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程序步骤
抗诉与再审

时间: 202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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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程序步骤等信息最后更新时间为:2024-11-08。

当被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后,当事人如想启动再审程序,可向人民检察院提请监督请求,请求检察机关民事抗诉。那么,检察机关抗诉一共有哪几个步骤?

第一步、向检察机关提起监督申请,检察机关受理抗诉请求

(一)民事抗诉的案件来源:1.不服民事诉讼案件裁判结果的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2.当事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向检察机关控告;3.检察机关在办案履职中发现的案件线索,比如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裁判、法院审判人员、执行人员涉嫌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虚假诉讼等情形。

(二)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的期限:当事人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有明确期限规定。2021年8月1日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明确规定了申请监督期限,即应在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再审裁判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三)受理原则及部门:同级检察机关受理的原则(同级受理)即作出生效裁判(含调解)法院的对应同级检察院受理。受理部门:由同级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的部门具体办理受理工作。受理,也可以简单的理解为类似法院立案庭的立案,但民事检察监督环节称为受理。

(四)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不服该诉讼案件的全部裁判法律文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五)检察机关不依法受理监督申请的救济途径:当事人可以向该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申请监督。上一级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监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指令下一级检察院受理,必要时也可以自己直接受理。

第二步、检察机关审查

(一)审查部门:由受理检察院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进行审查。

(二)审查的原则:全面客观审查。即应当围绕申请人的监督请求、争议焦点对法院民事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全面审查。这项规定也是为落实2020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关于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拓展监督的广度与深度的要求所为。

(三)审查期限: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调卷、鉴定、评估、审计、专家咨询等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四)审查的一般性程序规定:1.检察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并告知办案人员的姓名与职务;2.检察机关办理监督案件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以何种方式听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多以当面听取、书面听取、电话听取(录音与记录)等适当方式听取;3.检察机关可以采取听证、调查核实、组织召开专家咨询论证、调取法院诉讼卷宗(含副卷)等方式以辅助审查工作,这里是可以,是检察机关根据个案是否需要作出的安排而非必须采取上述审查方式。

(五)检察促和的规定: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检察机关可以引导当事人自行和解。

(六)中止审查的情形:“中止”暂停审查的意思。1.申请监督主体灭失(自然人死亡、其他民事主体终止),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继续申请监督或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2.须以另一案的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等。

(七)终结审查的情形:一般多指失去监督的意义。1.法院已经裁定再审或者已经纠正违法行为的;2.申请人撤回监督申请,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3.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中声明放弃申请监督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4.申请监督主体灭失没有继承人、继受者或继承人、继受者放弃申请;5.发现已受理的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等。

第三步、检察机关启动抗诉程序

抗诉是民事检察履职最为重要的方式之一,一旦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法院必须要启动再审程序。这也是检察权对审判权监督制约的表现之一。

(一)抗诉的法定条件:民事抗诉与民事再审程序启动的法定条件相同,也即《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的13种情形。再审程序终结或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在法定期间不作为未作处理的为前提条件,二者互为衔接。从实务中一般认为法院环节启动再审案件比例与经检察机关监督启动再审比例大概相当,大致能占到申请案件总数5%的比例。这个比例并不高,但从检察环节启动监督进入再审,是以跳出法院不同审级间的自我监督方式,以审判外部的检察监督视角进行的最后一次法律救济途径的设置。

1.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旧有监督规定侧重于是否构成“新证据”的资格审查,随着民事诉讼法对证据失权规则的修改,现已改变以往对“新证据”资格审查,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并且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新的证据”这还是重基本事实规则的体现。

2.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是指①认定的基本事实没有证据支持,或认定的基本事实所依据的证据虚假、缺乏证明力;②认定的基本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不合法;③对基本事实的认定违反逻辑推理或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

对于缺乏证明力,主要是指缺乏能够证明案件基本事实所必不可少的证据或没有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我们知道民事案件证据种类繁多,裁判认定的基本事实并不是根据一两个证据所得出的结论,而是结合全案很多证据综合判断后得出的结论,然有些裁判文书在说理部分缺乏充分论证。民事优势证据规则、高度盖然性标准、法官自由心证及自由裁量权等都为认定事实是否缺乏证明产生阻力,成为检察机关与法院认识不一致的理由。

