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用联盟文化有限公司与懿网天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 202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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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等信息最后更新时间为:2024-11-1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民终7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信用联盟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26号院2号楼17层1709。
法定代表人:李兆柱,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懿网天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大桥路67号十里堡镇政府办公楼407室-1389。
法定代表人:崔国伟。
上诉人北京信用联盟文化有限公司(简称信用联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懿网天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懿网天下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民初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23年1月11日,信用联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兆柱、懿网天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崔国伟在线接受了本院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信用联盟公司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一审判决。2.判令懿网天下公司赔偿信用联盟公司经济损失535710.39元,增加数额系从2021年12月21日至2022年8月31日之间的人员工资和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之间的其他项目的财产损失。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对合同违约时间节点未明确认定,仅以懿网天下公司2021年12月22日停止履约时起算。2.一审诉讼中,信用联盟公司主张保留对2021年12月21日至2022年8月31日之间的人员工资和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之间的其他项目的财产损失,一审判决并未予以考量。3.懿网天下公司没有交付成果,信用联盟公司无法开展经营,也无法和员工结算薪酬和分成,上述损失和懿网天下公司的违约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其应当对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4.一审判决认定信用联盟公司向懿网天下公司提供了网站站点及用户名、密码,实际上信用联盟提供的是服务器地址,且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案外人的开发工作与本案争议无关。5.一审诉讼中,懿网天下公司提交的升级版系统的截图系伪证。
懿网天下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信用联盟公司主张的损失扩大部分与懿网天下公司的履约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上诉请求金额超过一审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信用联盟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懿网天下公司赔偿信用联盟公司经济损失95032.08元。
懿网天下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5月23日签订的涉案合同;2.请求判令信用联盟公司向懿网天下公司支付开发服务费用2488元及利息(利息以248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9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3.请求判令信用联盟公司向懿网天下公司支付软件开发增加项服务费7464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关于涉案合同约定的内容
2021年5月23日,信用联盟公司(甲方)与懿网天下公司(乙方)签订涉案合同。
