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行为可以构成拒执罪?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行为:
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
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的;
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延伸阅读:
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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