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或二百三十八条作出执行异议裁定时,应当在异议裁定中完整告知相关权利人的救济路径和救济期限。
相关权利人未根据异议裁定中的告知选择后续救济程序的,法院审查后发现其自行选择正确,继续审查或审理;发现自行选择错误的,裁定驳回其申请或起诉,告知相关权利人正确的救济程序。超过法定期限的,相关权利人可申请执行监督。
相关权利人根据异议裁定中的告知选择救济程序的,法院审查(审理)后发现法院告知错误的,已进入复议程序的,撤销执行异议裁定,发回重新审查;已进入执行异议之诉程序的,裁定驳回起诉,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期限从裁定送达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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