涉案合同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甲方根据本合同项目的实际需要和乙方的要求提供协助并提供有关的材料及图片(以邮件形式发送给乙方),以保证平台建设工作如期进行,并负责平台主体部分的文字和图片的校对工作。甲方在技术需求文档(附件内容)确定后,有权提出文字和内容的基本修改意见,但每次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能超过已经确立的整体设计方案。甲方应对其运营的合理合法性和平台所登载的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全部责任,并且不得侵犯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一切由此引起的纠纷、争议及所涉及的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甲方有义务保证乙方不会因此而受到任何损害。在乙方平台建设过程中,如甲方有超出技术需求文档(附件内容)的文字、图片、程序及风格等方面的修改或添加情况时,须签订合同补充条款,并由双方协商应补充的费用。
乙方可以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免费为甲方举办和该平台运行有关的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涉及与该平台无关的一些服务和技术开发,双方须另行签署协议确认。乙方在合同期内,应保证甲方平台的系统平台的稳定及安全,并制定相应措施,确保甲方相关数据不丢失,不泄露。否则乙方应对此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在运行过程中,如因其他问题引起平台故障,应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补救。在合同期内,如因其他问题引起平台故障,应及时响应并处理。在制作过程中,对甲方提出的技术需求文档(附件内容)范围内的修改要求,乙方应尽力协助实现,并交甲方验收通过。对有可能影响双方约定的完成时间的要求,乙方有权提出延期请求,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时间。乙方由甲方验收确认且付完全部款项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网页上传至甲方空间,同时在合同期内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
第二条“开发项目及服务内容”约定包括域名与服务器空间、平台设计制作、平台维护和技术支持。
第三条“合同金额及付款计划”约定,项目开发合计24880元,定金50%12440元时间节点为正式开始,中期款40%9952元时间节点为测试版上线,尾款10%2488元时间节点为交付测试没问题后付清。域名、服务器可帮忙代租,具体金额实报实销。
第四条“完成及验收时间”约定,乙方收到材料、图片及甲方按照合同规定先行支付的款项后15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甲方在乙方制作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的验收并确认。
第五条“验收标准和验收后修改补充”约定,无文字拼写及图片错误(以甲方提供的材料为准)。以技术需求文档的需求为准(见附件内容)。验收合格,甲方应以书面方式签收,但甲方在乙方交付工作成果后七个工作日内未书面签收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如果甲方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对工作成果进行大幅修改,乙方可根据改动情况酌情优惠收取制作费。(此修改是指:1.非程序本身缺陷;2.整体框架修改;3.增加功能模块等;4.flash动画制作。)
第六条“合同期限”约定,小程序上线完成后,乙方需给甲方免费维护售后一年。
第七条“不可抗力”约定,甲方同意鉴于互联网的特殊性,黑客攻击、互联网连通中断或者系统故障等非乙方能控制的原因给甲方或者第三方造成的损失不应由乙方承担。但乙方有责任及时将平台功能恢复。
第八条“违约责任”约定,双方除不可抗力之原因,任何一方如单方违约,均需要承担守约方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所需要支付的一切合理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等。
附件一《技术需求》载明,太阳线多轨制员工奖金结算系统(此名称公司可任意修改)包括员工办公平台和公司办公平台两部分,员工在其他平台销售(购买)产品,本系统不需要购物功能,仅作为报单、结算、员工提现使用。其中,员工办公平台包括原始二维码及原始纯数字邀请码、注册、登录、资料管理、员工职务等级、报单、转正申请、新闻公告、用户留言、轮播图、数据库备份等内容,显示员工设置21个级别,薪酬类别包括直接销售佣金、团队管理津贴、组织课件佣金、合作课件分成,需显示员工下属关系树;公司办公平台包括管理员、员工管理、产品管理、财务管理、数据统计、系统设置等内容。
二、关于涉案合同履行及双方当事人沟通情况
双方均认可,2021年5月23日、8月25日,信用联盟公司分别向懿网天下公司支付了12440元、9952元,其中后者付款时附言“中期款”。
2021年5月31日,懿网天下公司联系信用联盟公司,询问是否有备案过的域名,信用联盟公司称备案号被注销了,后提供了另外一个站点及相应用户名、密码,称系另一个建站公司做的,没做完就不做了,还没有交涉完,要求懿网天下公司不要删除该服务器内的文件。懿网天下公司表示做好后会先找个临时服务器和域名让信用联盟公司先测试,没问题再放到指定服务器中,放之前会把原有内容备份。6月7日,懿网天下公司称系统已经基本写完,确认信息后配置好发送后台,再设计前端,并询问平台名称。信用联盟公司答复称平台名称为“好课件联盟员工薪酬结算体系”,提供了平台logo图片及21级具体职务等级名称。6月11日,懿网天下公司表示系统已经基本做完,并向信用联盟公司发送了“好课件联盟员工薪酬结算系统后台说明.docx”,称该文档系后台的管理方式和简易的进入后台的说明,测试完分红是否准确后再录一份详细的操作使用视频。6月15日,懿网天下公司表示分红测试好了,页面布置后就可交由信用联盟公司测试。后续双方进行测试并沟通,信用联盟公司持续反馈问题,懿网天下公司予以修改调整并反馈。8月8日,信用联盟公司表示系统做得时间有点长,提出先完善好WAP端、封装好APP,后期再弄PC端,懿网天下公司答复可以。8月10日,懿网天下公司催要中期款,表示尾款等信用联盟公司测试没问题了再结算,页面设计正在弄。8月11日,信用联盟公司表示要添加三千多个课件,预计需要一个月左右时间。8月25日,懿网天下公司再次催要中期款,信用联盟公司付款后发送了相关截图。
