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投保人为公司的,投保人声明中仅有公司盖章而无经办人签字的,可否认定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答:《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均具有法律效力。投保人声明中写明投保人已阅读并理解保险合同条款,并由投保公司加盖公章,应当认定保险人已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但有其他相反证据证明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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