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的范围
《合同法》第287条(《民法典》第808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因此,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两者的区分,可以参照以下标准:⑴是否属于《建筑法》的调整范围。《建筑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⑵是否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根据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对于有资质要求的工程,可以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⑶是否需要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此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中明确:这里所指的土木工程包括矿山、铁路、公路、隧道、桥梁、堤坝、电站、码头、飞机场、运动场、营造林、海洋平台等工程;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即有顶盖、梁柱、墙壁、基础以及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生活、公共活动的工程实体,包括厂房、剧院、旅馆、商店、学校、医院和住宅等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包括电力、通信线路、石油、燃气、给水、排水、供热等管道系统和各类机械设备、装置的安装活动;装修工程包括对建筑物内、外进行以美化、舒适化、增加使用功能为目的的工程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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