2021年10月13日,懿网天下公司联系信用联盟公司,称看到信用联盟公司最终没有用懿网天下公司做的系统,公司会计在询问尾款事宜,提出可以封存系统发给信用联盟公司,随时可以布置到服务器上启用。信用联盟公司答复称,系统页面还没有设计好,PC端报不了单,并提出希望页面设计的美观些。对此,懿网天下公司表示没问题。后双方持续就页面设计问题进行沟通,期间懿网天下公司多次向信用联盟公司反馈设计和调整情况。11月12日,懿网天下公司催付合同尾款,信用联盟公司表示要等到设置好能正常使用再支付。后双方继续就页面和部分功能问题进行沟通,包括“封装到app下载到手机使用”“查看成员隶属关系”等。其中信用联盟公司12月2日提出了未能实现“查看成员隶属关系”的问题,懿网天下公司称查看下级需另行收费,原合同需求是显示自己的下级,该功能已实现,而信用联盟公司现在的需求是显示下级的下级,如果没有其他问题结清尾款,则该功能作为赠送,不再额外收取费用;信用联盟公司则认为该功能包含在原需求中,现在实现的并不是“关系树”,现在要求结清尾款不符合约定。后双方因此产生争议,懿网天下公司还提出信用联盟公司中间长时间未联系,交付测试就是提醒验收,信用联盟公司称8月11日已告知要添加三千多个课件,需一个月左右时间。
2021年12月27日,信用联盟公司表示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要通过法院解决。懿网天下公司则回复称走法律程序说明不再需要服务,已下架系统。
关于APP交付问题,懿网天下公司主张相应代码已经开发完成,但其下载和封装需要具备封装证书、苹果签名平台和安卓分发平台,但信用联盟公司未提供,属于因自身未能及时提供开发所需资料导致的后果。懿网天下公司还主张,2022年懿网天下公司持续对涉案系统进行维护,信用联盟公司还曾反馈文字错误问题。
三、其他
信用联盟公司主张懿网天下公司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开发,后又单方停止开发,给其造成的损失包括:2021年6月12日至12月31日房屋租赁费用37894.51元,2021年6月12日至2021年11月30日员工工资6869.78元,至2021年12月31日的微信开发平台、服务号、订阅号认证费454.4元,服务器租赁费880.96元,小鹅通服务费2669.59元,招聘费1791元,信用联盟公司法定代表人2021年6月12日至12月31日的误工费44471.72元。为此,信用联盟公司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银行电子回单、存款明细账、发票等证据。懿网天下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其开支与涉案系统无关,而与信用联盟公司运营的另一项目“信用联盟薪酬结算系统”相关。
上述事实,有涉案合同文本、汇款电子回单、微信聊天记录、视频、发票、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争议焦点为:懿网天下公司是否存在信用联盟公司主张的违约行为,是否应当赔偿损失;懿网天下公司是否有权解除涉案合同,并要求信用联盟公司支付相应开发费用和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一、懿网天下公司是否存在信用联盟公司主张的违约行为,是否应当赔偿损失。信用联盟公司主张,依照合同约定,懿网天下公司应在2021年6月12日前完成开发工作,但懿网天下公司尚未将网站及APP交付信用联盟公司进行验收,且懿网天下公司单方面下架网站,属于单方终止履行合同,构成违约。懿网天下公司否认其存在上述违约行为,主张其已在2021年6月11日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制作内容,交付了平台的管理地址、账号和密码、后台说明文档。信用联盟公司在2021年8月25日至2021年10月13日期间未就已交付成果提出异议,依照合同约定应视为验收合格;临时下架网站系为保证已交付成果的完整性进行备份,后完成维护和备份后已恢复站点访问。
一审法院认为,对合同是否履行以及履行是否符合约定发生争议的,应当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举证证明其履行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其不履行合同义务存在合理抗辩事由。根据已查明的事实,2021年6月11日,懿网天下公司表示系统已经基本做完,向信用联盟公司发送了后台说明文件,但其后续仍在进行分红测试、页面布置等工作,故不能认定涉案软件已在2021年6月11日制作完成。从后续沟通、测试和完善过程看,其中,信用联盟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提出了未能实现合同约定的“查看成员隶属关系”功能的问题,后双方对该功能的理解,信用联盟公司要求的实现方式是否为须另外付费的合同外新增需求产生争议,懿网天下公司曾下架网站,信用联盟公司就此提起诉讼。关于“查看成员隶属关系”的理解,其对应的是涉案同附件一《技术需求》中“显示员工下属关系树”的约定,关于该约定功能需求的理解,根据双方沟通内容可知,信用联盟公司系认为应当以关系树的方式显示特定员工全部各级下级员工,不应仅为下一级员工,懿网天下公司则认为目前显示下一级即符合该约定。