续费软件数据丢失无法恢复,合同履行陷入僵局。双方对此均存在过错,主要原因在于,按照合同约定木子教育公司附有对服务器、域名支付费用的义务,而木子教育公司经随客科技公司提示在到期后没有续费导致服务器关闭;随客科技公司作为软件开发方,在合同履行中双方仍就涉案软件的开发和修改持续沟通过程中,负有软件数据的保管义务,随客科技公司在明知部署有软件源代码数据的服务器即将到期,如不续费相关代码数据会丢失无法恢复的情形下,未妥善保管软件源代码等数据,导致服务器保存的数据无法恢复后,开发方也无法提供其保存的副本,亦存在过错。随客科技公司主张其将软件源代码部署到租赁服务器已完成交付,因未续费导致数据丢失的责任应由木子教育公司承担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另随客科技公司主张木子教育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但随客科技公司作为开发方在合同仍处于履行过程期间未能妥善保管软件源代码,也是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之一,本院对随客科技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双方主张涉案合同解除系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所导致,均不能成立。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的履行需要委托方和开发方相互配合,共同推进。考虑木子教育公司在原审期间表示不再需要软件交付,且随客科技公司部署的软件源代码数据现已丢失无法恢复,原审法院据此认定涉案合同属于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并无不当。依据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法院认为涉案合同属于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进而判令涉案合同解除,终止双方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就合同未能完全履行而言,木子教育公司负主要责任,随客科技公司负次要责任。
(2)关于涉案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对未履行部分应终止履行。对合同解除后的法律效果,双方当事人除终止履行外,主要应当依法处理两个层面的问题:第一是对已经履行部分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其中恢复原状主要是指对于能够恢复原状的已履行部分在物理形态上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主要是指对不能恢复原状的已履行部分进行折价补偿(即在价值形态上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第二是双方如果采取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还因对方违约或者合同解除而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确定损失赔偿责任。
本案中,随客科技公司在认可原审法院判令合同解除的前提下,请求木子教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向其支付剩余的合同款项,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随客科技公司已履行的部分交付内容,系定制并经过验收使用,属于物理形态上不能恢复到订约前状态的情形,可根据随客科技公司已付出的开发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价值。涉案合同解除的主要过错在于木子教育公司,其请求随客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于随客科技公司请求木子教育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考虑随客科技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存在一定过错,可在双方过错折抵后合理确定木子教育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对于该部分责任,虽然随客科技公司已经完成了大部分功能的开发,但是合同解除后也免除了其后期开发和技术维护的义务。综合考虑上述已履行部分的折价补偿和木子教育公司应对其过错承担的违约责任,与木子教育公司已支付的40.6万元价值大致相当,可进行折抵。木子教育公司请求随客科技公司返还已付合同款项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随客科技公司请求支付第三期合同尾款及违约金,木子教育公司请求退还已经支付的两期合同价款及支付违约金,均没有依据,原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木子教育公司、随客科技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虽对违约行为的分析认定不当,但裁判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881元,由眉山东坡区木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9058元,成都随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82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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