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房地产发包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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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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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属于个人合作开发且共同对外签订合同的,由合作各方承担连带责任。⑵属于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个人之间合作开发的,需要审查双方的合作协议等信息最后更新时间为:2024-08-15。

合作开发房地产发包人的认定

⑴属于个人合作开发且共同对外签订合同的,由合作各方承担连带责任。⑵属于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个人之间合作开发的,需要审查双方的合作协议,属于合伙型合作开发的,承担连带责任;不属于合伙型合作开发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各自独立承担责任。⑶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的,不承担连带责任。⑷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成立项目公司的,合作一方或项目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合同他方不承担连带责任。⑸借用资质开发的,借用人与被借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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