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或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该怎么办?
案外人、当事人对异议裁定不服,以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错误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告知案外人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等主张权利;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为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的,告知案外人、当事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办理。
案外人、当事人对异议裁定不服,提出的诉讼请求和支撑请求的主要理由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无关,或不否认执行依据处理结果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超过上述法定期间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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