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刑事自诉案件诉讼指引
一、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
2、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被害人因法律规定的原因无法告诉或不能亲自告诉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二、自诉人提起刑事自诉案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2)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
(5)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6)自诉人必须在诉状落款处签名、捺印或盖章。
如果被告人是二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2、自诉人的身份证明;
被害人不能告诉,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代为告诉人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3、自诉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为执业律师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4、证明被告人犯罪及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
5、被害人因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必须提供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
三、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1、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条件的;
2、证据不充分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7、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四、其他:
1、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自诉人撤诉处理。
2、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
3、对于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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