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车辆登记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的法定义务,目的在于完成对受害人损失的基础性填补,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保障交通安全,提高社会整体效益的目标。如肇事车辆是由A某出资购买并使用。B某虽然是登记车主,但实际上并没有实际控制和使用车辆,对车辆没有运行支配权。A某驾驶机动车与受害人C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C某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应对受害方因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同时,B某作为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系该车辆的交强险投保义务人,B某即便不实际使用该车辆,亦负有投保或督促车辆使用人投保的义务,现该车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B某应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向受害方承担赔偿责任。受害方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失为18万元,应由B某A某二人共同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由A某赔偿。反而言之,如果B某A某为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虽然B某出借身份给A某办理机动车登记的行为违反了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关于如实登记的禁止性规定,存在一定过错,但该行为不直接或必然引发损害后果。A某具备驾驶资格、肇事车辆不存在安全隐患和缺陷,如果B某或A某为该车投保交强险,则无法认定B某对事故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B某即可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wenfa.cn问法在线律师提醒,当遇到亲友借名买车时,要认真核查借用人是否取得驾驶资格、购置车辆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进行年审、是否投保保险等信息后再慎重作出决定,而且要经常关注车辆的续保情况,督促车辆使用人及时投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 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 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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