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以物权登记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该怎样处理?
被执行人购买并实际占有、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产被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出卖人仅以房产登记在其名下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主张被执行人未全额支付购房款或其已代替被执行人清偿按揭还款义务的,根据下列情形处理:
(1)申请执行人将被执行人未付或未按揭支付的剩余房款交付出卖人的,应予继续执行;
(2)申请执行人不交付剩余购房款,出卖人将被执行人已经交付的购房款返还并交付法院后,不得继续执行;
(3)出卖人因购房人未支付按揭还款,在其代替清偿后通过诉讼等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出卖人将被执行人已支付房款及相关费用交付执行法院后,不得继续执行。
出卖人主张利息、违约金等相关费用的,可另行主张权利,不得在上述补交的案涉房款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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