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刑事自诉?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人民法院能够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自诉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自诉状形式要求: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2.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3.具体的诉讼请求;4.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5.证据的名称、来源等;6.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二)自诉状一式两份,自诉人书写的自诉状需有亲笔签名或捺印,每增加一名被告人需再提供自诉状副本一份。
(三)自诉人提交身份材料的要求:自诉人提交的身份材料,应符合法律规定,具体要求如下:1.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法院核对,复印件和原件内容无误的,应当收取复印件,将原件退还自诉人。自诉人本人无法到场,委托他人代为起诉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交自诉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法官结合案件情况认为自诉人主体资格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以要求代理人提交自诉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予以核对。原件经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还诉讼代理人。2.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向法院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证明该组织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原件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需加盖公司(或单位)公章,经核对无误后,应当收取复印件,将原件退还自诉人。
(四)委托手续的要求;自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的,还应提交如下符合法律规定的委托手续:1.监护人、亲友作为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需提交自诉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如为亲属,需提交与自诉人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2.自诉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作为自诉人诉讼代理人的,需提交自诉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自诉人所在单位出具推荐信及自诉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劳动合同、工作证、社保缴费记录、工资支付记录等书面材料。3.人民团体推荐的人作为自诉人诉讼代理人的,需提交自诉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人民团体合法成立的证明和推荐信、被推荐人与该人民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4.律师作为自诉人诉讼代理人的,需提交自诉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律所函、律师证原件及复印件。律师证原件经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还代理人。
实习律师可以受委托代理律师指派,持有关手续到人民法院立案窗口递交立案材料。
(五)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应提交的材料: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六)自诉案件证明标准:自诉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
自诉人提供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案件犯罪事实确实存在,且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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