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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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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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主张对执行标的享有法定优先权,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等信息最后更新时间为:2024-09-28。

案外人基于以下权利提出执行异议的,不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异议之诉予以受理:

(1)主张对执行标的享有抵押权或不能阻却执行的留置权、质押权;

(2)主张对执行标的享有法定优先权,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船舶优先权、税收优先权、受教育者学杂费用优先权等;

(3)主张对执行标的虽享有租赁权,但强制执行不影响租赁权的行使;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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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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