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重视收集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而不迷信被告人的口供。不轻信口供,并非排斥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作为证据,而是不要轻信口供的真实性,不要过份夸大口供的证明作用而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完全寄托在被告人供述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别的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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