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对于侦查终结的案件做出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决定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事实清楚;
(2)证据确实、充分;
(3)犯罪的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
(4)法律手续完备;
(5)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当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司法机关所掌握的证据已经相当充分。若证据不足,检察院通常会退回公安机关或侦查部门补充侦查(最多两次),当检察院认为符合起诉标准时,便会向人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一般会进行与案件有关的各项审查,在查清案件事实后,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一是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选择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或者自行补充侦查。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然无法查清犯罪案件事实,便会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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