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与租赁权同时存在,抵押权与质押权哪个优先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2-18

5

39

【摘要】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等信息最后更新时间为:2024-11-09。

2014年1月,H公司厂将C房产抵押给某银行借款并与银行签订合同,对每月按时还款金额进行约定。12月,H公司厂又将C房产出租给周某,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至2033年。周某并不知晓此房产已抵押出去。2018年因H公司厂未能及时偿还银行贷款,银行将其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H公司厂偿还银行贷款,该家具厂迟迟没有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家具厂经营困难,资不抵债,法院依法拍卖C房产。

2020年,张某通过司法拍卖取得C房产并获得C房产所有权。因急用房,张某要求租户周某搬出C房产。此时才知道实际情况的周某一头雾水,但他坚持认为C房产在司法拍卖时已被自己租用且目前尚在租赁期内,自己不应该搬出去。双方为此产生纠纷,2021年张某将周某诉至黄骅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房屋先抵押后出租,经过法院拍卖实现抵押权以后,原告依法取得C房产的所有权。因案涉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因此,被告周某与H公司厂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对受让人即张某不具有约束力。故对张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周某腾空并搬出原告张某所有的C房产。后周某不服提起上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抵押权与租赁权在性质上是相容的。抵押权所追求的是物的交换价值,并且不要求转移抵押物的占有;租赁权追求的是物的使用价值,同时转移占有。二者发生冲突时,应根据二者成立的先后参照确定权利优先与否。

一是抵押权的设立先于租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根据本条规定,在本案中,H公司厂是在C房产抵押后才出租给周某,抵押权的设立先于租赁权,因此当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张某不具有约束力。

二是租赁权的设立先于抵押权。《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这承袭了《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的基本精神,在租赁方实现对租赁物实际占有且“抵押权设立”的情况下,先有租赁关系则适用“抵押不破租赁”原则,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可继续对租赁物占有使用。

日常生活中,为避免出现案件中租房时遇到的这些“坑”,我们一定要擦亮双眼,首先做好房屋产权调查工作。确定好租房目标后,可以和不动产所有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确认房屋有无查封、抵押的情形后再决定是否承租该房屋。其次一定要签署书面租赁合同。这既是证明租赁关系的直接证据,又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依据。另外,要保留租金支付凭证、转移占有房屋证据、各项费用缴纳凭证等实际履行的相关凭证,以证明租赁关系的真实性。

【版权声明】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律师投稿,刊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于本网联系,我们将予以及时更正或删除。 联系邮箱:help@wenfa.cn【在线反馈】

点赞

收藏

关注作者

上一篇:
下一篇:
关于作者
  • 在线问法

  • 博客:361 粉丝:1569

阅读

获赞

65

评论

18
张艳荣律师
尽职尽职,精益求精

wenfa.cn 在线问法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