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证明、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
1、《购销合同》、《供货协议书》;
2、订(定)货单;
3、证明口头协议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
三、证明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运单;
2、证明尚欠款的凭证: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其它能证明欠款事实的信函等。
3、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书、客户投诉、退货及索偿的证据。
四、当事人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依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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