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挂靠的认定
挂靠是指缺乏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⑴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⑵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⑶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⑷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⑸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⑹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⑺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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