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类型
【摘要】 主张对执行标的享有法定优先权,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等信息最后更新时间为:2024-10-24。
案外人基于以下权利提出执行异议的,不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异议之诉予以受理:
(1)主张对执行标的享有抵押权或不能阻却执行的留置权、质押权;
(2)主张对执行标的享有法定优先权,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船舶优先权、税收优先权、受教育者学杂费用优先权等;
(3)主张对执行标的虽享有租赁权,但强制执行不影响租赁权的行使;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权利。
【版权声明】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律师投稿,刊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于本网联系,我们将予以及时更正或删除。 联系邮箱:help@wenfa.cn
【在线反馈】
特邀律师
胡小锋律师团队有着深厚的理论知识、丰富的办案经营、认证负责的职业精神,以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切实维护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