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转自:北京人社局官网
一、受理条件
1.申请人使用本平台申请仲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33号)规定的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
2.申请人使用本平台申请仲裁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至少有一个地址位于北京市内,并符合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规定,具体详见《关于调整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的通知》(京人社仲发〔2022〕5号,https://rsj.beijing.gov.cn/xxgk/zcwj/202204/t2022
0401_2646477.html)。
3.申请人为多人的(如要求支付工亡待遇等),本平台暂不支持线上申请,申请人可联系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线下办理。
4.委托代理人通过本平台代为提起仲裁申请的,委托代理人目前仅限于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申请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二、在线立案
5.申请人或代理人需按本平台导引填写申请书及上传相关材料。
6.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应按照本须知第5条填写仲裁申请,下载并打印本平台生成的PDF文本格式的申请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上传至本平台,图片格式应当为JPG、BMP、JPEG。
7.申请人或代理人应按本平台的要求提交与争议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纸质证据文件应使用A4型纸的电子文本(JPG、BMP、JPEG图片格式,PDF格式),录音录像证据应使用wav、mp3、mp4等音视频格式,录音需另附录音内容的书面文字材料。
8.如果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申请人选择向本市劳动合同履行地所在的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的,应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劳动合同履行地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证据形式要求同本须知第7条规定。
9.申请人或代理人按照本平台要求完成填写、上传或确认后,可提交仲裁申请,提交当日即为申请日,下列特殊情形除外:
(1)申请人在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提出申请的,以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申请日;
(2)因特殊原因造成仲裁委员会无法及时办理而延后的。
10.仲裁委员会对网上立案申请,于系统接收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本规定第9条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并作出如下处理:
(1)符合立案条件的,登记立案;
(2)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员会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立案;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提交;
(3)申请人或代理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且无法通过补正材料解决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无管辖权告知书,或告知不予受理;
(4)仲裁委员会认为无法通过本平台完成线上立案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前往现场立案;现场立案的,立案审核时间以现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三、文书接收
11.当事人同意通过本平台进行电子送达的,本平台将仲裁文书发送至当事人在本平台的专用账号下,同时发送短信提示;电子送达适用范围包括案件受理通知书、立案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书副本等非结案类仲裁文书;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可以先行试点裁决书、调解书等结案类仲裁文书电子送达;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开。
12.采用电子送达的仲裁文书,仲裁委员会可不再提供纸质文书;但受送达人提出需要裁决书、调解书等纸质结案类文书的,仲裁委员会将予以提供。
四、立案后有关事项
13.立案后,申请人或代理人接受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前组织或委托的调解的,案件将转入案前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委员会将组织开庭。
14.申请人或代理人如需变更或增加仲裁请求、增加共同被申请人(非劳务派遣)、变更送达地址,需与仲裁委员会联系开通相应权限后方可在本平台进行操作。
15.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情况、证据数量、各方当事人意愿及技术条件等因素决定证据交换的方式。
16.经当事人申请,仲裁委员会根据各方当事人意愿、案件情况、社会影响、技术条件等因素决定线上或线下庭审。
五、特别提示
17.申请人及代理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填写相关信息,确保提交的有关材料真实、完整、清晰。申请人或代理人不得提起虚假仲裁、冒充他人提起仲裁申请,提交的材料中不得有扰乱社会秩序、侮辱诽谤他人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经审核发现存在上述情形,仲裁委员会不予登记立案。
18.请详尽阅读本平台相关操作手册以便业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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