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对驰名商标认定的证据要求有何修改?
答: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好地贴合当事人实际经营状况,便利当事人收集和提交证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驰名商标认定部分更新了部分证据的提交范围,对非传统经营方式、非传统媒体形成的使用证据予以认可,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了部分证据提交的形式。例如:除了传统的合同、发票、提货单、银行进帐单、进出口凭据等证据外,增加了网络电商销售记录等相关材料作为商标使用证据;在审查销售区域范围、销售网点分布及销售渠道、方式的相关证据时,明确包括传统经营方式和非传统经营方式;在审查媒体广告、评论、报道、排名及其他宣传活动材料时,明确包括传统媒体和非传统媒体等;在审查纳税额相关证据时,除了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原件、经公证的纳税证明复印件外,增加了经公证的电子版纳税证明打印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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