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以房抵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该怎样处理?
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案外人主张与被执行人就案涉房产达成以房抵债协议,请求依照《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情形排除金钱债权强制执行,经审查符合该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情形的,应予支持:
(1)法院查封前,确因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存在合法真实的到期债权债务关系而签订以房抵债协议;
(2)该债权金额与执行标的实际价值大致相当;
(3)以房抵债协议包含原债务因此而免除的意思,或案外人在原债权诉讼时效期满前后从未主张原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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