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劳动者的要求未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要赔付双倍工资吗?
2019年4月,邹某入职A公司从事收银员工作。2019年5月至9月间,A公司为邹某办理了个人所得税缴纳手续,邹某工作期间的平均工资为5830.88元,但A公司一直未与邹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8月底,邹某从A公司离职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A公司支付双倍工资47377元。后仲裁裁决:A公司与邹某存在劳动关系;二、A公司支付邹某双倍工资23323.52元。A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A公司负责人坚持认为,系邹某自己主动要求不签劳动合同,单位没有过错,所以拒绝赔付双倍工资。承办法官针对用人单位法律认识上的误区,对其详细宣讲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判决对公司的不利后果。同时,耐心做邹某的调解工作,帮其分析本案利害关系。最终邹某同意做出适当让步,双方成功达成调解协议:A公司与邹某确认于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A公司赔付邹某双倍工资16500元。
法官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此时劳动者不同意补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要支付经济补偿。
所以,用人单位应当提高自己的依法用工意识,一定要严格履行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如果遇到劳动者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在一个月内依法与之终止劳动关系。否则,用人单位不仅要赔付双倍工资,还要承担经济补偿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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