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再审案件收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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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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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摘要】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再审案件收案标准等信息最后更新时间为:2024-12-21。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再审案件收案标准


一、民事案件申请再审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符合下列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参见《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二)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三)具体的再审请求;(四)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再审申请书应当明确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并由再审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78条)

(三)再审事由: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其他裁定不能申请再审。

(五)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六)民事案件一般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下列情况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的例外情况:

1双方均为公民。

2原、被告中一方当事人为多数。(多数指十人以上、包括十人)(参见《民事诉讼法》第206条)

(1)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是指原告和被告均为公民的案件;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见《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76条)

(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分别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受理。(参见《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79条)

(3)材料由原审法院审查收取

(七)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3)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参见《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83条)

(八)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式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参见《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80条)

(九)小额诉讼申请再审,应向原审法院提出。(参见《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26条)

(十)当事人撤诉的案件,按照原审生效的受理标准处理。

二、刑事案件申请再审

(一)再审期限为2年(参见法发[2002]13号第10条)

(二)向生效判决的法院提出申请。(参见《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453条)

(三)可逐级申请再审。(参见《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59条)

三、行政案件申请再审

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参见《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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