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要求】
章程是设立公司的必备文件,是关于公司组织结构、内部关系和开展公司业务活动的基本规则和依据,亦是股东自治意思规则的载体,体现了公司自治,章程对公司、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管均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1.公司章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2.公司章程既有对公司基本事实的确认和记载,也有股东之间根据法律授权或提示而设立的内部规则。
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有股东的签名、盖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此要求。
4.公司设立时,需要将公司章程报登记机关进行审查、备案。
【风险提示】
1.公司章程所约定的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无效。
2.公司章程⽋缺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出资额等法定事项内容,虽然不会导致公司章程无效,但可能会出现⽆法在登记机关登记的问题,也可能会引发其他纠纷,因此公司章程应尽可能做全面约定。
【案例指引】
A 公司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甲、乙两份章程。甲章程经过股东大会一致通过,但是在注册资本及股东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比例部分均为空白,且未在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乙章程在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但未经股东代表会议决。甲章程约定职工“在职持股,退职退股”,但是乙章程中没有该内容。A 公司根据甲章程中有关“在职持股,退职退股”的规定,向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董某发出退股通知。董某认为甲章程未记载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比例等事项,为无效章程,起诉请求确认 A 公司退股通知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章程是经过股东大会一致通过的法律文件,是全体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没有记载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比例,但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否认其效力,应当作为处理公司与职工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
【一次性告知单】
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式和出资时间;
(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文件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1条---第 13 条、第 25 条、第 8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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