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转包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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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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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1.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等信息最后更新时间为:2024-08-14。

关于工程转包的认定

转包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工程后,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1.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4.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或个人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实际施工单位或个人实施的;5.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6.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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