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罪,是指故意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窃取,是指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占有。对于盗窃罪的着手和既遂标准:当盗窃行为具有使他人丧失财产的紧急危险时,是盗窃罪的着手;盗窃行为人事实上占有了财物(建立了新的支配关系),就可以认定既遂。但是在间接正犯中,如果被利用者控制了财物,即使利用者还没有控制财物,也应认定为既遂。
【盗窃罪】(刑法第264、265条)立案标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盗窃公私财物3000元以上不满8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
2.二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扒窃的;
3.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份以上不满250份的;
4.盗窃鸦片200克以上不满500克、海洛因10克以上不满4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或者淫秽录像带或者光盘30盘以上、淫秽书刊50本以上、淫秽扑克牌或者其他淫秽物品60件以上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盗窃公私财物8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的;
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0份以上不满2500份的。
3.其他严重情节。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盗窃公私财物4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
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00份以上的。
3.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1.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或者客户资金等,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注:此数额为2012年浙江标准,应随2013年盗窃罪国家标准的提高而有所调整)
2.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毁损、流失,无法追回的;
3.盗窃国家一级文物1件以上或者国家二级文物3件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②流窜作案危害严重;③累犯;④造成其他重大损失。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盗窃多件不同等级国有馆藏文物的,三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入室盗窃罪...
点赞
收藏
关注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