本院认为,依照对“关系树”和涉案软件对于多级员工管理的具体需求可知,按通常理解以及符合合同目的的理解,该需求应当是以树状方式显示下属各级员工情况,而非只显示下一级员工。因此,一审法院采纳信用联盟公司的上述主张。现懿网天下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按照约定实现上述争议需求,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至于懿网天下公司主张信用联盟公司在2021年8月25日至2021年10月13日期间未就已交付成果提出异议,依照合同约定应视为验收合格一节。一审法院认为,信用联盟公司在2021年8月11日曾告知懿网天下公司添加课件需要一个月左右时间,在前述期间内,懿网天下公司并未提出要求信用联盟公司完成验收,否则视为验收通过,反之,自2021年10月13日起,双方继续沟通涉案软件完善问题,尤其是,如前述认定,懿网天下公司还存在已开发内容不符合约定需求的情况。因此,对于懿网天下公司前述主张,不予采纳。
关于迟延履行问题,一审法院认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常常随着委托方需求的进一步明晰、合同双方交流的不断深入,委托方的配合程度,开发方逐步对开发需求和功能进行细化、调整系属正常,不宜仅因软件开发方超过原合同文本约定的履行期限交付软件即认定其构成迟延履行。本案中,至2021年12月初双方就前述功能产生争议前,懿网天下公司系积极配合信用联盟公司就提出的问题进行开发和完善,不存在明显的拖延,2021年6月涉案软件已进入测试阶段,而信用联盟公司系零散而非相对集中反馈问题,客观上使得整体开发时间延长,且其自身使用较长时间添加课件,一段期间未曾反馈问题,直至懿网天下公司提出支付尾款方提出新的问题。因此,至双方产生争议前,懿网天下公司不构成迟延履行。此后,懿网天下公司拒绝依约定需求完成争议部分的开发,该行为构成违约。
关于违约导致的损失,信用联盟公司本案主张的损失均发生在2021年12月31日前,考虑到,一方面,如前所述,至双方争议前,懿网天下公司不构成迟延履行,故信用联盟公司主张的该期间段损失,依据不足。另一方面,现有证据显示其曾委托案外人从事其他开发工作,在缺乏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其主张的损失均因涉案违约行为所致。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根据信用联盟公司举证的情况,相关支出与违约行为的因果关系,以及懿网天下公司的具体违约情形,酌情确定懿网天下公司赔偿其损失1500元。
懿网天下公司是否有权解除涉案合同,并要求信用联盟公司支付相应开发费用和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依据涉案合同的约定,尾款2488元系在涉案软件交付测试没问题后付清。如前所述,懿网天下公司已开发的内容尚存在不符合合同需求的情形,故该部分尾款尚不满足付款条件。懿网天下公司要求信用联盟公司支付该笔款项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懿网天下公司还主张合同外增加项服务费7464元,但从双方沟通过程看,除争议需求外,针对信用联盟公司反馈的内容,懿网天下公司未曾提出属于新增需求需额外增加开发费用,即便针对争议需求,懿网天下公司也系表示可在支付完尾款后予以赠送,可见,懿网天下公司应系认可其所称的新增部分的对价已包含在涉案合同约定的对价中,无需额外支付费用,故对于懿网天下公司要求信用联盟公司支付增加项服务费7464元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由于懿网天下公司尚未开发完成符合合同约定需求的软件,信用联盟公司未支付前述款项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故懿网天下公司以信用联盟公司未支付前述款项、未进行验收为由,要求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涉案合同,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信用联盟公司主张涉案合同应继续履行,现涉案合同并不存在无法继续履行的客观障碍,理当继续履行。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懿网天下公司向信用联盟公司赔偿损失1500元;二、驳回信用联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懿网天下公司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已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诉讼中,信用联盟公司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一审判决书;2.涉案合同;3.签署涉案合同时,双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交谈录音整理稿;4.转账凭证;5.微信聊天记录;6.2021年12月27日李兆柱发送给崔国伟的诉讼请求的微信截图;7.2021年12月27日李兆柱发送给崔国伟的网站WAP端的微信截图;8.好课件联盟员工薪酬结算系统后台说明;9.信用联盟公司录制的旧版网站视频教程及邮件截图;10.无法登录网站后台的截图和视频;11.房屋租赁合同房租转账凭证;12.员工工资流水细账;13.服务器租赁收支明细;14.服务器租赁发票和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15.微信开放平台、服务号、订阅号认证发票;16.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17.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18.懿网天下公司提交的一审证据;19.李兆柱和一审法官的通话录音整理稿。
