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以消费购房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该怎样处理?
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案外人(仅限自然人)以其系商品房消费者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金钱债权、抵押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强制执行,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应予支持:
(1)人民法院查封前,案外人已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2)案外人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其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或虽有用于居住的房屋但基于改善生活所需另购置的房屋;
(3)查封前,案外人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查封后已将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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