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明确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广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广州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三)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
(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
(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
(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
(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
(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第二条 在本规定第一条确定的合同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范围内,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在广州市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协议约定纠纷由广州互联网法院管辖。
电子商务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等采取格式条款形式与用户订立管辖协议的,应当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
第三条 广州互联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受理申请再审审查案件、再审案件、执行案件。
第四条 当事人对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包括对执行异议裁定、执行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对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裁定提起上诉(包括对执行异议裁定、执行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由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
对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的互联网著作权权属纠纷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以及涉互联网行政纠纷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包括对执行异议裁定、执行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第五条 2018年9月28日之前,当事人已经向广州市其他基层人民法院提交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纠纷的起诉材料,由已经受理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继续办理。
第六条 广州市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案件,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由原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28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2018年9月27日
点赞
收藏
关注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