经本院组织质证,懿网天下公司对信用联盟公司提交的证据1-19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以上事实,有信用联盟公司在二审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信用联盟公司的上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本院归纳二审争议焦点如下:一、懿网天下公司违约行为起算时间的确定。二、懿网天下公司对信用联盟公司主张的2021年12月31日前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数额。三、懿网天下公司提交升级版系统截图证据的判定。四、信用联盟公司在本案二审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的处理。以下分述之:
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涉案合同约定,懿网天下公司应在收到信用联盟公司先行支付的款项后15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涉案系统,信用联盟公司已于2021年5月23日依约向懿网天下公司支付12440元。但2021年8月11日,信用联盟公司表示要添加三千个课件;2021年10月13日,双方还在继续沟通涉案软件完善问题,且直至2021年12月初,双方当事人就“关系树”功能产生争议前,懿网天下公司仍积极配合信用联盟公司就提出的问题进行开发和完善,本院认为,涉案合同双方当事人已就合同履行期间进行合意变更,在懿网天下公司未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不应当认定其构成违约,并判定其承担违约责任。2021年12月,懿网天下公司未按照涉案合同约定,完成“关系树”功能和需求的开发工作,且在2021年12月27日下架系统,不再提供服务。懿网天下公司上述不履行涉案合同约定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另,一审判决中有关信用联盟公司提供服务器地址和第三方开发工作的事实查明,并不影响对懿网天下公司违约责任的认定,对此本院不予评述。信用联盟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信用联盟公司主张的损失包括2021年6月12日至12月31日房屋租赁费用37894.51元,2021年6月12日至2021年11月30日员工工资6869.78元,至2021年12月31日的微信开发平台、服务号、订阅号认证费454.4元,服务器租赁费880.96元,小鹅通服务费2669.59元,招聘费1791元,信用联盟公司法定代表人2021年6月12日至12月31日的误工费44471.72元。但如上文所述,2021年12月之前,懿网天下公司履行涉案合同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信用联盟公司主张中的相关部分应当予以扣除。另,信用联盟公司主张的房屋租赁费用,员工工资等费用系信用联盟公司开展经营活动需要正常支出的经营成本,信用联盟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微信开发平台、服务器租赁费和其他开支损失仅为履行涉案合同的支出或损失。一审法院根据信用联盟公司举证的情况,相关支出与违约行为的因果关系,以及懿网天下公司的具体违约情形,酌情确定懿网天下公司赔偿信用联盟公司损失15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信用联盟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懿网天下公司在一审诉讼中提交升级版系统的截图,证明其履行了交付义务,一审判决对此未予采信,认定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经交付涉案系统,并驳回懿网天下公司的反诉请求。信用联盟公司并无证据证明该证据系懿网天下公司伪造,对其相关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法院审查范畴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拘束,本案的审查范围仅限于信用联盟公司在一审诉讼中的主张和依据的事实。二审诉讼中,信用联盟公司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懿网天下公司赔偿其从2021年12月21日至2022年8月31日之间的人员工资和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之间的其他项目的财产损失。懿网天下公司不同意本院就信用联盟公司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并拒绝本院进行调解,故信用联盟公司在二审诉讼中增加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院不做评价,信用联盟公司可另行起诉。
综上所述,信用联盟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结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157.10元,由北京信用联盟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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