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一审判决主文应如何表述?
(1)对双方当事人均未起诉的仲裁结果部分,一般应在判决“本院认为”的理由部分中表示予以确认,并可直接写入一审判决主文。
(2)仲裁结果为给付金钱,当事人不服起诉,一审人民法院认定不应给付金钱,判决主文表述为“无需支付”;一审人民法院认定应当给付金钱,则将给付金钱内容写入判决主文,不应写驳回当事人的请求;一审人民法院认定应当给付金钱但具体数额应调整,则在一审判决主文中写明经调整后需给付金钱的数额。
(3)仲裁结果未支持当事人某项请求,当事人不服起诉,一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支持该项请求,可直接写入一审判决主文;一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支持该项请求,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该项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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