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中常见的可能影响到借贷效力的情形有:非法集资、诈骗、套路贷、高利转贷、职业放贷人等。总的来说,以上行为存在涉嫌刑事犯罪或者破坏金融市场秩序的情况。其中,最为常见的有职业放贷人、套路贷、非法集资、赌债等非法债务,对于以上情况需要区分来看。
1. 职业放贷人的行为本质是高利放贷。职业放贷人通过私下约定高额利息以及复利计息、频繁高额结算新借条、收取砍头息等形式进行放贷,此类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能会被认定为刑事犯罪,由公安机关处理;不被认定为刑事犯罪的,该借贷关系依法应被认定为无效,出借人在民事诉讼中主张权利的,借款人应返还实际借得的本金并支付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利息。
2. 套路贷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此类活动中通常涉及伪造文件、文书,暴力胁迫等手段,民间借贷只是违法犯罪的名义,此时民间借贷关系无效,受害人应当及时报警,由公安部门对其中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一系列民事法律行为需分别处理。
3. 非法集资常见于近几年的P2P投资行为,当投资产品无法兑付时,受害人会依据投资行为中业务员或者公司的还款承诺,或名义上的借款合同主张还款。此时应当首先确认相关公司是否因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刑事犯罪而被处理,如果相关案件已经进入刑事程序,公安部门会根据被查处公司的账目统计犯罪金额、受害人数,对于出资人的款项会在刑事案件中通过追缴的方式进行处理,并根据审理情况返还给受害人,该笔款项若已经在刑事程序内得到处理,就不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4. 赌债等非法债务。依据法律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借贷行为无效,即不受法律保护,以赌债、毒债等名义起诉到法院要求偿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同时应当注意的是,如果欠条上写明的是赌、毒等以外的借款原因,而借款人主张是赌债、毒债的,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若举证不能的,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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