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权;
2、辩护权;
3、举证、质证的权利;
4、最后陈述权;
5、请求抗诉权;
6、上诉权。
二、当事人应承担哪些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诉讼秩序;
3、如实陈述;
4、如实举证;
5、依法履行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书。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回避: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四、辩护律师的权利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五、被害人等从何时起可委托诉讼代理人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六、如何提出上诉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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