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第一!舞阳债务欺诈发行被判刑,券商和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国证券报

时间: 2022-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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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这是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也是证券纠纷领域全国首例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审理的案件。为便于投资者主张权利,杭州中院积极探索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等信息最后更新时间为:2024-10-26。

五洋债欺诈发行案一审判了,主承销商、律所、会计所、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统统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0年12月3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债券持有人起诉五洋建设、五洋建设实际控制人陈志樟,以及德邦证券、大信会计所、锦天城律所、大公国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债券承销商德邦证券和出具审计报告的大信会计,都未勤勉尽职,存在重大过错,应对五洋建设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作为债券发行的资信评级机构、锦天城律所为债券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未勤勉尽职,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大公国际在五洋建设应负责任10%范围内,锦天城律所在五洋建设应负责任5%范围承担连带责任。

杭州中院表示,让破坏者付出破坏的代价,让装睡的“看门人”不敢装睡,是司法审判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的基本态度。

图片来源:杭州中院

据悉,这是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也是证券纠纷领域全国首例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审理的案件。判决一出,众多投资者拍手称快,特别是未勤勉尽职的中介机构被判担责意义重大。

“五洋判处案例开了个好头!”有债券市场人士评论称,这会大力震慑中介机构不作为或助纣为虐行为,有利于债市的长远健康发展。

中介机构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2020年12月31日,杭州中院就连同代表人诉讼在内的共计24件债券持有人起诉五洋建设等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杭州中院认为,五洋债欺诈发行案中,发行人财务造假骗取债券发行资格,承销商与中介机构不勤勉尽责履职不当,严重损害市场信用,扰乱市场秩序,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不实者、怠于勤勉履职者均应付出违法违规的成本,对投资者的损失予以赔偿。

杭州中院表示,德邦证券系案涉债券承销商、大信会计为用于债券公开发行的五洋建设年度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均未勤勉尽职,对案涉债券得以发行、交易存在重大过错,应对五洋建设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作为债券发行的资信评级机构、锦天城律所为债券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均未勤勉尽职,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大公国际在五洋建设应负责任10%范围内,锦天城律所在五洋建设应负责任5%范围承担连带责任。

杭州中院透露,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就“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各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投资损失的计算方式”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德邦证券申请专家辅助人就本案争议的“承销商是否能够发现五洋公司应收、应付账款对抵”问题出庭发表专业意见。

关于五洋建设是否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五洋建设作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虚假财务数据骗取债券公开发行核准,已构成欺诈发行;其行为误导原告在一级市场购入债券,导致原告在债券到期后未能获得本息兑付而产生损失。五洋建设应就其欺诈发行行为对从一级市场购入债券的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五洋建设实控人陈志樟的民事责任问题,法院认为,陈志樟系五洋建设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利润水平以及利润产生方式应当知晓。陈志樟在公司报表利润与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下,在相关募集文件上签字确认,积极推进公司债券的发行,且未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与五洋建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德邦证券的民事责任问题,法院认定,德邦证券作为承销商审慎核查不足,专业把关不严,未勤勉尽职,对“15五洋债”“15五洋02”债券得以发行、交易存在重大过错,应当与五洋建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大信会计的民事责任问题,法院认定,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锦天城律所、大公国际的民事责任问题,法院认为,锦天城律所、大公国际虽对财务数据相关事项仅负有一般注意义务,但其应当对可能涉及债券发行条件、偿债能力的重大债权债务、重大资产变化等事项给予关注和提示。考虑责任承担与过错程度相结合的原则,法院酌情确定大公国际对五洋建设应负的民事责任在10%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酌情确定锦天城律所对五洋建设应负的民事责任在 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杭州中院指出,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托于市场主体的诚信建设,切实而严肃地践行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健康繁荣的根本保证,也是投资者在充分了解真实情况的基础上自行作出交易判断、承担交易风险的前提。虚假陈述是证券市场的传统痼疾,不仅直接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更对公平公开的投资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让破坏者付出破坏的代价,让装睡的“看门人”不敢装睡,是司法审判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的基本态度。

五洋案始末

该案缘于2015年两期五洋债的欺诈发行。

五洋建设于2015年8月发行了公司债“15五洋债”,规模8亿元,期限2+1年,第二年末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2015年9月,五洋建设发行了第二期公司债“15五洋02”,规模5.6亿元,期限3+2年,第三年末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两期债券主承销商均为德邦证券。

2017年8月,五洋建设因未按规定披露2016年年报与临时报告,被上交所通报批评。

2017年8月11日,五洋建设发布公告,称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2017年8月14日,“15五洋债”未能偿还回售及付息资金,发生回售违约,“15五洋02”触发交叉违约。

2018年7月6日,证监会发布消息,证监会开出首张债券欺诈发行罚单,对五洋建设等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

证监会认定,五洋建设在自身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明显不足以支付所发行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不具备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条件的情况下,违反会计准则,通过将所承建工程项目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对抵”的方式,同时虚减企业应收账款和应付款项,导致少计提坏账准备,于2015年7月以虚假申报材料骗取中国证监会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审核许可,并最终于2015年8月和2015年9月分两期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8亿元和5.6亿元,合计13.6亿元。

在骗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后,五洋建设又于2015年11月以相同的虚假财务数据制作了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并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于2015年12月和2016年4月分别在上交所和深交所非公开发行1.3亿元和2.5亿元公司债券。此外,五洋建设还存在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等违法行为。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五洋建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4140万元;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合计罚款254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志樟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此后多家中介机构被处罚。

2018年8月,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消息,给予大公国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相关业务1年。

接着,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则作责令大公国际限期1年的整改处分。

2019年1月22日,中国证监会对大信会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19年11月,证监会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未充分核查五洋建设应收账款、投资性房地产等问题,德邦证券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1857.44万元,并处以55万元罚款;时任相关负责人、项目组成员也被予以处罚。

随着五洋债欺诈发行被揭露,2019年以来,债券投资者陆续起诉至杭州中院,请求五洋建设偿付债券本息及逾期利息;陈志樟作为实际控制人,德邦证券、大信会所等作为承销商和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全国“首例”

杭州中院介绍,这是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也是证券纠纷领域全国首例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审理的案件。为便于投资者主张权利,杭州中院积极探索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向社会公开征集适格自然人投资者,推选确定诉讼代表人。

2020年3月13日,杭州中院发布《“15五洋债”“15五洋02”债券自然人投资者诉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公告》,通知适格投资者参加登记。在开庭审理前共有496名适格投资者申请参加代表人诉讼,涉及诉讼请求总金额8.1亿余元,投资者共同推选产生4名投资者王放、孔令严、陈正威、叶春芳作为诉讼代表人,代表全体适格投资者进行本案诉讼。

此案从受理到开庭,一直受到高度关注,2020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时,庭审公开直播累计播放量10万余次。(详见本报此前刊文《10万人次在线旁听!全国首例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案今日开庭,中介机构责任成焦点》)皆因此案系证券纠纷领域对中介机构的责任判定的“首例”,可能对中介生态产生重大影响。

据媒体报道,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德邦证券相关人士回应称,“我方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并将于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该案件未对德邦证券正常经营造成影响。”

原告代理律师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宋一欣建议,尚未起诉的债民尽快起诉,无争议诉讼时效仅剩6个月,目前800多名债权人只有500多人起诉。同时,建议保险公司开发在普通执业责任险基础上的资本市场侵权责任执业特别险,以分散执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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