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易注销,能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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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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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债务人注销时,明知有生效法律文书尚未履行完毕,而向登记机关承诺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等信息最后更新时间为:2024-08-22。

问:公司简易注销,能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吗?

答:公司债务人注销时,明知有生效法律文书尚未履行完毕,而向登记机关承诺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导致公司债务因公司注销不能得到清偿,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

宋某与A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A公司应偿还宋某借款40万元。2014年,该案立案执行,C法院经过多次查询均未发现A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宋某得知A公司已于2019年5月26日办理注销登记,但其并未接到A公司有关债权清偿的任何通知。宋某认为A公司股东姜某等四人存在通过恶意注销公司逃避债务的情形,遂向C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追加A公司股东姜某等四人为被执行人,共同承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是否可以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A公司注销时,明知有生效法律文书尚未履行完毕,而向登记机关承诺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导致公司债务因公司注销不能得到清偿。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宋某申请追加A公司股东姜某等四人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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