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夫妻双方都有前述过错情形的,任何一方都不享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二、享有请求损害赔偿权利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三、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四、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应以起诉离婚为前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要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五、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对于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六、符合法律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七、符合法律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待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可以就损害赔偿单独提起诉讼。
八、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中,被告在第一审期间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第二审期间提出,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点赞
收藏
关注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