证据规则规定,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作出裁判。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很多案件审查中的难点在于对证据本身没有太大的异议,但从证据审核认定可能会得出不同事实的结论,造成了很大的争议。

当事人、律师之间认识不一,合议庭法官之间认识不一,审判人员与检察人员认识不一,这里面对证据的分析其中的逻辑推理、日常生活经验等起了很大作用。另外,对于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导致得出截然不同的错误事实认定,这也是抗诉的理由之一。以证据作为抗点的抗诉,也是对法院在对证据多次多层级审核认定的基础上提出的不同于生效裁判证据的新观点,主要应从证据三性进行充分的论述,以达到尽最大程度还原案件基本事实,以保裁判程序的公开与裁判结果的公正。

3.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主要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基本事实、必不可少且具有充分证明力的证据。比如,一些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引发的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申诉人基本多是在一审缺席判决承担还款责任,在判决生效后执行阶段当事人主张合同并非本人亲笔签署,这些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为主要证据,签名系他人伪造。

4.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一方面审查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已经庭审质证,另一方面审查未经质证的证据是否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

5.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选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这一点一定要注意前提是“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并不是所有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集,而法院未调集的证据都能抗诉的。因为现实中存在即便法院调集也可能无法查证属实的情况,如果仅因不是主要证据法院未收集,检察机关抗诉对于实体裁判结果没有影响的情况下,这种抗诉就没有太大的意义。

6.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主要是指以下情形:①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②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③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④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⑤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⑥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

7.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主要是指以下情形:①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独任审判的;②人民陪审员参与第二审案件审理的;③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没有另行组成合议庭的;④审理案件的人员不具有审判资格的。

8.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主要是指以下情形:①不允许或者严重限制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的;②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③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

10.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这种情形与第9条的第③情形是联系在一起的,也是在诉讼程序中存在问题较为突出的。由于法院现在一般都是邮寄送达,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一些被告或第三人未能收到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致使其不知道自己已成为被告。法院由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而缺席判决,等判决生效到执行阶段时,申请人才知道自己已成为被执行人。这种申请监督案件现在比较多,且实体判决结果多存在一定问题。

11.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漏审漏判,这个现象也较常见,多为技术性失误法官粗心所致。有的案件比较复杂原告起诉时诉讼请求就很多项,在诉讼过种中还有可能多次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法官工作不细致的话,就可能发生上述情形。这当然是背离了裁判规则的,所作出的裁判当然是有问题的。

12.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主要是指该行为已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情形。

(二)抗诉的程序

民事抗诉是采取“上抗下”立法构造模式。

所谓“上抗下”即上一级检察院抗下一级法院的生效裁判。同一层级的检察院是不能抗诉法院的生效裁判。抗诉案件的办理,在检察机关内部是分为两个阶段由两级检察院分别办理完成。具体而言,下一级检察院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上一级检察院决定是否抗诉。也即提请抗诉与决定抗诉。前文所述抗诉案件的受理为同级受理原则,下级检察机关负责具体审查案件。

例如,如果若对武汉市中级法院作出的民事生效判决进行抗诉,是由同级武汉市检察院受理并办理,武汉市检察院认为该案符合提请抗诉条件,则由武汉市检察院提请湖北省检察院对该判决进行抗诉。湖北省检察院审查后同意武汉市检察院的提请抗诉意见,决定对该案进行抗诉。由湖北省检察院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是一个完整的抗诉案件的流程。由于程序较为复杂,实务中,很多法律人士甚至律师也不甚至清楚抗诉程序的操作流程。

1.提请抗诉:是指同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认为有错误且符合提请抗诉的法定条件,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程序。这是检察系统内部工作流程,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

2.决定抗诉:上一级检察院受理下一级检察院的提请抗诉案件后,对申请理由和提请抗诉意见进行全案审查,认可下一级检察院的提请意见,由上一级检察院决定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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