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应当在生效裁判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或者民事案件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三)、(十二)、(十三)项规定的情形的、行政案件有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提出再审申请;
二、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当事人应当符合法定主体资格;
三、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不得再次申请再审;
四、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不得申请再审,但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已作处理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五、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六、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再审立案。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
七、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八、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八)项的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但符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九、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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