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商标注册申请需要提交使用证据吗?如何理解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两种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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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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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提交商标注册申请需要提交使用证据吗?如何理解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两种例外情形?

问:提交商标注册申请需要提交使用证据吗?如何理解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两种例外情形?

答: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商标专用权采取注册取得原则,不以使用为前提。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一般并不要求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或者说明使用意图。

《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立法意图在于规制“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行为和增强注册申请人的使用义务。《指南》明确“申请人基于防御目的申请与其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人为具有现实预期的未来业务,预先适量申请商标”两种情形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所谓“基于防御目的申请与其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主要指商标注册人在其主营业务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上申请注册与其核心品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以防止他人攀附或者污损其在主营业务、核心品牌上已经形成的商誉。所谓“为具有现实预期的未来业务,预先适量申请商标”,主要考虑到实际商业活动中,相关商品或者服务从商业策划到实际宣传、推广、投入市场存在一定的时间差,部分市场主体有提前布局商标注册、预防可能的商标抢注或者规避侵犯在先权益的需求,故允许申请人适量申请相关商标。

在此尤其需要强调的是,虽然《指南》对上述两种行为给予了一定程度的认定,但这一认可是有限度的,无论哪种情形申请商标都必须适量。超出合理且必要限度地大量申请无真实使用意图商标的过度防御、过度储备行为,尽管不以转让牟利为目的,但同样占用了大量商标和行政资源,也属于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依然可以依法认定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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